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关于样品是否算作销售的问题
关于样品是否算作销售的问题
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有部分自产产品需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贵单位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增值税。
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
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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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doc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 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 视同销售”。
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1)税收制度规定。
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 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 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 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 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 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上述税收制度规定, 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
在税收实务界, 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 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 计入应税所得。
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 不确认收入。
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 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 没有产生现金流量。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公司假若有偿向客户供应样品,经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好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公司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类正常的销售行为,公司的会计办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但是在样品免费供应时,因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常常会因各样原由致使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办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要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怎样防患未然地躲避这些“小问题” 致使的狂风险呢?现从样品供应在会计和税务办理上存在的差别下手,就其改良方法睁开一些求实性的商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供应的会计办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予别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进一步要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对于公司处理财产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中规定,“公司将财产移送别人的以下情况,因财产全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立收入。
(1)用于市场推行或销售;(2)用于社交应酬;( 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派;(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变财产全部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 1997〕26 号《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办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切合销售建立的标志;公司不会因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添现金流量,也不会增添公司的营业利润。
所以,会计上不作销售办理,而按成本转账。
关于样品提供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讨
果 有 偿 向客 户 提 供 样 品 .通 过 合 同 、 发 用 于 职 工 奖 励 或 福 利
( ) 用 于 股 息 费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等 一 应 纳 税 事 项 。 4
票 收 款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销 售 流 程 ,能 分 配 j ( )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 ( )其 他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在 申 报 表 中 第 5 6 实 现 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入 ,企 业 可 相 应 确 认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 用 途 。 ” 1 项 按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收 入 、结 转成 本 和 计算 损 益 ,对 于 这 种 正
试 用 或 是 提 供 给 代 理 商 用 作 展 示 和 市 管 理 部 门 、 非 生 产 性 机 构 、 捐 赠 、 赞 不 作 为 销 售 业 务 核 算 不 确 认 会 计 收 场 推 广 , 有 的 甚 或 还 会 给 工 商 部 门 用 于 助 集 资 、 广 告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奖 励 入 . 而 税 法 上 则 计 算 销 售 收 入 并 计 算
但 财会 字 [9 7 2 号 《 于 自 ] 9] 6 关 售 额 和 第 2 项 应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 常 的销 售 行 为 ,企 业 的会 计 处理 一 般 不会 产 自用 的产 品视 同销 售 如 何 进 行 会计 栏 数 据 内 调 增 纳 税 人 在 财 务 上 不 作 销 出 问题 。 然 而 在 样 品 免 费提 供 时 由 于 企 业 没 有 收 到款 项 ,没 有 现 实 的 经 济 利 益 流 入 .企 业 往 往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问 处 理 的 复 函 》 规 定 : “ 业 将 自 己 生 企 产 的产 品 用于 在 建 工 程 、管 理部 门 、 售 但 按 税 法 规 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
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2021-03-2402:36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来料加工企业的要紧原材料、大局部辅料,一般根基上由外商提供的,关于这局部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刻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
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比照拟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进、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能够了。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至于发生的加工、装配费用支出的核算,制度无明确,企业可自行增设有关科目,进行核算,如可设“来料加工装配费用〞科目,用以核算对来料进行加工、装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
如跨年度尚未完工的,其余额包含在会计报表的“存货〞工程中反映;完工结算时,将其余额转进“产品销售本钞票〞科目,取得的相应收进在“产品销售收进〞科目中核算。
(一)收进的核算首先,依据财政部1998年公布的收进确认原那么,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进。
