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税则编码解释查询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文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文件一、进出口税则概况,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税率表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订的国际通用型的协同编码(h.s编码)为基础。
二、税则归类——查找税目步骤如下:1.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搜寻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
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当首先考量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当首先考量按其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
4.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以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去确认其税号。
例如进口地海关无法化解的税则归类问题,应当报海关总署明晰。
三、税率(一)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设置与适用我国进口税则建有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推行暂定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税率种类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现行税则对余种商品征税出口关税。
对部分商品可以推行暂定税率(余种)。
(三)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含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倾销税、保障性关税。
【提示】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进口适用于税率的挑选就是根据货物的相同原产地而确认的,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进口商品绝大部分使用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对部分商品推行从量税、无机税、挑选税和滑准税。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四、在本类中:(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品目;(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品目。
五、气垫运输工具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其规定如下:(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一律归入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导轨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路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
总注释一、本类的一般内容本类包括各种铁道车辆及气垫火车(第八十六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八十七章)、航空器及航天器(第八十八章),以及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八十九章);但不包括下列货品:(一)某些移动式机器(参见下列第二部分)。
(二)品目90.23所列的供示范用的模型。
(三)玩具、某些冬季运动设备及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和游乐场娱乐设备的车辆。
例如,本类不包括供儿童乘骑的玩具脚踏车等(自行车除外)、玩具船及玩具飞机(品目95.03);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品目95.06);专门设计用于游乐场娱乐用的“碰碰车”、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例如,环形支架挂车)(品目95.08)。
此外,本类还包括与运输设备相关的某些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和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设备(第八十六章);以及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第八十八章)。
根据下列第三部分的规定,本类还包括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列车辆、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2017年海关商品编码进出口税则表(最新版)
0106391010 0106391090 0106392100 0106392300 0106392910 0106392990 0106399010 0106399090 0106411000 0106419001 0106419090
010649 0106491 01064910 010649101 0106491010
97 其他活动物
01061219 010612190 0106121900
0106122 01061221 010612210 0106122100
01061229 010612290 0106122900
010613 0106131 01061310 010613101 0106131010 010613109 0106131090
010639 0106391 01063910
0106392 01063921 01063923 01063929
0106399 01063990
01064 010641 0106411 01064110 0106419 01064190
010639101 010639109 010639210 010639230 010639291 010639299 010639901 010639909 010641100 010641900 010641909
26 猪猪猪猪猪
010392 0103920 01039200 010392001 0103920010
27 猪猪猪猪猪
010392009 0103920090
28 绵羊、山羊 29 绵羊、山羊 30 绵羊、山羊 31 绵羊、山羊
0104
01041 01042
010410 010420
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 553 页,品目 39.2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 1 行 本页倒数第 1 行后插入新的第十三项:
“十三、人造指甲。 ”
第 889 页,品目 69.02,子目注释,本页第 8 行 仅法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 1094 页,品目 84.15,子目注释,本页第 14 行 本页第 14 行,子目注释 8415.10 第一段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所称“置于”是指几乎永久性地放置或安装,可根据其大小、重量、物理结构(例
“ 二、过滤 ,一般采用硅藻土、纤维素等盖面的过滤板过滤。 ”
第 146 页,品目 22.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 8 行
在本页倒数第 8 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二项:
“二、无醇啤酒
本组包括: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
0.5 %及以下。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5 %。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 (例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5 %。”
将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
第 146 页,品目 22.03,注释条文,本页第 4 行
将原文修改为:
“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通过用发芽的谷物(最常见的是大麦或小麦)
、水,一般还有
啤酒花制成麦芽汁,然后再经发酵制成。某些无麦芽的谷物(例如,玉米或大米)也可用
第 423 页,附表《在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 ,本页倒数第 2 项
仅英文修改,中文不需修改
第 465 页,品目 33.04,排他条款,本页第 16 行 在本页第 16 行后插入新的第(三)项: “(三)人造指甲(塑料制的归入品目 39.26 ;其他材料制的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
