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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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的理解原告陈某向被告海纳公司购买奥迪轿车⼀辆,陈某受领该涉案车辆后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该车辆租赁给被告⽤于营运,为管理⽅便,涉案车辆仍登记于被告名下不作变更。

后被告内部管理⼈员即案件中的第三⼈林某以其享有被告公司债权为由,将该车辆变更登记于⾃⼰名下⽤于抵债。

本案中,涉案车辆并未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能否确认为车辆所有权⼈?陈某是否有权要求林某返还车辆?这就涉及到了对物权法第⼆⼗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条⽂的理解和适⽤。

1.“准不动产”含义。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的最重要的分类。

⼀般认为,“不动产”是“动产”的对称,是指位置固定、不能移动或者⼀经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经济价值改变的物,如⼟地、房屋、林⽊等。

此外,对于⼀些在性质上虽然能够移动,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如船舶、车辆、航空器等。

2.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效⼒的规定,并不⼀致。

如《机动车登记办法》并未明确登记究竟为⽣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但从其规定和实务做法来看,似乎采取的是⽣效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部分,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并⾮⽣效要件。

物权法颁布以后,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从⽽确⽴了准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从⽽统⼀了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

3.“不得对抗”的含义。

物权均具有对世性,⽽在登记对抗主义效⼒下,⽆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的物权主张。

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3篇)

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为许多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资金支持。

动产抵押登记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其法律后果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动产抵押登记的概念、法律依据、登记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概念动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将动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以确立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动产抵押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 公示性: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抵押权的存在,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 证明性: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证明抵押权存在和抵押物范围的作用,有助于抵押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限制性: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动产抵押,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并在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这一规定明确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该法条进一步强调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性。

三、登记程序1. 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期限等内容。

2. 准备登记材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抵押合同;(2)抵押物所有权证明;(3)抵押人身份证明;(4)抵押权人身份证明;(5)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办理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领取登记证明:登记机关在收到登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抵押登记证明。

四、法律后果1. 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抵押权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抵押权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抵押权编第一、抵押权一、动产抵押权(1)标的物包括: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

(2) 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债权意思主义)①书面抵押合同有效;②无须登记,无须交付。

(3) 登记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正常经营(登记对抗的例外)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民法》第404 条)[2020 修改,原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则,现在扩大适用于所有动产抵押权,] 二、抵押物转让(《民法》第406 条)[改变了物权法抵押物转让的规则]①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有权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通知义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③抵押权人的举证责任。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权利质权及超级优先权一、权利质权设立(1) 质押合同成立生效书面成立,成立生效。

(2) 登记或交付设立①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法律效果:权利受到限制。

第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借款中的抵押权如何设立和登记

借款中的抵押权如何设立和登记

借款中的抵押权如何设立和登记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常常会涉及到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是一个相对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关系到借款的安全性和债务的履行。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借款中的抵押权如何设立和登记。

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来收回借款。

二、抵押权设立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必须先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抵押物合法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

同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应当清晰,不存在争议。

3、抵押合同的订立债权人和抵押人应当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抵押权设立的方式1、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些财产在特定条件下自动设立抵押权。

2、依抵押合同设立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抵押合同来设立抵押权。

四、抵押合同的内容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明确债权的具体类型和金额,以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详细描述抵押物的情况,确保其唯一性和确定性。

4、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五、抵押权登记的意义1、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抵押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行使抵押权。

2、确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六、抵押权登记的流程1、准备材料一般包括抵押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等。

【司考】抵押权

【司考】抵押权

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抵押,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5.抵押登记(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百九⼗九条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数个抵押权清倒颐序的规定。

●⽴法背景 本法和担保法都允许同?财产向数个债权⼈抵押,担保法第35 i;规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法没有保留该规定,不再限制同⼀财产的重复抵押⾏为。

以同⼀财产向同⼀债权⼈或者不同债权⼈多次抵押的,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

允许同⼀财产向数个债权⼈抵押,就会涉及到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即哪个抵押权清偿顺序在先,哪个清偿顺序在后,以及顺序相同时如何清偿的问题。

本条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并对担保法确定的清偿顺序的原则作了部分修改。

●条⽂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关于抵押权⽣效的原则,本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本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发⽣效⼒。

根据本法第188条的规定。

以⽣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飞⾏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发⽣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根据本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些动产抵押,即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也⾃抵押合同⽣效时发⽣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动产的浮动抵押注意事项

