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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保案例分析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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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àn lì)分析题(一)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基本(jīběn)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吗?2003年5月,李芳芳到某公司应聘,在商讨工资福利待遇时,公司提出,如果个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增加300元;如果个人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将减少300元。

无奈,李芳芳就不再坚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李芳芳每月的工资是1500元,公司不负责(fùzé)办理李芳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3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年检中发现,某公司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李芳芳等其他情况相同的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

但是,公司却认为,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吗?分析:(判断下述说法中哪些(nǎxiē)是正确的。

)1、劳动合同受法律(fǎlǜ)保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全部内容都应受到尊重和执行。

2、案例中,公司提出每月工资增加300元可视作公司出资由李芳芳本人办理养老保险缴费。

3、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4、本案中的某公司应该为李芳芳办理参加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手续,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5、针对某些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正确选项:3.4.5(二)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李玫,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单位才同李玫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可从享受各种福利和奖金。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约200人。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不满。

随后,员工们纷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某企业限期缴纳拖欠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某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将某企业拖欠社保费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某企业最终承认了拖欠员工社保费的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就其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李某入职后,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此后一直未再就业。

2015年,李某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遂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发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存在问题。

具体如下:1. 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2. 社保局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李某多次与社保局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保局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原告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补足李某在失业期间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原告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范文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范文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范文案例分析1: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

问外方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案例分析3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

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是我们家的人了。

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

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他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案例分析: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

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案例分析4某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支出。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案例分析:探讨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社会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参保人的权益受损等。

本文以一起社会保险案例为例,分析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案例描述:某公司为员工小张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19年,小张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需报销医疗费用。

在申请医疗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医疗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是不合法的。

2、保险公司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将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还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小张在此事件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支付医疗费用;(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结论与建议:本案展示了社会保险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建议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加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参保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应该共同努力,确保社会保险的平稳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
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缴费下限又称保底线,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上限又称封顶线,即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 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数。
• 目前全国的社保基数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 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一种是被保险人“当月工资”, 然后根据上下限截取后核定(上下限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这里的工资统计口径,是按国 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 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 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 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所以简单拆分工资结 构,只按其中某部分工资来核定社保基数的做法是违反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任意约定基数的做法更是行不通。 这里提醒各位人力资源从业者,人工成本的控制是个综 合性的问题,仅仅单纯地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 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案例四:上两天班要求缴全月社保
• ——小陈是9月29日报到,劳动专员办理了入职手续, 并签订劳动合同,自本月29日起生效,小陈当天正式 开始上班。 等到工资发放后,小陈找到单位人事,说工资条上 没有扣9月社保费。人事社保专员解释说,由于小陈 是25日以后报到,已经超过了社保中心业务经办时限, 9月无法再办理增员,所以其社保扣缴只能从10月开 始。 小陈说,这不对啊,9月29日报到,9月也正常上 班了两天,应该补缴9月社保。人事社保专员说,您9 月份就上了两天班,给的工资连个人部分都不够扣, 而且单位缴费比例还高,这样单位就亏大发了。双方 争执不下。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示例文章篇一:《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了社会保险方面的烦心事呢。

叔叔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一直给他交着社会保险。

可是有段时间,叔叔生病住院了,花费了不少钱。

当他去报销的时候,却被告知有些费用不能报。

叔叔就特别纳闷,自己每个月都交着保险,怎么就不能报呢?这就是一个社会保险的疑难案例呀。

其实这里面有很多要点呢。

比如说,社会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报,像一些进口的特效药,可能就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用优惠券一样。

那叔叔就很生气呀,他说:“我交了保险,不就是为了生病的时候能减轻点负担吗?这也不报那也不报,那我交的钱都干啥去了?”这时候我们就得跟叔叔解释,社会保险是一种基础的保障,它能报销的是符合规定的常规费用。

再说说我妈妈的一个朋友阿姨。

阿姨以前在两个地方工作过,在第一个地方工作的时候交了几年社保,后来换工作到另一个城市又交了社保。

可是到她快退休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社保好像有点乱。

她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在哪里领养老金。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疑难案例。

