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设立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 的指导 意见 》 旨在 完善上 市公 司治 理 结构 . , 维护 中 小股 东的利益 。独 立董事 制度 能否 真 正起 作 用 . 关键在 于独 立董 事 制
度 是否健全 。
关键词 : 市公 司 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 上 中 图 分 类 号 : 8 0 9 F 3 .l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4 1 ( 0 2 l 10 9 4 2 0 )0一l9—0 l 2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存 在 的 缺 陷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 . 是指 由所有者 、 事会 和高级执 行人 员 即高级 董 经理 三者组 成的一种 组织 结构 。现 代公 司制 的核心 是 公司 治理 结构 . 其关键 是要形成各负其责 、 协调运转 、 有效 制衡 的公 司治理 体制 。我 国 进行企业制 度创新 . 国有企 业进 行股 份制 改造 并推 荐上 市 的初 衷就 对 是要建立 这种权 利有效制衡 的公 司治理结 构 。目前 这种 治理 结构 的框 架 已经形 成 . 但存在着很多缺 陷 , 约着 这种结构 的 高效运 行。这些 缺 制 陷 主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1 国有 资产所 有者“ . 缺位 ” 由此产生 的“ 理问题 ” 国有企业 经 和 代 过股份制改造 , 建立起 了资本 多元化 的公 司制 . 它对 各投 资主体 的 产权 关系进行 了清晰界定 , 国有 资产 所有 者“ 位 ” 问题并 未 解决 国 但 缺 的 有股的所 有者仍然 是全民 . 上市公 司的经营 者只是 国有 资产 的代表 , 并 不是真正的所有者 , 目前从制 度上 缺乏 对 代理 人行 为的约 束 和 监控 而 机制 , 因此存在着严 重的 “ 代理 问题 ” 。一 方 面代理 人不可 能像经 营 自 己的资产那样 , 尽心尽 力地去经营 国有 资产 ; 另一方 面代理 人往 往利 用 手中的权利进行损公肥 私的行为。 2 作为上市公 司代理 人的经营者缺 乏有效 的约 束枧 划。在现 代 法 . 人治理结 构理论中 . 经营者 的 约束 与压 力主要 来 自于 资本 市场 和 企 对 业 家市场 两个方面 。而在我 国 , 资本市场 的价格 发现功 能还 很不 完善 : 同时, 企业家市场也未能有效 建立 , 这使得 两种约 束机制 均 不能发挥 应 有 的作用 。由于缺乏有 效 的约 束 机制 , 国的上 市公 司尤 其 足陶有 股 我 控股的上市公 司, 其经营 者行 为 的 自由度 和随意 性远 远超 过其 他性 质 的公 司 与企业 . 效经营 、 策失误 、 用募集 资 金等 不 良公 司行 为 比 低 决 滥 比皆是 . 严重 损害了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3 股 权 结 构 畸 形 。 我 国 的 上 市 公 司大 约 有 8 % 以 上 是 由 J 企 . 5 有 股份制改造形成 的. 这些 上市公 司 中. 有股 的 比重 f 在 二 国 到 J 4 ’5 %以 上 ,一股独大” “ 的问题很严重 。从严格 意义上 讲 , 这些 卜市 公 司并非 真 正的股份制公司 。在 西方 发达 国家成 熟 的股 市上 , 由于 』 市公 司的 规 模普遍很 大 , 其股 权相 当分散 , 一 股 东的 持 股 比例 很 少有 能 超过 第 大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股市中权威的代表,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对于整个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使得其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证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中不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重大利益冲突的董事。
与执行董事和内部董事不同,独立董事具有更加独立客观的角度,能够为公司提供中立的决策建议,维护股东利益,降低公司风险。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加强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员,能够有效监督公司行为,避免公司高管滥用权力、违规行为等。
独立董事在决策中能够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减少内部人员的偏见和利益冲突,确保公司的决策更加客观、合理。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独立董事具有更加独立的地位和职责,能够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独立董事能够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确保公司决策的公开透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再次,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独立董事在决策中能够对公司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监控,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独立董事能够通过全面独立的客观视角,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公司的风险,避免公司经营或投资决策中的疏忽和错误。
最后,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升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形象。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向内部员工和外界展示公司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的决心和能力。
这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士气,更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赢得市场的认可,提高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高公司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能够为公司提供独立客观的决策建议,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形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https://img.taocdn.com/s3/m/35376b6433687e21af45a999.png)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生效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4 第一节股东权利 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4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的选任 5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5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5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6 第五节独立董事 6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7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7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8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8 第二节绩效与履职评价8 第三节薪酬与激励9 第六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9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9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9 第三节关联交易10 第七章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10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11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1 第十章附则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则
以下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则:
法定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比例和职责。
独立性标准:独立董事通常应符合一定的独立性标准,例如不能与公司或其关联方有重大的商业利益关系,不能是公司的雇员或关联方的雇员。
任职期限: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通常较短,以确保其独立性和新鲜视角。
在一些地区,独立董事可能不能连任或者需要中间有一段时间的间隔。
独立董事会: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会,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审查公司决策、监督管理层,并保护股东利益。
薪酬: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通常设计得更加独立,以防止其受到公司内部人员的操控。
信息获取:独立董事有权力获取公司的所有信息,以便能够履行其监督和决策职责。