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六、(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版
又能适应一定的经济和自然条件。该税则子目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
门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
改良种
子目 0106.2011 改良种用鳄鱼苗,是指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定
0106.2
2
用 鳄 鱼 为“纯种”的种用鳄鱼苗。具有遗传性状稳定、抗病力强、繁殖力
011 苗
强等特点。
0106.9 改 良 种
子目 0106.9011 改良种用蛙苗,是指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
主要原因,获得在室温下长期贮存的保藏方法。这种密封在容器中
并经杀菌后具有一定真空度、在室温下能够较长时间保存的食品即
为罐藏食品。
子目 2008.9931 调味紫菜,是由紫菜经烘烤等工艺制成的干
23
2008.99 31
调味紫 菜
紫菜,加入调味料。调味紫菜可作为菜肴或休闲食品,泛绿色光泽, 可直接食用。
罐藏食品俗称罐头食品的罐藏就是将经过一定处理的食品装入镀锡薄板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中经密封杀菌使罐内食品与外界隔绝而不再被微生物污染同时又使罐内绝大部分微生物即能在罐内环境生长的腐败菌和致病菌死灭并使酶失活从而消除了引起食品变败的主要原因获得在室温下长期贮存的保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 年版)
该税则子目仅包括上述子粒中粒色为红色的小豆。
子目 0712.9091 干辣根,是十字花科植物辣根[又名西洋葵菜、
山 葵 萝 卜 、 西 洋 辣 根 等 , 学 名 Armoracia
rusticana(Lam.)P.Gaertne. , 英文名 Hoseradish]的可食用根
15 0712.90 干辣根 91
序 税则号 商品名
号列
称
商品描述
2019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税则编码解释查询7页word
【名称】2012年最新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日期】2012-1【册数】全套两册【原价】450【折扣价】420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国际上广泛采用英文版《协调制度注释》编译出版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它对《海关进出口税则》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范围作了最权威性的解释,并确定其是进出口商品征税或统计归类的法律依据。
世界海关组织每四年对HS编码进行一次调整,2012年是继200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本书是包涵了最新调整的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解释。
本书分上下册,定价:450元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税率税号编码查询海关税则报关手册出口退税率查询商品编码最新税率《201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下册)》书号:ISBN 978-7-80181-354-1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译价格:450.00 RMB出版日期:2012-1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本书是海关总署根据2012年《协调制度注释》编译而成的。
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
前言归类总规则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谷物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药品第三十一章肥料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蚕丝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棉花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钢铁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1、宁可辛苦一阵子,不要苦一辈子。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2.01.29【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方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以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
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组织翻译编制了我国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详见附件1),在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基础上对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调整的各品目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进行权威解释,同时还对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2、3)。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2.第二十九章化学式的调整(略)3.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部分文字表述调整表(略)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注:文中所标识的页码为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第7页,品目01.01,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46行将原文修改为:“子目注释:子目010121子目010121所称“改良种用动物”,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第8页,品目0102,注释条文,本页第39行将原文修改为:“一、家牛:本类包括牛属动物,分为四个亚属:牛亚属、键牛亚属、林牛亚属和耗牛亚属。
主要包括:(一)普通黄牛、瘤牛(驼牛)及瓦图西牛。
(整理)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税则编码解释查询.
【名称】2012年最新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日期】2012-1【册数】全套两册【原价】450【折扣价】420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国际上广泛采用英文版《协调制度注释》编译出版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它对《海关进出口税则》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范围作了最权威性的解释,并确定其是进出口商品征税或统计归类的法律依据。
世界海关组织每四年对HS编码进行一次调整,2012年是继200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本书是包涵了最新调整的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解释。
本书分上下册,定价:450元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税率税号编码查询海关税则报关手册出口退税率查询商品编码最新税率《201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下册)》书号:ISBN 978-7-80181-354-1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译价格:450.00 RMB出版日期:2012-1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本书是海关总署根据2012年《协调制度注释》编译而成的。
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
前言归类总规则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谷物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药品第三十一章肥料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蚕丝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棉花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钢铁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前言,第一条《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前言本公约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
