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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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 chinasongy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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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务网点服务热线:021-962600(截至2014年6月)税务常见问题1.办理CA证书需要带哪些资料?企业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社团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社会团体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事业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政府类单位《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海市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用授权书》(加盖公章)2.电脑上插入USB棒前,需安装驱动,驱动下载地址。

驱动下载链接:协卡助手驱动3.在使用电子报税程序时,输入私钥密码,提示“私钥密码错”。

第一步:先确认用户电脑上插入了USB棒。

第二步:如用户使用的是Etax1.0新版报税程序,且是2005年1月1日后领用的明华USB棒,再确认密码肯定正确的同时,请联系所属的服务商。

如USB被锁,请用户携带被锁的USB、在有效期内的书面资料(详见需要携带的资料),公章,对应的密码和密码信封到至全市CA 各个区县受理点办理。

4.在使用电子报税程序时,提示“初始化错误”。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沪财库〔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8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细则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5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五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上海公积金 数字证书 客户端操作流程

上海公积金 数字证书 客户端操作流程

安装 好的 示意

运行
第一 插入数字证书 第二 点击“上图标” 第三 登录,第一次单位名字空的不影响 第四: 数据下载及查询 测试网络 下载数据 这些程序前置 第五 网上业务管理 开户,启封,转人 第六 网上业务管理 汇缴补缴支付 付款 第七 网上业务管理 直联业务管理 汇缴管理 凭证打印 第八 单位设置 12329短信定制 开通员工手机短信通知,需要员工确认
启封前提:员工末次缴费月份不早于单位末次缴费月份
系统软件运行 WIN10需要 更改安全策略!!
安装好的示意 图
数据下载及查询测试网络下载数据这些程序前置第五网上业务管理开户启封转人第六网上业务管理汇缴补缴支付付款第七网上业务管理直联业务管理汇缴管理凭证打印第八单位设置12329短信定制开通员工手机短信通知需要员工确认启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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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数字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数字证书的申请、颁发、使用、更新、吊销、备份、恢复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数字证书的定义与分类数字证书是指在互联网通讯中标志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个数字认证,人们可以在网上用它来识别对方的身份。

按照用途和应用场景的不同,数字证书分为个人证书、企业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等。

个人证书用于标识个人身份,企业证书用于标识企业身份,服务器证书用于保障服务器的安全通信。

三、数字证书的申请(一)申请条件1、本单位员工、合作伙伴等具有合法的使用需求。

2、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申请资料。

(二)申请流程1、申请人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申请证书的类型和用途等。

2、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给数字证书管理部门。

3、数字证书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则将申请提交给证书颁发机构。

四、数字证书的颁发(一)证书颁发机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证书颁发机构颁发数字证书。

(二)颁发流程1、证书颁发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验证和审核。

2、审核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并将证书发送给申请人。

五、数字证书的使用(一)使用范围数字证书仅限于在本单位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

(二)使用方式1、在进行需要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的业务操作时,应正确安装和使用数字证书。

2、按照相关的操作指南和安全规范使用数字证书,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数字证书的更新(一)更新条件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2、证书中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二)更新流程1、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或身份信息变更后,及时提出更新申请。

2、按照申请流程提交更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证书颁发机构颁发新的数字证书。

七、数字证书的吊销(一)吊销条件1、数字证书的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沪财采[2012]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府采购与电子采购平台)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委托、需求委托、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集市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采购合同签订、网上办理验收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电子采购平台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本市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使用,实行全市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第三条(适用原则)电子采购平台以公开透明、安全规范和高效便捷为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与参与主体)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主体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海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 3 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第十条 (数字证书的更新, 挂失, 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 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单位需要使用 2 个及 2 个以上数字证书的, 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 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4 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 (一) 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二) 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 ,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 ,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人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个人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附件四、个人数字证书办理一、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3、《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4、《关于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推行数字化和白图交付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462号)二、服务对象1、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注:担任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等2、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注担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3、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注: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三、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方式一:企业统一办理1、企业统一收集项目负责人办理数字证书申请资料,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受理窗口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企业办理个人数字证书申请和人员清单(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师批量办理表)2)SHECA个人证书受理表(建筑制图)(加盖企业公章)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同意委托办理个人数字证书意见及签名)4)执业电子印章申请表注: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含个人签名5)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办理部门核对和验证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后,制作办理个人证书和电子执业章。

