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东裁发〔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强化仲裁程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仲裁流程是将整个案件仲裁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仲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仲裁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案件仲裁流程管理由各业务科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运行中的不同环节,对受理、排期、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案件受理流程第四条受理科负责本会各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各类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各类纠纷当事人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于具有合法明确的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需进一步具体审查(一)申请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我会的受理范围。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六)申请人的送达。
(七)负责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预收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的收取。
办理缓、减、免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审批与报批;(八)对不予受理纠纷案件的裁定。
(九)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接访工作;(十)案件受理以后及时移交仲裁科。
第六条案件受理内务流程包括:(一)编立案号;(二)填写立案登记表;(三)建立案件流程卡;(四)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五)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须知;(六)计算案件受理费数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七)将审查立案环节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况输入微机;(八)收取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或者办理相关费用的减、缓、免手续。
第三章仲裁程序运作第七条仲裁科具体负责仲裁案件承办书记员的确定及组庭,指导仲裁程序的运作,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每一起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仲裁科职责:(一)及时确定承办书记员,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二)根据当事人的选定及本会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通知各方当事人;确定各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三)协商排定各类案件的开庭日期;(四)进行举证指导,限定举证明限;(五)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勘验、鉴定的,报分管主任按照抽签方式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七)协助仲裁庭召开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会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八)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记录;(九)各种法律文书的校对、印刷、制作;(十)各类案件卷宗的装订归档;(十一)仲裁案件及仲裁工作统计分析和综合工作;(十二)对庭前撤回仲裁请求、管辖异议等程序问题依法裁定;(十三)办理外地仲裁委委托送达、协助调查等事宜;第四章排期第九条已经组庭的各类仲裁案件,由书记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在协商本案的仲裁员意见后,确定案件总的开庭时间表,进行案件开庭审理的排期。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费用收取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一、仲裁费用标准是什么?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
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
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
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
二、仲裁费用收取标准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方法,相比于法院诉讼程序,仲裁更加灵活、高效。
在仲裁流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成员,以及仲裁程序,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1.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需要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填写仲裁申请书,并缴纳一定的仲裁费。
申请书中需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要求的解决方式。
2.仲裁受理: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双方申请已受理,并指定一名主持仲裁的仲裁员或仲裁庭成员。
3.答辩和举证:被申请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双方可以在仲裁庭前互相交换、申报证据,并彼此进行质询。
4.开庭审理:根据双方的申请和答辩,仲裁机构会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通常分为几个环节,包括开庭宣告、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证人出庭作证等。
在开庭过程中,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争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
5.仲裁裁决:在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一般由仲裁庭全体成员讨论决定,裁决书包括对争议的解释、理由和判决结果。
6.裁决的履行和终结: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效力于法院判决,双方需要履行裁决。
如果对裁决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请求法院审查裁决的合法性。
仲裁流程在此结束。
仲裁的时间因案件的复杂性、申请和答辩的过程、庭前调查的需要,以及庭审的安排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简单的仲裁案件可能在数个月内得出裁决,而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
在提交申请后,仲裁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受理、审查和指派仲裁员。
受理通知书的发出可能需要几天到几周的时间。
随后,答辩和举证环节可能需要双方一段时间来准备文件和证据。
开庭审理的时间则由仲裁机构根据庭前准备和当事人的时间安排来确定,可能需要几周到几个月的时间。
仲裁的实施步骤和程序
仲裁的实施步骤和程序概述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广泛应用。
它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并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仲裁的实施步骤和程序。
1. 选择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前,当事人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负责指导和管理仲裁程序的组织,它负责提供仲裁员、规则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或地方仲裁机构,并根据机构的声誉和专业性进行选择。
2. 定义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当事人通常需要签署一份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仲裁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提交仲裁申请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选择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通常包含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争议的事实和基本要点; - 要求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员的请求。
4. 指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接收到仲裁申请后,会根据规定程序指派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负责处理该案件。
仲裁员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他们会根据双方的申请和证据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
5. 准备仲裁庭程序在仲裁庭成立后,仲裁员会根据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庭程序,并通知双方。
仲裁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 申请人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 双方进行陈述和辩论; - 仲裁员进行调解或裁决。
6. 证据交换和听证会在仲裁庭程序开始后,双方会交换证据材料,并有可能举行听证会。
证据交换是双方争取证明自己观点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评测等。
听证会是当事人在仲裁庭上陈述自己观点和辩护的机会,也是仲裁员了解争议事项的重要渠道。
7. 仲裁裁决在仲裁庭程序结束后,仲裁员会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它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正文:----------------------------------------------------------------------------------------------------------------------------------------------------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3年8月1日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工作就业权益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四)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坚持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地位平等。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接受主管单位的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六条省、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聘请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专家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仲裁,系指将纠纷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由仲裁中心按照其所属的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通过独立的仲裁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仲裁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则,以适应特定情况或特殊需要。
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三条:申请人应为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所寻求仲裁的人。
第四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仲裁中心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申请及应提交的文件。
三、仲裁庭第五条: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人数和组成应由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确定。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自行决定所需的任何事项。
四、审理第七条:审理方式应根据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进行。
仲裁庭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并有权在审理过程中作出任何必要的决定。
第八条:仲裁庭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裁决第九条: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理由。
