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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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船舶航行安全是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海洋权益。

为保障我国船舶航行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

二、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内河及港口从事船舶航行活动的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共同负责制度。

2. 船舶技术管理第二章船舶技术管理第四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标准,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3. 船员管理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七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遵守船舶航行安全规定。

4. 航行安全监督第四章航行安全监督第十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安全监督包括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法行为查处等。

5. 应急处置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我国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在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背景下,交通船舶的使用量大幅增加,因此船舶使用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运行,维护海洋环境和人员安全,制定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船舶使用行为,提高船舶使用安全性。

一、船舶使用许可制度为确保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施行船舶使用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交通船舶的使用前,必须取得相关的船舶使用许可,通过相应的安全审查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运行的条件和技术指标。

船舶使用许可的范围应包括船舶类型、载重能力、船龄等关键因素,并将使用许可结果纳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船舶维护和检查制度为了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制定船舶维护和检查制度。

所有交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并记录相关的维护和检查情况。

维护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和安全装置等方面的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必须及时修复并报告相关部门。

此外,还应建立船舶维护和检查的奖惩机制,对于定期维护和检查不合格的船舶,应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促使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重视船舶维护工作。

三、船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船员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船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所有交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等方面,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船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评估应该成为船员管理的常态化工作,并建立相关的违规惩罚机制,以提高船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船舶安全排查和事故报告制度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及时处理,建立船舶安全排查和事故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规定交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排查,并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Ⅰ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

2、水上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一律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根据交通船大小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3、交通船必须定员,严禁超员超载。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指挥,不得强行上船,船头、船尾、船帮上不得站立和骑坐,船到位后,应靠稳栓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不靠稳就跳船。

5、水上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6、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2、船舶注意事项2.水上施工人员一律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根据交通船大小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

3.交通船必须定员,严禁超员超载。

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指挥,不得强行上船。

船头、船尾、船帮上不得站立和骑坐。

船到位后,应靠稳栓牢方可上下。

不得抢上抢下或船不靠稳就跳船。

5.交通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禁止载客。

遇有雨雪、风浪时,船上乘员要听从船员指挥,不得来回走动。

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6.交通船应做好防污染措施,对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袋装化,统一回收妥善处理。

并保持船上整洁卫生,给乘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而洋细地填写航行记录.Ⅻ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驾驶员对汽车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经常做到“五要”。

1、要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行车任务的思想,时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

3、要遵守纪律、交通规则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度,树立优良的驾驶作风,服从正确的车辆调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5、要妥善安排工作和休息,调节劳逸,在驾驶时保持充沛的精力,不酒后开车,不疲劳开车,不开快车。

(四)驾驶员在行车中,贯彻“一安、二严、三勤、四但、五掌握”的先进经验.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是:严守交通规则,严守操作规程;三勤是: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路、险路、车站及繁华地点慢;Ⅺ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为加强船舶维修工作,实行分工管理,责任到人,船舶处于正常技十状态,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交通船舶的使用。

2. 使用要求2.1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只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完好,并有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2.2交通船舶使用安全事项,应在上岗前进行足够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方法。

2.3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禁止逾越操作规程执行操作。

2.4交通船舶使用时间限制为每日6:00-22:00。

在特殊情况下,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2.5非专业人员不得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坐落于内河、港口和海岸线的交通船舶进行修理、加工和改装。

2.6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船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3. 维护保养3.1交通船舶使用期间,必须对其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3.2交通船舶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

3.3交通船舶在不使用的时候,必须进行妥善停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倾倒等安全措施。

4. 事故应急4.1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和有关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4.2交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做到公正、透明,在尊重事实、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通报相关业务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三、罚则3.1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止使用、撤销证书等处理。

对掩盖、阻碍调查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3.2不遵守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四、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业务单位所有,如有需要修改、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便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交通船舶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作,不得有严重缺陷和故障。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保证船舶的工作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操作证书,熟悉船舶的使用规程。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航道航线行驶,不得违章违纪,不得随意变更航行计划。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载货人数进行操作,不得超载,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度。

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船员必须一直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烟或使用其他影响操作能力的物质。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岸上通信畅通,定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船舶的位置、动态等信息。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船舶内部的秩序,严禁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确保乘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做好紧急避险准备工作,定期组织船舶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确保工作的落实。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船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船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交通船及其船员,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工程船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全体船员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交通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交通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协调。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制定交通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交通船的安全设施设备;(四)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五)处理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六)其他与交通船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交通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新入职船员必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定期对全体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救生设备使用、消防知识、防污染知识等。

第四章安全设施设备第十条交通船应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换、报废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船舶、船员、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定期上报。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第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交通船的安全运行,保障船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管理的交通船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交通船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1. 负责制定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负责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船长安全职责:1. 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2.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运行;3. 组织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船员安全职责:1.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 掌握船舶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3.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5. 配合船长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1. 检查船舶技术状况,确保船舶适航;2. 检查船舶救生设备,确保其完好;3. 检查船舶消防设备,确保其有效;4. 检查船舶通信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5. 检查船舶备品备件,确保其充足。

第八条船舶航行中的安全操作:1. 保持船舶航行路线的合规性,遵守航行规则;2. 注意航行环境,避免碰撞和搁浅;3.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4.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向船长报告;5. 保持船舶整洁,防止火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船舶停泊和靠岸操作:1. 按照规定进行停泊和靠岸;2. 确保船舶系泊牢固;3. 保障船舶和乘客安全下船;4. 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船舶管理制度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

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九)酒后作业;(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

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完整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完整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颁布时间 :2021-09-26实施时间 : 2021-09-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市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

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公安边防、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第四条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八条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Ⅰ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4) 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6、保持机舱、机电设备及工属具的整洁.7、清楚而详细地填写轮机日志.(四)停泊中轮机部人员值班规定1、停泊值班时,轮机部必须留人值班,务使各机电设备处于适航状态,并认真填写轮机日记。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通常由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海事机构或海事管理部门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1. 船舶登记和许可证:所有交通船舶需要进行合法的登记和持有相应的许可证,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和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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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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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
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
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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