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际海事服务是以船舶为服务对象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各类专业服务,是现代海洋服务的重要业态。
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对于打造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促进海事要素和海事产业集聚,提升航运和海员服务保障能力,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经济发展,实施国家“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目标充分依托舟山特殊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海洋产业基础以“服务船舶”、“服务江海”为主要内容,以保税燃油供应为核心,拓展外轮配套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特色航运交易、船舶及大型配套设备融资租赁和海事衍生服务,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事服务区”。
在保税燃油供应、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税交易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到2017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250万吨,供应量保持全国各港口前三位,外轮供应货值4.5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45亿元。
到2020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600万吨,占全国供应量一半左右,外轮供应货值8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60亿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全力做大保税燃油供应1.加快保税燃油供应企业集聚。
突破保税燃油供应资质限制,新增3-5家有保税燃油供应资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舟山综保区优势范文
舟山综保区优势范文舟山综合保税区位于中国浙江省舟山市,是中国大陆沿海地区最年轻的综合保税区,成立于2024年。
舟山综合保税区在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政策优势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舟山综合保税区的区位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地理位置优越:舟山综合保税区位于中国浙江省,地理位置优越,毗邻上海,距离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宁波港仅100多公里,是连接内河与世界最有利的水运接驳点之一、同时,舟山港是我国最大的石油贸易港口之一,可直接从中东进口原油直接供应内地市场。
二、海岛资源丰富:舟山地区由舟山本岛、大洋山群岛和200多个小岛组成,拥有丰富的海岛资源。
这些海岛资源在综合保税区政策支持下,可以开发利用为各类产业提供基地和支持。
三、港口交通便利:舟山港是中国最大的岛港,也是我国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口和中国石油贸易港口之一、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超过300万标准箱,连续多年居中国前列。
舟山港还规划有航空货运基地,将更好地满足国内外国际贸易和物流需求。
舟山综合保税区的产业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区位条件优势:舟山综合保税区位置得天独厚,毗邻上海,可以享受到上海供应链和市场的红利,非常适合外资企业的落地和发展。
二、专业化水平高:舟山综合保税区以石化、医药、化妆品、进出口贸易等专业化产业为重点发展方向,引进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特别是舟山石化产业聚集区,有大量的炼油、石化等企业,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三、人才优势明显:舟山拥有高等院校众多,人才资源丰富。
舟山农林学院、舟山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为舟山综合保税区的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
舟山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主要包括:一、自贸政策支持:舟山综合保税区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包括进口免税、增值税退税、海关监管便利等政策。
这些政策使得舟山综保区成为了吸引外资的热门地区,促进了舟山地区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
二、税收优惠政策:舟山综合保税区享受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20页/共25页
2024/2/18
19
综合保税区验收
直属海关预验收 海关总署率国家相关部委正式验收 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
第21页/共25页
2024/2/18
20
主要功能
• 按照准自由港的模式,主要拓展五大功能。 • 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
目的港。 • 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
陕西西安 综合保税区
2011/2/14
——
——
备注 已验收
—— 已验收 已验收
——
—— —— ——
第7页/共25页
2024/2/18
6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设立综合保税区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 的条件:
➢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如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符合国家《促 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中原经济区规划》,潍坊综合保税区符 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
➢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5家综合保税区获得国务院批准,还有近20 份申请已由各省、自治区政府上报国务院并已批转至海关总署受 理。除此之外,国家还已批准设立了14家保税港区。
第3页/共25页
2024/2/18
2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可以归结为:进口保 税,出口退税,区内自由:
工环节增值税。
•
10、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
料件的比例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11、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
12、保税港区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精品推荐】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精品推荐】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我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卓越管理智库精心制作,多年企业咨询,精品管理word模板,值得您下载拥有!2019年1月摘要陕西航空产业综合保税区是结合我省省情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特殊经济区域。
综合保税区给国家在航天类物品的开发与创设、实验集散地的建立、世界级航空商品的再生制作重点建设、进一步增强外贸合作、加强我国与世界经济的互通有无等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对综合保税区构成了挑战,以及由于综合保税区自身存在着弊端和问题,导致了综合保税区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必须增强政府服务功能破解综合保税区发展难题,实现陕西航空产业综合保税区协调持续发展。
关键词:综合保税区;政府;服务;功能;研究AbstractThe Shaanxi aviation industry 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is a special economic area of our province. The 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our national aviation high technology research, design and test center,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aviation products manufacturing center, expanding foreign trade with two domestic and foreign market etc…For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ment of the world economy, bring lots of challenges to the 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as well as the 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has its own shortcomings and problems, caus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is restricted, we must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 service function to crack the development problems of the comprehensivebonded zone, to mainta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haanxi aviation industry 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Key words: 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The government; Service; Function;research目录摘要........................................................................................................................... ................ - 4 -ABSTRACT ................................................................................................. ..................................... - 5 -第一章:绪论 .......................................................................................................................... ........ - 8 -1.1研究背景 ....................................................................................................................... - 8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 - 9 -1.2.1研究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舟政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5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杭州海关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延伸到宁波、南京、上海关区开展直供业务。
本办法所指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国际航线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本办法所指保税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指跨关区直供是指供油企业将保税油跨关区直接供应到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业务。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2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船舶工业是我市的主导产业,有良好的发展基础。
在当前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形势下,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船舶工业稳定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国家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坚持有保有压、扶优扶强原则,以每年度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类、B类修造船企业中的重点企业为扶持对象,推动船舶工业转型升级。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合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同时,根据企业需要和申请可制订出台“一企一策”。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2017—2019年,根据船舶企业当年净上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额度,对A类造船企业中的重点帮扶企业予以全额奖励;对B类造船企业和A、B类修船企业中的重点帮扶企业予以全额的50%奖励。
A、B类船舶修造企业中需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兑现奖励。
对A、B类船舶修造企业,根据企业当年缴纳“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额度给予50%奖励(上年缴纳“两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予享受)。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保障对重点船舶企业现有的信贷规模,确保对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争取对列入“造船白名单”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授信政策,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扩大利用外币贷款比例,在贷款展期、续贷、基准利率计息、延长付息周期等方面给予支持。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未来建设的对策建议
2 协 调发展 空港联 动 , 充分发挥 综合 优 势
舟 山港综合保税 区位 于舟 山市 区与上 海交汇 情况 , 围绕主导产业 , 力争在 功能 、 政策、 机制 等方 处, 是 舟 山与上海之 间往来最便捷 的监 管区域 。 舟 面有所创新 、有所突破 ,走 出一条适合舟 山发 展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创 新 发 展 之 路 。 山港综合保税 区的作业成本低 于上海 ,可利用 上 的 、 海 物 流 业 发 达 的 优 势 ,快 速 地 将 本 地 货 物 送 达 全
山群 岛新 区 建 设 的先 行 区 。
造 成 的损失 , 实现舟 山港综合保税 区 的可持续 发
展。
1 合 理确 立 开发 定位 , 加 快形成 产业特 色
舟 山港综合保税 区的设立 ,不能仅关 注其 给 地方政府带来 多少 经济效益 ,更要关 注其在对外
舟 山港 综 合 保 税 区 已经 有 充 足 的 岸 线 储 备 和 贸易 中发挥 的特殊作用 。 因此 , 应紧 紧围绕规划定
“
一
区两 片” 而实为 “ 两 区” , 运营成本较高 。另外 , 持 续 增 长 的重 要 前 提 ,也 是 贯 彻 执 行 国家 建 设 资
根据 我国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的承诺 , 2 0 0 2 年1 月1 源 节 约 型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战 略 目标 、实 现 港 口
【 关键词 】 舟山港; 综合保税 区; 物流园区
2 0 1 2 年 9月 ,国家批准建设舟 山港综合保税 较 为合理 的陆域 布局规划 , 但是在 配套设施方 面 区, 并赋予其开放层次最 高 、 优 惠程 度最大的海关 还 存 在 很 大 的不 足 , 比如 配 套 的基 础 设 计 、 集 疏 运 特殊监管政策 。 舟 山作 为海岛城市 , 在建设综合保 体 系 、 海关监管设施 ( 卡 口、 围网 、 视 频 监 控 系统 ) 税 区方 面有其 自身独特 的优势 ,但 也存在一定 的 等 。舟 山港 综合保 税 区必须合 理规 划开 发定位 , 局限性 。如舟山港 综合保税 区采取 “ 一 区两 片” 的 既要满 足腹地经济发 展的需求 , 又要 提高资源集 空 间布局 ,分别设置本 岛分区和衢 山分 区 ,名 为 约化 、 规模化 的利用 程度 , 这是适应未来社会经 济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公用码头工程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公用码
头工程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省发改委关于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公用码头工程项目
法人变更的批复
舟山市发改委:
报来的《关于要求调整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码头公用工程项目法人的请示》(舟发改交通〔2014〕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理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配套码头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便于综保区统一运作,同意该项目法人由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是舟山保税港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除做上述调整外,该项目其他事项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公用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浙发改交通〔2014〕986号)内容执行。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请根据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认真、规范做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岸线、环评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法人变更手续。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舟山综保区优势
一、舟山综保区五大优势(一)独特的区位优势舟山群岛新区处于我国南北海运大通道和长江黄金水道交汇地带,是江海联运的重要枢纽,是我国伸入环太平洋经济圈的前沿地区,也是我国扩大开放、通联世界的战略门户。
与东北亚及西太平洋一线主力港口釜山、长崎、高雄、香港、新加坡等,构成一个500海里等距离的扇形海运网络。
随着东海大桥、杭州湾大桥、舟山跨海大桥等相继建成,天堑变通途,舟山融入上海、杭州三小时经济圈,区位优势更加凸显。
(二)优惠的政策支持综合保税区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探索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尝试,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享受综保区保税、退税、免税等特殊优惠政策、承担着扩大和深化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开放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任务,在享受国家给予舟山的特殊优惠政策的同时,通过在海关监管、口岸开放、金融服务、产业扶持等方面的体制创新和机制改革,成为政策的高地。
(三)便利的通关服务按照一线开放、二线管住、区内自由、进区退税和集中申报的原则,对全区域内进行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监管,为企业简化手续、节约时间。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监管单位,以及外汇、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都在综保区设立分支机构,为综保区的监管、区内企业的运作提供服务。
