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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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即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主要由政法机关来执行,所以,政法机关要发挥好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服务好这个大局,重点体现在执法行为的三个效果上,即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三个效果具有不同的评价机制。法律效果是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其好坏主要依据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评价。政治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对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其评价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其评价主要从执法活动的社会反响来评价。
其次,三者统一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一方面政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体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了社会生活和社会公众和权益,体现了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认识三个效果的差异性。政法机关要认识到法律效果是基本标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针对法律的滞后性和执法人员的主观性,在具体执法过程
中,达到法律效果是基础,而未必能达到社会效果。
最后,加强法律判决的说理性,创造和谐社会。政法机关要用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针对差异性,努力克服法律在社会效果方面的不足,增强法律现实性认识,切实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加强法律判决的说理性内容,最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