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附件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银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7日银发[2012]15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保证互联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传输安全,现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规程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报告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数字证书管理工作,并要求各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数字证书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附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附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的管理工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数字证书的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是数字证书的使用部门。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报告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反洗钱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时的电子身份标识。
集团公司银行票据、财务印章及网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票据、财务印章及网银管理办法集团公司银行票据、财务印章及网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票据、财务印章和网银管理,维护公司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银行票据、财务印章和网银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便捷、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和监控工作。
第二章银行票据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票据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应设立票据管理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票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票据管理部门应制定票据的使用、保管、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票据的领用、核实、使用、封存、销毁等环节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部门的要求操作,确保票据的安全和稳妥。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各单位的票据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非集团公司授权的人员禁止私自使用集团公司的票据,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财务印章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设立财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控制印章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印章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和印章损坏或丢失报废制度,并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按照财务印章管理部门的要求,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权限,确保印章的安全和稳妥。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部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禁止私自转让、出借或变更印章用途,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网银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服务能力的银行作为网银合作伙伴,建立稳定可靠的网银系统。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网银管理部门,负责网银账户的开设、管理和监控。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网银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网银账户管理制度,包括账户开立、权限管理、资金调拨及交易审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数字证书的管理,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使用数字证书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数字证书的申请、使用、保管、更换和回收等环节,保障数字证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数字证书的申请与发放第四条公司信息科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部门和个人申请数字证书,需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信息科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发放数字证书。
第三章数字证书的使用第七条数字证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政务系统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使用数字证书过程中,如发现证书密码泄露或证书被他人使用,应立即报告信息科。
第四章数字证书的保管第十条使用数字证书的人员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防止证书丢失或被盗。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如U盘、USB钥匙等)应置于安全的地方,防止他人非法获取。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的密码应定期更换,并确保密码的安全性。
第五章数字证书的更换与回收第十三条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或密码泄露,应立即报告信息科,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更换。
第十四条信息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重新为申请人发放数字证书。
第十五条数字证书到期或不再使用时,应向信息科申请回收,确保数字证书不被非法使用。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使用数字证书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因使用数字证书不当导致电子政务系统或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科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制度范文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范公司数字证书的申请、使用、维护和注销工作,保证公司数字证书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第二条公司数字证书主要用于加密通信、身份验证、数据完整性验证等安全通信和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发放给公司员工、系统管理员、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有权限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数字证书拥有者应当对所持有的数字证书和私钥进行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泄露、出借或者转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工作由公司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完成。
第二章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申请数字证书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公司正式录用并办理入职手续后,经过员工培训并熟悉公司网络安全规定的员工;(二)具备所需的工作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管理员、业务经理等;(三)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数字证书的申请流程如下:(一)员工向所在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员提出数字证书申请;(二)网络安全管理员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三)如果申请合规,网络安全管理员向证书颁发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四)证书颁发机构审核申请人信息,如果通过审核,颁发数字证书。
第七条数字证书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文件、邮件或其他安全通道进行。
第三章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数字证书拥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私钥,严禁私自泄露、出借或者转让。
第九条数字证书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具体的工作场景中,禁止将数字证书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非法用途。
第十条数字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数字证书;(二)合法性原则:只有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数字证书;(三)审慎性原则: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和权限;(四)保密性原则:不得将数字证书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拥有者在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按照规定方式进行数字证书的配置和安装;(二)正确处理数字证书的备份和恢复;(三)定期对数字证书进行检查和更新。
数字证书及电子密钥管理办法
