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植物检疫要求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1.4.1 无效植物检疫证书 拒绝某份植物检疫证书和/或要求提供更多资料的原因有:
下列情况下也可采用电子验证: - 签发方式及其安全性为输入国所接受; - 提供的信息与有关样本相一致; - 实现《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中验证的目的; - 可以充分确定签发机构的身份。
1.3 证书附件 植物检疫证书的官方附件应限于证书上留出的空间不足以容纳填写证书所需的信息的情况(另
见 2),包含植物检疫信息的任何附件应载明植物检疫证书编号、日期、签字和盖章应同植物检疫 证书一样。植物检疫证书应在适当部分表明,属于这个部分的信息在附件中。即使有足够的空间, 附件也不应当包含任何不应列入植物检疫证书本身的信息 。 1.4 不可接受的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和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应当仅包含与植物检疫事项有关的信息,而不应包括关于符 合质量或等级要求的声明,以及不应当包括有关人畜健康事项、农药残留和放射性、或诸如信用证 等的商业信息方面的资料。
为了便于植物检疫证书与那些同植物检疫验证无关的文件(例如信用证、提货单、国际野生动 植物濒危物种贸易公约证书等)之间相互参照,在植物检疫证书后面可以附上说明,该说明使植物 检疫证书与需要参照的有关文件的标识码、符号或编号相联。这种说明仅在必要时附上,并不应视 为植物检疫证书的正式部分。
证书样本提供了制定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时应当采用的标准措辞和格式。这是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所必需的,即这些文件容易识别并报告了必要信息。
输入国应仅对限定物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这些限定物包括植物、鳞茎和块茎、或用于繁殖 的种子、水果和蔬菜、切花和枝条、谷物和生长介质等商品。植物检疫证书还可以用于已经加工、 但其性质或加工性质有可能造成限定性有害生物传入的某些植物产品(例如木材、棉花)。在技术 上合理地证明需要植物检疫措施的其他限定物(例如空集装箱、车辆和生物体)可能也需要出具植 物检疫证书。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ISPM)是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制定的标准,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传播有害生物。
ISPM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植物检疫原则:确保植物和植物产品不传播有害生物,保护植物健康和农业生产。
2. 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检疫区域、检疫材料等措施,用于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3. 纪检管理:涉及检疫官员的资质认证、培训和监督,以及检疫程序的审核和评估。
4. 植物检疫技术指南:提供有关植物检疫的技术和操作指导,包括有害生物的识别、检测和监控方法。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采用和实施ISPM,确保植物和植物产品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全球的植物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第一章入侵江西的有害生物:桔小实蝇、稻水象甲、松墨天牛、松材线虫、柑橘黄龙病、凤眼莲、空心莲子草、豚草植物检疫主管部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疫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依据什么开展检疫?动植物检疫法规:1、国际法规公约:IPPC、SPS协定2、地区性法规3、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FAD(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联合国粮农组织(1951)SPS: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PPPC: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RPPO: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PPPO: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NAPPO: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EPPO: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动植物检疫法规是为了防治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保护农林渔牧业的生产安全,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我国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动物、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7年1月1日实行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一般包括许检、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与监管等检疫具以下特点:1、实施手段的法律性2、涉及范围的社会性3、机构职能的行政性4、所起作用的防御性和技术要求的特殊性植物检疫的目的与任务:1、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及扩散2、保护农林渔牧业生产、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动植物检疫条款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时,检疫条款一般做出下列规定 P5①进境的植物或产品不能携带哪些输入国家规定的危险病、虫、杂草。
②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应符合双方签订的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或备忘录及贸易合同中的规定。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监测准则-IPPC
NPPO审校于2009年6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1998年,罗马版权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子、机械、复印或其它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粮农组织1998年3目录批准5审查和修正6引言8范围8参考文件8定义和缩写8要求概要8要求10 1 一般性监视10 1.1 来源10 1.2 信息的收集、保存和检索101.3 信息的使用102 专门调查10 2.1 有害生物调查11 2.2 商品或寄主调查112.3 针对性抽样和随机抽样113 良好的监督方法114 诊断服务的技术要求125 记录保存126 透明度12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本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它有关各方提供这些标准,准则和建议,以便使植物检疫措施达到国际统一,目的是便于开展贸易,避免利用不合理的措施作为贸易壁垒。
本标准已经1997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5审查和修正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正,本标准的下一次审查时间为2002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它日期。
本标准将视需要予以增补和公布。
标准持有者应确保本标准的目前版本得以采用。
