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于样品是否算作销售的问题
销售货样品的的会计分录
销售货样品的的会计分录
销售货样品时的会计分录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货样品的出库,然后是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货样品出库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成本
贷:库存货物
这个分录体现了货样品离开库存,进入销售环节,同时也记录了出库时的成本。
接下来,在销售收入确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这个分录反映了销售货样品所产生的收入,并记录了应收账款的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在销售货样品时,会计分录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在销售货样品时发生了折扣或退货,会计分录会有所不同。
在折扣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折扣
贷:应收账款
这个分录反映了销售折扣所导致的收入减少,并相应减少了应收账款。
在退货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货物
贷:销售成本
这个分录反映了退货货样品重新进入库存,同时也减少了销售成本。
销售货样品的会计分录包括货样品出库和销售收入确认两个步骤,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会受到折扣和退货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分录能够准确记录货样品的流动和销售收入的发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
关于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的个人看法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性质,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赠送的样品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当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因此,所得税应当以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第二种是在赠送的样品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完全是为了广告宣传、推广活动而专门外购物品情况下,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因为纳税人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以进价作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即以进价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
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1. 介绍销售领用样品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向销售人员提供的产品样品。
销售人员可以使用这些样品展示给客户,以便促成销售。
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如何确认、计量和核算这些样品的成本和销售收入。
2. 确认销售领用样品销售领用样品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便跟踪和控制样品的使用情况。
通常,企业会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流程,要求销售人员在领用样品时填写领用单,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计量销售领用样品成本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计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确定样品的成本,并将其记录在会计凭证中。
一般来说,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计量:3.1. 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是指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成本来计量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成本结构,设定一个标准成本,用于计量样品的成本。
标准成本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适用于成本结构稳定的企业。
3.2. 实际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量销售领用样品的成本。
企业需要记录样品的实际采购成本、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将其作为样品的成本进行核算。
实际成本法的优点是准确性高,适用于成本结构波动较大的企业。
4. 核算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需要在会计上进行核算。
销售人员在使用样品促成销售后,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录在会计凭证中,并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和确认。
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核算:4.1. 实际销售收入法实际销售收入法是指根据实际销售金额来核算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
销售人员需要将实际销售金额记录在会计凭证中,并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确认和核算。
4.2. 标准销售收入法标准销售收入法是指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销售收入来核算销售领用样品的销售收入。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设定一个标准销售收入,用于核算样品的销售收入。
5. 会计凭证的处理销售领用样品的会计处理需要将相关的业务事项记录在会计凭证中。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和纳税义务。
在此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为客户提供样品时,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样品的性质。
样品通常是企业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
它们是为了展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点而提供给客户的,目的是让客户对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并最终购买或订购。
因此,样品并不是公司出售的真正产品或服务,它们只是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使用。
基于样品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需确认样品收入。
这是因为样品不属于实际的销售交易,而是用于促进销售和市场推广的一种策略。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该是与实际交易相关的。
样品的提供并不符合“实际交易”的定义,因为它们并没有导致现金流入企业或实质性的资产交换。
然而,作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样品的成本应计入企业成本。