《数字证书及电子密钥管理办法》摘要:证书制作,由使用科室或个人向医院信息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科主任及主管部门批准后递交到信息科,通过JLCA 制作证书,各使用科室和个人领取数字证书后,按照信息科要求进行操作,安装电子密钥驱动程序和证书链,安装成功后即可启用,同时须更改电子密钥的初始保护密码,收回的电子密钥最终汇总至信息科,由信息科负责处理数字证书及电子密钥管理办法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医院数字证书使用程序,严格数字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和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及本单位公章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三、内容(一)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及其电子密钥范围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医院数字签名认证系统(以下简称JLCA)签发的网上凭证,是为身份确实、资信可靠的个人、单位和服务器等在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安全电子事务处理等提供的一种身份认证。
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及其电子密钥包括在医院中代表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各自身份的单位员工证书,以及上述证书的存储介质电子密钥。
(二)数字证书的制作1、证书制作,由使用科室或个人向医院信息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科主任及主管部门批准后递交到信息科,通过JLCA制作证书。
2、使用者的更名、所在机构调整等情况需要更新数字证书,或发生原电子密钥丢失、损坏等情况需重新制作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的启用1、数字证书的启用,由医院信息科统一规定具体启用时间,各科室注意信息科发出正式启用数字证书登录和操作各应用系统的通知,到时各科室、部门人员使用证书进行安全登录、电子签名、加密等,保障其各应用系统使用安全。
2、各科室接到启用通知后,到信息科办理领取手续。
3、各使用科室和个人领取数字证书后,按照信息科要求进行操作,安装电子密钥驱动程序和证书链,安装成功后即可启用,同时须更改电子密钥的初始保护密码。
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财务公司身份认证数字证书及其载体购买、制作、用户绑定、权限管理、日常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一)证书即身份认证数字证书,是核心业务系统识别人员登录身份的凭证,证书具有使用有效期。
(二)U-Key 证书的载体,证书通过加密算法存储其中,可以保证证书不被复制。
(三)密码即U-Key密码,用户在登录核心系统及进行资金支付时必须输入。
(四)密码信封装载U-Key初始密码的信封,必须由最终用户亲自开启。
(五)解锁当密码连续错误输入五次,U-Key即被锁住,须持相关手续到信息技术部解锁。
(六)柜员登录核心业务系统的财务公司操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财务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确定证书实施方案。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负责核心业务系统及安全网关和验签服务器的技术实施及技术支持;负责证书及U-Key的购买;负责将证书导入U-key;负责U-Key初始密码的设定及密码信封制作;负责U-Key解锁;负责核心业务系统客户端证书相关技术支持。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财务公司柜员身份审核及权限分配。
第六条结算部负责成员单位U-Key申领、发放、权限设置、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以下操作流程均设经办岗和复合岗双人操作。
第三章财务公司柜员U-Key管理流程第八条申领柜员填写《陕煤化集团财务公司业务运营管理用户申请表》,经信息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确认后,信息技术部管理人员在核心系统中增加该用户。
第九条绑定柜员填写《陕煤化集团财务公司U-Key申领表》,经信息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确认后,信息技术部管理人员为该柜员绑定U-Key。
第十条权限分配及调整由申请部门填写《系统权限分配表》或《系统权限调整表》,明确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综合部进行系统职责管理和系统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解锁信息技术部接到综合管理部或其他业务部门《陕煤化集团财务公司U-Key解锁申请》,经审核无误后为指定柜员解锁。
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的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人员及相关部门,是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可靠:保障财务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三)高效便捷: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实现财务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数字化管理流程,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包括财务核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报表系统等。
第五条财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财务核算:实现财务凭证录入、审核、记账、结账、报表生成等功能。
(二)资金管理:实现资金收支、预算、计划、监控等功能。
(三)报表系统:实现各类财务报表的自动生成、分析、查询等功能。
(四)风险控制:实现财务风险预警、评估、控制等功能。
第六条财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技术要求:(一)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确保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二)采用模块化设计,便于系统扩展和维护。
(三)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财务人员职责第七条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财务信息系统操作,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财务工作。
第八条财务人员职责包括:(一)负责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报表编制等工作。
(二)按照公司规定,执行财务审批、支付、报销等手续。
(三)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四)配合审计、检查等工作,确保财务工作合规。
第四章财务安全管理第九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安全。
第十条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用户权限管理:明确用户权限,确保财务数据访问权限可控。
(二)数据加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数字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数字证书的申请、颁发、使用、更新、吊销、备份、恢复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数字证书的定义与分类数字证书是指在互联网通讯中标志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个数字认证,人们可以在网上用它来识别对方的身份。
按照用途和应用场景的不同,数字证书分为个人证书、企业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等。
个人证书用于标识个人身份,企业证书用于标识企业身份,服务器证书用于保障服务器的安全通信。
三、数字证书的申请(一)申请条件1、本单位员工、合作伙伴等具有合法的使用需求。
2、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申请资料。
(二)申请流程1、申请人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申请证书的类型和用途等。
2、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给数字证书管理部门。
3、数字证书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则将申请提交给证书颁发机构。
四、数字证书的颁发(一)证书颁发机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证书颁发机构颁发数字证书。
(二)颁发流程1、证书颁发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验证和审核。
2、审核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并将证书发送给申请人。
五、数字证书的使用(一)使用范围数字证书仅限于在本单位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用途。
(二)使用方式1、在进行需要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的业务操作时,应正确安装和使用数字证书。
2、按照相关的操作指南和安全规范使用数字证书,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数字证书的更新(一)更新条件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2、证书中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二)更新流程1、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或身份信息变更后,及时提出更新申请。
2、按照申请流程提交更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证书颁发机构颁发新的数字证书。
七、数字证书的吊销(一)吊销条件1、数字证书的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保证数字证书的安全、可靠、有效,促进数字化经济和网络安全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数字证书的管理第一节数字证书的获取和申请1. 申请单位(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单位;(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 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通过数字证书颁发机构网站或者专门服务平台提交申请;(2)申请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申请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3)数字证书颁发机构核实申请信息后,审核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
3. 申请内容和证书信息(1)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内容:①证书申请人的身份信息;②服务器等需要数字证书的实体信息;③证书的使用范围和用途;④授权证书生效时间和有效期;⑤其他有关申请条件和要求。
(2)颁发的数字证书应包含下列信息:①证书所对应的申请人身份信息;②证书所对应的服务器等实体信息;③证书的使用范围和用途;④授权证书生效时间和有效期;⑤其他具体的证书信息。
第二节数字证书的保存和使用1. 证书自查管理单位应通过网站或者专门服务平台自查证书的使用状态和有效期限。
2. 建立审批机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数字证书使用的审批机制,凡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部门和个人,应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3. 证书注销和撤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数字证书的注销和撤销机制,对已经使用过的数字证书应当在其有效期限内及时注销和撤销。
