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测试规定-2018版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正文:----------------------------------------------------------------------------------------------------------------------------------------------------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一、娱乐场所1.KTV2.酒吧、迪厅、慢摇吧3.会所、美容院、洗浴中心4.网吧、游戏厅、动漫城5.酒店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4.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5.环境噪声限值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其它声环境质量需求较高的建筑物,如宾馆、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等)、疗养院、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堂)、
寺庙、教堂等,亦应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 社会生活噪声 公共场所的人为活动和及其相关器材所产生的噪声的测量评价点应按本标准条要求,选在距离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外墙或窗户外面1m处测量,
量,高度距地面以上。
对于固定设备结构为传声,活应在动关窗和状态下与进行其测量相。 关器材所产生的噪声。
• 服务设施噪声 社区内建筑和家庭适用的空调器、冷却塔、通风设备、 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电梯、变压器设备等室内外固定设 备产生的噪声。
• 邻里噪声
由居民室内视听设备、家用电器、娱乐活动、装修活动和 其它人为活动传播到邻里室内的噪声。
活环境的声音。包括经营场所噪声、公共活动场 室内测点位于受影响敏感建筑室内中央,距离墙面或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地面,距外窗以上。 所噪声、服务设施噪声和邻里噪声。 对于固定设备结构传声,应在关窗状态下进行测量。
由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场所以其它经营性活动和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 经营场所噪声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dB。
表2 室内噪声低频段限值
声污染方面的不足,本标准引入噪声评价数NR。 被评价的社会生活噪声源停止时,由周围环境在测量评价点产生的噪声。
………………(1) 公共活动场所在其活动期间,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的噪声不得超过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 aA类房间是指以休息、睡眠适用为目的,特别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由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场所以其它经营性活动和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商品房电梯噪音标准
商品房电梯噪音标准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商品房电梯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电梯噪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规范电梯噪音水平,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标准,如GB 12348-2018《电梯噪声限值》,GB/T 30799-2014《电梯运行噪声检测方法》,GB/T 35717-2017《电梯噪声标准》等。
其中,GB 12348-2018《电梯噪声限值》规定了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允许的最大噪声值,不同楼层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居住区和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环境的场所,电梯运行时的噪声限值为55分贝,而在商业区等噪声环境较高的场所,允许的噪声限值为60分贝。
此外,GB/T 30799-2014《电梯运行噪声检测方法》则规定了电梯噪声检测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在进行检测时,需要考虑电梯运行的不同状态、各部件的噪声贡献等因素,并采用合适的测量工具和仪器进行测试。
总之,商品房电梯噪音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舒适度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方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电梯运行噪声水平符合规定。
- 1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噪音允许标准
噪音允许标准
《噪声允许标准》
一、适用范围:
1.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场所内的噪声检测;
2.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噪声、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以及其他背景噪声检测。
二、噪声质量评价指标
1. 环境噪声:
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医院、学校、公园等35dB(A);
在工业区、公路、铁路、船舶等50dB(A)。
2. 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
在住宅区、办公楼、酒店、医院、学校、公园等不应超过50dB(A);
在工业区、公路、铁路、港口等不应超过75dB(A)。
3. 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
不应超过85dB(A)。
4. 其他背景噪声:
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医院、学校、公园等不应超过50dB(A)。
三、测量方法
1. 采用规范标准的噪声计,包括电子噪声计、甲烷噪声计等;
2. 采用国家规定的测量位置,即1.5米以上地面。
四、背景噪声
1. 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医院、学校、公园等,背景噪声须不超过35dB(A)以下;
2. 在工业区、公路、铁路、港口等,背景噪声须不超过50dB(A)以下。
五、检测结果
1. 检测结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
2. 报告中应包括检测设备信息、测量位置、现场状况、测量数据、检测结论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引言环境噪声污染一直以来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来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本文将重点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在新增的内容和修改上进行详细说明。
1. 法律背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最新版的法律于2018年公布,并于同年生效。
这一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强噪声污染的监管和控制。
2.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2.1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最新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修改和标准化。
