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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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的理解原告陈某向被告海纳公司购买奥迪轿车⼀辆,陈某受领该涉案车辆后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该车辆租赁给被告⽤于营运,为管理⽅便,涉案车辆仍登记于被告名下不作变更。

后被告内部管理⼈员即案件中的第三⼈林某以其享有被告公司债权为由,将该车辆变更登记于⾃⼰名下⽤于抵债。

本案中,涉案车辆并未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能否确认为车辆所有权⼈?陈某是否有权要求林某返还车辆?这就涉及到了对物权法第⼆⼗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条⽂的理解和适⽤。

1.“准不动产”含义。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的最重要的分类。

⼀般认为,“不动产”是“动产”的对称,是指位置固定、不能移动或者⼀经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经济价值改变的物,如⼟地、房屋、林⽊等。

此外,对于⼀些在性质上虽然能够移动,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如船舶、车辆、航空器等。

2.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效⼒的规定,并不⼀致。

如《机动车登记办法》并未明确登记究竟为⽣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但从其规定和实务做法来看,似乎采取的是⽣效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部分,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并⾮⽣效要件。

物权法颁布以后,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从⽽确⽴了准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从⽽统⼀了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

3.“不得对抗”的含义。

物权均具有对世性,⽽在登记对抗主义效⼒下,⽆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的物权主张。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于被动,诸如财物被秘密转移、被强行夺走等行为。

所以,甲杀害乙后,临时起意给乙的妻子丙打电话,称乙被绑架须拿赎金赎人,丙信以为真拿钱赎人。

该案中乙对丙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不能因为丙是被迫拿钱赎人,就认为丙不是主动处分,即使是被迫也是丙产生认识错误后主动给予的。

对于处分内容的理解首先要明确并不等于处分所有权,其次也不能解释为处分暂时占有,而是要解释为处分对财物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

只有这种理解才能与前文对侵财犯罪规范保护的目的相统一,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将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如,甲冒充乙的新同学到乙家,欺骗乙的母亲丙,称乙让其来帮忙取包,丙信以为真将装有现金的包交给了甲。

到此为止,甲的行为就已经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将包单独交给甲拿走离开家门时,实际就是转移了对该包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这就等于已经主动处分了财物,而不需要实际转移所有权。

当然,如果甲确实是乙让其来帮取的包,乙取走后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的则是侵占罪。

又如,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火车停靠某站时,甲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乙说此站口要停留10分钟,乙信以为真就将自己行李暂时交给甲看管,然后下车去买东西,谁知2分钟后火车就开走了,甲趁机拿走乙的行李在下一站下车。

该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因为乙让甲暂时的看管并不等于乙主动处分了对该行李的事实上占有状态。

而恰好是甲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将乙事实上占有状态下的行李非法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当然,认识错误与主动处分之间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连接。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文/王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文规定上似乎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登记在上述准不动产中的意义如何,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等,仍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

笔者主要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为例进行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百九⼗九条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数个抵押权清倒颐序的规定。

●⽴法背景 本法和担保法都允许同?财产向数个债权⼈抵押,担保法第35 i;规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法没有保留该规定,不再限制同⼀财产的重复抵押⾏为。

以同⼀财产向同⼀债权⼈或者不同债权⼈多次抵押的,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

允许同⼀财产向数个债权⼈抵押,就会涉及到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即哪个抵押权清偿顺序在先,哪个清偿顺序在后,以及顺序相同时如何清偿的问题。

本条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并对担保法确定的清偿顺序的原则作了部分修改。

●条⽂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关于抵押权⽣效的原则,本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本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发⽣效⼒。

根据本法第188条的规定。

以⽣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飞⾏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发⽣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根据本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些动产抵押,即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也⾃抵押合同⽣效时发⽣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物权法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

