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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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方: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甲方)职工方: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甲、乙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从2011 年3 月2 日至2014 年3 月1 日,期限届满前,甲、乙方在本《专项集体合同》基础上协商一致可续签新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所称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是指本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向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及培训教育等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本《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每年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及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确保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公司在新、改、扩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并经公司工会派员参加,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四新”应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
3、公司应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及自动化控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条件,公司对查
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作业超标点及时整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及时制定治理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限期治理。
4 、公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职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力。公司应经常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培训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即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经考核持“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宜人员,要及时给予调换工种。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要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6、公司若发生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公司要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公司《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县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和县总工会报告,并在医疗终结后30 日内为该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事故,并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分析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没有工会的签字,事故不得结案。
7、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8 、公司在制定、修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制度时,应有工会组织派员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9、公司应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遇职业病的职工(含责任事故造成的工伤)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以减轻工伤者和公司经济负担。
10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11 、工会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领导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技能培训教育、监督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现“三违”和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公司行政领导或现场管理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提出让职工停止作业建议,并支持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建议公司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12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安全和劳动技能知识,及时反映和处理不安全因素,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不得对其刁难和报复。
第四条除本《专项集体合同》外,甲、乙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有关的其它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作为本《专项集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条在本《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修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发生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可变更或解除本《专项集体合同》。在本合同变更(解除)后五日内将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变更(解除)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人社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 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若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 可不承 担责任。
3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经公司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 经职代会通过,双方签订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 其公示为厂务公开栏和下发文件两种形式,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十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上 报县总工会、人社局各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