(四)罕见的岸线资源舟山群岛新区是全国深水岸线资源最丰富、建港条件最优越的地区,适宜开发建港的深水岸段有54处,总长280公里,占全国的18.4%,其中水深15米以上岸线198.3公里。
舟山港域航道畅通、港池宽阔、船舶避风和锚地条件优越,多条国际航道穿境而过,能满足第六代、第七代集装箱船和大型油轮、大宗散货船舶及更先进船型的通行和靠泊,是我国建设大型现代化深水港的理想港址。
已建成亚洲最大的铁矿砂中转基地、全国最大的商用石油中转基地、全国重要的化工品和粮油中转基地、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华东地区最大的煤炭中转基地。
目前,集聚区已建成5万吨兼靠7万吨级集装箱和3万吨兼靠5万吨级散杂货公用码头各一座。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舟政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港口岸线是我市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自然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管理,确保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和有序开发,加快推进港口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作出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岸线使用总量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规划。
严格控制港口岸线使用总量和使用范围,原则上除用于国家战略项目、省市重大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不再新增使用港口岸线;新增使用港口岸线要以岸线效益论英雄,深入开展产出效益评估,确保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强化岸线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评估,提倡港口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推动公用码头建设,原则上相邻区域已有功能相近的公用码头的,不再新增使用港口岸线;探索岸线生态补偿机制,对新增港口岸线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做好自然岸线占补平衡;积极引导港口项目向环境承载能力更强的离岛区域集中布局。
二、严控涉及港口岸线的转让行为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企业)转让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的,项目需符合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转让方应当事先书面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大力整治“低小散”港口岸线探索低效港口岸线退出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低效港口岸线整治提升行动。
鼓励县(区)、功能区做减法,清理效益低下、产能落后、“两高”项目的港口岸线,回归自然岸线。
综合保税区考核方案
综合保税区考核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综合保税区是国家为促进外贸发展、吸引外资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
自1988年保税区试点以来,综合保税区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具有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加快综合保税区建设和发展的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考核评价也变得愈发重要。
综合保税区考核方案是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经济、政策、管理等各方面综合评价的重要工具,其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
下面就综合保税区考核方案进行分析。
一、考核内容综合保税区考核内容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既要考核综合保税区的经营绩效,也要考核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经济效益主要考核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货物额、增值额、税收贡献等方面;社会效益主要考核综合保税区对当地就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的促进作用;政策执行主要考核综合保税区对政策法规的遵守情况;管理水平主要考核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机构、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等。
二、考核方法综合保税区考核应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既要注重数据统计分析,又要注重现场考察调研。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对综合保税区各项数据进行收集与统计,比如货物进出口额、税收贡献、企业数量等,以此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
还可以设置专门的考核团队,对综合保税区进行实地考察、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其运营情况、管理方式、投资规划等具体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指标综合保税区的考核指标应设置科学合理,要根据综合保税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综合指标和具体指标两个层面。
综合指标主要包括效益指标、质量指标、成本指标、投资回报率等;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进出口额、税收贡献、就业人数、技术创新等。
通过这些指标的量化分析,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综合保税区的绩效情况。
四、考核周期综合保税区的考核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通常为每年一次。
在考核周期内,可以根据综合保税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多次数据统计和分析,逐步完善考核指标,为下一周期的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舟山综保区优势范文
舟山综保区优势范文
请根据网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摘要
舟山综合保税区是中国首批实施综合保税的经济特区,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处海岸,距离定海港20公里,舟山综合保税区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国内综合保税区中独树一帜,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
本文将对舟山综合保税区的区位优势、税收优惠、外贸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和发展六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有意投资于此的企业提供相关参考。
关键词:舟山综合保税区;区位优势;税收优惠;外贸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
一、舟山综合保税区的区位优势
1.1多线连接的节点优势
舟山综合保税区位于中国东南沿海,临近重要的运输横贯海洋的航运核心区域,处于福建西福建海峡、航运、机场、高铁联络线交叉点上,可以提供快捷的贸易通关信息。
1.2区位优势
舟山综合保税区紧邻城市和国家经济核心区,距连江港仅20公里,离厦门国际机场和宁波国际机场仅2小时车程,距离杭州机场仅3小时车程,可以提供便捷的国际国内交通运输信息。
1.3产业发展优势。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税仓库的管理,保障保税仓库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税仓库,是指在海关监管下,为存放进出口货物,进行简单加工、整理、展示等业务而设立的专用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的运营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高效、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保税仓库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和变更第五条设立保税仓库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海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七条保税仓库设立后,如有变更事项,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运营管理第八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税仓库的安全、有序运营。
第九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保税仓库内货物的真实、合法、完整;(二)按照规定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查验、放行等手续;(三)按照规定对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进行分类、整理、保管、保养;(四)按照规定对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进行加工、改装、展示等业务;(五)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内的货物情况;(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抵押、质押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二)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用于除存储、加工、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三)未经海关批准,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运出保税仓库;(四)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保税仓库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在保税仓库终止运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在收到保税仓库终止运营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在海关准予终止运营的决定生效后,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保税仓库的解除手续。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保障港口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港口岸线规划应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港口岸线规划应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划分港口作业区、港口支持区、港口预留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用途和开发时序。
