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能否扣划
银行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操作规程为规范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一)本规程所称保证金存款账户指开立的用于存放备付期间费用、偿还债务准备以及其他保证性质款项的账户,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信用卡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综合授信保证金等等。
其中综合授信保证金账户是指专用于获得我行综合授信的法人客户在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前,预先汇总存入保证金的账户。
(二)开设保证金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首先在我行开设结算账户。
(三)各行内部对企业及个人授信具有管理、审批权限的业务部门负责对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以及保证金的存入比例进行审批;营业部门负责按照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和销户、资金的存入和划付;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管理保证金账户,确保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安全使用。
(四)保证金存款账户分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保证金账户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定期保证金账户按存款期限及适用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五)保证金存款使用“3421存入保证金”科目核算,并区分保证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开户单位名称设置分户账,同一客户在同一个业务代码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开立一个或多个保证金账户。
(六)存入定期保证金的,不再向客户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七)保证金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无需客户预留印鉴,不得向客户出售该账户支付结算凭证。
(八)授信业务到期,应先使用该笔授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偿还,差额部分从该客户的结算账户中支付,如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且经业务部门同意的,从其约定。
(九)保证金存款办理销户时,所结利息用于偿还授信后的多余部分应划转到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不允许直接转出我行。
(十)本规程所涉及的授信业务部门和营业部门之间的资料传递,必须由银行内部人员传递,不得由客户转交。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营业部副主任于建军,跌进了一私营业主设下的人情陷阱,严重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两人也因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证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2004年分别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4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农民,1982年贩卖羊毛起家,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仅有小学文化的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
有了公司的招牌,张加明便想从银行套钱把企业做大。
1996年,他经人介绍结识了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
张加明以吃喝玩乐手段与高少杰交朋友,很快使这位副行长掉进了“人情”陷阱,成了张加明的铁哥们。
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希望“高哥能给呼市分公司开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哥儿们的事,好说!”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理。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但于建军一向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副行长的哥儿们就是半个副行长,绝不能得罪。
为了巴结行领导,他在审核时明明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签发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这么容易就把银行的300万元给套来了。
”张加明觉得以“吃喝玩乐”交朋友比送钱还灵验,便更加投其所好,不断地邀请高少杰出入各类酒店和娱乐场所。
同时,他抓住于建军讨好行领导的心理,多次找于建军办理承兑汇票。
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于建军利用职权,违规为张加明在账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24笔,合计金额5580万元。
从1997年之后,张加明的每笔银行承兑汇票一到期,他便和分公司经理孙兢枝将款直接归还给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不通过账内承付。
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本行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本行存款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本行各机构应当设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登记簿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本行经办人签字。
第四条本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行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手续时,如涉及到授权、审批的,应当及时办理,如因程序等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有权机关执法人员。
第二章查询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协助查询是指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账户信息、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七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执法人员为人民法院的,应同时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下同);(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八条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手续时,各机构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本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账号、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协助结果等。
全国法院被执行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
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xx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20xx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不能执行的账户
最高法院:17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能否被执行,当事人怎样选择法律救济策略,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法律法规有关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的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预判存款账户能否被执行,以供读者参考。
1、银行贷款账户: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
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
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
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
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
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2、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法条索引】《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
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2016-06-21金融与法作者:法哥来源:金融与法(jinrongyufa)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法哥按: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
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
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
基于此,法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梳理,整理出五大类,13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限制或者禁止冻结扣划的账户和资金类型。
但是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
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
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
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20×××93。
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
四、2016年2月29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
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地账户资金汇总情况(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八建集团(下称“八建公司”)与国隆昌盛投资置业(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
二、海宜林投资控股(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期间,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20×××93。
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
四、2016年2月29日,八建公司向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
