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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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总行各部室、各事业部、北京管理部、各分行、汕头直属支行、分行筹备组:

为加强对全行诉讼、仲裁案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明确各级行及相关机构的职责,以更好地通过诉讼、仲裁方式维护我行各项权益,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制定了《##银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办法》分别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律师聘请及律师费用支付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针对并解决的若干问题

目前,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依据主要是原资产管理部2002年4月发布的《##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但就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对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言,该办法在执行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全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职责的不清晰。根据《##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管理部履行对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职责,但机构改革、资产管理部撤销之后,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并影响了不良资产清收及其他诉讼、仲裁业务的顺利开展。

2、诉讼管理不统一。按照目前诉讼案件管理的现状,统一剥离至投资银行部的资产,由投资银行部自行报经其主管行长后即可提起诉讼,无需向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但未剥离至投资

银行部的资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诉讼案件,则需要由提起诉讼的机构或部门报经法律与合规部审批后方可执行诉讼方案。诉权管理的割裂直接造成无法对全行诉讼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并导致无法实现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协同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报审的冲突,以及诉讼统计数据的失真。

3、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与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权限划分不清晰。由于各分行(直属支行)对《##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分行(直属支行)向总行报审案件的掌握尺度不一致,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

4、缺乏对上报诉讼案件及附件材料的统一规范。分行(直属支行)上报的诉讼方案往往流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描述,而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诉讼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则缺乏必要的深入分析,并且缺少对案件背景材料的有效梳理及上报,是总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进而无法实现有效的制约的管理。

5、律师选聘方案(含费用方案)的审批流程缺乏统一规范。分行(直属支行)诉讼案件委托律师项下的律师选聘方案并进行审查后,是否需要履行报经分管行长审批的程序,目前均缺乏统一有效的规范,各分行(直属支行)在实践中的做法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

6、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及律师费用支付管理缺乏总行与分行(直属支行)的权限划分。目前,投资银行部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律师选聘事项,无论是以总行还是以分行(直属支行)名义选聘律师,均报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及办理签约和费用支付手续,无法有效

发挥总分行分级管理的作用。

二、《办法》的管理思路及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诉讼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银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明确同意诉权及分级诉讼的基本管理规则。确定法律与合规事务部为全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诉讼、仲裁案件审批、律师聘用及律师费用等事项的管理;总行各级机构及金融事业部总部应以总行名义诉讼,分行(直属支行)所属各级机构及金融事业部则以所在分行(直属支行)名义诉讼。

2、明确划分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与分行(直属支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的审批权限及报批流程。(1)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负责管理总行所属各机构及各金融事业部总部以总行名义提起诉讼的案件,分行(直属支行)所属机构及各金融事业部分部以分行(直属支行)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涉外等重要案件,以及全行各级机构及各金融事业部以总行或分行(直属支行)名义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上诉审、提审、再审案件。(2)分行(直属支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负责管理分行(直属支行)所属各机构及各金融事业部分部以分行(直属支行)名义进行的诉讼。(3)各分行(直属支行)所说各机构及各金融事业部以分行(直属支行)名义进行的属于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管理的案件,由分行(直属支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初审后,报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复审。

3、进一步加强并落实对上报诉讼方案及附件背景材料的要求。明确报送诉讼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要素以及应当附加的背景材料,从而加强法律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集体规范律师选聘方案的审批流程及报审程序。明确规定诉讼、仲裁案件选聘律师服务机构统一由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管理,同时考虑到提起诉讼与选聘律师的统一性,将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对律师选聘方案的审批权限与总、分行(直属支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关于诉讼案件管理权限的划分相匹配,并明确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在对律师选聘方案进行审查后,需报经主管行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5、明确律师委托协议签约机费用支付的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办法》的规定,律师选聘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以总行名义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由总行法律事务部办理签约(由主管行长或主管行长授权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负责人签署)及费用支付手续;以分行(直属支行)名义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由分行(直属支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办理签约(由本行主管行长或本行主管行长授权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负责人签署)及费用支付手续。

6、除上述内容外,《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被诉案件项下法律与合规事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以及分行(直属支行)对总行的报告、报备制度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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