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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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三项岗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区别: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所有安全包括消防、运输等;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企业现场的生产安全;像人员的操作规范、现场隐患的排查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下面,我们先具体说一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旧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但前一段时间,3月13日李克强总理签批了一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文件,其中的,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中的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里面的第三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已取消)。

其实在新的安全生产法里面,早已经体现出来了,就是我们在当时学习的时候,没太注意。

先说一下第二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熟悉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新安法删去了原来规定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的“方可任职”,对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这样修改实际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这一行政许可。我们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处的修改:第一、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并不意味着削弱和放松考核,恰恰相反,要更加严格地进行考核,更加严格地把关。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创新和丰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确保通过考核,使有关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正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只是从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为任职资格条件,取消了一项许事项,但并不意味着有关方面的任命、聘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不可以把考核结果作为条件来掌握。相反,对此应该鼓励。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任命或者聘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有关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作为一个重要条件,真正把那些懂安全、懂管理的人选拔出来。

第三、实践中,对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连续组织考核,直至考核合格。未经考核

合格前,可以考虑暂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本条还规定有关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总的来说,我理解大概意思就是首先是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的资格考核,其次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能力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还有一点就是,第三款为在企业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作铺垫。减轻企业负担、下面,在来说特种作业,关于特种作业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

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安全生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下面我把这个规定说一下,在这个规定之后,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其中,有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下面我念的时候就按改的部分念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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