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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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市局重点污染源涉嫌超标排放督办单显示,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锅炉烟囱监控点2019年12月26日03时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浓度值为131.38mg/m3,执行标准为100mg/m3,超标0.31倍。

2019年12月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取你公司1号、2号锅炉在线数采仪,发现2019年12月26日03:00、04:00、05:00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为131.382mg/m3、131.024mg/m3、131.239mg/m3,在以上时段氮氧化物小时均值存在超出《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中单台出力〉65t/h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的现象,超标排放3个小时。经调查询问公司动力车间员工,上述超标由于1号2号锅炉DCS故障造成脱硝装置停止喷氨,从而导致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现象,超标排放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支队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督办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关于一期锅炉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情况说明》、照片等凭据为证,违法事实确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请示,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渭高环听通字〔2020〕2号),并于2020年4月2日在我局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听证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5月2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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