养老金的领取是和缴费年限、缴费地点等因素有关的。

就好像我们种树,在不同的地方种了树,最后收获果实的时候,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到底在哪里收获。

阿姨就到处打听,问了好多人。

有人说在第一个工作地领,有人说在最后一个工作地领。

阿姨都快急哭了,说:“这可怎么办呀?我的养老钱不会没了吧?”这里面的要点就是要了解社保转移接续的政策。

如果在不同地方交了社保,是可以把社保关系转移到一起的。

但是这个转移也有很多手续要办。

要先在原来的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到新的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这个过程就像我们搬家,要把自己的东西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得一步一步来,不能乱了步骤。

还有一个例子呢。

我爸爸的同事伯伯,他的公司有段时间经营困难,就想少给员工交社保。

公司的想法是反正大家都年轻,也没什么大病,先少交点,等公司情况好了再补上。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2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建筑行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甲公司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2018年,甲公司一名员工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补缴其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

乙于2008年入职甲公司,但由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判决甲公司补缴乙的社会保险费。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2. 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3. 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2. 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社保案例(3篇)

法律社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人。

2010年1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现场的钢筋工。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并约定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在李某入职后的第三个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理睬。

2012年5月,李某因工地事故受伤,治疗期间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2. 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3. 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案件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李某入职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

2. 关于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

3. 关于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法律案例(3篇)

社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业务。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曾多次向甲公司反映此事,但甲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2019年10月,甲公司员工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共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50万元。

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构成违法行为。

(2)甲公司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

甲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保险秩序。

社会保险是国家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保险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法律快车社保案例(3篇)

法律快车社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快车社保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动者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自2010年起,李某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然而,自2013年起,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于是,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赔偿其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李某的社会保险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赔偿李某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维权途径(1)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行为。

(3)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社会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问题。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姓名在一家企业工作了 20 多年,临近退休时发现企业在其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远低于预期。

姓名多次与企业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是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重要前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企业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姓名来说,他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与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正确的选择。

同时,他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姓名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

然而,在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时,却发现部分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原因是所使用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

分析: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只有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才能报销。

在这个案例中,姓名所使用的部分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导致无法报销。

这也反映出医保制度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患者在就医时可以提前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中所涉及的药品和项目是否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尽量选择可报销的方案;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不断完善医保制度,扩大报销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

社保案例分析范文

社保案例分析范文

社保案例分析范文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目标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提供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障等。

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保险案例时常出现,下面我们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描述:小王是家民营企业的一名员工,他在该企业工作已有3年。

最近,小王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发现得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

医生告诉他,治疗费用很高,需要长期服药和定期检查,而且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工作能力。

小王感到非常焦虑,不知道该如何面对。

分析和探讨:这个案例涉及到医疗保障,首先我们要了解小王在参保方面的情况。

由于他是一名员工,所以有参加企业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门诊、住院、慢性病等。

另外,小王也需要考虑工作能力的问题。

如果他的病情影响到了工作,他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作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用人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工作能力,以便企业采取适当的措施。

如果小王的工作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可以针对他的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安排。

比如调整岗位或工作方式,以适应他的身体状况。

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一种体现。

此外,小王还可以考虑申请其他政府提供的救济措施,比如残疾人就业补贴、特困人员救助等。

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困难。

结论: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它为广大人民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保障和帮助。

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因此大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问题。

同时,企业也应该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这样才能实现社保制度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保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社保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依法缴纳社保已成为一项基本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违规缴纳社保的现象。

本文将以某企业违规缴纳社保引发的纠纷为例,分析社保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存在违规缴纳社保的现象。

员工反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8年,该公司一名员工因离职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1. 违规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案例中企业违规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1)员工权益受损。

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员工在离职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2)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罚款。

在本案例中,若经调查属实,该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若企业违规缴纳社保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中企业违规缴纳社保的后果(1)损害企业形象。

