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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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201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2.14

【实施日期】201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卫疾控〔2016〕4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综治办、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为确保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顺利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项工作已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内容,各区应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落实监护人责任的实施方案,切实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有效落实。

附件:1.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2.看护管理记录手册(样式)

3.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14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看护管理补贴的申领遵循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

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本地居住且接受本地管理。

第四条看护管理责任的认定及补贴发放按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共同居住地进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申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一式三份),阅读看护管理责任并签字确认。

1.本人及患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联系社区精防医生提供);

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残疾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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