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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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控规导则审查技术要求

控规导则审查技术要求

武汉主城区控规导则审查技术要求目前我市主城控规导则已基本编制完成,为加强对控规导则在编后批前阶段的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工作组织控规导则审查采取由局统一领导,编制处归口管理,各分局、相关处室参与,编研专班具体承办,编制机构配合的组织方式开展工作。

各区分局侧重于审查现状信息的准确性,用地规划与现状的衔接情况。

局相关处室侧重于审查用地规划与土地出让、专项规划的衔接情况。

编研专班负责综合审查和各分局、局处室审查意见的汇总,侧重于审查导则与技术规程、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为提高工作效率,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应要求编制机构规划项目负责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2、报审成果要求(1)控规导则的全套纸质成果三套、电子文档一套。

(2)相关会议如:专家会、征求部门意见会、专题会、局技委会等的意见(3)规划落实情况的简要说明材料等内容。

3、审查依据(1)《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3)武汉市“五线”专项规划(4)武汉主城分区规划及其它正式批复的相关规划(5)现状地形图、土地出让图和地籍图。

(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7)《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8)《武汉市主城区建设强度技术规定》(试行)(9)《武汉市主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规划指引》(试行)(10)《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规范》(试行)(11)《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4、工作步骤对控规导则成果的审查总体上按照校对、核查、审查等三个环节有序开展、逐步深入(详见技术框图) 。

并填写《附表1:武汉主城区控规导则审查表》和《附表2.:武汉主城区控规导则对相关规划调整情况一览表》。

5、校对环节的工作内容:该环节重点检查规划成果是否完整,图文内容有无错误。

(1)检查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控规导则的规划成果应包括法定文件、指导文件等二大类。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的重要城市,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城市交通压力也随之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民的停车需求和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武汉市政府对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最新修订。

以下是对该指标的详细介绍。

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是根据武汉市人口数量、交通情况、建筑物类型等多个因素考虑制定的。

新的指标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方便市民出行,减轻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品质。

根据新的指标,住宅类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如下:1.普通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1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2个全天停车位。

2.高层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0.5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1个全天停车位。

3.公寓/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4个全天停车位。

4.商场/超市/娱乐场所: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8个全天停车位。

5.餐饮场所/酒店: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6个全天停车位。

6.学校/医院:根据学校或医院规模和行业标准进行停车位配建。

此外,停车配建指标还规定了停车位的配套设备要求,包括停车位宽度、长度、道路宽度、周边环境等。

并且,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也要求停车场规划和设计时要注重人性化,方便行人和残疾人通行,并合理布局电动车充电桩等新能源车辆设施。

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的出台,意味着武汉市政府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重视和力度。

通过合理的配建标准,可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

同时,这也对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改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新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新的规定需要建筑物开发商提供相应的停车位,这会增加建筑物的成本,对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形成一定影响。

另外,一些老旧建筑物无法满足新的配建标准,如何解决这些老旧建筑物的停车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武价房〔2010〕38号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二O一O年五月七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

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武汉市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武汉市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目录前言 (1)一、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2)二、规划主要依据 (2)三、基础资料收集 (4)四、规划编制内容 (13)五、主要技术要点 (15)六、成果要求 (21)七、附件(仅供参考) (23)前言1、工作背景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三届人代会的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6个新城区构筑中心区域明确、中心镇和特色镇为支撑、中心村为基础的现代城镇体系”要求,科学指导和有序推进6个新城区的城乡统筹建设,积极促进新城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市政府要求开展《全市新城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工作目的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武汉都市发展区“1+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为指导,参考《武汉市城乡建设统筹规划》研究成果,结合各新城区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规划,落实市、区“十二五”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村体系、建立系统完善的城乡基础设施网络、打造特色鲜明的重点镇和中心镇、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推进措施为重点,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3、工作思路根据《关于做好全市新城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本项工作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由市新城办会同市新农办和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武汉市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完成后由市新城办组织市新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印发各区;然后,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最后,由市新城办会同新农办和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完成《全市新城区城镇体系规划》。

4、适用范围本技术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各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各新城区在编制规划时应遵循本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充规划内容。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武建[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站(办),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条件新开工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七)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

(九)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化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化

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围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

武汉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

第八章公共设施规划第三十二条公共设施规划原则1、以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公共设施规划的基本思路,公共设施布局体现层级化和系统化,结合开放空间和生态绿地布置。

2、重大公共设施选址应结合公共交通系统组织综合考虑,规划建设体现“绿色建筑”的示范性,并有利于城市环境品质和文化品质的改善和提高。

第三十三条多层级的公共服务体系1.新城中心公共服务系统:构建“一站、双核、九心、九社区”的中心体系。

以高铁枢纽为核心,塑造功能复合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中心和生活服务中心,打造集商业商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站前核心区,展现中法生态城门户形象。