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要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公司决策的审查、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在必要时向股东提供解释和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学习解读202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课件(讲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我会立足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实际,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和做法,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第一部分:《独董办法》的立法背景2001年,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
2023年,我会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按照《意见》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完善独立董事相关配套规则,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第二部分:《独董办法》的主要内容《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总则一是明确独立董事定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证监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各上市公司: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从制度产生背景谈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从制度产生背景谈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全球公司治理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中国为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外部治理机制扭曲等治理问题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文章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开始阐述,特别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和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独立董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独立性不足、机构不健全和人数占比少等问题,提出了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应侧重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强制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或采取累计投票制、引入独立董事保险制度的建议。
标签: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背景建议中国证券市场创建为国有企业改制脱困做出了许多贡献,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股独大现象严重。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乏适当的权力制衡机制。
二是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经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董事会、监事会本应拥有的权力却被架空,最终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
三是外部治理机制(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中介机构)还不成熟甚至被严重扭曲。
中国证监会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然而,移植于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是否能够发挥出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够解决或者至少是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文章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独立董事源于非执行董事或者是称为外部董事,是相对于英美国家一元制治理模式下的执行董事而言的。
早期的股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或大股东手中。
大股东集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以及包括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任免在内的各个重大事项。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大股东由于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限制,无法再胜任经营者的角色,于是股东趋向于将公司的经营事物交给董事会管理。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十多年,对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冲突、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不科学、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务的法律保障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健全完善。
标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指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成员。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确立。
此后,我国又先后颁布系列政策法规,对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企业微观主体角度层面来说,改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进一步健全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途径,笔者拟结合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情况,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出现独立董事不独立,出现所谓的“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等现象,独立董事没有起到应有的制衡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独立董事不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证。
但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难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表现在:一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方面,《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但是对于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则没有限制,同时,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等并没有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先,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需要明确。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控制
关系,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和提出独立意见的董事。
他们应该具备法律、经济、金融、会计、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审查和评价公司的
决策和管理,并提出独立意见。
其次,选择独立董事的程序和条件应该合理。
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应
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以及独立董事的经验、能力和独立性
进行评估和选择。
并且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独
立董事的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独立董事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应
该独立行使决策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该享有适当的报酬
和福利,以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的发挥。
第四,独立董事应该接受培训和评价。
公司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应该进行定期的评价,评估
独立董事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最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应该得到重视。
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
业绩评估、荣誉称号等方式,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激励,以提高他们的积
极性和工作效率。
总之,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障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选任程序和条件、独立董事的权益和责任、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以及独立董事的激励
