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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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4、合并破产问题 6)关联企业处于不同地区的管辖
(1)关联企业处于不同地区以及已经启动各自独立的破产程序并不是阻碍 合并破产的正当理由。
(2)稳妥的做法是在作出合并破产裁定前与当地法院协商,并且在有争议 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决定合并破产案件管辖法院时,要基于便捷、效率的原则,由核心利益 所在地法院管辖,在确定核心利益所在地法院时,主要有两种做法:
• 【我的观点】 1、尊重债权人会议的自治决策权,如果债权人接受,应当允许; 2、如果客观上替代了管理人的工作(尤其是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破产重整案
中),应当相应调减管理人的报酬。
三、管理人的工作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4、合并破产问题 • 3)合并破产的启动程序
(1)申请人申请: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管理人 (2)人民法院依职权合并 【我的观点】 慎用依职权合并,理由是: (1)法院并不直接全面掌握相关资料,无法准确作出是否应当实质合并的判断; (2)法院如依职权启动,将导致存异议的当事人与法院的直接冲突,使法院丧失 应有的中立性。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 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二、管理人指定问题
• 有律师认为:如果在前期提供服务,一进入破产程序,就涉及到利益冲突,而 许多债务人只能在重整成功或清算结束时才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利益冲突的规 定导致许多律师事务所不方便承接前期服务案件。
• (2)非企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 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 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4、合并破产问题 • 5)法院作出裁定的审查标准 • 【我的观点】
权衡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的事实; (2)不采取实质合并,是否会造成不公平清偿的结果; (3)不采取实质合并,是否会造成理清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成本过高; (4)不采用实质合并,不利于债务人财产(或企业)价值的保护与实现。 (5)在表决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问题。
2、管辖
•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3、适用范围
• 《企业破产法》原则上适用于企业法人,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逐步扩展。
• (1)非法人
• 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 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 法院指定”。
• 由此可见,管理人是在破产Leabharlann Baidu序启动后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的。
二、管理人指定问题
2、管理人选任的方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 定
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 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1、申请人
•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二、管理人指定问题
3、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提供顾问服务的中介机构,能否成为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 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 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 务;
(1)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管理人指定问题
1、由谁指定与成立时间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 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 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 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 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 第二十一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 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 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 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 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4、合并破产问题 • 4)听证与表决
(1)表决程序——浙江纵横集团
(2)听证程序——普遍采取
• 【问题】合并破产中,是否必须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个别关联企业债 权人会议表决不通过,法院是否仍然可以裁定合并破产。
• 【我的观点】合并破产本就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的债权人获得远高于其它 关联企业清偿率的不公平清偿结果。法院在符合实质合并标准的情形下, 即便该部分债权人反对,作出强制性实质合并裁定,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 性基础。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4、合并破产问题 • 1)合并破产的原因:提高效率;公平清偿。
• 2)合并破产标准 (1)关联企业高度混同 :A.高度控制;B.人员和业务混同;C.财产混同 (2)实现公平清偿的需要; (3)提高破产程序效率。 【我的观点】 高度控制是前提,人员和业务混同是表象,财产混同是核心。在关联企业 高度混同的情况下,不适用合并将会导致不公平清偿并且严重影响到效率 ,则可以考虑使用实质合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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