因为现在商品所有权的要紧风险和酬劳差不多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操纵,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进已转进企业,相关的收进和本钞票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进应分不核算。
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开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
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进〞中核算,而兼营业务那么在“其他业务收进〞中核算。
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咨询题,比方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不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
外加工费收进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进那么要征税,要是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进,应在“营业外收进〞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截了当关系。
第三,境外托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进收进。
对外赠送自产产品,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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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赠送自产产品,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甲公司为促销产品,将自产成本价为15万元的食品作为样品对外赠送,假设这批产品的不含税正常售价为20万元。
该批自产产品对外赠送的行为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和会计处理?而甲公司生产并销售食品,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简化分析过程,仅以对外赠送行为主要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其余税种暂不考虑。
分析发现上述案例没有告知具体的赠送对象,笔者认为,甲公司为促销,将自产食品作为样品对外赠送,总体上存在两种赠送对象,一是外单位,二是个人。
外单位可能是现有客户单位,也可能是潜在客户单位。
个人可能是现有客户单位的个人,也可能是潜在客户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个人。
由于赠送对象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涉税处理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必须按照不同的赠送对象分别分析其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主要分3种情形。
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
将自制产品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客户购买数量划分的等级高低分别赠送一定比例或相应数量的产品。
该情况是甲公司以客户购买其产品为前提,对客户已购买本公司产品行为的一种饶让或奖励,本质上属于甲公司为促销产品采取的商业折扣行为,不属于赠送行为,因此,不需要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企业折扣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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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免费样品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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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免费样品如何账务处理
我是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财务人员。
今年,我公司参加了由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在上海举办的展览会,取得由其开具的内容为“代收FIC会费金额18400元”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份;由上海一家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帮助我公司搭建展台,取得由其开具的内容为“展台搭建费金额15700元”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一份;还有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收取的内容为“搭建管理费、施工用电费”上海服务业发票一张,金额900元。
上述费用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应如何列支?是否应计入“营业费用——展览费”?展览费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
另外,为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我公司通常会发小样给客户。
小样品种众多(近100种),每种数量极小,只有3克~5克。
得到认可的,我们再签单正式发货,样品费用一般不计,得不到认可的样品也不收费了。
发给一家客户的一批样品少则10元,多则50元,一年下来样品成本达万元左右。
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地税务机关要求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合理?
答:1.请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以上费用的性质。
例如,哪些是税法所称的会议费、行业会费、展览费等。
若属展览费,可以作为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问题: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解答:一.会计处理方法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二.税法关于样品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作样品是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用。
1.销售价格的确定⑴.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⑷.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发票开立要求:(1)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3)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所得税计算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每⽇⼀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偿赠送⾃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企业⾃产产品,⽆偿赠送给客户或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账务处理。
企业将⾃产商品作为职⼯福利、客户奖励、公关接待、⼴告宣传或是公益性捐赠,不同情形账务处理⽅式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尤其是执⾏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更需要结合⾃⼰的业务经营模式进⾏具体判断。
⼀、⾃产产品⽆偿赠送的账务处理⼀、新收⼊准则相关规定2017年7⽉5⽇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进⾏了修订。
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1)第1阶段:2018年1⽉1⽇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第2阶段:⾃2020年1⽉1⽇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开始施⾏;(3)第3阶段:⾃2021年1⽉1⽇起,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开始施⾏。
根据新收⼊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与⽀付(或承诺⽀付)客户对价⼆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致的⽅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基于不同⽬的的⽆偿赠送由于企业的赠送⾏为⽬的不同,我们应当考虑该赠送事项【是否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据此判断是应当直接计⼊销售费⽤还是应当调整收⼊和成本。
研发试制样品会计科目