机制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9264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62.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国2001年8月正式颁布并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在正式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6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暴露出很多问题。
如何顺利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有机衔接,克服“水土不服”等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当前我国必须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众所周知,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
但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与质疑,体现在:1、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导致其不独立。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候选人,经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产生。
在推荐、任命、续聘和罢免各个环节,无不体现大股东的意志。
独立董事成了大股东操纵下的产物,自然也就难以保持独立性。
一旦独立董事不顺从大股东或者大股东的代表——公司董事会,将会自身难保。
无奈之下只能人云亦云,不能对公司真正发表独立意见,最多是保持沉默。
2、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其支付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难以独立。
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际支付大多由经理层负责。
经理层掌握着独立董事薪酬的予夺大权。
现实中不乏上市公司故意拖欠他们所不满意的独立董事的津贴,甚至连独立董事履行职务的差旅费也长时间不予报销,使得独立董事如果要保持独立性就要付出代价。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
我国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从法律上予以了物质方面的肯定,但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足:一是津贴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薪酬结构单一、缺乏激励效果;三是缺乏相关的声誉机制;四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7•【文号】证监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规定如下: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的要求,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二)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四)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五)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六)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都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监管压力。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公司违规操作、虚报财务数据等问题,导致了公众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担忧。
针对这一问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成为了广泛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背景、作用、实践等方面来探讨该制度。
一、定义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个部分,指派一定数量的董事具备独立性,在公司治理中行使独立监督职能和提出关键决策建议。
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不同,他们不仅仅是执行公司的决策和规划,也是按照他们个人的职责实现公司治理的“第三方”,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必要而适度的审查,提供反馈和监视等关键功能。
二、历史背景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
从那时起,公司治理的问题就受到广泛的关注。
在随后的几十年间,独立董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采用。
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得到了大规模的飞跃,日本在90年代中期、韩国和中国在本世纪初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1.有效开展公司对内对外的沟通:公司独立董事的介入为公司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可以加速公司内部信息交流,进一步增强公司对外的透明度。
独立董事在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提供建议和问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通过独立董事的审查、反馈和监视等关键功能,可以有效地监控公司高管的行为,避免他们在公司运营中进行不正当的行为或欺诈行为。
3.保障公司治理的公正性: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监管者”,他们不受其他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更加具有公正性。
他们的介入使得公司做出的决策不会被公司的利益所左右。
四、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案例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实践。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规定和制度不完全一样。
例如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强制实施的,全部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与大股东或潜在大股东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极大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对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制方面加以研究,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以更好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与原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资产重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关联交易。
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关联方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时,往往与上市公司进行不等价交换。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
1.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重要手段资产重组具有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多重效应,上市公司在重组当期必定会涉及大量劣质资产的处置以取得优质资产,或者实行两者之间的置换,所有这些,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等价原则进行,在重组当期并不能获得大量的资产处置收益,相反,而是会产生较大的资产处置损失。
然而,在我国许多业绩较差难以达到增发新股条件或连续亏损、已经被“ST”面临“摘牌”的上市公司却可以利用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而获得巨额的资产重组收益,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成为这些公司扭亏的“良方”,成为这些公司实现扭亏的最主要的利润来源。
2.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谋求非法超额收益的主要工具目前某些民营企业或其他非公有制企业重组上市公司的根本动机不纯,他们热衷于花费较大的成本去收购一家连年亏损或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甚至于在重组完成后,愿意以自己昂贵的优质资产换取廉价的劣质资产,其目的就是尽快提高其控股上市公司的收益,取得增发股票的资格,从投资者手中取得廉价资金(圈钱),而当募集资金、配股资金等收到后,控股股东这时则变得异常无情,要求上市公司以大局为重,让其随时调动资金,这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6•【文号】证监发[2001]102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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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
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