尽管样品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在提供样品时产生的成本应该计入企业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包括直接与样品制作相关的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以及与样品提供相关的销售和市场费用。
第二,企业应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样品的提供是为了吸引客户,并促使他们购买产品或服务。
然而,过量的样品提供可能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策略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样品提供获得其他经济利益。
尽管样品本身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提供样品的过程可能带来其他经济利益,比如客户关系的建立和巩固,口碑的提升等。
这些经济利益可以反映在企业的整体经营表现中,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情况。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全面考虑这些经济利益的影响。
最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
尽管样品收入不需要确认,但根据当地税法规定,企业可能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说明样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对。
会计实务:问答:新生产的样品作为商品销售出去了该如何处理
问答:新生产的样品作为商品销售出去了该如何处理【问题】:原有研发支出已经全部费用化了,但是研发过程中小批量生产了一些样品,现在这些样品被作为商品销售了出去。
请问:这笔销售成本要不要计量?应该计多少?是否需要对已经费用化了的研发支出进行红冲?【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④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⑦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因此,研发过程中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处理。
也就是说,样品的销售成本已经作为研发支出入账了。
至于研发支出是否能够费用化,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公司假若有偿向客户供应样品,经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好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公司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类正常的销售行为,公司的会计办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但是在样品免费供应时,因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常常会因各样原由致使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办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要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怎样防患未然地躲避这些“小问题” 致使的狂风险呢?现从样品供应在会计和税务办理上存在的差别下手,就其改良方法睁开一些求实性的商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供应的会计办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予别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进一步要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对于公司处理财产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中规定,“公司将财产移送别人的以下情况,因财产全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立收入。
(1)用于市场推行或销售;(2)用于社交应酬;( 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派;(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变财产全部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 1997〕26 号《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办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切合销售建立的标志;公司不会因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添现金流量,也不会增添公司的营业利润。
所以,会计上不作销售办理,而按成本转账。
购买样品的会计处理
购买样品的会计处理
购买样品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确认购买样品的需求:首先,企业需要确定购买样品的需求,并明确样品的目的、规格、数量等信息。
2. 记录购买样品的交易:在购买样品时,企业应将其记录为一项资产,并按照适当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分类。
例如,如果样品是用于销售的,则应将其归类为“库存商品”。
如果样品是用于测试或评估的,则应将其归类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3. 确认购买样品的成本:购买样品时,企业应将其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运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4. 记录应付账款或支付款项:如果企业尚未支付购买样品的款项,则应将其记录为“应付账款”。
在支付款项后,应将其从“应付账款”账户中转出,并记录为“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5. 摊销或折旧购买样品:如果购买样品是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企业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其进行摊销或折旧。
摊销或折旧的方法应根据样品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确定。
总之,购买样品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重要的是要遵循适当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展览样品会计处理方法
展览样品会计处理方法我折腾了好久展览样品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算找到点门道。
一开始我是真懵啊,完全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我就想,展览样品嘛,不就是摆在那儿让人看的东西,这怎么会计处理啊?我最开始觉得,既然是样品,就不算正常销售的货物,那应该不用记账吧。
结果一试,嘿,错得离谱。
后来才知道,这是大错特错啊,不管是啥东西在公司账面上都得有个处理。
我后来又寻思呢,那把展览样品当作库存商品处理呗。
我就这么干了一段时间。
这个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样品本身也是商品嘛。
但是问题出来了,展览样品在展览过程中可能会有磨损啊,或者有一些损耗,跟正常存放的库存商品又不太一样。
比如说有一次展览,一批样品被很多人拿起来看,结果有几个小部件弄丢了,这就很麻烦。
按照库存商品处理,这损耗部分就很难准确记录。
我又试了个新方法,我想能不能把展览样品单独设一个账目呢?就像给它开个小灶一样。
我就把它当作一个特殊的资产分类。
这个方法可就比之前的好多了。
首先,这个账目里可以详细记录每个样品的来源、成本,然后在展览过程中的一些花费,像包装费啊运输费啊都可以记进去,当作这个展览样品资产价值的一部分。