研发试制样品会计科目
研发试制样品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而进行的实验性生产活动。
在会计上,研发试制样品涉及到多个科目。
首先,研发试制样品的成本会计科目包括研发费用、原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等。
这些费用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核算和确认。
研发费用通常被资本化,即作为资产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而原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等则会计入成本,计入损益表。
其次,研发试制样品的资金来源科目可能涉及到研发资金、科研经费、技术投入等科目。
这些资金来源科目需要与研发试制样品的成本科目相对应,以便全面核算研发活动的资金流动情况。
此外,研发试制样品可能还涉及到知识产权费用、专利费用等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可能会产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核算。
总的来说,研发试制样品涉及的会计科目比较复杂,需要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细致核算和确认,以确保研发活动的成本、资金来源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得到全面而准确的记录和反映。
样品间展品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样品间展品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一位来自广州名叫阿明的微信朋友提问:我公司做了一个样品间,里面有自己生产的货物,也有外购的货物。
外购的货物里有一些和自己的产品完全没有关联性的商品,仅仅是用作对外展示的。
很多商品时间放了三五年就完全没有销售价值。
请问这些商品如何做账,能不能在采购或生产改样品的时候就直接进费用,因为做存货后期可能永远无法出库,税务上有没有问题,请老师详细解答。
秦梁红财税工作室解答: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样品间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购进商品用作展示,会计如何处理?增值税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这都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也是财务人员容易混淆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更应该搞清楚在税收处理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2、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不论是自产还是购买的商品,如果用于样品间展示,则不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是指记录公司向客户发送样品的成本和收入的会计记录。
这通常涉及到两个账户:存货账户和销售收入账户。
我们记录公司存货的减少。
假设公司向客户送出了价值1000元的样品,该样品属于公司的存货,因此需要从存货账户中减少相应的金额。
我们将此金额记为借方。
我们记录与样品相关的收入。
当送出样品后,如果客户决定购买产品,公司将从客户收到货款。
这笔收入应该被记录到销售收入账户中。
我们将此金额记为贷方。
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账户 1000元
贷:销售收入账户 1000元
这样,会计记录就反映了公司送样品给客户所带来的成本和收入。
这个会计分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对送样品给客户的成本和收入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
通过这样的会计分录,公司可以了解到送样品给客户所带来的成本和收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同时,这也有助于公司进行成本控制和收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管理业务和做出决策。
送样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它能够准确记录
公司的成本和收入,并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正确记录这些会计分录,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业务。
企业购进产品样品怎么处理账务【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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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 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 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 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 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 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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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 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 ①②两种情况。
研发样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理财视耔研发样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魏厚寨摘要:企业研发中心在项目研发接近成功时总会或多或少地产生研发样品,这些样品有的用来验证研发项目的性能指标;有的免费提供客户,用以评价样品的价值;有的送交下一道工序,继续作为试验品进行研发。
这些经由研发部门生产出来的样品大部分在验证测试中损毁,仅有少部分作为样品展示,或者经由销售部门交给客户试用。
诸如以 上简单明了的业务却给企业财务人员留下了团团乱麻般财税处理。
由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公 告及通知等规定不同,具体针对性制度缺失,导致财务人员纷纷求助于互联网平台上的财税解答,而基于不同角度的答案都是需要商榷,这些不同答案的业务处理给众多企业造成诸多困扰。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基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从会计核算角度进行业务梳理,同时结合最新税法规定指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异同点,供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参考.关键词:研发样品;免费提供;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什么是研发样品研发样品,是指在研发活动过程中,通过设计、研发、试制 出来的符合设定目标的成品,其主要用来检验测试研发成果 是否符合要求,或免费送交客户进行客户端的检测或试验,或 陈列于试验室供研发不同阶段进行研究测试使用。
研发部产 出的成品与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具有使用目的不同,使用材料 不同,最终会计及税务处理手续也不相同研发样品与生产交 样或测试品以及销售供样有本质的区别,销售与生产交样一 般是指公司生产的标准品,提供给新客户选用,或者交给老客 户检测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品质及设计标准,作为生产批量 验收的标本使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I I月27日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应税交易第八条 所列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 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 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摘要】货物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货物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而赠送赠品是商家为了促销和推广产品而常常采用的一种营销策略,这两种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均容易混淆。
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并举例说明。
【关键词】捐赠;赠品;样品;视同销售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货物捐赠和发放赠品这两类业务,由于货物捐赠和赠品都是企业已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但是从表面上看又没有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会计实务中要区分这两类业务一直是一个难点,同时在税收管理中也难以对其进行定性确定。