企业违规缴纳社保,损害了企业形象,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增加经营成本。

企业违规缴纳社保,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滞纳金,增加经营成本。

(3)员工流失。

企业违规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容易引发员工不满,导致人才流失。

四、防范措施1. 企业应加强社保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依法缴纳社保。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社保缴纳责任,确保社保缴纳工作规范、有序。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

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

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04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医疗保险定义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 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目的
通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减轻劳动者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 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 人员等。
02
社会保险案例选择与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标准与来源
典型性
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社会保险领域的 典型问题。
多样性
案例应涵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以便更 全面地了解社会保险的实施情况。
可获取性
案例应易于获取,包括公开报道、研究报告等,以便 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案例背景介绍
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 性等特征,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保障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疾病、年 老等风险时得到必要的经济保障。
社会保险的重要性
保障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减轻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带来的经 济负担,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
促进社会公平
稳定社会秩序
社会保险制度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减 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保险基金不足;同时, 部分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政策了解不足,未能及时申请。
案例启示
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部分失业人员对政策了解不足;部分地区 失业保险基金不足。
改进方向
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失 业人员对政策的了解程度;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案例范文

社会保险经办案例范文

社会保险经办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老张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规模不大,总共就几十号人。

老张呢,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了好些年,对社会保险这事儿也不是特别清楚,就知道每个月工资里要扣一笔钱说是交社保。

二、社保经办问题初现。

有一天,老张收到了一封社保部门的信件,上面说他的社保存在缴费异常情况。

老张一下子就懵了,啥叫缴费异常啊?他拿着信就去找公司负责社保经办的小李。

小李是个刚毕业没几年的年轻人,对社保经办的工作也是一知半解的。

他看了看信,挠挠头说:“张哥,我也不太明白呢。

我就每个月按照工资表把大家的社保信息报上去,钱也都扣了交了呀。

”老张一听就急了:“那这咋还异常了呢?这社保可关系到我以后养老、看病啥的,可不能出岔子啊!”三、深入调查问题根源。

没办法,小李只能打电话给社保经办机构询问情况。

经过一番沟通才知道,原来是公司在给老张申报工资基数的时候出了错。

老张去年因为工作表现好,工资涨了不少,但是小李在申报社保基数的时候,还是按照之前的老基数报的,这就导致了缴费金额不对,出现了异常。

四、解决过程中的趣事。

小李知道问题所在后,赶紧着手去修改申报基数。

这时候又遇到新问题了,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像老张的工资条、公司的薪酬调整文件啥的。

小李在公司翻箱倒柜找材料的时候,嘴里还不停地念叨:“这社保经办可真像走迷宫啊,一道关卡接着一道关卡。

”老张在旁边也跟着着急,还打趣说:“小李啊,你这可就像个没头的苍蝇乱撞了,得有点条理啊。

”最后好不容易把材料凑齐了,小李又担心自己填的表格有问题。

他对着表格看了又看,那表情就像小学生做数学题怕做错一样。

老张忍不住说:“小李啊,你就大胆地填,咱们按照人家要求来,大不了再改嘛。

”五、问题圆满解决。

经过小李的努力,终于把老张的社保基数修改正确了,缴费也恢复了正常。

老张松了一口气,对小李说:“小李啊,这次可多亏你了,虽然中间磕磕绊绊的,但总算把这事儿解决了。

你也得好好学学社保经办的知识,别再出这种差错啦。

社会保险法律判决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人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于2005年3月进入某企业工作,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在张某工作期间,某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2月,张某因身体原因提出辞职,并与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张某向市人社局投诉,要求某企业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企业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法,遂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责令某企业限期补缴张某社会保险费。

某企业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2. 市人社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是否合法?二、法院判决(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某企业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市人社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 某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缴张某社会保险费;2. 某企业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二审法院判决某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

故二审法院驳回某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评析(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本案中,某企业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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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

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

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

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

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且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第四位。