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八建公司不服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为其他债权人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八建公司的复议请求成立,故裁定:撤销鲁7号裁定。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显现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显现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历来被商业银行视为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票据业务,但今年以来,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始暴露垫款风险。
据调查,出现垫款风险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申请人以套利或掩盖资金性质为目的申请票据,申请人与收款人之间并无真实贸易背景。
二是保证金并非企业能够自主运用的自有资金,且均因涉及法律纠纷而被司法部门冻结,致使到期不能支付。
首先要加强监管合作,建立长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要建立、完善企业资信状况及经营行为信息监控系统。
再次,要严格商业银行票据承兑和贴现环节的尽职审查。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历来被商业银行视为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票据业务,但今年以来,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始暴露垫款风险。
仅据某市2009年第一季度初步统计,就有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涉及58笔,风险金额达3400万元。
据调查,出现垫款风险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申请人以套利或掩盖资金性质为目的申请票据,申请人与收款人之间并无真实贸易背景。
二是保证金并非企业能够自主运用的自有资金,且均因涉及法律纠纷而被司法部门冻结,致使到期不能支付。
而导致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风险的原因则有四个方面:首先,企业办理票据直贴现业务存在一定套利空间。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急速买入票据,导致票据的贴现利率大幅下降。
目前,票据市场的直贴现利率约为1.35%。
至1.45%。
(月利率),而现行的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1.65%。
(月利率),即便是全额保证金承兑,对于企业而言,已经出现了非常可观的套利空间。
一些企业为从中获利,虚构贸易背景,大量循环贴票,直接导致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泡沫膨胀,相应利息支出增多,企业从银行套取大量的资金。
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某市部分国有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同比大幅增长,其中,某大型银行同比增长293.25%,比储蓄存款增幅高出252.79个百分点,企业循环贴票是重要原因之一。
最高法院:关于扣划、执行金融保证金的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保全与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扣划、执行金融保证金的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保全与执行编者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金融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及完善保证金质押扣划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优化诉讼程序方面的建议(一)关于出台相关规范,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的建议。
简易程序对提高审判效率、尽快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金融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无疑是满足当事人对于审判质效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传统金融合同纠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这在民事诉讼制度设置上没有任何障碍。
对于您提出的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此进行修改或者对法院特别授权之前,法院尚不能突破该立法规定;二是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且大多案件同时涉及担保人责任认定等问题,若一律由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也难以在实体上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您提到的金融衍生品、资管合同等创新产品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简易程序的经验,适时提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高质高效处理。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实现多元解纷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全覆盖,用好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类程序,简化速裁快审程序,实现金融案件速裁快审“加速度”。
法院不能冻结的款项有哪些
法院不能冻结的款项有哪些一、法院不能冻结的款项有哪些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1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1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三、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可以不用通知吗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2、执行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法的。
一般会事后通知,但也有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存在。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账户
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账户和资金一、银行贷款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规定“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二、政府财政经费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三、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四、信用证保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五、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除特殊情形(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外,不得强制执行”。
六、死者的空难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地字第26号)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能否扣划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能否扣划马钦元马瑞杰所谓承兑汇票,就是承诺兑付,出票人签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所谓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商家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时,银行相关部门对商家所收取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的信誉度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以下简称《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如何理解《第九条》的规定精神,目前存在歧义。
一种观点认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这种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质押性质。
但按照担保法律制度及物权法规定,质押担保应当有两个生效条件,一是签订质押合同,二是质押物交付或登记。
保证金划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应视为交付,保证金一定是现金,它是打入银行特定账户的。
保证金应当属于金钱质押性质,它的质押性质应当体现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在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前可以对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已经承兑或对外付款后,银行扣足汇票总额后的多余部分,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扣划。
金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的几个问题[1]
金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几个问题一、什么是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均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二、何谓“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具体有哪些部门?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有权机关”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4个机关和部门均属于“有权机关”。
1、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院(军队监察机关)、法院、监狱。
(7个--------来源于刑诉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知识
二、具有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的机关
•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 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 l997《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 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 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 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 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 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 有关规定。”
②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 务人相同;
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 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 律文书。
四、查扣冻的程序
• D、涉及到内控程序的处理:银行在协助冻结存款过程中, 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 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E、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向当 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 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 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 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 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最高法院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18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