方式二:个人办理1、本人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受理窗口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SHECA个人证书受理表(建筑制图)(加盖企业公章)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执业电子印章申请表注: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含个人签名2、办理部门核对和验证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后,制作办理个人证书和电子执业章。

四、服务收费(可办理1年至3年有效期个人数字证书)数字证书:50元/年,介质费:50元五、服务网点和咨询电话服务咨询电话:962600。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保证数字证书的安全、可靠、有效,促进数字化经济和网络安全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数字证书的管理第一节数字证书的获取和申请1. 申请单位(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单位;(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 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通过数字证书颁发机构网站或者专门服务平台提交申请;(2)申请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申请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3)数字证书颁发机构核实申请信息后,审核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

3. 申请内容和证书信息(1)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内容:①证书申请人的身份信息;②服务器等需要数字证书的实体信息;③证书的使用范围和用途;④授权证书生效时间和有效期;⑤其他有关申请条件和要求。

(2)颁发的数字证书应包含下列信息:①证书所对应的申请人身份信息;②证书所对应的服务器等实体信息;③证书的使用范围和用途;④授权证书生效时间和有效期;⑤其他具体的证书信息。

第二节数字证书的保存和使用1. 证书自查管理单位应通过网站或者专门服务平台自查证书的使用状态和有效期限。

2. 建立审批机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数字证书使用的审批机制,凡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部门和个人,应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3. 证书注销和撤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数字证书的注销和撤销机制,对已经使用过的数字证书应当在其有效期限内及时注销和撤销。

第三章数字证书的安全保管1. 建立数字证书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数字证书库,对所有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

2. 采取措施保证数字证书的安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数字证书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数字证书使用规定、制定防范操作失误和非法攻击的措施、制定安全备份机制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数字证书、冒用数字证书、篡改数字证书等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数字证书管理制度

单位数字证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单位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数字证书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数字证书的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的电子政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人员身份认证;2. 系统访问控制;3. 数据传输加密;4. 系统安全审计。

三、数字证书的管理职责1. 信息科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包括证书的申请、发放、更新、回收和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数字证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确保数字证书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四、数字证书的申请与发放1. 人员申请数字证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2. 信息科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审核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 经审核通过的人员,由信息科为其发放数字证书。

4. 数字证书的发放应采取实名制,确保证书与持证人身份一致。

五、数字证书的使用与保管1. 人员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不得将证书转借、转用或复制。

2. 人员在使用数字证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数字证书的安全性,不得泄露密码或私钥;(2)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数字证书,不得滥用;(3)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3. 人员如发现数字证书丢失、损坏或被盗,应立即报告信息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数字证书的更新与回收1.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信息科将通知相关人员更新证书。

2. 人员更新数字证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3. 数字证书到期后,信息科将回收并销毁无效证书。

七、责任追究1. 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数字证书安全事件发生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信息科未履行数字证书管理职责,导致数字证书安全事件发生的,将追究信息科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信息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我单位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我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7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用户需在《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见《证书管理办法》)中填写10位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机构标识。

标识编码规则为:3位行别+4位地区代码+1位级别号+2位顺序号。

其中,行别代码按支付系统行别代码设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地区代码使用“0000”,其他用户按支付系统地区代码设置;级别号“0”代表各用户组系统管理员用户,“1”代表人民银行总行用户,“2”代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用户,“3”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4”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用户;顺序号按照不重复原则由各用户自行编制。

二、隶属于同一机构的不同用户可共用数字证书。

共用数字证书的,《PMIS 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任一用户的机构标识;单独申请数字证书的,《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本用户的机构标识。

三、清算总中心负责协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省(市)清算中心于PMIS 上线前25日内完成各清算中心证书管理岗位人员的数字证书申报和下发工作。

清算总中心负责组织总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各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及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于PMIS上线前25日内完成数字证书申报工作。

上海法人一证通办理须知

上海法人一证通办理须知

上海法人一证通办理须知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办理须知拥有法人数字证书,尽享网上办事便利一、“法人一证通”介绍上海市政府决定以“整合渠道、统一管理、规范收费、拓展应用”为重点,在全市实施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以下简称“法人一证通”),全面推行“”数字证书,实现一张法人数字证书可以办理所有政府委办局提供的网上办事业务,可以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证书互认,为各类法人在不同政府部门、不同业务系统在线办事提供统一数字认证服务。

