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培训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银监办发[2010]308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域名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CNNIC)向银监会通报了多起非银行实体申请注册带有“银行”字样域名的事件,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并提出监管意见如下:一、基本情况今年,CNNIC接到多起非银行实体注册带有“银行”字样中文域名的申请,CNNIC及时通报了银监会,并应银监会要求暂时冻结此类域名申请的审核工作。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的管理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银监会已正式函告CNNIC,商请其加强对带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信息域名申请的审核管理,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建议CNNIC通过银监会官方网站的金融许可证系统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息。
二、关注风险域名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标志,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稀缺资源,对企业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都注册了英文域名,部分注册了中文域名。
非银行实体抢注带有“银行”字样的中文域名将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
一是域名抢注者可利用抢注的域名开设网站散布虚假和不良信息,误导公众,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声誉风险。
二是不法分子可利用抢注的域名开设网站仿冒网上银行,窃取客户信息,实施欺诈行为。
三是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使用被抢注的域名,只能与域名抢注者协商,有可能要支付高额费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班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1号各证券公司:为促进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同业交流,助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2024年培训计划,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11月6日在北京免费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每家公司不超过3人,报名人数上限280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24年11月6日09:00-17:00报到时间:2024年11月5日15:30-17:002024年11月6日08:10-08:50培训地点:北京国谊宾馆北楼二层谊和厅(北京西城文兴东街1号)三、培训内容及师资培训内容包括:(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修订解读;(二)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三)全面风险管理全覆盖实操经验交流;(四)境外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五)境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方法、方向和挑战;(六)对境外业务及机构风险管理的一些思考。
培训师资为:监管部门和行业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
四、培训安排及注意事项(一)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15:00(或额满即止)。
(二)报名方式:培训班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请点击通知下方“网上报名”。
进入系统后,请在专题班级栏目下找到本期培训班,按步骤填写相关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
(三)培训期间协会统一安排正餐,住宿费用自理。
北京国谊宾馆酒店预订电话*************、68353327。
需住宿学员请尽早提前预定酒店。
订房时请说明系参加“风险管理培训班”的学员。
学员也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安排食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业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其声誉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对,以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全面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人员等。
(三)前瞻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流程。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经济形势等。
(二)内部环境:包括银行战略、组织结构、产品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三)关键事件:包括重大业务、重大投资、重大诉讼、重大事故等。
(四)客户群体:包括存款人、贷款人、中间业务客户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一)声誉风险暴露度:反映银行面临声誉风险的潜在程度。
(二)声誉风险影响度:反映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三)声誉风险控制能力:反映银行应对声誉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声誉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声誉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一)监测内容:包括媒体报道、客户投诉、监管部门检查、内部审计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3•【文号】银监办发[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现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以下要求: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
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
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仅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仅益。
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银监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7•【文号】银监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宙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其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笫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银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全国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
2021年全国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人员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企业法人〕2、〔网点负责人〕是网点内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3、以下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是〔购入原材料〕4、1993年6月,国务院启动的以开展我国电子货币为目的、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工程的是〔金卡工程〕5、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归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归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为〔关注〕类贷款6、网点负责人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不仅有利于提升我行形象,也能促使我行提升效劳质量,发现管理漏洞。
这表达了网点负责人〔客户至上,高效效劳〕的职业操守要求7、银行的各个岗位都涉及防范工作,因此网点负责人在设定岗位和人员安排时,要健全完善岗位内部控制。
此句描述的是营业网点在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上应掌握的〔注重内控严谨性〕原那么8、个人网银电子令牌+短信单笔/日累计交易限额是〔200000元〕9、正式挂失〔含大额挂失和凭证密印双挂失〕有效期为〔7〕天10、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黄金规定的行为,由哪家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4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45、〔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1、整存整取〔包括转存后〕最多可办理〔5〕次局部提前支取12、各级行应强化岗位监督控制,重要单证保管岗位应〔定期〕轮换13、以下〔账号已做过冲正〕情形的存款可以办理个人存款证明14、以下能够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动灵活的利率是〔短期利率〕15、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6、对争强好胜、头脑灵活、接受能力强的员工,宜采用〔提示性〕的批评17、【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可经营的业务为〔发行国债〕18、GDP是指〔国内生产总值〕19、根据【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方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行为,“乱挤乱摊本钱、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银监办发〔2014〕5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2014-3-15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杜: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为规避借贷风险,利用银行在个人存款开户、网银业务以及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重影响了银行及个人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切实防范内外部欺诈风险,进一步规范银行个人存款开户和网银业务,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个人存款开户和网银业务管理(一)商业银行(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同)应当严格执行个人存款开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账户实名制以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
