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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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一、基本原则

1、社保办理原则:杭州市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办理相关手续;

2、社保费征缴:参照参保关系,实行“五险合征”政策,由所属地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核收。

3、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及各城区社险办地址:

4、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省级党、政、群机关、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省直属在杭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公积金事务的管理由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其他企事业单位公积金事务的管理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5、杭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机构地址:

6、“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可免交;

医疗困难救助资金:个人自愿交纳;

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根据企业收支比例实行浮动费率调整。(公司目前为0.4%)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值为上年度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

7、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在就业的人员,以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

缴费上限、下限: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下限为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社会保险中“工资”是指职工工资总额的概念,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省平工资: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数据确定,2004年为18689元,2005年20113元,2006年为22070元, 2007年省平工资为24603元。

二、“五险一金”各项日常操作

(一)、社保缴费基数变更

1、企业缴费基数

●由所属社保部门根据当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20%进行核收;

●每年底(12月末至1月初),由地税部门召开“年度汇算清缴”会议,对企业当年度社保

费用征缴情况进行核查,实行多退少补工作。

●由于目前杭州市实行“逐月申报”企业当月应发工资额,故年底清算,相差不会太大。

2、职工缴费基数

新员工:参保基数按申报参保手续时所填报数据,按8%进行核收;自然年度内不进行变更。老员工:每年底(12月底),社保部门下发《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填报表,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进行填报。

次年1月至6月职工个人社保费基数,暂按上年度12月份的缴费基数预收。次年7

月份启用次年缴费基数的同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基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二)、社保参保事项日常办理

1、事项:企业参保人员增加、减少、参保信息变更、退休(职)审批、生育、工伤、失业等

事项申报、办理。

2、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

3、提供资料:参保情况变更申报表(增加、减少、变更、审批等相应表格);

首次参保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人员补缴情况,需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补交月份工资表、财

务支付凭证等。

4、受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社保部门分别受理。

5、办理结果: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即可受理。

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

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

由于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双方缴费基数为同一基数,故其基数变更不区分企业及职工。

1、办理程序:每年底(12月底至1月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下发《年度公积金缴存情况

调整通知》,并由企业填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上

报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企业上报的《调整清册》,于每年6月31日前,对企业职

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完成调整。

2、调整结果:次年1月至6月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的缴费基数核收;次年7

月份启动新填报缴费基数,在自然年度不进行多退少补。

注:杭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数调整周期按自然年度核算,与省公积金略有差别。

(四)公积金缴存事项日常办理

1、事项:公积金提取、缴存人员增加及减少、公积金贷款审批等相关事项;

2、办理时间:公积金支取:每月6日至25日(法定工作日);

除公积金支取外其他事项:每月10日至25日(法定工作日)。

3、办理结果: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即可受理。

每月受理期内办理事项,均为当月结算期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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