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9月8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20×××93。
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
四、2016年2月29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
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民法院、中国⼈民银⾏关于依法规范⼈民法院执⾏和⾦融机构协助执⾏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民银⾏各分⾏,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建设银⾏及其他⾦融机构:为依法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民法院执⾏和银⾏(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融机构(以下统称⾦融机构)协助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民法院查询被执⾏⼈在⾦融机构的存款时,执⾏⼈员应当出⽰本⼈⼯作证和执⾏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融机构应当⽴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签字确认。
对协助执⾏⼿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处理。
⼈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在⾦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员应当出⽰本⼈⼯作证和执⾏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融机构应当⽴即协助执⾏。
对协助执⾏⼿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处理。
⼈民法院扣划被执⾏⼈在⾦融机构存款的,执⾏⼈员应当出⽰本⼈⼯作证和执⾏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效法律⽂书副本。
⾦融机构应当⽴即协助执⾏。
对协助执⾏⼿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处理。
⼈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在⾦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作情况要求存款⼈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
⼆、⼈民法院要求⾦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通知书适⽤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在⾦融机构的存款,⾦融机构应当⽴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的款项⽤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隐匿、转移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
题的复函
文号:银条法[2000]9号颁布日期:2000-01-31 执行日期:2000-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经济案件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
的请示》(沪发展银稽核字[1999]第23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银行承兑汇
票保证金能否冻结、扣划的请示》(银管办[1999]207号)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
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
此保证金存入
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
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
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二、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
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
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
优先受偿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0.01.3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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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保证金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保证金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在日常银行业务中,客户在银行缴存的保证金类型众多,比较常见的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等。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各种保证金将越来越多。
保证金账户不同于一般账户,由于银行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被法院冻结或扣划将不仅影响客户,也可能影响我行权益。
同时,保证金冻结、扣划的司法协助执行相较于一般账户也较为复杂。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在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各类保证金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证金账户可以被冻结。
被冻结后,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对于各种类型的保证金,如遇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进行冻结的司法协助,银行应予以协助。
对于已经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比如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若银行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若银行已经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或有证据表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也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
2、保证金账户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开证两种类型的保证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因此如遇法院要求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应及时向法院出示能够证明拟扣划帐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证据材料(开户资料、保证金质押合同或书面保证金质押条款、汇票等),积极同沟通、解释,不予协助扣划。
同样,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规定: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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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兑汇票,就是承诺兑付,出票人签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所谓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商家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时,银行相关部门对商家所收取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的信誉度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以下简称《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如何理解《第九条》的规定精神,目前存在歧义。
一种观点认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这种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质押性质。
但按照担保法律制度及物权法规定,质押担保应当有两个生效条件,一是签订质押合同,二是质押物交付或登记。
保证金划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应视为交付,保证金一定是现金,它是打入银行特定账户的。
保证金应当属于金钱质押性质,它的质押性质应当体现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在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前可以对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已经承兑或对外付款后,银行扣足汇票总额后的多余部分,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扣划。
当然,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信誉保证的性质。
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数额多少一般是参照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参照汇票总额来确定保证金比例;另一方面是参照出票人的信誉度来确定保证金比例。
银行要求出票人在为其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其真正的目的并不是用这笔保证金来抵偿所付出的款项(因为信誉高的所交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付出款项),而是害怕出票人不守信用或无能力归还垫款,为降低风险用职务行为来控制出票人一定数额的资金。
但这笔资金存在出票人的账户上,银行并没有实际控制,从这一点讲,这笔资金就不具有质押的性质。
虽然承兑汇票保证金没有质押的性质,但不是说银行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出票人违约,银行就可以依据承兑协议依法扣取保证金。
但如果在银行未承兑或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依法对保证金冻结,银行则并不对保证金被冻结而向出票人负责,为了继续履行承兑协议,银行可以要求出票人在指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
如果出票人不补足保证金,应视为出票人违约,银行可以拒绝对持票人(收款人)付款并出具拒付证明,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理应由出票人负责。
如果银行在出票人不补足保证金的情况下,继续承兑或对外付款,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既是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总之,人民法院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依法冻结或扣划,金融机构认为自己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