(二)对代理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现行监管制度“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的相关要求,并探索采取账户管理有效措施,积极防范代理风险。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止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
(四)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开通具有大额资金转账功能的网银业务,应与客户面签开通协议,提示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
商业银行应将须交付的网银安全工具当场交给客户本人,并提醒客户核对网银安全工具的编号与业务申请书上编号的一致性。
(五)商业银行应与客户合理约定网银单笔和单日累计转账上限,合规办理转账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当严格落实网银业务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对大额网上支付、转账等交易,应通过电话确认、交易验证码等辅助控制及核实措施,确认客户交易信息;对客户账户资金变动,应通过短信等适当方式及时提示。
(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黄金可疑交易预警机制,加大对无正常原因的个人客户或代理人频繁开户和销户、同一额度或者大额频繁转账、网银签约后迅速转帐等可疑交易的监测力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6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2010年11月下旬以来,针对使用动态口令技术的网银欺诈案件十分猖獗。
不法分子大量注册仿冒域名,建立仿冒网站,假借银行名义群发短信,以网银系统升级、动态口令牌过期或手机动态密码升级为由,诱骗客户登录仿冒网站,窃取客户网银用户名、密码和动态口令,在动态口令有效期内迅速盗取客户资金。
一些银行机构紧急增加了“手机交易验证码”,在转账过程中要求用户确认收款人、收款账号和金额,但不法分子又开始利用窃取的动态口令从网银自助服务开通手机银行等其它电子渠道业务,并转借手机银行渠道盗取客户资金。
近期的网银欺诈案件已涉及多家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使客户蒙受损失,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
为有效应对“钓鱼”诈骗,提高银行机构网站及网上银行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公众利益和银行声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网上银行风险管控,加强对仿冒网站等“钓鱼”诈骗事件的防范。
一是要深刻认识并重视“钓鱼”诈骗案件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主动防范、主动干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利用手工或自动化技术以及外部专业服务等多种手段、措施,加强假冒网站的主动搜索、监测和识别,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之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之间要建立“钓鱼”诈骗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应对机制,要加大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力度,建立有效的“钓鱼”诈骗快速响应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1•【文号】银监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银行声誉(舆情)管理及危机应对演练》
【银行管理经典课程】《银行声誉(舆情)管理及危机应对演练》课程背景:近年来,金融业发展迅猛,可谓是进入了一个金融大爆炸的时代。
但,随着经济下行、市场多变、竞争激烈,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互联网的发展,金融业的声誉事件频频多发,声誉风险已成为当下金融业的主要风险,为此,银监会在其印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2号)中指岀:•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而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事件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但,实际上由于声誉事件的突发性及声誉管理的复杂性,很多金融机构尚没真正掌握声誉管理的原理和方法,特别是而对突发的声誉事件往往措手不及,结果造成了多重损失,对自身和行业都带来了不小的负而影响。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员理解声誉管理的价值和意义,了解舆情与声誉的关系及管理的基本原理,掌握声誉管理及危机应对的思想方法和特殊技巧。
课程大纲一、银行业进入多事之秋1、世界进入UVCA时代:动荡、无常、复杂、模糊2、中国社会深度转型:风险社会特征明显,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显现3、银行商业生态正在发生深刻而急速的变化■ 经济下行、信用脆弱■行业膨胀、竞争加剧■经营乱象、监管强化■政策变化、拐点到来■科技创新、传统颠覆■顾客强势、舆论多险■管理变革、责任加码结论:□银行业进入了多事之秋□经营风险加大危机多发□危机管理成为常态管理■当今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任何危机都是公共危机■防危机保声誉管理之重二、银行声誉与声誉管理1、什么是银行声誉2、银行共性与个性3、声誉的价值4、声誉特性5、声誉风险与事件案件例举:>工行七旬病老人改密码事件>农行内部失窃事件>石家庄工行、长沙建行、西安招行巨额存款“失踪”專件>哈尔滨邮储行农民被贷款事件>多行信用卡被盗刷爭件>西安中行营业大厅摔伤老人事件>王教授办卡资料被盗用事件>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引发纠纷事件>江苏农商行挤兑事件>柳州家信社“滥”查客户征倍记录事件>许昌农信社撤销仅返还6成本金事件>民生银行性骚扰事件及30亿假理财案>广发银行客户经理“骗取贷款”案>中国银行“偷”办学生信用卡事件6、银行声誉管理的提出及界定7、银行声誉管理的要义三、如何做好媒体舆情管理声誉与舆情1、管好媒体的“嘴” 一一会与媒体打交道◊媒体与网络是舆情的发源地O大众传媒及新媒体简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29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财产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合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
上述金融产品包括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专项资金包括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依法托管的其他资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最近,部分商业银行在对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时,未严格遵守规定,服务收费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
要切实加强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性管理,在提供银行服务和制定调整服务收费时,必须做到服务收费定价程序合法。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做到服务收费项目定价原则合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进行整改。
要杜绝乱收费现象,纠正对属于自身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进行收费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要坚持定价测算原则。
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各项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合理科学的成本测算,明确服务定价成本依据、收费项目的成本结构和收益覆盖成本的情况,不得在未测算的情况下,进行统一收费或联合收费,对没有以成本测算作为定价依据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对成本测算与现行收费差异过大的,要根据测算结果调整相关服务收费水平,不得为追求中间业务收入的高增长率乱收费。
三、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
要切实维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在处理收费争议、保护客户权益方面要把工作做实做细。
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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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
声誉风险管理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13
•【文号】银监办发[2009]372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声誉风
险管理培训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72号)
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案件稽查局、处置办、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主动防范声誉风险的思想认识,明确下一阶段有效管理声誉风险的主要工作任务,经银监会领导同意,银监会办公厅决定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出台背景、目的和基本要求;下一阶段声誉风险管理主要工作任务;国内外企业声誉风险管理经验与案例分析;新闻舆情应对策略等。
二、参会人员
银监会机关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处置办、案件稽查局综合处或办公室负责人(各限1人),各银监局办公室负责人(各限1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人机构的公共关系或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团队负责人(各限2人),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公共关系或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人(各限1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限1人)。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12月4日至5日(周五、周六)。
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自理。
(二)参加培训的城市商业银行由属地银监局负责通知、报名。
(三)请各单位于11月24日(周二)下班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分别报送银监会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和北京银监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