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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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此法条。

21.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

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1)必须存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任何一方都有过错。

即对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解除有主观过错。

如果没有过错。

即使合同未成立。

缔约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例如对于有重大误解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

尽管这导致了合同的取消。

没有责任。

(3)另一方必须遭受损失。

也就是说,另一方因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解除而遭受财产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与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也就是说,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无论合同成立与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因使用不当而泄露给中标人。

协成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着分析一下这个条款。

22、答:本条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也属于合同的前义务范畴。

违反该义务就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万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

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试分析这一规定。

答:见《代理法》第23条。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doc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doc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一)合同法概述若从分值分布看,《合同法》在所有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中可谓是一骑绝尘,其年均分值50分以上的业绩使得其他部门法望尘莫及。

而在合同法典颁行之后的1999年、2000 年两届律考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更是连续达到了60分以上,实为不折不扣的律考法律法规之第一大户。

上面所讲的60分还仅仅是指直接依据《合同法》的条文的试题分值而言,若再考虑加上其他与《合同法》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的试题分值,其总分值应在80分以上。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担保法》之担保合同,《保险法》之保险合同,《劳动法》之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之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伙企业法》之合伙协议,《仲裁法》之仲裁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房地产交易合同,《土地管理法》之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产品质量法》之产品责任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合同,以及《海商法》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等等。

此诚可谓律考总分400分,合同法五分天下有其一。

合同法不精,得“律卡”难矣。

从题型看,《合同法》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从近两年考试情形看,卷四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至少有两道,总分值在20分以上。

因此,做好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意义重大。

《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许多法条涉及到合同法、债法乃至民法的基本理论制度。

对此,我们在本部分会加强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介绍,以有助于读者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掌握合同法法条。

可以说《合同法》的法条可考性是非常强的,除去首尾2章及第10章外,其余20章的每个条文都具可考性。

因此,本法的重点内容并不明显,所谓重点法条只是相对的。

建议考生不要心存侥幸,应心平气和地复习每一个条文,每一项制度,努力提高合同法理论水平。

这样,始能有备无患,以不变应万变。

所以,我们在本章中将尽可能多地分解评述合同法法条,以有助于读者全面提升合同法应试能力。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Nhomakorabea逃避债务;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是律师事务所代表,具有合法代理权;乙方的身份是司法考试报名人,具有自愿报名权。

2. 甲方的权利是收取乙方的服务费用,协助乙方通过司法考试;乙方的权利是享有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获得司法考试证书。

3. 甲方的义务是提供完整、准确的备考指导和资料,并协助乙方报名和进行考试;乙方的义务是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考试指导和要求。

4. 甲方的履行方式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和指导;乙方的履行方式是按照甲方提供的指导进行备考和参加考试。

5. 甲方的期限是在考试前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在考试后及时提供证书;乙方的期限是根据考试时间和甲方要求完成报名、备考和考试。

6. 如果双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应当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遵守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签署时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六、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补充补充协议;3.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其中包含了许
多重要的法条。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必须对这些法条有深入的了解,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的重点法条,
供您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参考:
1.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体现当事人的自愿
订立、权利平等、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为成立。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
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时间。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
履行义务和变更程序。

4. 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
后的补救措施。

以上是合同法中的一些重点法条,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您需要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充分考虑这些法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
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订立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独立订立合同。

合法客体指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合同法没有规定合法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要求,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与建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合同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合同的缔约方应当自由决定订立合同的内容、方式和约定事项。

自由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和自主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的例外情况,如民事行为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各个阶段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二、合同订立的要件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应满足以下要件:1. 协议要约: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要约。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要约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2. 定价: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将合同价格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3. 交付物的确定与交付:对于以物交易为内容的合同,交易物的确定和交付是合同订立的重要要件。

4. 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5. 合法性: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两部分。

若存在迟延履行情况,迟延方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一方的利息;如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要求:合同法还对消费者合同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带重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带重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docx-(带重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1.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3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2.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用工之日。

2.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3劳动合同的中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4.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4.3经济性裁员五、劳动合同的终止5.1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5.2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法重要法条