要是样品有损坏了或者送给客户了,就从这个账目里扣除相应的价值。
就像一个小盒子,里面装着这个样品的所有故事,从出生到最后下场。
不过说实话呢,这个方法也有我不确定的地方,比如说对于那种长期展览,用了几年的样品,最后怎么确定它的剩余价值,这个我还在摸索呢。
要是你刚接触展览样品的会计处理呢,我的建议就是多看看公司的相关规定,看看有没有类似情况的指导原则。
而且千万不要小瞧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开销,都可能影响到最后的账目。
哪怕像每次展览搭架子的费用,要不要分摊到每个展览样品上,这些问题都得考虑清楚。
就像盖房子一样,一块砖一块砖都得放对地方,整个会计账目才不会塌。
我还发现一个很容易犯错的地方呢,就是在样品赠送的会计处理上。
有时候为了推广嘛,就会送一些样品出去。
我最开始就不知道是该直接当作成本扣除,还是当作一种营销费用。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分析会计实务中易混淆项目的会计处理
分析会计实务中易混淆项目的会计处理摘要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相似的概念和问题,如会计原始信息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制度的学习等,有些问题只有一字之差,但其表示内涵却截然不同,这些问题都对财务人员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何辨清这些概念,把握其会计处理,是众多会计人员,也是应试考生必须解决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文中对其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广大会计人员和考生有所帮助。
关键词会计实务易混淆项目会计处理会计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企业必不可缺的工作环节和组成部分。
当前,在企业中,会计部门的职责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会计信息的审查和处理,而是逐渐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可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会计部门的支持。
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会计实务中的易混淆项目也是困扰不少会计人员的难题,本文即就此展开分析。
一、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1.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含义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将自己持有处分权的合法资产资源赠予合法受赠人,使其在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即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的活动或行为。
从本质上说,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的“奉献”行为。
赠品促销是指企业在推广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将企业持有处分权的资产(通常是附加值有限的产品)随推广或售出的商品而无偿赠送的行为,如不少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采用“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赠品促销其实是一种销售策略和手段,其目的在于在以后的销售活动中售出更多产品。
2.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企业资产捐赠与赠品促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也要分别使用不同的手段。
(1)企业资产捐赠的账务处理对于企业资产捐赠的财务处理方式,会计准则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的资产捐赠行为不能以销售的形式出现,企业应依据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缴税费在企业营业支出外进行设定。
样品间展品的财税处理【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
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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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
2、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处理样品时,
如果低价处理,则应按售价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售价低于 成本,则应提供售价不公允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销售合同、经银行转账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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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入账证明、销售发票,以及低价处理的情况说明和管理层处理意见等),会 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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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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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0-2019.12.12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会计处理编辑本段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
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关于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的个人看法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性质,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赠送的样品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当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因此,所得税应当以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第二种是在赠送的样品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完全是为了广告宣传、推广活动而专门外购物品情况下,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因为纳税人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以进价作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即以进价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税收领域中,将某些行为或交易视为实际
销售货物而征税。
以下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 赠送,当企业将货物作为礼品或赠品赠送给客户或员工时,
税法可能会将这种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2. 赠送样品,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样品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这种行为涉及到货物的转移和使用。
