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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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辽宁海事局辖区内摩托艇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海事局辖区内经营性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渔业、体育运动摩托艇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在辽宁海事局辖区内经营性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应当持有《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
第四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符合船员体验标准;
(四)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辽宁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机关。经辽宁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含营口海事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各自辖区内摩托艇驾驶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使用全国海船船员丁类适任证书,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签发。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适用航区;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八条适任证书和适用航区为:仅适用于距岸5海里以内的水域。
第九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对女性持有人,不得超过50周岁生日;男性持有人,不得超过55周岁生日。
第三章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条考试发证机关应提前1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十一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委托他人或公司在考试发证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委托他人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的,该公司应当向考试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12个月内体检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四)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五)初中及以上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六)考试发证机关认为应递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考试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要求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7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评估科目为:实际操作与游泳。
第十五条考试科目为:驾驶基础、轮机基础。
第十六条评估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2年内参加补评。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2年内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考试发证机关应自考试、评估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评估成绩。
第四章适任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
第十九条考试发证机关应自公布考试、评估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考试、评估成绩全部及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0个月的摩托艇实际任职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0个月的摩托艇实际任职服务资历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不少于10个月的摩托艇实际任职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的,应当参加并通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考试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合格,由考试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适任证书。
申请人委托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请的,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摩托艇系指载客人数小于12人,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0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的船艇。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原《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
附录
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
考核科目:驾驶基础
适用对象:摩托艇驾驶员
适任考试内容评价标准
一、基础常识1、船舶的基本概念2、船舶驾驶基础知识3、气象、水文的有关知识
4、基本的航道、航标常识了解基本概念
二、船舶避碰1、船舶号灯、号型2、船舶操纵声号3、机动船之间基本避让原则
4
、船舶遇难求救信号熟练掌握、运用
三、消防、救生常识1、消防、救生设备的种类、性能、保养及使用方法熟练掌握
、运用
四、法规常识
1、海上交通安全法
2、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3、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4、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登记条例
6、船舶检验的种类
7、摩托艇应具备的证书、证件及有效期
8、船舶安全检查
9、船舶防污染管理要求
10、驾驶员职责
11、航行日志的记载要求
12、辽宁海事局特殊天气条件下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适用)
了解基本知识掌握基本知识
熟练运用
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
考核科目:轮机基础
适用对象:摩托艇驾驶员
适任考试内容评价标准
一、船舶动力装置概念
1、动力装置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