物权法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

物权法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121517136 唐锦涛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其承包的4.2亩土地经营权转包给蔡某,转包期限5年,由于蔡某基于其相互信任,没有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年,同村村民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陈某协商其4.2亩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事宜,陈某没有告知蒋某土地经营权已经转包给蔡某的事实,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又将4.2亩土地的经营权转包给蒋某,并且于同年2月申请办理了转包登记。

事后蔡某知道了此事,主张陈某与蒋某的转包合同无效。

在该案中由于陈某与蔡某的转包没有进行登记,蔡某主张陈某与蒋的合同无效,因蒋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转包权,而且进行了登记,同时因陈某与蔡某的转包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蒋某),因而蔡某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最后只有陈某与蒋某的转包有效。

甲将自己机动车转让与乙,车辆已交付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乙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丙损害,此处的丙不能以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向甲主张损害赔偿权,因为丙不是物权法24条规定的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交付后,车辆发生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丙只能向乙主张权利,不能向甲主张权利。

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和B签定合同买卖一处房产,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88条确立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地说:一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权人的一般债权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能解释为“善意无过失”,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在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第188条关于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问题按照登记对抗之规则,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不得对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外的第三人。

该第三人主要是指与抵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抵押人以外的人,如自抵押人受领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质权人、抵押人等。

界定第三人范围时,应注意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

这主要是因为:1、就法律性质而言,物权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恒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规则。

动产抵押权是物权,其理应优先于一般债权,登记与否不能影响其物权优先效力。

2、就交易风险而言,一般债权人借与金钱系信赖债务人之清偿能力,故应承担不获清偿的风险,否则其为避免不测之害,自应设定担保物权。

而且一般债权人与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不能承认其具有对抗动产抵押的效力。

二、关于第三人是否善意或者恶意的判断标准问题善意第三人是指在自抵押人处受让抵押财产或设定质权并转移占有等时,并不知道该财产之上已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受让人、质权人等。

这里的善意应是指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宜理解释为“善意无过失”,否则无异于要求所有参加动产交易之人均须注意该动产是否已经有担保权的存在,如果这样要求,对于动产迅速流转及安全影响甚大。

物权登记规则探析

物权登记规则探析

不动 产物权 主要有 土地承包 经 营权和地 役权 , 对此 ,物权 法 》 细 规定 , 如第 1 7条规 定 :土 地 《 详 例 2 “
承包经 营权 自土地 承包经 营权合 同生效 时设 立 。第 1 9条规 定 : 土地承包 经 营权人将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2 “ 互换、 让, 转 当事人要求 登记 的 , 当 向县 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申请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变 更登 记 ; 经登 应 未 记 , 得对抗 善意第 三人 。第 1 8条规定 :地役 权 自地役 权合 同生效 时设立 。当事 人要求 登记 的 , 以 不 ” 5 “ 可 向登记 机构 申请 地役权 登记 ; 未经登 记 , 不得对抗 善意第 三 人 。 而对 特 殊动 产则 规定 为 登 记对抗 模 式 , ” 例如《 物权法 》 2 条 规定“ 舶 、 空器 和机动 车等 物权 的设 立 、 更 、 第 4 船 航 变 转让 和 消灭 , 经 登记 , 得对 未 不 抗 善意第 三人 。 对动产 抵押 , 国《 ” 我 物权法 》 1 8条规定 : 以本法 第 10条第 1 第 8 “ 8 款第 四项 、 第六项 规定 的财产或 者第 五项规定 的正在 建造 的船舶 、 航空器 抵押 的 , 抵押权 自抵押 合 同生 效 时设 立 ; 经登记 , 未 不 得 对抗 善意第 三人 。第 1 9条规定 :企业 、 ” 8 “ 个体 工商户 、 农业生 产经 营者 以本 法第 1 1条规定 的动 产抵 8 押 的 , 当 向抵 押人住所 地 的工 商行政 管理 部门 办理登 记 。抵 押权 自抵押 合 同生 效 时设 立 ; 应 未经 登 记 , 不 得对抗 善意第 三人 。 ”
件 等非法 律行 为发生 物权变 动时 , 采取非 经登记 不得 处分 的登记 处分 要件 主义 。

