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类型与经典社会学的分析范式_周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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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类型与经典社会学的分析范式

周晓虹

内容提要 经典社会学产生于欧洲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这一背景决定了主要的经典社会学家都以类似韦伯的理想类型的方法,对社会形态作两分式的分类。作者认为,这一特点形成了经典社会学家研究社会的基本分析范式。这种分析范式既反映了那个时代社会文化的基本主题,又孕育了它的先天不足。

关键词 理想类型 经典社会学 分析范式

在有关社会学的研究主题方面,近年来最为流行的说法是吉登斯提出的。他在一系列著作中,鼓吹社会学是现代工业社会的产儿,或者说社会学是与“现代性”(modernity)共生的现象,其目的就在研究现代性及其后果①。尽管这种说法的流行是最近20~30年间的事,但我们如果审视经典社会学的历史,就能够发现在19世纪,那些被称之为“社会学先驱”的思想家们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比其他人更为敏锐地意识到了一个与传统社会迥然不同的全新社会形态的到来。比如,圣西门就首先创用了今天已经十分流行的“工业社会”的概念②;而其他经典社会学家,也大多将“断裂”前后的社会形态分为名称各异的两种类型。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曼恩那里被称之为“身份社会—契约社会”,在斯宾塞那里为“尚武社会—工业社会”,在马克思那里为“封建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滕尼斯那里为“社区—社会”,在托克维尔那里为“贵族制—民主制”,在迪尔凯姆那里为“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在韦伯那里为“宗法传统经济—理性资本主义经济”,在库利那里为“首属群体—次属群体”,在索罗金那里为“亲密关系—契约关系”……一直到20世纪上半叶,还是有许多社会学家仍在坚持用自己的方式将社会作类似的类型学划分:如雷德菲尔德的“乡民社会—市民社会”,贝克尔的“神圣社会—世俗社会”,以及费孝通的“礼俗社会—法理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社会学是现代性出现的结果之一,那么上述经典社会学家对社会形态的两分概念的提出,就是对“现代性”的一种最初探讨,因为它最早触及了社会形态的这种“断裂”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如上所述,尽管不同的社会学家对社会形态的探讨使用的概念不同,但我们都能够发见其中蕴含有类似韦伯的“理想类型”的分析范式。为此,我们首先从韦伯的“理想类型”入手,再讨论经典社会学家有关社会的分析范式,及其对社会学发展的影响。

理想类型(ideal types)是韦伯为了克服德国人文主义和历史学派过度个体化和特殊化倾向而提出的一种概念工具。“理想类型”的概念最初出现于韦伯1904年发表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一文中,以后他又在包括《经济与社会》在内的诸多著述中进一步讨论过这一概念及其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

一般说来,在韦伯那里,“理想类型”的概念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1)理想类型是研究者思维的一种主观建构,因此,它既源于现实社会,又不等同于现实社会。“ideal types”既可以被译成“理想类型”,也可以被译成“理念类型”。这两种译法实际上正好揭示了这一概念的两个面向:其一,这种类型存在于人的观念中而不是现实中,因此它是一种理念;其二,这种类型所以能够称之为“理想的”,是因为它代表的某种或某类现象是接近于典型的,是一种理想化的典型,现实中的社会现象只能与之近似,不会同其完全一致。所以,韦伯强调,“就其概念的纯洁性来说,这种精神建构不可能通过经验在现实世界的任何地方发现。它是一种`乌托邦'(utopia)”③。(2)理想类型尽管是一种主观建构,但并不是凭空虚构的,它是以理论结构的形式表示的一种“时代兴趣”④,因此它也就体现着某个时代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这种理想的类型化的概念将有助于发展我们在研究中的推论技巧:它不是`假设',但能够为假设的建构提供指导;它不是现实的一种描述,但却欲图为这种描述提供一种明确的表达手段。”⑤(3)理想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但它并没有概括也不欲图概括现实事物的所有特征,它只是为了研究的目的单向侧重概括了事物的一组或某种特征。用韦伯的话来说,“一种理想类型是通过单向(one-sided)突出事物的一点或几点,通过对大量弥散的、孤立的、时隐时现的具体的个别现象的综合形成的……”⑥。正惟其如此,理想类型为比较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具有共性的现象提供了可能。(4)理想类型的概念也充分体现了韦伯对价值的看法。一方面,他并没有无视行动者的价值观,比如,在有关政治社会学的论述中,他划分出了有关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但另一方面,他鲜明地强调,“我们所谓的理想类型……和价值判断没有任何关系,除了纯逻辑上的完善外,它与任何形式的完美毫不相干。”⑦换句话说,理想类型就价值而言是中立的。(5)最后,如阿隆所说,韦伯的“理想类型是与社会和现代科学的特点,即理性化的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种种理想类型的建立,表明各门学科都在努力寻找物质的内在合理性,并以某种半成型的物质为基础建立这种合理性,使物质为人们所理解。”⑧

尽管韦伯的理想类型非常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但是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承认,这是他广为人知的对当代社会学的贡献之一。⑨确实,理想类型的提出不仅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内在的逻辑结构,使得人们对不同社会现象的比较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它大大缓和了实证主义提倡的普遍化的思维方式和历史主义信奉的特殊化的思维方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一解决途径在当时缩小了历史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分歧,而现在则为实证主义社会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学的共存提供了某种可能。

韦伯不仅提出了理想类型的概念,他在自己的研究中也提出了各种类型的“理想类型”,如“新教伦理”、“中世纪经济”、“科层制”以及“感召权威”、“传统权威”和“法理权威”等。单就有关社会类型的议题而言,韦伯一样使用了理想类型的分类方法。有时,韦伯借用我们后面将要仔细论及的滕尼斯的“社区”(共同体)和“社会”概念代表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但在多数情况下,韦伯还是使用自己的“宗法传统经济”和“理性资本主义经济”来标示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无论韦伯使用的具体概念类型是什么,他对两种不同社会类型的比较都借用了“理性化”作为两者间的分野。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明确写道:“不论在个别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还是在某种理想类型中,如果社会行动是以团结感为基础的(这是参与者的情感或传统连接的结果),社会关系就会社会化。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社会化则是利益一致和权衡的结果,它是由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便利因素决定的。”⑩纵观韦伯一生的研究能够发见,他通过对宗教、法律、政治、城市化、音乐和艺术的研究,尤其是通过对科层制度和理性化进程的分析,论述了封建宗法经济被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取得的必然性,而这一历史就是西方文明的近代发展史。

尽管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出现于1904年,但在此之前就有许多经典大师尝试着以类似的概念分析框架来描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间的差

理想类型与经典社会学的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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