下面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内容对这两类业务进行分析。
一、货物捐赠和赠品的概念《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中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的无偿赠送表明的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是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按捐赠的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
从捐赠的形式上看,可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本文我们只分析实物捐赠中的货物捐赠。
赠品通常随着商品促销和推广行为产生,是商家的一种营销策略,如“买n送m”、随货赠送以及先用样品等,它是企业一种追求更多商品附加值的日常交易行为。
赠品具有附加条件、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等方面特征,所以商家送出赠品是希望有所回报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无偿性。
既然货物捐赠和赠品有着不同的特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也存在着差异。
二、货物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属于企业的一项支出,但这项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且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费用,不进入生产经营费用的开支范围,在会计上将其作为一种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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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
根据上面几个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在申报纳税之时作相应调整,而不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据此在处理“视同销售”差异时要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后,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上则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两者差异通过期末调表不调账、以表代账的形式来达到统一。
具体到实务中,一般就是在样品业务发生之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再在期末按照税法处理视同销售业务的方法,调整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一应纳税事项。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申报表中第1项“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内调增纳税人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
在作上述纳税调整后,一笔提供样品业务的财税处理即告完成。
二、现行制度下的样品会计处理存在的不当之处
(一)不能客观直观地反映会计信息
客观、直观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既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起码要求,也是制度和准则的基本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明晰性原则就阐述为“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可现行财税制度下样品提供业务的处理并不直观。
首先,会计上将免费提供样品业务处理成从库存商品直接转入销售费用并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我们知道,库存商品这一会计科目的贷方主要用于结转产品销售成品,其一般对应的是主营业务成本会计科目,而将库存商品与销售费用的直接对应显然是不匹配的。
再者,企业发出和留存的样品成本结转和期末列报也很值得商榷:如果一次性摊入销售费用中去,会导致费用发生的不匹配;如果在发生时逐笔摊入费用,则期末留存的样品在报表上如何反映会成问题,此时的样品不能为企业带来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再列入资产类的存货项下了,列入其他项目更为不适。
最后,纳税调整时涉及调整的项目,只调整相关报表而不作具体的账务调整,调整后反映在会计报表上的信息也失之抽象,这些也会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
(二)造成税款流失
企业在向客户提供样品时,因为单笔数量较小,大多会选择快递公司运输,尤其是样品出口时,企业为了省去报关、核销等冗长的审批手续,往往会将出口样品交给国际快递公司来代办。
由于样品免费提供给客户,没有了发货、收款等流程和单据的控制,企业在财务处理上的自由度就相当大了。
实务中就有些企业采取少入库产成品的“办法”,在产品入库时就预留出一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成本为零,库存产品的数量减少自然会导致销售时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及附加税费的相应减少;还有些企业将视同销售业务作生产“领用”处理,样品成本以生产领料的方式进入产品中去,也造成了事实上的税收减少;更有甚者干脆体外循环,样品收入和发出根本不作账务处理,自己做一个简单的备查薄即可,如有些外贸公司就这样。
凡此种种之会计处理都很难查验,在一般的税务稽查时是很难发现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加大了企业纳税调整成本和企业财务人员工作量
对一个快速成长或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对外提供样品是相当频繁的,如果每一笔样品业务都要按视同销售业务在期末来逐笔调整,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将会非常繁琐,同时所得税的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也不胜其烦。
更为甚者,调表不调账的处理不仅会产生大量重复性工作,而且调整时也极易出错,从而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在“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下,财务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和压力,主观上可能并不愿意遵从这种繁琐的调整,而是选择进行一些所谓的“税收策划”来简化工作,这些都加大了纳税调整成本。
三、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样品提供在财税处理上存在的不足,在现有的框架下如何进行改进呢?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环境看,当会计政策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具体执行中一般都以税收法规为准,为此我们可借鉴增值税会计处理上“财税合一”的税法导向模式,即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来进行会计处理。
在这一模式下,企业会计处理既可满足财务会计的目标,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又可在税务处理上达到税收遵从,从而降低纳税成本。
在“财税合一”这一思路指导下,在免费提供样品业务发生时,笔者认为,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将流转税的附加税费一并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最后结转样品成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销售费用的支付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而提供样品则能抵顶这种流出,是一种变相的经济利益流入或负债减少,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
如果把上面的第一个会计分录一分为二,可能会看得更清楚: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可很好地“消弭”会计处理和税法要求之间的差异,省去期末大量的调整业务量,节约纳税调整成本;同时由于每笔业务在发生时即对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进行了纳税处理,期末在所得税的调整上也不必单独调整,相关损益会在企业的每期会计报表(利润表)上得到体现(利润表的格式完全可看成是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这一公式的展示),期末所得税的交纳一目了然,不会导致税款流失。
[2]佚名.关于样品提供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讨 .《环球市场信
息导报》
/zhengwu/html/?9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