不仅如此,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也加大了养老金支出压力。

这一困境从近几年的统筹账户收支情况可见一斑。

2011年,辽宁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征缴收入472.5亿元,支出782.7亿元,缺口310.2亿元。

这一数字在2010年是297.6亿元,缺口逐年增大的趋势愈加明显。

面对当期支付压力,首当其冲被动用的就是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参与“做实”试点7年之后,辽宁省经国务院同意后,开始每年借支不超过3/8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养老金。

这样一来,原本做实的个人账户又一次回到“空账”状态。

而“借支”个人账户的款项何时归还,借款比例是否面临调整,目前仍无定论。

在一些学者看来,辽宁的这一“特殊情况”,意味着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事实上已经走入死胡同。

(经济参考报)案例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还有超过2万亿元的结余,但都沉淀在少数发达省份。

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认为,碎片化的制度加剧了养老保险体系内部的利益分化,这些省份的结余没法转移给辽宁这样的亏损省市,缺口只能由财政转移支付。

而财政补贴资金也必须随着做实账户规模的扩大、退休人数的增加而不断扩大。

由此带来的是基金结余在少数富裕省份绝对增长,而在缺乏好的投资体制的情况下其实意味着贬值。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单纯依靠中央财政补贴,挪用个人账户,扩面征缴,串用其他社保资金,“东拼西凑,这样的路子走不远,既造成当期财政负担,也为未来埋下危机”。

她建议,养老金制度尽早改革,将养老金交由中央统筹,实行个人账户全民化和市场化。

案例简介近日,在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了《关于青岛市2011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指出社会保障资金整体运行平稳安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近三年以来,截止到2011年末,730人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84571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同险种,造成财政多补贴1499万元;162人重复领取养老金19.23万元,5719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025.6万元。

(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社会保险中存在着重复参保、报销的难题,重复报销是发生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之间,前者包含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造成重复报销的根源是重复参保。

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造成的。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越来越严密,重复报销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但一些漏洞还没能完全解决。

”卫生部门新农合问题专家表示,为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国内一些城市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局和人社局之外的“医保局”,专门管理三种医保,让信息得以共享。

“想解决难题必须城乡统筹,不论方式如何,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者合二为一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人社部门专家同样认为从体制上出手才能解决此问题,但现实情况的复杂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拍板”的。

他认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该考虑组成“城乡居民保险”,把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保险统筹起来,并纳入统一监管。

案例简介: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反映,经过核查,去年共发现冒领社保待遇人员440人,涉及社保基金金额117.46万元,追回102.9万元。

其中,冒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涉及437人,金额109.95万元,追回100.51万元;冒领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涉及3人,金额7.51万元,追回2.39万元。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治伤看病钱。

目前该市的离退休职工已超过11万人,养老金发放数额很大。

如何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冒领是个难题。

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建立“防冒领机制”,努力筑起安全网,但从根本上杜绝还有难度。

(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问题: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越来越“淡”,加上企业重组、改造力度较大,许多老企业甚至不存在了,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情况也越来越不了解。

此外,居民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的情况较多,街道基层组织也很难全面及时把握管理范围内所有居民的生存状况。

一些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因种种原因不及时申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解决方案:完善社保基金冒领防控机制,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核查、事后监督,编织一张社保基金安全保障网。

事前预防措施是以信息采集为方式,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获取待遇领取人员的实时生存信息,及时停发已失去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待遇,预防社保基金冒领情况的发生。

事中核查要做好社保基金防冒领核查工作。

核查小组定期与民政局有关部门获取死亡人员名单数据,通过对死亡人员信息与待遇领取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筛查,查找已亡人员中仍在领取养老金人员。

事后监督则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奖惩机制。

运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社区、居委会和参保单位即时共享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信息、其他特殊人员生存信息,及时对已失去领取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停发处理。

建立奖惩机制,对发现的冒领基金人员,派专人进行待遇追回,对事实清楚的冒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个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严厉惩戒,数额较大的,给予一定的罚款。

案例简介: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

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案例分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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