分发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向粮农组织所有成员以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分发:- 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 加勒比植物保护委员会-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安第斯共同体- 欧洲及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 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 北美植物保护组织- 国际区域农业卫生组织-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7引言范围本标准介绍了有害生物调查和监视制度的成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用信息的提供,非疫区的建立以及有关有害生物清单的编制。
动植物检疫法规 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第一章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验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2、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范围和权限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又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一、种子、苗木(一)检疫审批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一)检疫审批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一)报检范围入境的粮食和饲料。
“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
甜食玉米欧盟出口标准
甜食玉米欧盟出口标准一、植物检疫1.1 出口的甜食玉米应符合欧盟及进口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和标准。
1.2 出口甜食玉米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无重大植物病虫害,无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残留,无外来杂草污染等。
二、食品安全2.1 出口的甜食玉米应符合欧盟及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等限量要求。
2.2 出口甜食玉米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无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残留,农药残留低于规定限量,无病原微生物污染等。
三、品质要求3.1 出口的甜食玉米应符合进口国对品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优良、新鲜度好、口感佳、营养价值高等。
3.2 出口甜食玉米的品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无破损、无病虫害、无裂纹、色泽均匀等。
四、标签和包装4.1 出口的甜食玉米应按照欧盟及进口国的标签和包装法规进行标识和包装,包括品名、产地、日期等标识内容。
4.2 标签和包装应清晰、易读、不易脱落,符合国际标准。
五、检验和认证5.1 出口的甜食玉米应经过欧盟认可的检验和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5.2 检验和认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质、安全、卫生条件等。
六、生产过程6.1 出口的甜食玉米应按照欧盟认可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生产。
6.2 生产过程应符合卫生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七、卫生条件7.1 出口的甜食玉米应符合欧盟及进口国的卫生条件和标准,包括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等。
7.2 出口甜食玉米的卫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场所清洁卫生,加工过程无交叉污染,人员卫生等。
八、证书和文件8.1 出口甜食玉米应取得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安全证书、品质证书等。
8.2 证书和文件应真实有效,符合欧盟及进口国的要求。
动植物检验检疫
动植物检验检疫第一章1、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及目的?是指在防止检疫性动物检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目的:⑴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⑵保护农渔林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⑶出尽国际及国内的经济贸易的发展2、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⑴自然环境优越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⑵发达国家型:美国和加拿大⑶经济共同体型:欧盟⑷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美洲和非洲⑸工商业城市型:新加坡和香港3、检疫操作规程:报检、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评定、证书签发4、进境动物风险分析原则以科学为根据;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性限制5、进境动物检疫程序①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②境外产地检疫③报检④进境现场检疫⑤隔离检疫⑥实验室检疫⑦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⑧检疫处理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第二章动物检验检疫技术1、病料采集:⑴在采取病料前必须对被检动物可能患有何种疫病作出初步诊断⑵采取病料的所用容器:均需灭菌后使用,无菌操作⑶解剖前检查:只有在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剖检⑷取材时间要早,最好不超过6小时⑸为了提高病原微生物的阳性分离率,应根据不同疫病,相应的采取其脏器内容物。
在无法估计是某种疫病时,可进行全面的采取。
2、病毒采集原则:病毒离活体后在室温下很容易死亡,故采德捡材应尽快送检;病变组织则应保存于50%的甘油缓冲盐水中,或4℃/-2℃3、病毒分离培养:动物接种培养、鸡胚培养、组织细胞培养4、凝集反应:指颗粒性抗原与相应抗体在适量的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一定时间后凝聚成肉眼可见的凝聚物。
5、琼扩试验:可溶性抗原与抗体在半固体琼脂凝胶内扩散二者相遇。
在此例合适处形成白色沉淀。
6、沉淀反应: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有适量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形成肉眼可见的沉淀物第三章检疫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1、传染病:是指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欧盟进口盆栽植物检疫及监管要求
欧盟进口盆栽植物检疫及监管要求(2011版)1(2011-3-31更新)欧盟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复杂。
现归纳整理了欧盟《关于防止危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并在欧共体境内扩散的保护性措施》(2000年5月8日欧盟理事会第2000/29/EC号指令)和《关于防止星天牛Anoplophora chinensis(Forster)传入欧盟并在欧盟内部扩散的紧急措施》(2008年11月7日欧盟委员会第2008/840/EC号决议),同时结合修订与勘误2000/29/EC号指令的其他相关指令、法规等(包括2001/33/EC、2002/28/EC、2002/36/EC、2002/89/EC、2003/22/EC、(EC)No 806/2003、2003/47/EC、2003/116/EC、2004/31/EC、2004/70/EC、(EC) No 882/2004、2004/102/EC、2005/15/EC、2005/16/EC、2005/77/EC、2006/14/EC、2006/35/EC、2007/41/EC、2008/64/EC、2008/109/EC、2009/7/EC、2009/118/EC、2009/143/EC、2010/1/EU)、修订2008/840/EC号决议的2010/380/EU号决议,形成欧盟进口盆栽植物检疫及监管要求。
