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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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等级制度
元朝民族政策,各族人民分为四等、十级。
四等
第一等:蒙中人,充任各级政府的首脑。
第二等: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部分欧洲人,
第三等:汉人,即原金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
第四等是南人,包括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界限是森严的,重要的官职、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时则用色目人。
元政府按职业的性质,把帝国人民分为10级:
1、官(政府官员)
2、吏(吏佐,不能擢升为官员的政府雇员)
3、僧(佛教僧侣)
4、道(道教道士)
5、医(医生)
6、工(高级技术人员)
7、匠(低级技术人员)
8、娼(娼妓)
9、儒(儒家、道学家)
10、丐(乞丐)。
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学家知识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来,是彻头彻尾的寄生虫,被儒家所最卑视的娼妓都不如,仅稍胜过乞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