缔约各国:切望便利国际贸易;切望便利统计资料,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析;切望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商品需重新命名、重新分类及重新编号而引起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统一;考虑到由于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必须对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进行全面修改;考虑到上述公约所附的商品分类目录远不能达到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在关税及统计方面要求的详细程度;考虑到准确、可比的数据对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性;考虑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计价和运输统计准备采用协调制度;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和商业上的商品名称与编号制度结合起来;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促进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生产统计之间建立尽可能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考虑到协调制度与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之间仍应保持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考虑到希望有一部可供国际贸易有关各界人士使用的税则,统计合并目录以满足上述需要;考虑到保证协调制度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的重要性;考虑到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的协调制度委员会在此方面已完成的工作;考虑到上述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已证明是达到某些所述目标的有效手段,因此,达到这方面预期效果的最好方法是缔结一个新的国际公约。
为此,经协商同意如下条款:第一条定义本公约中:(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作为本公约附件的商品分类目录,它包括有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编号,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
(二)“税则目录”是指缔约国为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按其法律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三)“统计目录”是指缔约国为了收集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数据而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总署
附件3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三期)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重点修订部分已用横线标出。
第99页,品目15.09,注释条文,本页第14行将原文修改为:“以上一款所述的初榨油橄榄油与以上二、三两款所述的油类可根据食品法典标准33-1981加以区分。
”第99页,品目15.09,注释条文,本页第15-25行将原文删除。
第117页,品目17.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在本页倒数第3行之后插入新的第十点:“十、以天然蜂蜜为基料制成的糖食(例如,“哈尔瓦甜食”)。
”— 1 —第133页,品目20.0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4行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本品目不包括品目17.04的已制成糖食(包括以天然蜂蜜为基料的糖食)的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可食用部分。
”第220页,品目28.1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17行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氧化锌(锌白)(ZnO)由锌蒸气与空气中的氧燃烧而得。
锌蒸气是由蒸发金属锌而得(非直接法或法国法),或由锌矿(经焙烧的闪锌矿、菱锌矿——品目26.08之类的氧化锌原料经碳还原得到(直接法或美国法)。
在这些工艺中,集尘袋或集尘室中形成越来越纯的氧化物沉积物,从而得到氧化物。
湿法工艺中,锌从含锌原料中沥出后,沉淀为氢氧化锌或碳酸盐。
沉淀物经过滤、洗涤、干燥及焙烧,得到氧化锌。
氧化锌为白色细粉,加热后变为黄色。
氧化锌是两性的,可溶于酸及碱。
氧化锌主要用于油漆工业。
其也用于橡胶工业、陶瓷、玻璃制造、电子工业及制药。
氧化锌还是塑料制造中所用的许多无机或有机盐的前体。
品目28.41的锌酸盐与此类两性氧化物相对应。
”第317页,品目29.22,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0-18行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子目2922.11至2922.50进行子目归类时,根据相对于胺基的含氧基位置,醚、有机或无机酸酯基也被视为醇、酚或酸基。
在这种情况下,归类时只考虑位于胺基和醚或酯基氧原子之间那个分子的含氧基。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三)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及鱼精等)、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奔椎动物的粉、粒(品目23.01);或(四)鳄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鳄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o二、本章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少量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三、品目03.05至03.08不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03.09)o总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罐头工业等)、产卵用或观赏用。
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其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所称“冷”,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Oc左右,但产品尚未冻结的。
所称“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本章也包括未经制作、保藏或仅经本章规定方法制作、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
经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或作为鱼子酱或鱼子酱代用品适合直接食用的鱼卵及鱼精,均归入品目16.04。
本章货品与第十六章货品的区别:本章仅限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状况的鱼(包括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受此条件限制,上述货品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磨碎等,均应归入本章。
此外,本章不同品目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品目03.02至03.04的鱼与品目03.06的甲壳动物相混合)也归入本章。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
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
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页,总规则一注释五,本页第17-20行将原文修改为:“五、以上三(二)中:(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二)所称“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中提及的规则二是指:1.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2.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件”归类。