这将大大降低企事业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的成本,提高网上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率,对于推进上海成为“行政效率最高、透明度最高、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和健全诚信体系有重要意义,是推进电子认证服务,加强法人网上办事身份可信管理的重要举措。

所有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均可申请办理“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

二、受理渠道1、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上海CA)在各区县设立了服务受理点,可以接受现场办理2、部分税务分局办事大厅和税务服务商也可以接受现场服务申请(具体地址见附件《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服务受理点》)3、可以登陆“法人一证通”门户网站在线办理。

三、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申请1、新设立纳税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携带下列材料至各服务受理点现场办理: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必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需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单位基本情况(变更)核定表(人保经办机构发放)复印件(加盖公章)可选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或汇缴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可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需《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申请授权书》(加盖公章)必需注:(1)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可在全市各委办局开通的网上应用中办理各项业务,建议在申请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时带全上述材料,否则由于缺少相关材料将导致无法办理相关部门的网上业务。

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沪信息办法[2002]3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沪信息办法[2002]34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数字认证管理,维护数字认证活动当事人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制订的上海电子商务近期发展目标和实施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持有人身份及其数字签章进行认证的行为和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经营数字认证业务,提供数字证书制作、签发、管理和数字签章识别、认证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认证机构签发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数字证书持有人身份和其他情况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签章,是指依附于数据电文的用以确认数据电文签署人的身份和数据电文完整性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公钥和私钥,是指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产生的密钥对,其中公钥用以制作数字证书和识别数字签章,私钥用以产生数字签章和解密公钥加密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认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在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认证机构的规划和管理,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负责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管理,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认证机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认证机构管理第五条(授权经营)本市数字认证业务实行政府授权经营制度。

取得市信息办和市国密办授权的认证机构可以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数字认证业务。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4.29
•【字号】沪经信安〔2015〕186号
•【施行日期】2015.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安〔2015〕186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最新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规范数字证书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对《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1. 导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证书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2. 数字证书的定义数字证书是一种以数字方式保存、传递和认证身份信息的工具。

它通过将个人或机构的身份信息和公钥绑定在一起,为身份验证和数据加密提供了支持。

3.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3.1 证书申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确保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者必须经过合法的认证机构进行身份验证,确保申请者的身份和公钥的真实性。

3.2 证书颁发认证机构根据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和公钥,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颁发相应的数字证书。

证书应包含申请者的姓名、身份证明信息、公钥及有效期等内容。

3.3 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的持有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不得将其转让、泄露或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证书持有者应及时维护和更新证书,确保其有效性。

4. 数字证书管理4.1 证书存储证书持有者应妥善保存数字证书,避免遗失或被他人盗取。

同时,应将数字证书导入安全的设备中,并设置有效的访问控制,防止未授权人员获取证书。

4.2 证书注销在数字证书过期、丢失、泄露或持有者身份发生变更等情况下,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注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3 证书监管上海市数字证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数字证书的监管,确保认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对于违反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制止措施。

5. 优化数字证书管理为了更好地推动数字证书的应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数字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流程,提高审核和认证的效率。

同时,可以加强数字证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数字证书的认知和使用率。

6. 结语《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数字证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规范。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附件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签名以及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不可抵赖性和完整性,保障系统交易安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之间采用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机制,使用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CFCA)发放的数字证书提供安全认证服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与客户之间所使用数字证书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字证书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建立注册中心(Registr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RA)。

RA与CFCA专线连接。

第四条RA是CFCA授权的证书注册审核机构,延伸了CFCA证书发放、管理的范围,负责对证书申请者的证书管理。

第五条证书管理操作内容包括证书申请、发放、撤销、补发、换发、冻结和解冻等操作。

第六条RA受理业务的时间与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一致。

第七条RA设置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按照机构设置证书管理员岗。

第八条RA的证书管理岗位人员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均需要申报一张数字证书。

RA实行“一人一证”,隶属于同一法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可共用数字证书。

第九条RA的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的数字证书存放在USBKey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数字证书存放在证书文件或者USBKey中。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时,应使用自身的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级节点在接收到业务时,应进行核签,核签不通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上海数字证书认证协卡助手用户手册