东广场结合高铁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建设城市中心,包含商业商务功能,形成生活服务中心。

西广场结合商务区规划知音文化展示馆、规划展示馆、零碳体验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大型公益性公服设施,形成公共服务中心。

2.社区级公共服务系统:结合轨道站点和交通枢纽规划九个社区中心,均衡服务各个居住社区,提供开敞空间、文化活动设施、中小学、幼托、卫生站服务中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并与普通公交站点良好衔接。

第三十四条教育设施规划1.配置标准:规划建议小学学位按60-65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初中学位按30-35座/千人的标准配置;高中学位按30-32 座/千人的标准配置。

保证小学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85%,初中10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90%。

2.基础教育设施: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布局规划小学7 所;规划初中3 所;规划高中2 所。

3.高等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中法合作教育大学1所,位于汉蔡高速以北,武潜城际铁路以南。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1.规划目标: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设施总体布局,规划布局专科医院1座,占地2.83公顷。

2.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处,占地7.97公顷,保障居民治病就医与日常保健相结合的健康需要。

第三十六条文化娱乐设施规划1.文化设施规划的目标文化娱乐设施规划以提高居民综合文化素质为总体发展目标,分级设置,满足各种类型的文化需求;提升生态城文化内涵和创新品质,体现“绿色的优质文化”,增强“生态文化”和“科技创新”的宣传、展示和教育等内容。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挡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围挡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市城建局对《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标准(2018版)》进行了修订,按照“减量、规范、标准”原则,重点依据建设工程类别、工期,优化原有房建、市政围挡外观、材质、颜色、构造等方面选型,新增临时围挡、隔音围挡等内容,坚持全周期管理,编制完成《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以下简称《图册》),实现全市围挡统一规范管理目标。

现将《图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

《图册》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新城区城关地区和其他重点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待建(储备)地、既有临街商铺房屋装修改造等。

其它类工程应参照执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

施工边界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防治的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辖区城建、城管、园林、水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和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照《图册》规范设置围挡。

建设单位是落实施工围挡标准的首要责任单位,应将围挡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按规定拨付到位,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挡设置,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精神,经研究,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核准机关仅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制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基于《城乡规划法》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

基于《城乡规划法》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

基于《城乡规划法》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探讨——以武汉市主城区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为例黄宁熊花[摘要]基于《城乡规划法》中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效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的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技术编制与管理实施进行衔接,笔者以《武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的研究制定作为契机,从编制目标着手,对规划体系、管理单元以及编制内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控制内容要求,期于建立起适用于管理便于公示、科学合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框架以及内容体系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武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其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及其在规划管理中的法理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核心要求一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依法行政,二是修改控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这些新条款的出台,极大地规范了控规编制、审批、管理程序,同时也对编制控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技术要求。

控规实施近30年,“如何编控规、如何用控规”一直是业内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有摸索和创新,也有经验和教训。

面对《城乡规划法》,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又将引发新一轮的控规实践。

笔者作为《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制定及控规编制的参与者,结合武汉市实践,对控规的编制方法和内容进行如下探讨。

1 武汉市99年版控规编制和实施情况99年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经国务院批复后,武汉市全面展开了主城控规编制工作。

根据上轮总体规划(1996年)确定的“核心区-中心区片-综合组团”结构,以7个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部分地区为规划范围,将243平方公里用地划分为90个控规(编制)单元并进行统一编码,按照用地规模分为“控规片-街坊-地块”三级用地控制模式。

控规确定了地块用地性质及编码、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7项规定性指标以及建筑形式、色彩、人口容量等6项引导性指标该项工作于2002年完成,历时间3年(附图1),基本实现了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标准地”出让,是指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附带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详见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即可开工,竣工后再验收复核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

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改革。

2020年底之前,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5%。

2021年,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重点任务(一)制订土地供应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辖区经济发展需求及招商引资有关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研判,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的工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武汉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

武汉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

武汉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社区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娱乐等需求而建设的公共设施。

它们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多种便利服务,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在武汉市,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

这个标准根据武汉市的人口规模、社区发展情况及需求来确定的。

2000平方米的面积较大,可以容纳更多的设施和功能,可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提供更多的服务。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用来建设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如社区健身房、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这些设施不仅可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还可以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进社区的凝聚力和和谐度。

社区健身房是社区配套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提供各种健身设施和器材,帮助居民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社区健身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器材和设施,提供更多的运动选择,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需求。

图书馆也是社区配套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源,为居民提供阅读和学习的场所。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书籍,提供更多的阅读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阅读需求。

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配套用房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它可以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如演出、展览、培训等,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演出场地和展览厅,提供更多的文化活动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文化需求。

老年活动中心也是社区配套用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活动和服务,如休闲娱乐、健康指导等。

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可以容纳更多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更好的养老环境和服务,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总之,武汉市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2000平方米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娱乐等多方面的需求而设定的。

这个标准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提升社区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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