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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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有关精神,为有效提升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高校主体责任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基础上,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要在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实行评聘结合,在单位岗位空缺内开展职称评审,将评审通过的教师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要健全职称评审校内监督制度,建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参与并负责高校职称评审全程监督,负责受理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二、进一步完善岗位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高校教师岗位类型一般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不再设置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岗位,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不再执行。

高校也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在职称晋升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科学研究系列或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选择晋升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的,不用转评。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豫药监综〔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与指导,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全省非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包含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审评查验、监测与评价)等所有与药学(非医疗机构)相关领域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关政策(一)申报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资格按《河南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试行)》(豫人社办〔2022〕87号)文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定,并按新系列标准条件申报职称。

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

(三)关于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执行,具体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102号)要求,为确保我省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四)参加护理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2. 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教办人〔2024〕316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4〕3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委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豫人社办〔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申报有关问题(一)关于职称评审计划问题。

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济系列和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外,其它系列均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

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问题。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调整部分职称申报年限规定。

一是中小学教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年限调整。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

二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

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是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四是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和任职年限。

民营企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3.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证
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度全省各系列高级职称证书(自主评审单位及评审权限下放省辖市的高评会除外)已全部打印完毕,将于今日陆续发放到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请2023年度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联系所属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部门确认进一步领取证书流程或密切关注所属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有关通知。

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经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单位人事携带单位介绍信统一领取后发放。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本8元。

前往现场领取证书人员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单位所有取得高级职称证书人员1寸照片(底色不限)一张,方便一次性办理完毕。

领取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中原出版传媒大厦A座西侧二楼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

领取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2024年3月19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2021年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21年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欧阳光明(2021.03.07)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增进全省卫生人才步队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的成长,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变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为正高级职务。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资料,考试成果三年有效。

四、本条件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见附件)及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

五、本条件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批准的医疗卫生计生办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批准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三)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注册。

(四)外语水平合适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六)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或本专业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七)依照规定介入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八)学历和任职年限辨别合适以下要求。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结业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担负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结业并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担负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4年以上;(3)年夜学本科结业,担负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5年以上;2、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以下条件:年夜学本科结业以上学历,担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规定(一)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含基层和全省),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郑州市和焦作市2018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自行制定,需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201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所取得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的公示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评委会承办部门复核,经河南省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734名同志通过评审。

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如下,请予监督。

如对公示人员有问题反映,请于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反馈我们。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21日
邮寄地址:
郑州市正光路11号45001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450008
省科学技术厅人事处*************
附件: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名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申报条件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

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教办人〔2021〕283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6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申报人员范围、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河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省教育厅直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具有委托资质的部门委托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我厅起草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豫人社办〔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

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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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申报条件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

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为,申报全省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以上,申报全省副高职称、基层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条以上:1.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并获得广泛认可(申报全省职称需填补省内空白,申报基层职称需填补县区地域内空白)。

2.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临床救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心理治疗等在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

4.在二类及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6.获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授予的医学科普奖1项(限第1作者)。

7.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8.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限主要起草人)。

(三)关于持续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根据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0〕14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免除卫生支农任务,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其防治工作成效、工作总结报告等可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初级职称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免于一次业务考试;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满10年的一线医护人员,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援鄂医疗队员以及在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病房)中直接接触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医务人员,中级及以上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其中,护理人员可以突破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参加高级职称评聘。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有关单位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222.143.33.75:8006/)查询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名单。

(四)关于分级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全省和基层分级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选择申报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仅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取得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及其他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五)关于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在原有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基础上,新设立河南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原河南省卫生系列农村全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变更为河南省卫生系列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已下放评审权的省辖市农村全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变更为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申报全省中医专业的人员(含中西医结合、中药专业,不含中医护理专业)应选择河南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基层中医专业的人员应选择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关于转换职称系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岗位一致的职称。

转岗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

转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关于审核权限1.以下情况需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1)符合《关于进一步畅通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38号)规定,申请“绿色通道”申报的;(2)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3)申请年限破格申报的;(4)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

2.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请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报的;(2)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高级职称业务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申请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3)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连续工作满10年,高级职称业务考试合格,申请通过“绿色通道”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的;(4)取得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申请农村医生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的。

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相关审核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二、职称申报审核流程(一)网上申报1.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

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

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由审批机关创建。

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

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个人帐号创建。

用人单位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个人申报。

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咨询用人单位。

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信息并上传评审材料扫描件。

申报材料涉密的,要进行脱密处理后上传。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不含提交后退回修改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10日,逾期网上未提交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

个人网上提交后,要关注申报状态,如遇“退回修改”,应及时按照退回原因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

郑重告知: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评审材料扫描件并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各级审核部门均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后或者审核截止时间后均不能退回修改。

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个人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和其他纸质评审材料一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后不再补充材料。

(二)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各级审核部门要落实审核责任制。

在网上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级审核部门务必在10月10日至11月2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平台将不能提交审核结果,影响申报人参加评审。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一)下列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平台上传至“补充资料”栏1.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提交的聘任现职以来到上级医疗机构(或本专业重点专科)进修的证明材料。

2.根据豫卫医〔2021〕22号文件规定,城市三级医院医师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县医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

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县级医院的医师(限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类别)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需提交完成支农任务的证明。

2021年5月前完成支农的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2021年6月后完成支农的提交《对口支援工作医师考核表》(样表见豫卫医〔2021〕22号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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