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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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指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会计准则,赠送样品的成本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认和核算。

赠送样品的成本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

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如制作费用、包装费用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

同时,间接费用也可以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赠送样品的成本应当在赠送时确认为费用,不得计入存货。

赠送样品不具备经济利益的可预期流入,因此不应当计入存货。

企业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成本确认相应的费用,并在利润表上体现。

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谨慎性原则。

在确认赠送样品的成本时,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低估成本、高估收入。

如果赠送样品的实际成本高于预计成本,应当及时调整,并在利润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公允性原则。

企业在确认赠送样品的成本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如果赠送样品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在利润表上体现损失。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规定了赠送样品的成本确认和核算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赠送样品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成本确
认为费用。

同时,企业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公允性原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这样既能满足企业的市场推广需求,又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空山清雨于2017-11-24 16:55 发布您好,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非报关快递出口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

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公司假若有偿向客户供应样品,经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好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公司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类正常的销售行为,公司的会计办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但是在样品免费供应时,因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常常会因各样原由致使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办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要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怎样防患未然地躲避这些“小问题” 致使的狂风险呢?现从样品供应在会计和税务办理上存在的差别下手,就其改良方法睁开一些求实性的商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供应的会计办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予别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进一步要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对于公司处理财产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中规定,“公司将财产移送别人的以下情况,因财产全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立收入。

(1)用于市场推行或销售;(2)用于社交应酬;( 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派;(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变财产全部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 1997〕26 号《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办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切合销售建立的标志;公司不会因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添现金流量,也不会增添公司的营业利润。

所以,会计上不作销售办理,而按成本转账。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一、引言赠送样品是企业常用的一种市场推广手段,通过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提供免费样品,以吸引他们购买更多产品或服务。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指在企业进行赠送样品活动时,应遵循的会计规定和原则,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1. 赠送样品的成本企业在赠送样品时,需要计算赠送样品的成本。

这些成本包括样品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运输成本等。

企业应将这些成本记录在赠送样品成本账户中,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2. 赠送样品的确认赠送样品不会直接带来现金流入,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赠送样品应当被视为企业的营销费用或市场推广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3. 赠送样品的核销赠送样品在赠送后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如被退回、被销毁、被买家收购等。

对于被退回的样品,企业应将其重新计入库存,并计入相应的赠送样品成本账户中。

对于被销毁的样品,企业应将其视为损失,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对于被买家收购的样品,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销。

三、赠送样品的会计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对赠送样品进行披露,以提供给利益相关者有关赠送样品活动的相关信息。

这些披露应包括赠送样品的成本、赠送样品的数量、赠送样品的用途等。

四、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重要性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遵循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准确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评估赠送样品活动的效果,为企业的市场推广策略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五、结论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企业在进行赠送样品活动时应遵循的会计规定和原则。

通过合理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准确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企业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市场推广策略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赠送样品会计准则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遵循,以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于样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于样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于样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对于样品的会计分录,分很多种情况处理。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样品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样品的会计分录做法1我们公司给客户寄样品100元,我们开了100元的发票,请问这个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呢,还有样品的成本怎么结转会计上的规定样品费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1.(如果你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100贷:库存商品 85.4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2.如果是小规模做: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100贷:库存商品 97.0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2样品的会计分录做法2公司购买样品怎样会计处理1、先进库存。

2、如果后来销售了,那就结转营业成本。

如果是用来展销、学习、或其他什么用途的`,那就转营业费用、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

样品的会计分录做法3销售给客户寄产品样品给客户的样品,计入销售费用,但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样品费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库存商品样品的会计分录做法4第一种,样品今后不用于销售的,仅作为销售此类商品的采购前期准备。

1、确认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样品费”即可。

2、确认费用与付款同时进行的,借方科目“销售费用-样品费”,贷方科目:银行存款即可。

3、如果确认费用与付款是分开进行的,确认费用时,贷方科目是“应付账款”,付款时,借方科目是“应付账款”,贷方科目即为“银行存款”。

第二种,样品今后用于销售的,1、应先办理收货入库手续,记入存货科目,2、销售时,存货成本转出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