裁决应包括对纠纷的事实认定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以及解决纠纷的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裁决应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六、费用与期限第十一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照仲裁中心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费用明细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仲裁程序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七、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违反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警告或给予其他适当的制裁。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八、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通过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活动。
如有其他适用规则,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2003年6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第三条人事争议仲裁应依法办事,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级仲裁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下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支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39号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管理或者因执行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的下列争议:(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因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发生的争议;(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因辞退工作人员与被辞退人员发生的争议;(三)工作人员因辞职、离职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调出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五)实行聘用(任)制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任免、行政处分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仲裁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工作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主管部门调解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仲裁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仲裁组织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川省为规范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出台了▲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目的就是为劳动争议仲裁提供一个指导和规范。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在所难免的,因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为企业和个人提一个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劳动仲裁办法就是为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仲裁办法的内容。
▲一、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含固定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和外籍员工。
关联法规: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一至三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内部仲裁管理办法
内部仲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公司内部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内部仲裁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存在劳动、合作等关系的各方。
二、内部仲裁机构及职责(一)设立内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仲裁事务。
仲裁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代表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受理内部仲裁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组织仲裁庭,指定仲裁员。
3、调查取证,了解争议事实。
4、组织调解,促进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5、作出仲裁裁决,并监督裁决的执行。
三、内部仲裁的范围(一)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二)业务合作争议,如合作伙伴之间在合作协议的履行、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员工之间的纠纷,如因工作关系、职务晋升等引发的争议。
四、内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姓名、部门、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部门,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首席仲裁员一名。
(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应具备公正、公平、熟悉公司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素质。
六、仲裁程序(一)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副本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二)仲裁庭应在开庭前_____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仲裁程序的整个流程是什么
仲裁程序的整个流程是什么最近有很多⼈咨询⼩编,仲裁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对此,⼩编收集了⾯这些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家。
接下来就和⼩编⼀起看看仲裁的整个流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吧⼀、仲裁程序的整个流程是什么1、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要⼿续。
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致。
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a、申诉⼈和被诉⼈的名称、地址。
b、申诉⼈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件,指定⼀名仲裁员,预缴⼀定数额的仲裁费。
如果委托代理⼈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和被申诉⼈各⾃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名仲裁员为⾸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当事⼈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1)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般是经当事⼈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当事⼈同意,只依据书⾯⽂件进⾏审理并做出裁决;(2)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事⼈要求公开进⾏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个环节。
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除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先⾏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
这种裁决是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
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起45天内以书⾯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作出和解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川省为规范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出台了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目的就是为劳动争议仲裁提供一个指导和规范。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在所难免的,因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为企业和个人提一个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劳动仲裁办法就是为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仲裁办法的内容。
一、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含固定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和外籍员工。
关联法规: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一至三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6【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6月6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版【--党课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1999年7月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除申诉事项以外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以及企业与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人才流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以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参照省、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调解、裁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七条市、区、县(市)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政府人事、监察、法制办、科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主任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争议案件、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与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13薪劳动仲裁方法
13薪劳动仲裁方法咱打工人都知道,13 薪那可是让人满心期待的好事儿呀!可要是公司耍赖不给,这可咋办呢?别着急,咱就来聊聊13 薪劳动仲裁的办法。
首先啊,你得确定你真的有资格拿这 13 薪。
看看你的劳动合同里是不是明确写了,或者公司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制度啥的。
要是啥都没有,那可就有点悬乎了,你得好好找找其他能证明公司承诺过给 13薪的证据,比如邮件呀、聊天记录呀。
接下来,你得收集证据,这可太重要啦!就像打仗要有弹药一样,咱证据就是咱的武器。
把能证明你工作表现不错,应该拿 13 薪的东西都收集起来。
考勤记录、工作成果、业绩报表,一个都别落下。
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些,你拿啥跟公司说理去呀?然后呢,就该去申请劳动仲裁啦。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得认真对待。
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把事情说清楚,条理分明,让仲裁的人一看就明白咋回事。
可别写得乱七八糟的,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在仲裁的过程中,咱得保持冷静和理智,别被公司的花言巧语给骗了。
他们可能会找各种借口不给你 13 薪,你可别上当。
你得坚定自己的立场,相信自己是有理的。
你说公司咋能这样呢?答应了给的又反悔,这不是欺负人嘛!咱可不能就这么忍了呀。
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付了钱人家不给你东西,你能答应吗?肯定不能呀!咱打工人挣点钱容易吗?不就是盼着能有点额外的收获,让生活过得好点嘛。
公司这么一搞,咱的希望不就落空了吗?那咱能善罢甘休吗?要是仲裁成功了,那当然是皆大欢喜啦!你拿到了属于自己的 13 薪,心里肯定美滋滋的。
要是没成功,也别灰心丧气,咱再想想其他办法。
总之啊,遇到这种事儿,咱不能怕,要勇敢地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咱有理有据,还怕斗不过那些耍赖的公司吗?记住咯,咱的辛苦付出可不能白费呀!。
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
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
你想想看哈,假如你和别人有了争议,就像两个小孩争一个玩具一样,这时候要是没个公平的解决办法,那得多乱套呀!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东西呢!比如说,你跟人做生意起了纠纷,哎呀,那可麻烦啦!但有了这个仲裁规则,就好像有了一个裁判站出来说:“都别吵啦,咱按规矩来!”