第三章数字证书的安全保管1. 建立数字证书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数字证书库,对所有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
2. 采取措施保证数字证书的安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数字证书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数字证书使用规定、制定防范操作失误和非法攻击的措施、制定安全备份机制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数字证书、冒用数字证书、篡改数字证书等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制度
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务公司的数字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制度适用于财务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财务主管、财务会计等。
第三条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推动财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四条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系统的规范使用、财务数据的安全保护、信息化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财务公司数字化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财务管理系统的规范使用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系统,包括财务软件、财务数据库等。
第七条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公司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财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每一项业务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录入系统。
第九条财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禁止擅自修改、删除数据。
第十条财务管理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财务数据的安全保护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等方面。
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进行定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各级人员的数据访问权限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加强系统漏洞的修补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四章信息化投入和人员培训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升级和更新。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信息化专业能力的人才。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意识和操作水平。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司财务文件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文件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财务文件的编制、审批、归档及保管等环节,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财务记录的部门和个人。
二、财务文件的分类与编号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文件分为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税务资料、审计报告等几大类。
每类文件应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检索和管理。
三、财务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财务文件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编制完成后,需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初步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最终审批。
四、财务文件的归档与保管经审批的财务文件应及时归档,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进行保管。
归档文件应分类存放,确保安全、防潮、防火、防虫蛀。
五、财务文件的查询与使用财务文件的查询和使用应遵循“按需索取”的原则,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阅。
对于外部查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财务文件的更新与销毁财务文件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更新,过时或作废的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信息安全。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务文件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财务文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公司能够确保财务文件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稳健运营提供坚实的基础。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数字版权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数字版权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数字版权的财务活动,包括版权购买、授权、销售、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数字版权财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各部门需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公司数字版权财务秩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数字版权财务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财务活动合规、高效。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数字版权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数字版权管理部门负责数字版权的购买、授权、销售等工作,与财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版权购买与授权第七条版权购买与授权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第八条版权购买与授权合同需经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公司利益。
第九条版权购买与授权的财务处理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和确认;(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核算。
第四章版权销售与结算第十条版权销售必须签订销售合同,明确销售价格、支付方式、结算时间等条款。
第十一条版权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实际销售金额进行计量;(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核算。
第十二条版权销售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确保资金回笼。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数字版权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定期对数字版权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数字证书服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证书服务活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数字证书服务,是指通过数字证书服务机构,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数字证书的签发、管理、使用、更新和撤销等服务。
第三条数字证书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二)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三)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防止数字证书被非法使用;(四)促进数字证书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数字证书服务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数字证书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第六条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数字证书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能力;(四)具备完善的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制度;(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四)设施、设备和技术能力证明;(五)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制度;(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备案后,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送数字证书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数字证书服务职责;(二)保障数字证书的安全性、可靠性;(三)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四)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确保数字证书的有效性;(五)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数字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第十条数字证书的签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不得伪造、篡改、盗用数字证书。
财务印章及密码管理制度
财务印章及密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印章及密码的管理,规范财务印章及密码的使用和保管,保证公司财务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员,包括会计、出纳、财务经理等。
第三条财务印章及密码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财务印章及密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财务印章及密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财务信息不泄露。