针对盆栽植物,欧盟有特殊的进境检疫及监管要求(见附件1)。
同时,盆栽植物也应符合针对植物及其产品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遍性要求。
欧盟相关法规中规定了19类禁止输欧的植物及其产品,现归纳了其中可能误作盆栽植物用途的9类植物(见附件2)。
欧盟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允许进入但有特殊规定的86类植物及其产品,现归纳了可能作为盆栽植物用途的37类植物(见附件3)。
欧盟相关法规针对植物及其产品附着的土壤或栽培介质提出了一般要求(见附件4),与盆栽植物要求中对栽培介质的规定可结合执行。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治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都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
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讲明来源即可。
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治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2003年名目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治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纳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纳的措施的遵守情形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打算的一部分。
该打算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幸免采纳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5
2.3 透明度 官方防治的国内要求和植物检疫进口要求应当进行记录,在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提供。
2.4 执行 官方防治项目的国内执行应当等同于植物检疫进口要求的执行。执行应当包括: — 法律基础 — 操作执行 — 评估和回顾 — 违约情况的植物检疫行动
1.2 未广泛分布 “未广泛分布”是某个有关有害生物在某个地区发生和分布情况的概念。某个有害生物可
以将其归类为在某个地区存在并广泛分布或未广泛分布,或者不存在。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PRA)中,确定有害生物是否未广泛分布在有害生物归类阶段进行。短暂存在意味着那种有 害生物不可能定植,因而与“未广泛分布”概念无关。
定义
官方防治定义为: 为铲除或封锁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管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目的,有效实施强制的植物检疫规定 和应用强制性的植物检疫程序。
背景 词句“存在但未广泛分布并正受官方防治的”是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中表达的一个基本概念。根据定
义,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总是对受威胁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此外,它还必须符合在那个地区不存在的 标准,或者存在但同时符合未广泛分布并正受官方防治的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5)
本补编首先由第三届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 年4 月)批准。 本补编第一次修订由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七届会议(2012 年3 月)批准。 补编1:“官方防治”和“未广泛分布”概念的解释和应用准则
引言
范围 本补编在下列方面提供指导: — 限定性有害生物的官方防治,以及 — 确定一个有害生物被认为存在但未广泛分布,以便决定其是否作为一个检疫性有害生物。
参考文献 第1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2006 年。关于植物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2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2007 年。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框架。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6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1997 年。监测准则。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8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1998 年。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11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2004 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转基因生物分析。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欧盟:加强对进口果蔬的植物检疫
欧盟:加强对进口果蔬的植物检疫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果业信息》 2020年第1期
2019年12月14日欧盟通过一项新的植物检疫条例。
欧盟代表团指出,向欧盟出口果蔬的
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符合这项新条例。
出口欧盟的所有果蔬必须有植物检疫证书(菠萝、椰子、榴莲、香蕉和枣这5种水果除外),且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包括一项附加声明,说明相关
的具体要求。
另外,对于高风险产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需进行全面评估,以决定是否
进口这种果蔬,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进口。
苦瓜已在高风险货物清单上,除非有欧洲食品安全局
对该出口国的风险评估说明,否则在2019年12月14日之后就不能对欧洲出口。
除了新的植物检疫条例外,欧盟官方管制条例还规定,在运抵欧洲时,应采取严格的文件
和实物管制。
为此,欧盟成员国当局对货物的检查比例需要达到所有货物的至少1%,并附上植
物检疫证书。
如果拦截的货物属于高风险,该检查比例可达到100%。
(资料来源:喀麦隆商报,童彤/摘译)。
动植物检疫法规 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第一章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验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2、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范围和权限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又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熏蒸证明查询
熏蒸证明查询熏蒸证明查询熏蒸证明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
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C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D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F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G付款给商检局。
2)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A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B由船代申请报检;C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D付款给船代。