动产的浮动抵押注意事项

动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 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 定,是鉴于浮动抵押自身特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必须 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利益
。尽管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的权利,但并 非等同于其可以不顾抵押权人的利益任意妄为,而是应 将这种自由处分限定在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中,以正常 经营活动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该条对
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上述条文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关 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的和将来可 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 该制度因其在提高经济流转之效率,扩
大企业的融资能力,避免因实现抵押权而导致企业之破 产,以及不妨碍其他担保利益的设定等方面具有一般抵 押权所难以媲美的优势,而为各国民法所普遍采纳。但 任何抵押皆须公示并明确其效力,因此该
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据此来综合判断抵 押人自由处分行为是否已逾日常经营行为从而使抵押权 人处于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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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 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活动中已 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一、动产浮 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因浮动抵押权的实质仍为动 产抵押,因此在公示方式方面仍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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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机关。第二、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 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该条规定浮动抵 押登记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浮动抵押权未经登 记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相对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一、本文概述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作为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影响,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阐述动产抵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明确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进而引出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原理的内涵和重要性。

文章将重点分析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原理的理论基础,包括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登记对抗原则在动产抵押中的具体体现。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探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原理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在保护抵押权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文章还将关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原理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如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登记信息的不透明等,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本文将总结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原理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强调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文章还将展望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原理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动产抵押的登记制度动产抵押的登记制度是动产抵押权设立与对抗的重要机制。

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并不需要像不动产抵押那样进行强制性的登记,而是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

这意味着,即使动产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成立,抵押权即可设立。

这种设计旨在满足当事人对交易效率的追求,因为动产种类繁多,流动性强,如果强制所有动产抵押都必须登记,无疑会大大降低交易的便捷性。

然而,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却必须以登记为前提。

换言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但无法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善意第三人往往难以判断动产之上是否存在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纠纷中善意第三人的判断

动产抵押权纠纷中善意第三人的判断

动产抵押权纠纷中善意第三人的判断刘玉杰载于人民法院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动产抵押权经登记后,不存在善意第三人问题;但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本文拟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善意第三人的具体范围第三人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在抵押权未登记时能否实现其抵押权,对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影响甚大。

因此,界定第三人的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但也只是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而在客观上究竟包括哪些类型善意第三人则并未明确规定。

但台湾地区学者较为统一的观点是:未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物上的其他物权人。

存在分歧的主要是抵押人的债权人是否属于第三人的范围。

其中,有主张所有无担保债权人均属于第三人的,也有主张申请强制执行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属于第三人的,还有完全将无担保债权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的。

笔者认为对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解释应采广义说。

此处的对抗可以理解为动产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权利予以否认或排除,因此,除了动产抵押人及其继承人外,只要第三人的权利存在、行使会与动产抵押权人权利发生冲突的都属于立法上的第三人,即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其权利的行使与动产抵押权发生对抗关系的所有善意第三人。

具体而言,第三人包括:1.动产抵押物的受让人当受让人主观为善意时不受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约束,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动产所有权未转移占有时,不得对抗的含义是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有效,且不得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二是当受让者已经取得动产所有权时,不得对抗的含义应解释为动产抵押权人不得行使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换言之,即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了抵押动产,动产抵押物的取得者也无需依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

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大家要理解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呢?是自交付之时。

其次,大家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就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

最后,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例: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现因张三欠王五100万元到期未还,王五起诉张三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四占有的宝马750。

(1)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2)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李四对于该车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王五的查封,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225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三、小试牛刀: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为向王五借款,张三将宝马750抵押给不知情的王五,双方办理完抵押登记。

后来,张三因欠另一债权人赵六的1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赵六经查询得知张三名下登记有一辆宝马750,遂请求法院扣押以清偿债务。

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127、129条)2、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3、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7、188)4、善意取得。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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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06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406条第二款)

民法典406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406条第二款)

民法典406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406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吗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主观: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子不解除抵押能过户吗抵押的房子不解抵押,可以直接过户。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不能。

房产抵押给银行的,在解除抵押登记之前或者未取得银行同意的,房产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

根据法律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房子被抵押了可以过户。

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抵押房屋依法转让后,可以过户登记。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法律主观: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抵押人的该行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进行提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作为抵押人是可以将抵押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

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对此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律主观: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对转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

动产善意取得之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冲突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之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冲突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八十八条为切入点,对动产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及动产善意取得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动产善意取得后,在该物上设定原有权利归于消灭。

但该条并未明确原有权利的范围。

同时,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即经过登记动产抵押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该条并未明确善意第三人是否包括动产善意取得人。

因此,两个法条之间的冲突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陷入两难境地。

本文就如何平衡动产抵押权与动产善意取得之所有权之间的这一矛盾陈一己之见。

一、问题的提出举例以析之,甲以其所有的一套生产设备抵押于乙,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该设备交由丙保管,保管期间,丙将其卖于善意第三人丁且已交付。

从该案例来看,如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那么在该案中的丁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该抵押权已经登记,那么就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因此本案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并且该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丁。

同一案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得出的结论却如此大相径庭,令人惊讶。

二、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优先性问题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的支配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其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限制物权又称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一)

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一)

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一)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1. 例子一:房屋抵押登记与购房合同•场景描述: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他没有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问题:卖方将房屋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并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取得了一笔贷款。

小明是否能够主张自己的所有权?•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登记可以优先于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

因此,尽管小明是善意第三人,但由于他没有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卖方对房屋的抵押权优先于小明的所有权。