第六条公司财务印章及密码的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财务印章及密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在财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财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报公司领导层批准。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管理第九条公司财务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其他特定用途的印章。
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其他特定用途的印章由指定人员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十条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核准,使用目的必须明确,用途必须合法。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文书上进行,不得私自更改印章格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及时登记,包括使用日期、使用目的、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在情况复杂或金额较大时,须经有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财务印章的使用一经发现异常情况,财务部门负责人有权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处理。
第三章密码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财务密码包括电脑登陆密码、财务软件密码、银行网银密码等。
第十六条财务密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谁知道,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严禁将个人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十七条财务密码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包括密码长度、字母数字组合、定期更改等。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 3 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第十条 (数字证书的更新, 挂失, 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 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单位需要使用 2 个及 2 个以上数字证书的, 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 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4 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 (一) 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二) 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 ,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 ,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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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集团财务
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电投集团财务(以下简称公司)数字证书使用,保障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安全,规避数字证书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领、使用、更新、冻结、解冻、撤消、补办等具体要求,适用于领取数字证书的公司及成员单位的所有用户。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经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用户编码、、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USBKey)中使用保管。
第四条数字证书管理遵循“专人专用,按需发放,用毕交回”原则,按照“谁持有谁负责,谁申请谁监管”的原则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数字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数字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结算业务部负责保管空白USBKey。
第六条数字证书是登录和操作资金管理系统有效身份识别的依据,是记载信息、区分责任的重要凭据。
领取数字证书的成员单位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负有监管职责,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将其转借他人,因证书丢失或转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成员单位承担。
第三章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第七条数字证书申请类型包括数字证书的申领、更新、冻结、解冻、撤销及补办等。
第八条成员单位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由申请人填写《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成员单位申请表》(附件1),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财务公司办理。
财务公司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由申请人填写《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分管副总签字后,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审核完成后由综合管理部提交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须填明申请类型。
第四章数字证书的申领
第十条首次使用数字证书需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制作和发放
(一)综合管理部依据批准的数字证书申请表复印件向结算业务部申请空白USBKey;
(二)综合管理部按照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审批意见制作数字证书;
(三)申请人在《数字证书发放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USBKey;
(四)申请人领取数据证书后应立即按系统要求修改初始密码。
第五章数字证书的使用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密码应定期更换,防止泄露。
第十三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应保持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可靠,不应在有安全隐患的计算机上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数字证书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USBKey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五条数字证书损坏或者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公司进行冻结,同时向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对其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的任何操作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数字证书的更新
第十七条数字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
若需要继续使用则必须进行更新。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在数字证书到期前5个工作日提出更新申请。
第七章数字证书的冻结、解冻和撤销
第十八条遇到下列情形时,需要冻结数字证书:
(一)数字证书持有人提出冻结要求;
(二)数字证书申请部门提出冻结要求;
(三)财务公司综合管理部认定需要冻结;
(四)出现危及资金管理系统或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十九条遇到下列情形时,需要解冻数字证书:
(一)数字证书申请部门提出解冻要求;
(二)公司综合管理部认定需要解冻;
第二十条遇到下列情形时,需要撤销数字证书:
(一)数字证书丢失或损坏;
(二)数字证书信息发生更改;
(三)员工离职或其他原因终止对证书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若操作人员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违反了数字证书使用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有权撤销或冻结该数字证书。
第二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在原数字证书撤销后需重新使用数字证书时,按重新申领数字证书规定办理。
第八章数字证书补办
第二十三条数字证书丢失、损坏、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能使用时,如需继续使用证书须补办新数字证书。
第二十四条数字证书补办时需先到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缴纳50元工本费,凭收据到综合管理部进行补办。
第二十五条密码解锁及密码重置详见《电投集团财务信息系统密码管理办法》。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公司综合管理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投集团财务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成员单位申请表
年月日
2. 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财务公司各保留一份。
3. 申请单位必须遵守电投集团财务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4.申请材料电投集团财务和用户各留存一份以供查询。
电投集团财务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年月日
注:1.“申请类型”指申领、更新、冻结、解冻、撤销、补办。
2. 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财务公司各保留一份。
3. 申请单位必须遵守电投集团财务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4.申请材料电投集团财务和用户各留存一份以供查询。
电投集团财务数字证书发放登记表
附件4 成员单位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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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财务公司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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