合同法重要法条

重点法条97 重点法条97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56、359、363条 第356、359、363条 重点法条98 重点法条98 保管合同的性质 365、367条 第365、367条 重点法条99 重点法条99 保管人的义务 第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重点法条100 重点法条100 仓储合同的性质 381、382条 第381、382条
重点法条94 重点法条94 技术开发合同 330、337、338、339、340、341条 第330、337、338、339、340、341条 技术合同解释》 17、18、20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17、18、20条 重点法条95 重点法条95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范围 第342条 342条 技术合同解释》 22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22条 重点法条96 重点法条96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成果 354条 第354条
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 2条 重点法条2 重点法条2 合同的形式 10、11条 第10、11条 重点法条3 重点法条3 合同内容 12条 第12条 重点法条4 重点法条4 合同的订立方式 13条 第13条
重点法条5 重点法条5 要约 第14、15、16、17、18、19、20条 14、15、16、17、18、19、20条 重点法条6 重点法条6 承诺 21、22、23、24、25、26、27、28、29、30、 第21、22、23、24、25、26、27、28、29、30、 31条 31条 重点法条7 重点法条7 合同成立时间 第32、33、36、37条 32、33、36、37条 重点法条8 重点法条8 格式条款 39、40、41条 第39、40、41条
重点法条30 重点法条30 赔偿损失 112、113条 第112、113条 重点法条31 重点法条31 违约金 114条 第114条 重点法条32 重点法条32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第116条 116条 重点法条33 重点法条3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22条 第122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

第二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七条合同的转让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的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方为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附则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共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保留合同的一份原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亦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 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解除协议。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赔偿:根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llen通知边进边学。

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2.1 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劳动者权利: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 用人单位权利:掌握劳动者工作的安排、适用劳动纪律和业务指导等。

2.2 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劳动者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保护劳动者健康、提供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 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合同法笔记几乎逐条解读

最新合同法笔记几乎逐条解读

合同法笔记几乎逐条解读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合同法》同《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重合和冲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具有重要的应试意义,不可不予重视。

如《刑法》一样,由于《合同法》条文繁多,为了读者阅读的方便,我们将把总则“、”分则“两部分加以分别解读。

【因为合同法法条挺多的,所以具体法条的内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只是将第多少条列出,意在寻求各条之间的关系,将主要的知识点列出来】总则篇一、重点法条:第2条。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二、重点法条:第10条。

第11条。

第36条。

第37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的形式,书面形式分为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分为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一般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分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他的形式分为推定行为、沉默行为、视听资料。

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闪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拽当事人以一煊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法法条释义

合同法法条释义

合同法法条释义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

合同法则是合同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对于商业人士而言,了解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和条款非常重要,这可以帮助他们制定更为明确的合同,并确保其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会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主要法条,并对其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合同的基本元素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言之,合同是不同的个人或者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这些个人或组织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有偿和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是平等的,必须有对价才能生效。

同时,在协议的达成和履行中,双方都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一条:要约《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要约,即“要约是指一个人以足以表明其意思的方式,向另一人发出的可以订立合同的邀请。

”简言之,要约是合同的成立过程中的第一步,它是一种邀约行为,表明该人愿意与另一人达成合同。

第十三条:有关内容没有达成协议的合同如果两个人在部分事项上没有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有协议,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这个有效的合同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履行期限《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履行期限,即“约定期限的,应当履行到期;没有约定期限,收到请求后不得迟于合理期限履行。

”简言之,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履行期限,那必须在期限内履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收到履行请求后,履行人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履行。

第二十六条:履行方式《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履行方式,即“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应当符合民事主体的要求并适合于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约定。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5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一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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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网址/)。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

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

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即不作为的默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10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

”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解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法偏重于保护非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益,因此为避免争议,在合同文本的页眉页脚不要出现公司的名称、logo、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解读:
1.本条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它本属于无权代理,其签署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因无权代理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在实务中,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或授权委托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公示或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证明文件。

因此,公司应加强公章、合同章、介绍信管理,并且避免盖有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出现,规避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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