仲裁庭的组成可讲究啦!可不是随便几个人就行的哟。
这就好比一支足球队,得有各个位置的合适人选,才能踢好比赛呀。
要是仲裁员不公正不专业,那怎么能让人信服呢!在宿州仲裁委,可是要精心挑选仲裁员的哦。
再说说审理过程吧,那可真是严谨得很呐!就如同一场精心编排的舞台剧,每个环节都不能出错。
当事人要提交证据,要陈述自己的观点,这可不是能随便糊弄的。
要是你证据不足,那不就跟考试没复习好一样,心里没底呀!
而且哦,仲裁结果一出来,那就是板上钉钉啦!没那么多弯弯绕绕。
这不像有些事情,还能找借口推三阻四的。
在这里,就得遵守规则,就得认!这就是公平公正的体现呀!
我觉得呀,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真的很重要!它让争议有了一个妥善解决的途径,让人能安心地去处理问题。
它就像一把公平之剑,斩断那些纠结不清的纷争,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结果!所以呀,我们要好好了解它,利用好它,让我们的生活少一些纠纷,多一些和谐!你们说是不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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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羽毛球赛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根据《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院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仲裁委员会是本届羽毛球大奖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的正确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和与规则无直接关系的行为的处理(如违反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
三、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按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由领队在该项比赛结束后一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交纳申诉费200元(由院体委副主任钟亿群代收)。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当事人须坚决服从,申诉费不退;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视情节对裁判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正确的判决,申诉费退回。
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情况,可要求当场执行裁判或裁判长对提出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可适当吸取有关人员列席),经仲裁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所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反竞赛规则、规程,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对其提出的问题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后,仍无理纠缠的,可停止该队参加此项目的比赛直至取消该队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
六、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报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项目的比赛或发奖。
七、申诉费列入学校体育发展基金。
八、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怀化学院羽毛球大奖赛组织委员会
2012年3月20日
比赛纪律
一、全体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二、运动员要尊重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服从裁判员的判决。
三、全体运动员必须按时到达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四、各代表队要组织好本单位的学生观赛,没有比赛任务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五、爱护比赛场地和器材,不准随意搬动所设安全设施。
六、全体裁判员与工作人员人员要提高警惕,坚守岗位,严防事故发生。
运动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刻苦学习,全面发展,为锻炼成为社
会主义接班人而努力。
二、遵纪守法,热爱体育事业。
三、遵守大会纪律规定,服从指挥。
四、勇于拼搏、奋发图强、胜不骄、败不馁,赛出风格、赛出水准。
五、文明礼貌,尊重领导、教练员、裁判员与工作人员。
六、爱护公物,积极主动为大会做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七、团结互助,增进友谊。
教练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大学生运动员。
二、遵守大会纪律,处处、事事为人师表。
三、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运动队的管理,全面关心运动员。
四、坚持真理,伸张正义,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五、刻苦钻研业务,坚持科学训练,做好赛前、赛中、赛后的指挥、指导与总结。
六、教练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裁判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讲体育道德,忠于职守,关心体育事业。
三、服从组委会统一安排,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四、执行任务时,服装整洁,仪表大方,精神饱满。
五、努力钻研业务,精通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严肃认真,裁判公正准确,不徇私情,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七、裁判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工作人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心体育竞赛服务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运动会服务的思想,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服务热情周到,为各代表队提供一切方便。
四、举止文明礼貌,说话和蔼,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讲普通话。
五、耐心解释各代表队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
六、增强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任务。
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八、遇到问题慎重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怀化学院2012年羽毛球大奖赛组织委员会
2012年3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