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第11页,第二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9行在本页第19行的下面插入新的子目注释:“子目注释:带骨的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
但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被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
”第14页,品目02.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5行删除子目0210.11的子目注释,即删除以下内容:“子目注释:子目0210.11子目0210.11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
本子目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
”第51页,品目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将原文修改为:“本品目包括从茶属(山茶属)植物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
”第51页,品目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6行将原文修改为:“本品目包括茶花、茶芽、茶渣、结成小球或小片的茶末(叶、花、芽的碎末)以及压制成各种形状和尺寸的茶。
商品编码的查询的六大规则
商品编码的查询的六大规则!商品编码是考试中的难点也是重点,针对手头没教材的朋友,就把这个六大规则发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个人认为还是要多做练习效果比较好!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
因此,货品的归类,应遵循《税则》中所列《归类总规则》的有关规定: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中国海关税则号查询
中国海关税则号查询在进行国际贸易和跨境物流过程中,准确了解商品的海关税则号是非常重要的。
海关税则号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和用途而制定的一种编码系统,用于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和识别。
在中国,海关税则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制定的,每个商品都有一个对应的海关税则号。
为了帮助企业和个人快速准确地查询中国海关税则号,中国海关提供了多种查询方式,以下将介绍其中几种常用的查询方法。
方法一:通过电子海关综合业务平台查询中国海关综合业务平台是中国海关提供的一个线上服务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多种海关业务的办理和查询。
要查询海关税则号,用户需要先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在登录后进入相应的查询页面。
在查询页面中,用户可以选择通过商品描述、关键词或HS编码进行查询。
如果用户已经了解商品的特性和用途,可以直接输入相关描述或关键词进行查询;如果用户已经知道商品的国际通用编码HS 编码,可以直接输入进行查询。
系统将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匹配,显示与之相关的海关税则号和商品描述。
方法二:通过中国海关官方网站查询除了电子海关综合业务平台外,中国海关还提供了官方网站供用户查询海关税则号。
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中国海关官方网站,并进入相关的海关税则号查询页面。
在查询页面中,用户可以选择通过商品名称、关键词或HS编码进行查询。
用户可以输入商品的中文或英文描述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输入HS编码进行查询。
系统将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匹配,显示与之相关的海关税则号和商品描述。
方法三:通过中国海关APP查询对于手机用户来说,中国海关还开发了手机APP供用户查询海关税则号。
用户可以在应用商店下载并安装中国海关APP,在注册登录后,选择进入相应的查询功能页面。
在APP的查询页面中,用户可以选择通过商品描述、关键词或HS编码进行查询,操作步骤与电子海关综合业务平台和官方网站类似。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查询方式,查询结果将会显示在手机屏幕上供用户参考。
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过休眠期的幼芽遇到适宜的条件是就可发芽,依靠内身的营养长成幼小
植株。
子目 0710.2210 红小豆,又名红豆、小豆、赤豆、赤小豆,古名小
23 0710.2210 红小豆
菽、赤菽。成熟荚长筒形无毛,有浅黄、浅褐、深褐、黑、白等色。子 粒矩圆或圆柱形,脐白色,长条形不下凹。粒色有红、白、杏黄、绿、
褐、黑、花斑和花纹等。通常每百粒重 11~17 克。
作为种用,一定是采用快捷的运输方式,运输的是活体。 扇贝,属软体动物门双壳纲翼形亚纲珍珠贝目中的 1 科。子目 0307.2110 的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包括用于育苗的扇贝亲贝及用 于培育的扇贝稚贝。 扇贝亲贝是指用于繁殖、育苗的成贝,用作亲贝的扇贝一般性腺丰 满、个体健壮。 扇贝稚贝是指幼体变态附着生出次生壳后的扇贝幼苗。当稚贝在培 育池中长到一定程度(通常平均壳高 500 微米左右)时,需移到虾池或 海上继续培育到商品规格(1 厘米以下,一般为 5 毫米)。 子目 0307.3110 贻贝种苗,包括用于育苗的贻贝亲贝及用于培育的 贻贝稚贝。 贻贝亲贝是指用于繁殖、育苗的成贝,用作亲贝的贻贝一般性腺丰 满、个体健壮,壳长为 8 厘米以上。 贻贝稚贝是贻贝幼虫变态后转入底栖附着的幼苗。稚贝体长 2 厘米 左右,就可以进行分苗附着养成。苗的规格一般在 100 粒/公斤以下。 子目 0307.4110 墨鱼及鱿鱼种苗,系指供养殖用的墨鱼或鱿鱼的幼 体或亲体。墨鱼及鱿鱼的主要特征是:足特化为腕及漏斗,腕与头相愈 合而为头足部。 墨鱼及鱿鱼种苗幼体的规格为 1 厘米/尾以下;亲体的规格为 50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0104.1010 改良种用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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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2年最新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
【日期】2012-1
【册数】全套两册
【原价】450
【折扣价】420
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国际上广泛采用英文版《协调制度注释》编译出版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它对《海关进出口税则》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范围作了最权威性的解释,并确定其是进出口商品征税或统计归类的法律依据。
世界海关组织每四年对HS编码进行一次调整,2012年是继200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本书是包涵了最新调整的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解释。
本书分上下册,定价:450元
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税率税号编码查询海关税则报关手册出口退税率查询商品编码最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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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ISBN 978-7-80181-354-1
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译
价格:450.00 RMB
出版日期:2012-1
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
本书是海关总署根据2012年《协调制度注释》编译而成的。
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
前言
归类总规则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活动物
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药品
第三十一章肥料
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蚕丝
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棉花
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钢铁
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
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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