第七条港口岸线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防洪安全、航道通航等因素,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岸线使用第八条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
第九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岸线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岸线保护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港口岸线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挖掘岸线。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保护区域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的港口岸线,应及时修复,恢复其功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岸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岸线资源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港口岸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海关总署通知发布,一九八一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货物,系指已经入境但经海关特许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称为保税仓库。
第三条经营进口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由经注册登记准予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向当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审查,符合有关法令规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独立专用仓库,由海关批准后始得经营。
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对存放的保税货物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对海关负责,海关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加锁。
第四条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受海关监管,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目。
必要时海关得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提供办公处所和食宿的方便。
第五条保税货物入境时,受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货物”戳记并注明存入某地某保税仓库后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一份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保税仓库在入境地海关以外的其他海关所在地,受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按海关对转运货物的规定,在入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综合保税区概述、可开展的业务及仓储物流贸易企业的主要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功能政策简介一、综合保税区概述、可开展的业务及仓储物流贸易企业的主要政策: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所谓保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3。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4。
国际中转;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6.商品展示;7.研发、加工、制造:其中的“加工”功能包括实质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简单加工;8。
港口作业;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为: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海关监管政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
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浙江自贸试验区船舶保税维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8〕6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浙江自贸试验区船舶保税维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浙江自贸试验区船舶保税维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8〕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拓展自贸试验区背景下国际船舶维修方式,丰富国际海事服务功能,做大国际航行船舶维修产业,积极推进以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为核心的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任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国际航行船舶为重点,以加快相关配套建设为基础,优化船舶保税维修业务流程和口岸监管,着力发展和规范具有舟山特色的船舶保税维修业务,进一步降低国际航行船舶维修成本,提高国际航行船舶维修效率,为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明确船舶保税维修的海域和要求。
为强化国际海事服务功能,原则上以国际航行船舶加注保税燃料油业务较为集中的马峙锚地、秀山东锚地等开放水域为开展船舶保税维修服务区域,如遇不可抗力,由口岸管理部门会商确定临时水域,并参照监管作业场所的标准进行监管。
主要为国际航行船舶因动力、机械、导航、助航等设备发生临时故障提供维修或更换部件服务,严禁开展船壳外部开口类、涂装等威胁港口、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修理项目,杜绝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船舶维修涉及明火作业。
按照快修快离的原则,如维修时间预计超过48小时以上,则应进厂维修。
(二)优选船舶保税维修试点企业。
按照区域就近服务保障的原则,优选若干家在舟山登记注册且具有外轮修理资质、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技术保障人员完备、设施设备完善、口岸监管信用记录较好的重点船舶修理企业作为第一批开展船舶保税维修的试点企业,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中国关境内,赋予货物保税等特殊
功能和退税、免税、免征等特殊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下文是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口岸、物流、
加工等功能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
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xx〕148号)执行。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应当加强综合配套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利用港口资源和功能优势,发展现代海洋产业、商品
国际贸易和大宗商品港口物流业,构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贸易港区。
第四条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落实有关促进和优惠措施,支持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合保
税区兴办企业、投资入股或者设立机构。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省、舟山市与综合保税区有关的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六条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保
税区管委会)负责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有资产、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税务、外汇、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管理工作;
(五)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综合保税区配套区域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七)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综合保税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职责,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