3. 自用或私人使用,如果企业将货物用于自身或员工的私人使用,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并征税。
4. 转移用途,当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货物转为其他用途,例如作为礼品赠送或用于员工福利时,税法可能会将其视为销
售货物。
5. 资产转移,在企业内部,将货物从一个部门或子公司转移给
另一个部门或子公司,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6. 委托加工,当企业将原物料委托加工成成品并取回时,税法可能会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货物发生了所有权和实际控制的转移。
7. 资产出租,在某些情况下,将货物出租给他人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尤其是当租赁期限较长或租赁协议中包含购买选项时。
8. 虚拟销售,在电子商务或跨境交易中,一些虚拟货物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例如虚拟商品、服务或数字产品的交易。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税法对于这些情形的界定和征税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规操作。
出售样品会计处理方法
出售样品会计处理方法**《出售样品会计处理方法》**嘿,朋友!今天我要跟你唠唠出售样品的会计处理方法,这可是个很有用的小秘籍哦!首先呢,咱得搞清楚啥是出售样品。
简单说,就是把咱公司的一些产品拿出去卖,但是这卖的可不是大批大批的货,而是那么几个用来展示或者给客户尝尝鲜的“小家伙”。
第一步,咱得确定样品的成本。
这就好比你出门买菜,得先知道这菜进价多少吧?样品也一样,你得把生产或者采购这个样品花的钱算清楚。
比如说,生产一个样品,材料用了 50 块,人工花了 20 块,那这成本就是 70 块。
我跟你说,我有一次算成本,把小数点给弄错了,结果那账乱得呀,就像一团解不开的毛线球,费了好大劲才搞清楚!第二步,样品卖出去的时候,要确认收入。
这收入就是人家给你的钱嘛。
比如说,这个样品卖了 100 块,那这 100 块就是你的收入啦。
这时候要注意,得把相关的税费啥的也算清楚,别到时候被税务局找上门来,那可就麻烦大啦!第三步,结转成本。
啥叫结转成本呢?就好比你卖了个西瓜,西瓜进价 10 块,卖出去了 20 块,你得把那 10 块的成本从库存里减掉,这样才能算出真正赚了多少钱。
对于样品也是一样,把之前算好的 70 块成本从库存里转出去。
第四步,核算利润。
这利润就是收入减去成本减去各种费用之后剩下的钱。
比如说,卖这个样品收入 100 块,成本 70 块,其他费用 10 块,那利润就是 20 块。
这 20 块就是你实实在在赚到的钱啦。
我再给你举个好玩的例子。
比如说你是个卖蛋糕的,做了一个超级漂亮的小蛋糕当样品,成本花了 50 块。
有个客人一眼就看上了,非要买走,给了你 80 块。
那你先确定这 50 块的成本,然后收到 80 块确认收入,把 50 块的成本结转掉,最后一算,嘿,赚了 30 块,是不是很简单?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一定要记得把账记清楚,每一笔都不能马虎。
不然的话,就像我之前有一次,记错了一笔账,结果后面整个都乱套了,找了好几天才找出来问题在哪,简直头都大了!所以说,朋友,出售样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实不难,就是确定成本、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核算利润这几步。
视同销售的理解
视同销售的理解提到“视同销售”,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是一个很专业的财务术语,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些遥远。
但实际上,“视同销售”就像是一个会计上的小技巧,用来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记账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看似复杂,实则有趣的财务概念。
想象一下,你有一个小商店,平时卖水果赚点生活费。
有一天,你的邻居老王急需一箱苹果,但他手头紧,不能马上付钱。
于是你们商量好,他先拿走苹果,等月底再结账。
这时,虽然苹果还没有真正卖出,但为了准确记录商店的情况,你会怎么做呢?没错,这时候就可以用到“视同销售”的概念了。
“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按照销售处理的一种方法。
比如说,上述的例子中,虽然苹果还没有收到钱,但是已经离开了你的店铺,所以在会计账目上,你需要把它当作已经销售出去的商品来记录,这样可以确保你的库存和财务状况反映得更加准确。
除了上述例子之外,“视同销售”还会出现在很多其他场合。
比如,如果你是一家生产玩具的公司,你可能会有一些样品送给客户试用,虽然这些样品没有直接产生收入,但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通常也会按照“视同销售”来对待。
也就是说,这些样品的价值会被计算进公司的销售收入中,尽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销售发生。
再比如,公司可能会有一些产品用于员工福利或是作为礼物送给客户。
虽然这些都是为了促进关系而不是为了赚钱,但在会计处理上,也需要按照一定的价格来计算,这就涉及到“视同销售”的概念了。
总的来说,“视同销售”就像是给会计世界带来的一抹亮色,它让那些看似没有直接经济利益的行为也能被合理地记录和反映。
这样一来,公司的经营状况就能更加透明和准确,也能更好地遵守相关的财务规定。
所以,下次当你听到“视同销售”这个词时,不妨想一想,它其实就是在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
无论是为了准确记账,还是为了税务合规,它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希望这次简单的介绍能够让你对这个概念有更深的印象,并在未来的某个时刻,能用上这份知识。
将产(商)品作为样品使用应当视同销售
将产(商)品作为样品使用应当视同销售
纪宏群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它或者是从整批商品中抽取出来
作为对外展示模型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或者在大批量生产前根据商品设计而先行
由生产者制作、加工而成,并将生产出的样品标准作为买卖交易中商品的交付标准。
相关介绍样品作为商品品质的展示时,代表同类商品的普遍品质,包括商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组成、机械性能、外观造型、结构特征、色彩、大小、味觉等等。
【总页数】2页(P18-19)
【作者】纪宏群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之我见 [J], 李瑞兰
2.自产货物作为样品用于内部实验,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J], 李会计;
3.出租年限与房屋使用年限相当是否应当视同销售不动产 [J], 程绪岚;
4.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辨析 [J], 胡小凤
5.新的增值税与产(商)品销售利润的关系 [J], 侯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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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样品是否算作销售的问题
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有部分自产产品需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贵单位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增值税。
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
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