小明将无法主张自己的所有权。

2. 例子二:车辆抵押登记与购车合同•场景描述:小红购买了一辆车辆,并与卖方签订了购车合同。

小红及时办理了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问题:卖方将车辆作为抵押物取得了一笔贷款,并未向购车合同中载明此事。

小红是否可以对抵押权提出异议?•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购车合同成立之前进行的抵押权登记,优先于购车合同的成立时间。

因此,即使购车合同未载明抵押情况,小红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无法对抵押权提出异议。

卖方对车辆的抵押权优先于小红的所有权。

3. 例子三:土地抵押登记与土地转让合同•场景描述:小李在购买一块土地时,了解到该土地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

•问题:小李是否可以放心购买该土地?•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性,任何人都可以向土地登记机构查询抵押情况。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确认土地是否存在抵押。

如果土地确实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小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抵押权人在土地转让时清除抵押权,确保自己的权益。

4. 例子四:公司股权的抵押登记与股权转让•场景描述:某公司股东小王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进行了抵押登记。

•问题:小王能否将抵押的股权自由转让给他人?•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将自己的股权抵押登记后,转让该股权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即使小王将抵押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也还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审批。

因此,小王无法自由转让抵押的股权,转让需要满足抵押权人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物权中关于物权变更和善意第三人

物权中关于物权变更和善意第三人

物权中关于物权变更和善意第三人我们经历了这么长时间的物权法的学习,听到的最多的就是物权是对世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我们为什么要有这样一种法律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呢?换句话说,这种规定的意义在哪里?我们在法律中怎样界定善意第三人呢?除此之外,延伸开去又有许多问题。

比如:物权的确定。

物权的变更需要哪些程序?物权与债权有着什么样的关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问题……首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例如,在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有明文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法院在认定某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的时候一般采用法定推定的原则,就是说,按照推定,这个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再具体一点说就是这个人不知道或者不应道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或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受人没有处分该物得权力,或者其他有关该物的涉及物权和债权的其他真实情况。

举例说明: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

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法院推定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辆汽车上设有抵押权。

显而易见,登记的作用就重要在这里,登记过的物权,就意味着一种物权的宣誓和宣告。

如果不进行登记的话,物权实质上只是一种受到限制和制约的限定性物权。

未经登记的物权是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的。

换句话说,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当事人取得的物权才是实际意义上的对世的、绝对支配的物权,即一种绝对无限的物权。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法》中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度也有一些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动产抵押权是《担保法》中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登记、实现方式等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物权的性质:动产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设立的条件: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抵押物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等。

(3)标的物的特定性: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动产,且该动产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

(4)从属性:动产抵押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动产抵押权也消灭。

(5)可分性:动产抵押权可以分割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抵押权分别具有独立的效力。

二、设立条件1. 抵押物合法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动产,如船舶、车辆、设备等。

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不得作为抵押物。

2.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抵押权无法设立。

3.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就抵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三、登记1. 登记的意义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的条件(1)抵押物合法;(2)抵押人有权处分;(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4)抵押合同已经签订。

3. 登记的程序(1)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抵押物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3)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四、实现方式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本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非经登记,抵押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可能用一些生活用品或价值不是很高的财产抵押,比如用家用电器、家具、马车、牲畜抵押。

由于这些东西价值都不是太高,当事人采用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担保债权实现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对这些东西抵押也要求进行抵押物登记,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方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在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更加困难。

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受偿。

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登记后,不论抵押物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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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88条确立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地说:一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权人的一般债权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能解释为“善意无过失”,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在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第188条关于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问题
按照登记对抗之规则,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不得对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外的第三人。

该第三人主要是指与抵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抵押人以外的人,如自抵押人受领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质权人、抵押人等。

界定第三人范围时,应注意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

这主要是因为:
1、就法律性质而言,物权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恒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规则。

动产抵押权是物权,其理应优先于一般债权,登记与否不能影响其物权优先效力。

2、就交易风险而言,一般债权人借与金钱系信赖债务人之清偿能力,故应承担不获清偿的风险,否则其为避免不测之害,自应设定担保物权。

而且一般债权人与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
不能承认其具有对抗动产抵押的效力。

二、关于第三人是否善意或者恶意的判断标准问题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自抵押人处受让抵押财产或设定质权并转移占有等时,并不知道该财产之上已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受让人、质权人等。

这里的善意应是指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宜理解释为“善意无过失”,否则无异于要求所有参加动产交易之人均须注意该动产是否已经有担保权的存在,如果这样要求,对于动产迅速流转及安全影响甚大。

因此,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均可,第三人是否出于过失则在所不问。

但是,第三人不知情如处于重大过失,就应理解为属于恶意。

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抵押人处受让抵押财产或设定质押并转移占有等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项财产之上已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第三人。

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这些财产所设定的抵押权并没有公示该抵押权的设立的方式,所以,所谓恶意第三人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主要是针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合同而言的。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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