3、付款分录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取决于你有没有前期的记账动作而已。

样品的会计分录做法5公司经常要购买样品寄给客户,有的能收回,有的收不回1、如里是收到免费样品,销售出去,是算营业外收入,还是主营业务收入?2、收不回的又应该怎么入账?1.收到赠送的样品,且无发票借:库存商品(按正常市场售价)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购买的样品借:库存商品贷:现金/银行样品的会计分录做法6公司发出的样品怎么入账应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首先,对于样品的账务处理。

样品通常是企业为了宣传、推广产品而提供给潜在客户或合作伙伴的产品。

对于样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库存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样品纳入库存管理体系中,记录样品数量、成本等信息。

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需要从库存中扣减相应的数量。

2.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样品的成本,对样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3.收入确认: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企业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确认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市场价值确认收入,一种是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收入确认。

其次,对于礼品的账务处理。

礼品一般是企业为了赠送给客户、供应商、员工等人员而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对于礼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礼品采购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礼品的采购纳入到采购流程中,记录采购数量、价格等信息。

同时,需要对礼品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对购买礼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如用于客户关系管理、员工奖励等。

2.礼品发放账务处理:企业需要记录礼品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给哪些人员、数量等信息。

同时,需要将礼品发放与相关的活动或事项进行挂钩,确保礼品发放符合企业的策略和目标。

3.礼品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礼品的成本,对礼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最后,无论是对于样品还是礼品,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例如,对于样品,企业可以建立样品发放审批程序,确保样品的发放符合企业的政策和规定;对于礼品,企业可以建立礼品发放的审计制度,确保礼品发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总之,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具体的设计和实施,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2022年02月2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朱晓东黄跃文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

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针对这项业务,A 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

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旬·37·□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杨焕云(聊城大学山东聊城252059)在商品品质比较复杂、描述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凭样品交易相对可信,所以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常被用到。

另外,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一些样品也有利于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等。

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样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笔者分别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要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类经济组织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

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视同销售”范畴。

从表面上看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在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销售费用的支付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而免费提供样品则能抵偿这种流出,是一种变相的经济利益流入或负债减少,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是指记录公司向客户发送样品的成本和收入的会计记录。

这通常涉及到两个账户:存货账户和销售收入账户。

我们记录公司存货的减少。

假设公司向客户送出了价值1000元的样品,该样品属于公司的存货,因此需要从存货账户中减少相应的金额。

我们将此金额记为借方。

我们记录与样品相关的收入。

当送出样品后,如果客户决定购买产品,公司将从客户收到货款。

这笔收入应该被记录到销售收入账户中。

我们将此金额记为贷方。

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账户 1000元
贷:销售收入账户 1000元
这样,会计记录就反映了公司送样品给客户所带来的成本和收入。

这个会计分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对送样品给客户的成本和收入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

通过这样的会计分录,公司可以了解到送样品给客户所带来的成本和收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同时,这也有助于公司进行成本控制和收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管理业务和做出决策。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它能够准确记录
公司的成本和收入,并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正确记录这些会计分录,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业务。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赠送样品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它规范了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记录方式,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应注意的事项。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赠送样品是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赠送样品可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

然而,赠送样品的成本也是企业需要承担的,因此准确记录和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将赠送样品的成本计入营业成本或销售费用中,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要保持准确的记录和及时的披露。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赠送样品的数量、成本和用途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如赠送样品的数量、价值和接收方等,以便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还强调了审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要注重经济实质,避免通过虚假赠送样品的方式来掩盖真实经济业务。

企业应该根据赠送样品的实际用途和目的来确定赠送样品的数量和价值,并将其按照合理的会计原则进行核算和报告。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还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

企业在赠送样品时要了解和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同时,企业还要了解和遵守税收规定,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以确保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和报告符合税法的要求。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赠送样品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范。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准确记录和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

同时,企业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以确保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合规、准确。

通过遵守赠送样品会计准则,企业可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赠送样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赠送样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赠送样品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1、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

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法⽐较独特,它们在表⾯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于市场推⼴或销售;(⼆)⽤于交际应酬;(三)⽤于职⼯奖励或福利;(四)⽤于股息分配;(五)⽤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因此,⼀般纳税⼈企业将⾃产产品作为样品⽆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公司内部QA部门领⽤检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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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将一些样品送给客户,请问如何会计处理?因运输人(企业职工上下班)而发生的运输,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
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根据此税收规定,因贵公司的运输费是因接受职工上下班而发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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