法律规定了各类噪声源的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等噪声污染源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这些限制的制定是基于对不同类型噪声的研究和分析,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和危害。
2.2 噪声污染测量和监测为了确保噪声污染的准确测量和监测,最新版法律对噪声污染的测量方法和设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要求。
法律规定了环境噪声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标准,确保噪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3 噪声治理措施最新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法律规定了相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技术措施,以减少噪声的排放和传播。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噪声污染源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2.4 管理和执法机构的职责最新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管理和执法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监督和执法职责,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3. 法律的意义和影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的实施对于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改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法律的实施不仅可以减少噪声对人体的伤害,还可以促进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也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版)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物理性污染控制》 噪声标准和测量方法
一般选择户外,距除地面以外的任何物至少3.5m外,距离地面 1.2m以上,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距墙壁或窗户1m,距窗户 1.5m,距地面1.2-1.5m,测量应在无雷雨,风速小于5m/s以 下时进行
(1)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定点监测法 普查监测法
(2)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4.1 噪声的标准
4.1 噪声的标准
标准制定:必须从噪声对人体影响的主要方面进行 研究,找出噪声级大小,噪声持续时间、起伏状况 等参数对人体诸方面的定量关系,为制定标准提供 可靠的科学依据。
4.1 噪声的标准
4.1.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二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
4.1 噪声的标准
16
10
Ld 10
24
8
Ln
1010 )
24
分析:可以用等效连续A声级Leq绘制城市区域噪声污染图,
以5分贝为一等级,涂上不同的颜色,便于分析。
5.3.2 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2)测点确定:定点测量
测点选择:优化选取一个或多个能代表某一区域或整个城 市建成区环境平均水平的测点,进行长期噪声定点监测。
评价量—区域昼间(或夜间)的环境噪声平均水平
L n Li Si iS
第i个测点所代表的区域面 积;
5.3.3 城市交通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测点选择:
在市区交通干线(机动车流量每小时不小于100辆) 一侧的人行道,在公路交叉口50米以外距离公路边缘 20厘米处。
人
广富林路
民
广富林路
北
>50m
路
20cm
1)传声器:将声信号(声压)转换为电信号(交变电压) 的声电换能器; 2)放大器:将传声器转换成的微弱电信号放大,使其能 在电路上指示,输入放大器、输出放大器; 3)衰减器:输入衰减器,将接收的强信号衰减,不使输 入放大器过载;输出衰减器,处于最大衰减位置,减轻输 入衰减器的衰减量,提高输入放大器的信噪比; 4)计权网络:功能,使声音的客观物理量和人耳听觉的主 观感觉近似取得一致
作业噪声卫生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作业噪声卫⽣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在实践中有些劳动产⽣的噪⾳是⾮常⼤的,如果劳动者不进⾏相应的保护,很容易造成听⼒的受损。
我国法律对作业环境的噪⾳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作业噪声卫⽣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作业噪声卫⽣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存在有损听⼒、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标准GBZ/T229.4-2012《⼯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由中华⼈民共和国卫⽣部于2012年6⽉5⽇发布,⾃2012年12⽉1⽇起实施。
1、根据GBZ2.2-2007《⼯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每周⼯作5d,每天⼯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作⽇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
⼯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备注5d/w,=8h/d85⾮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5d/w,≠8h/d85计算8h等效声级≠5d/w85计算40h等效声级2、根据GBZ189.8-2007《⼯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实际⼯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8h时的⼯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
⼆、相邻噪⾳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以排除侵扰为⽬的寻找解决⽅案噪⾳扰民纠纷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的休息和⽣活,因⽽使噪⾳源不再发出噪⾳成为“受害者们”最为迫切的⼀个愿望。
对于不同的噪⾳源应当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对于⽣产性噪⾳应该委托专业机构,采取科学的⽅法进⾏治理,如仍⽆法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该考虑迁址。
对于⽣活性噪⾳应该从宣传精神⽂明着⼿,使得相邻各⽅的⾏为能兼顾对⽅正常的⽣活。
对于临时性的施⼯噪⾳,应要求临时施⼯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施⼯,并兼顾周围居民的正常⽣活。
6大类家用电器噪声限值及其测试方法标准解读
• 206•家用电器产品类别繁多、尺寸不一,工作条件、安装方式各有不同,无法选取相同的噪声限值进行规范,也无法采用简单、统一的布置方式进行噪声测试。
通过解读标准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T 4214.1-201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 通用要求》,结合相应的电器产品标准,深入分析如何对6大类家用电器进行标准的噪声测试,确保其噪声性能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不同于之前发布的家用电器产品推荐性标准,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是专门针对6大类家用电器提出的强制性性能标准。