动产抵押权纠纷中善意第三人的判断

动产抵押权纠纷中善意第三人的判断

动产抵押权纠纷中善意第三人的判断刘玉杰载于人民法院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动产抵押权经登记后,不存在善意第三人问题;但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本文拟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善意第三人的具体范围第三人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在抵押权未登记时能否实现其抵押权,对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影响甚大。

因此,界定第三人的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但也只是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而在客观上究竟包括哪些类型善意第三人则并未明确规定。

但台湾地区学者较为统一的观点是:未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物上的其他物权人。

存在分歧的主要是抵押人的债权人是否属于第三人的范围。

其中,有主张所有无担保债权人均属于第三人的,也有主张申请强制执行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属于第三人的,还有完全将无担保债权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的。

笔者认为对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解释应采广义说。

此处的对抗可以理解为动产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权利予以否认或排除,因此,除了动产抵押人及其继承人外,只要第三人的权利存在、行使会与动产抵押权人权利发生冲突的都属于立法上的第三人,即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其权利的行使与动产抵押权发生对抗关系的所有善意第三人。

具体而言,第三人包括:1.动产抵押物的受让人当受让人主观为善意时不受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约束,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动产所有权未转移占有时,不得对抗的含义是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有效,且不得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二是当受让者已经取得动产所有权时,不得对抗的含义应解释为动产抵押权人不得行使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换言之,即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了抵押动产,动产抵押物的取得者也无需依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

物权法(五)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物权法(五)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物权法(五)(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是( )。

A.学生甲与同学互易铅笔一支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3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区别。

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为法律行为(即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而区分为如下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其他。

本题中A.互易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或者说“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因此本题选C。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取得还有一种分类,即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取得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

因此原始取得包括: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其他;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

因此继承既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又属于继受取得,这是参考人员一定要注意区分清楚的。

2.甲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给乙公司工程设备一套,乙公司使用后表示满意,向甲公司提出购买该套设备,甲公司表示同意,买卖合同订立时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转移。

这种交付方式是( )。

A.直接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3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是动产所有权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公平原则
在物权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 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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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 种类,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2024/1/26
物权内容
物权法明确了各种物权 的具体内容,如所有权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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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物权的保护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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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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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 以认定的方式展示,以获得社
会公信力。
物权保护方法
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 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 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 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
在流转过程中,应保障承包方和受让 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 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 的方式;受让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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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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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物权变更的情形
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 变更如房屋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客体变更如房屋扩建导致 的物权范围变化,内容变更如地役权的设定或变更等。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物权法第⼆⼗四条所称“善意第三⼈”的认定物权法第⼆⼗四条所称“善意第三⼈”的认定陈宏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法院报2018.01.11第7版- - - - - - - - - - - - - - - -【案情回放】2011年,被告祁某某向原告穆某某借款45万元,并提供房产和车辆抵押。

2012年,祁某某在⽆⼒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将⾃有的丰⽥牌吉普车以20万元价格抵顶给穆某某,并实际交付。

2013年⾄2015年间,穆某某虽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但⼀直实际使⽤该车,且车辆保险、违章等事宜均由其处理。

2015年9⽉,被告庄某某向某区法院申请执⾏与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扣押了该系争车辆。

后穆某某向法院提交执⾏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

穆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执⾏裁定书,并依法确认系争车辆归其所有。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作为动产,其物权设⽴和转让,以交付为法定条件⽽⽆需登记,依交通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确认车辆所有权有悖法律规定。