上海数字证书认证协卡助手用户手册

“协卡助手”客户端用户手册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14年6月目录1.简介 (1)2.对用户权限的要求 (1)3.软件安装与注册 (2)3.1未安装过“SHECA UniAgent”时安装“协卡助手” (2)3.2安装过“SHECA UniAgent”时安装“协卡助手” (4)3.3注册 (4)4.功能介绍 (6)4.1Ukey驱动集成 (6)4.2主界面 (7)4.3我的应用 (9)4.4Ukey管理 (13)4.5用户服务 (15)4.6系统检测 (16)4.7办事大厅 (16)4.8证书业务 (18)4.9设置 (18)5.软件卸载 (20)6.常见问题及解答 (21)附录:“一证通升级应用”使用介绍 (25)1.简介为了帮助用户更加方便地使用Ukey和数字证书,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曾向用户提供过一款名为“SHECA UniAgent”的数字证书辅助工具软件。

该软件集成了常见Ukey 的驱动程序,并提供查看证书内容、验证及修改Ukey访问口令的功能。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使用数字证书的领域不断扩展,用户对于数字证书辅助工具提出了更多的需求。

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开发了名为“协卡助手”的证书辅助工具软件,该软件可以被看作是“SHECA UniAgent”的升级版,提供了全新设计的用户界面和更加丰富的功能。

“协卡助手”客户端软件在不联网的情况下就能够使用,但是联网后该软件可以为用户提供种类更多的在线服务。

2.对用户权限的要求“协卡助手”客户端软件的正常运行要求使用者具有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管理员”权限,如果权限不足就会引发很多问题,请您在使用该软件之前先确认是否具有足够的权限。

在Windows XP中,如果当前用户属于Administrators组,但不是Administrator,在“协卡助手”软件中做操作时,有时会弹出如下图的提示框:此时为了能够继续正常操作,请将“保护我的计算机和数据不受未授权程序的活动影响”前面的勾选取消掉,改为如下图所示:然后点击“确定”按钮,或者使用Administrator账户来运行程序,否则程序执行将会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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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使用,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3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第十条(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 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单位需要使用2个及2个以上数字证书的,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4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一)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二)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是经公安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管理单位为公安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

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在职人民警察和部门,发放原则为“按需发放”。

第二章主管单位职责第五条证书采用部、省二级的分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部机关、直属机构和特别省份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信息通信部门负责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同内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信息通信部门在下属单位设立的证书注册中心和受理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证书受理、审核、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负有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的监管职责。

第三章证书申请与发放第十条证书申请与审核。

证书中请者如实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由所在本单位审批同意,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提交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

本单位负责审批申请者是否需要证书;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核准申请者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十一条证书更新。

证书持有者的工作部门、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审核内容同上),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更新。

第十二条证书停用与恢复。

半年以上不使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至V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证书时,再申请恢复。

根据需要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有权强行停用某张证书;但应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

必要时也可先停用,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证书撤销与收回。

不再具备使用证书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撤消,并必须将证书介质交回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十四条证书补发申报。

发现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报告,行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

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

第四章证书介质管理第十五条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

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七条证书使用完毕,证书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未经批准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由于证书介质丢失、私自借用、被盗等任何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证书持有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私自使用他人证书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安全案件和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办理证书撤销相关手续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管理制度个人数字身份认证是通过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

开发区在电子政务中导入个人数字身份认证,用于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证网络应用的安全性。

电子政务通过个人数字认证,使原先只能在内网上传输的信息通过外网传输,促进政府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办公,同时加强了配套服务机构的联系。

为了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数字认证保密管理,维护数字认证活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证书申请申请人范围:委机关单位各部门、进区各配套服务机构使用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个人电子证书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门户网站证书使用说明页面下载打印),持工作联系单和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申请表到管委会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委办领导审定后,信息中心向省个人数字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

第二条证书保管个人数字证书系保密物件,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若发现证书丢失或者损坏,应立即联系管委会信息中心说明原因,并持工作联系单按相关规定处理和补办申请手续,证书补办费用由各部门办公经费列支。

使用人员从开发区机关调离或退休,应按保密物件及时将数字证书上交管委会信息中心,证书未及时上交的部门,不得再申请新证书。

第三条法定撤销管委会信息中心在得知下列情形发生后,有权收回撤销其数字证书:(一)持证人员调离开发区机关;(二)数字证书中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管委会信息中心撤销数字证书后,会将其列入作废证书名单,并通知使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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