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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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培训1、三项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大特殊工种人员,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

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和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井下副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技术通风、地测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安排培训、复训、考核、发证。

采掘机运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3)、井下十大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瓦检工、安全检查工、监测监控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探放水工、防突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由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年复审一次,防突工每年一复审一次。

二、四项强制性培训1、四项强制性培训是指井下十个特殊工种培训、班队长资格培训、转岗培训和新入矿人员培训。

由根据煤矿培训需求,安监科作出培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进行培训。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所有安全培训由安监科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

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
一、知情权 二、建议权 三、批判权 四、检举权 五、控告权 六、拒绝权 七、停顿作业权 八、撤离作业场所权 九、享受工伤保险权 十、赔偿权
从业人员的三大义务
义务一: 1、必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2、听从治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义务二 : 1、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把握本质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局长、各类煤矿矿长及一些煤矿 企业的实际掌握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需参与具备相应资质 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考 核合格,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 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前方可任职,未取 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正在争论特种 作业人员范围调整问题,待新规定出台后,从 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参与具备三级以 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 训。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其他井下作业人员
教育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 不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与接 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 构或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 生产育和培训协议。
产学问。 3、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 义务三: 1、觉察事故隐患和其它担忧全因素马上报告。 2、接到报告人员应准时处理。
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包括: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 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 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治理的生产、技 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 责人;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1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1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1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平安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修理)、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修理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修理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修理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平安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平安检查作业。

含平安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援作业;(16)危急物品作业。

含危急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一般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修理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修理工、钉道工;(3)通风平安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修理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平安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与全员平安培训。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附表一: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一、依据的主要文件:1、《煤矿安全规程》;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晋煤培发【2013】1718号);3、《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十项要求》;4、《阳煤集团安全操作规程》;5、阳煤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阳煤职字〔2013〕820号)。

6、《关于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阳煤安字[2007]440号)二、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少于1人)。

2、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一般为2人)、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均应配备(总数不少于6人)。

3、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安监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生产技术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地测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通风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机电运输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调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各生产队组队长。

4、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按实际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8人。

5、煤矿井下安全检查作业操作证:①安监处:除安监处副处长、站长、技术员外的下井人员(含调度员);②井下各生产及辅助队组(通风队除外)正工长(不少于4人)+1人/面·班×3班×1.5的名额配备;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操作证:通风综合队:井下2人/班×3班×1.5+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不少于8人)。

7、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①机电动力部开关组全员配备;②机电队:6人/班×3班×1.5的名额配备;③普掘队:1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④综掘队:2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⑤综采队:(3人/面·生产班×2班+2人/面·检修班×1班)×1.5×N面的名额配备;⑥除上述①~⑤外的队组和通风队外的生产及辅助队组(运输队、钻机队、通风综合队、准备队等),全部按2人/班×3班×1.5的名额配备。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贵州诚博煤业有限公司习水县天合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编制单位:安检科修编时间: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二、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三、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

附表一: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一、依据的主要文件: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2017版》;3、《煤矿安全规程》;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培发〖2018〗396号);5、《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十项要求》;6、《阳煤集团安全操作规程》;7、阳煤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阳煤职字〔2013〕820号)。

8、《关于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阳煤安字[2007]440号)二、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的人或投资人等实际控制人;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不少于1人)。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第一类: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一般为2人)、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均应配备(总数不少于6人);第二类:安监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技术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地测地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防治水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通风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机电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运输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调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职能部门主任工程师和副主任工程师、生产及辅助队组队长和副队长、生产及辅助队组技术负责人(指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等,不包括队组技术员、见习技术员)。

3、煤矿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按实际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8人。

4、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操作证:①安监处:除安监处副处长、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站长、副站长外的下井人员(含调度员);②井下各生产及辅助队组(通风队除外)正工长(不少于4人)+1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操作证:通风综合队:井下2人/班×3班×1.5+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不少于8人)。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研究同意,由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2、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20~5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主管罚款500元/人次。

四、由矿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复、培训工作;由矿培训科负责检查。

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最新版】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最新版】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附表一: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一、依据的主要文件: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2017版》;3、《煤矿安全规程》;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培发〖2018〗396号);5、《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十项要求》;6、《阳煤集团安全操作规程》;7、阳煤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阳煤职字〔2013〕820号)。

8、《关于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阳煤安字[2007]440号)二、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的人或投资人等实际控制人;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不少于1人)。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第一类: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一般为2人)、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均应配备(总数不少于6人);第二类:安监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技术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地测地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防治水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通风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机电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运输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调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职能部门主任工程师和副主任工程师、生产及辅助队组队长和副队长、生产及辅助队组技术负责人(指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等,不包括队组技术员、见习技术员)。

3、煤矿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按实际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8人。

4、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操作证:①安监处:除安监处副处长、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站长、副站长外的下井人员(含调度员);②井下各生产及辅助队组(通风队除外)正工长(不少于4人)+1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操作证:通风综合队:井下2人/班×3班×1.5+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不少于8人)。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公文写作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公文写作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业从业者执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执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业负责人:煤矿业正副矿长、一式两份高级工程师等;2、生产安全管理者:生产安全监督机构的科长(含实职)、小编(含实职)、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区大队长(含实职)等;3、特殊工种工作人员:(1)电焊工工作。