穆某某与祁某某之间的借贷事实能够确认,双⽅达成的抵账协议合法有效。

祁某某依约将⾃有的丰⽥牌吉普车抵顶给原告,并实际交付,穆某某享有对系争车辆的所有权。

判决系争车辆归原告穆某某所有,执⾏裁定书停⽌执⾏。

庄某某以⾃⼰是善意第三⼈为由提起上诉。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某依据⽣效判决申请法院对车辆进⾏扣押,⽽不存在对车辆进⾏交易的情况,其不属于物权法第⼆⼗四条所指的“善意第三⼈”。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和转让应⾃交付时发⽣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但实践中,对机动车物权的转让⽣效时间和未经登记的法律效⼒存在不同理解。

特别是在强制执⾏中,对于已经交付但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是否仍属于被申请⼈的责任财产,申请强制执⾏的债权⼈是否属于物权法第⼆⼗四条所称善意第三⼈,存在不同的意见。

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127、129条)2、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3、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7、188)4、善意取得。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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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中关于物权变更和善意第三人

物权中关于物权变更和善意第三人

物权中关于物权变更和善意第三人我们经历了这么长时间的物权法的学习,听到的最多的就是物权是对世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我们为什么要有这样一种法律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呢?换句话说,这种规定的意义在哪里?我们在法律中怎样界定善意第三人呢?除此之外,延伸开去又有许多问题。

比如:物权的确定。

物权的变更需要哪些程序?物权与债权有着什么样的关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问题……首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例如,在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有明文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法院在认定某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的时候一般采用法定推定的原则,就是说,按照推定,这个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再具体一点说就是这个人不知道或者不应道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或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受人没有处分该物得权力,或者其他有关该物的涉及物权和债权的其他真实情况。

举例说明: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

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法院推定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辆汽车上设有抵押权。

显而易见,登记的作用就重要在这里,登记过的物权,就意味着一种物权的宣誓和宣告。

如果不进行登记的话,物权实质上只是一种受到限制和制约的限定性物权。

未经登记的物权是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的。

换句话说,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当事人取得的物权才是实际意义上的对世的、绝对支配的物权,即一种绝对无限的物权。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4条

第⼆⼗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飞⾏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的规定。

●⽴法背景
现⾏法律对船舶、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问题已有规定。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和抵押⼈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民⽤航空法规定,民⽤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设定民⽤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和抵押⼈共同向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条⽂解读
我国上述法律规定为民法学界普遍认可,实践中也投有什么问题,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本条延续了对这类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规定。

民法学⼀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法。

但在登记的效⼒上不采⽤登记⽣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效⼒.依照本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般在交付时发⽣效⼒,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效时设⽴。

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登记,就不产⽣社会公信⼒,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所谓善意第三⼈,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

●相关规定
《海商法》第9条;《民⽤航空法》第14条。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法》中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度也有一些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9条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法背景 本法第⼀章规定了物权公⽰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条的规定,是不动产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动产,即⼟地以及房屋、林⽊等⼟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

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

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段,是不动产物权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国外基本有两种⽴法体例。

⼀种是登记⽣效主义,另⼀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效主义,即由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为能否⽣效的⽴法体例,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效。

这种体例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法律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项⼟地的所有权,为在⼟地上设⽴⼀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规定时,必须有权利⼈和因该权利变更⽽涉及的其他⼈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为⽽取得、设定、丧失即变更者,⾮经登记,不⽣效⼒。

瑞⼠民法典规定,取得⼟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我国⼟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采⽤这种体例。

按照这种体例,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的法律⾏为,也需要登记,法律⾏为和登记的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载网络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08/31 13:18:14很多同学在备考的过程中,不能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含义究竟是什么?那么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大家要理解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呢?是自交付之时。

其次,大家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就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

最后,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例: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现因张三欠王五100万元到期未还,王五起诉张三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四占有的宝马750。

(1)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2)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李四对于该车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王五的查封,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225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来源:上海历圣教育、学研网(公号:上海在职研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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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127、129条)
2、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
3、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7、188、189条)
4、善意取得。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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