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于2005年8月1日实施,其发布直接关系到相关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本文结合相应类别家用电器的产品标准,根据GB/T 4214系列标准明确6大类家用电器在噪声测试过程中需要的参数和方法。
1 家电噪声的危害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各种各样的家用电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
人们长期处于超标的噪声环境中,会影响听力、损伤神经系统,造成失眠、耳鸣、疲劳等。
据临床医学统计,长期在80 dB 以上噪声环境中生活,造成耳聋的概率达50%;长期在平均70 dB 噪声环境中生活,心肌梗塞发病率增加30%左右。
一般情况下,家用电器的噪声是不会造成听力损伤的,但制定统一的限值标准,规范其发射噪声的测试方法有助于家电行业的标准化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2 噪声标准2.1 声功率级机器或器具发射并向周围环境各方向辐射的总噪声可以用其声功率描述,声功率与其所处的声学环境相对独立,因此选择声功率级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发射噪声大小的评价量。
优先采用的噪声发射量为A 计权声功率级LWA ,以dB 为单位(基准量1pW )。
除空调器采用声压级外,其他5类均采用声功率级进行描述。
2.2 标准标准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确定了比较常见的对家庭噪声影响较大的6大类家电产品的噪声限值,电吹风、饮水机、吸尘器等目前还没有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隧道运营阶段噪声检测作业指导书
隧道运营阶段噪声检测1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隧道运营环境噪声检测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隧道运营环境噪声的检测。
2 检测时标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1)(布点方式、检测方法、判定依据)(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频率、布点方式、判定)(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2013;(优选、检测方法)3仪器设备4检测目的(1)检测隧道在运营过程中的噪声等级,评价隧道环境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为隧道的使用以及运营管理提供技术准则和决策依据。
(3)明确隧道环境噪声检测方法,为现场检测提供依据。
5资料收集在检测前,应该收集以下资料:(1)所检测隧道相关参数,包括隧道长度,宽度,风机数量等。
(2)收集日平均车流量,高峰时段车流量及主要车型。
(3)预测量,判定噪声是否稳态、分布是否均匀。
(4)指定检测计划,选定技术参数。
(5)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现场检测6.1检测方法6.1.1按GBZ/T 189.8-2007检测时6.1.1.1检测点的确定(GBZ/T 189.8-2007(3.3)P3)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声级差别<3dB(A)],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dB(A)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计算等效声级。
6.1.1.2测量(GBZ/T 189.8-2007(3.4)P4)传声器应放置在劳动者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人员:1.50m坐姿人员:1.10m传声器的指向是声源的方向。
测量仪器固定在三角架上,置于测点;若现场不适于放三角架,可手持声级计,但应保持测试者与传声器的间距>0.5m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
室内建筑隔声规范2018年版
室内建筑隔声规范201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DB12_T801-2018工作场所噪声测量质量控制规范
ICS 13.100C 52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801—2018工作场所噪声测量质量控制规范Workplace noise measurement quality control specification2018-06-07发布2018-07-08实施刖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承、李树新、赵淑岚、曾强、张健、张万超、张昊。
工作场所噪声测量质量控制规范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噪声测量过程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或管辖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场所噪声测量过程的质量 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5. 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5173电声学声校准器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1230声学职业噪声暴露的测定工程法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术语和定义GB/T 3785.1、GB/T 15173、GB/T 19000、GB/T 21230、GBZ 2.2和GBZ/T 189.8规定的以及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内部自查及外部监管,对日常运行与业务管理全过程开展的质量管理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occupational health technical service institution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 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 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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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xxxx有限公司
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噪声测试规定文件编号YS-SC-025 版本号A/1
制订人制订日期
批准人批准日期
1.目的
规范检验人员和调试人员对产品噪声的测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调试和检验过程中的噪声测试。
3.内容
3.1操作
3.1.1、在测试产品噪音前先确认产品前道工序已经完成;
3.1.2、测试产品噪音时间安排在早上8点半之前或者下午5点之后(即上班前或者下班后,消除由于上班期间工作产生的噪音对测试的影响),在测试之前先用声级计测试环境噪声,测试结果低于45dB方可进行测试,以保证测试环境的噪声不会影响产品测试的结果,
3.1.3、将产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该位置已经在车间做好标识),保证产品的空间测试环境满足要求(距离墙面或其他反射体至少3m);
3.1.4、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置参数,将声级计放置在产品前、后、左、右各1米处,测量产品工作时的噪声,取最大测量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并且做好记录;
3.1.5、测量完成后做好相关的测量仪器的使用记录;
3.2安全风险注意事项
3.2.1、取放产品时不得带电操作。
3.2.2、移动产品时要注意安全,防止碰伤。
4.文件修改单
修改版本修改内容修改人/日期批准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