含发电量、合闸、变电器、配电焊工,电器设备的安裝、运作、维修(检修)、实验工,矿山开采矿井电铣工;(2)金属焊接的、激光切割工作。

含焊接工、激光切割工;(3)起重设备(含电梯轿厢)工作。

含起重设备(含电梯轿厢)驾驶员,司索工,数据信号指引工,安裝与设备维修工;(4)公司内机动性驾驶人员。

含在公司内生产制造工作地区和施工工地行车的各种机动车驾驶员;(5)登高作业搭建工作。

含两米之上登高作业搭建、拆卸、设备维修工,高层住宅房屋建筑表层清理工。

(6)加热炉工作(含水体检验)。

含耐压加热炉的作业员,加热炉水体检验工;(7)高压容器工作。

含高压容器瓶装工、检测工、运送押送工,大中型空压机作业员;(8)致冷工作。

含冷冻设备安装工人、作业员、设备维修工;(9)爆破工程。

含路面爆破工程、矿井工程爆破工;(10)煤业自然通风工作。

含主扇风机作业员,煤层气抽放工,自然通风安全性检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开采排水管道工作。

含煤矿主排污泵工等,尾矿库坝工作工;(12)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作业。

含安全大检查工,煤层气检测工,电器设备防爆型查验工;(13)矿山开采提高运送工作。

含主斗提机作业员,(上、出山)提升绞车作业员,固定不动带式输送机作业员,信号工,把勾工;(14)开采工作。

含采煤机驾驶员,掘进机驾驶员,耙岩机驾驶员,凿岩机驾驶员;(15)矿山开采抢救工作;(16)危险品工作。

含危化品、民用型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物件的作业员、运送押送工、存储保管员;(17)经国家药监局准许的其他工作。

4、一般技术工种:(1)煤矿开采工:含再生料工、开料工、送餐工、支撑架工、锚杆支护工、煤巷设备维修工、零活、回柱、打孔工;(2)开掘工:含打孔工、迎面工、手推车工、送餐工、开料工、锚喷工、锚杆支护工、煤巷设备维修工、钉道工;(3)自然通风安全性工:含吹风筒工、管道工、风袋工、密闭式工、自然通风工;(4)大巷路轨工:含路轨设备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数控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驾驶信号工、挂勾工;(6)电动车驾驶员:含电动车跟车信号工、挂勾工、电池充电工;(7)小电绞作业员:含挂勾工、信号工滚翻笼驾驶员、放楼工、持续牵引带设备(梭车、助行器等)作业员;(8)皮带输送机驾驶员:含刮刀运输飞机驾驶员、采场运输飞机驾驶员;(9)高压水枪工、枪后工、空架乘人设备(猴车)作业员、工程验收员、机电工程安装工、矿井勘探工、原煤取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驾驶员(选矸系统软件驾驶员)、拣矸工、生产安全运维管理系统工;(10)工班长:煤矿开采工班长、开掘工班长、机电工程工班长、运送工班长;(11)煤矿业别的从业者需参与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1 / 6(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LOCaLHOST含危险化学品、民用_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2021年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2021年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1年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2021年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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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一、依据的主要文件:
1、《煤矿安全规程》;
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晋煤培发【2013】1718号);
3、《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十项要求》;
4、《阳煤集团安全操作规程》;
5、阳煤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阳煤职字〔2013〕820号)。

6、《关于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阳煤安字[2007]440号)
二、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少于1人)。

2、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一般为2人)、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均应配备(总数不少于6人)。

3、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安监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生产技术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地测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通风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机电运输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调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各生产队组队长。

4、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按实际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8人。

5、煤矿井下安全检查作业操作证:
①安监处:除安监处副处长、站长、技术员外的下井人员(含调度员);
②井下各生产及辅助队组(通风队除外)正工长(不少于4人)+1人/面·班×3班×1.5的名额配备;
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操作证:
通风综合队:井下2人/班×3班×1.5+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不少于8人)。

7、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
①机电动力部开关组全员配备;
②机电队:6人/班×3班×1.5的名额配备;
③普掘队:1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
④综掘队:2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
⑤综采队:(3人/面·生产班×2班+2人/面·检修班×1班)×1.5×N面的名额配备;
⑥除上述①~⑤外的队组和通风队外的生产及辅助队组(运输队、钻机队、通风综合队、准备队等),全部按2人/班×3班×1.5的名额配备。

8、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证:
通风队:机掘(采)面生产班1人/面·班×3班×1.5×N
面+炮掘(采)面生产班2人/面·班×3班×1.5×N面(至少为3个面:2个掘进面,1个回采面)的名额配备;
9、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操作证:
①综采队:(3人/台·生产班×2班+2人/台·检修班×1班)×1.5×N台(至少为1台:1个回采面)的名额配备;
②综掘队:(3人/台·生产班×2班+2人/台·检修班×1班)×1.5×N台(至少为2台:2个掘进面)的名额配备;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操作证:
钻机队:4人/台·班×3班×1.5×N台(至少为3台:掘进面2台,回采1台)的名额配备。

11、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操作证:
主提升机房(主提升绞车房和主提升皮带控制操作室):2人/台·班×3班×1.5×N台的名额配备。

12、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操作证:
通风综合队:井下6人/班×3班×1.5+地面瓦斯抽放站全员(不少于8人);
13、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操作证:
通风队: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全员配备,且不得少于45人(由来:(回采3人+掘进4人+巡检2人+地面1人)×1.5=45人)。

14、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证:
①钻机队:4人/台·班×3班×1.5×N台(至少为3台:掘进面2台,回采1台)。

②通风综合队:2人/面·班×3班×1.5×N面(至少为3面:2个掘进面,1个回采面)的名额配备。

三、说明:
1、此配备标准为单翼开采、三·八班制生产矿井的最低配备标准,如为四·六班制,则其班数应做相应的调整;
2、此配备标准系数略高于山西省和阳煤集团公司标准配备系数(山西省标准的配备系数为 1.25,阳煤集团公司标准的配备系数为1.3,此标准的配备系数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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