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1)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2)由船代申请报检;3)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4)付款给船代。
四、熏蒸的一些要求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注意事项1. 有关熏蒸的信息需定期更新,相关的信息可以在unjs网站上查找。
2. 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确认后方可定舱。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1998年9月11日,1998年11月4日,1998年12月22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相继提出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提出检疫要求。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于2009年6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第16号出版物2002年3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2002,罗马版权所有。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子、机械、照相复印或其他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
© 粮农组织2002年目录批准 1 应用 2 审查及修改 2 分发 3 引言 4 范围 4 参考文献 4 定义和缩写 5 要求概要8 总的要求91. 背景92. 《国际植保公约》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款93.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其它生物的比较10 3.1 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比较10 3.1.1 有害生物状况11 3.1.2途径11 3.1.3 经济影响11 3.1.4 官方防治123.2 与非限定有害生物的比较124. 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12 4.1 “种植用植物”12 4.2 “原定用途”13 4.3 “那些植物”13 4.4 “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134.5 “限定”145. 有关原则和义务14 5.1 技术理由14 5.2 风险评估14 5.3 受控制的风险最低影响和等同性15 5.4 无歧视155.5 透明度156. 实施15 6.1 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16 6.2 证书计划16 6.3 允许程度16 6.4 违规17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不同国家对榴莲进口检测标准
不同国家对榴莲进口检测标准
不同国家对榴莲进口的检测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国家的检测标准:
1.中国:中国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非常严格,要求所有进口榴莲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
进口榴莲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指标。
此外,进口榴莲还必须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例如禁止携带有害生物。
2.美国:美国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也非常严格。
进口榴莲必须符合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
此外,进口榴莲还必须通过美国农业部的植物卫生检查,以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
3.欧盟:欧盟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也比较严格,要求所有进口榴莲必须符合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
进口榴莲还必须通过欧盟的植物卫生检查,以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
4.加拿大:加拿大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也比较严格,要求所有进口榴莲必须符合加拿大的食品安全标准。
进口榴莲还必须通过加拿大的植物卫生检查,以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
总之,不同国家对进口榴莲的检测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要求进口榴莲必须符合当地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植物检疫要求。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PPC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应定期审查和修改 本标准下次审 查的时间为2003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它时间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增补和再版 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的现行 版本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3
分发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 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加勒比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安第斯共同体 - 欧洲及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 -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 - 区域国际农业卫生组织 -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
18 19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1
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 作为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它有关各 方提供标准 准则及建议 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 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1年4月批准
粮农组织 2001
批准
适用
审查及修改
分发
引言
范围
参考资料
定义和缩写
要求概要
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1.
总的考虑
1.1 植物检疫证书的目的
1.2 颁发方式
1.3 附 件
1.4 不可接受的证书
1.4.1 无效植物检疫证书
1.4.2 欺骗性证书
1.5 输入国关于制定和颁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
2.
制定和颁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原则和准则
货物
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 需要时注明在
同一植物检疫证书中一定数量的植物 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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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关于防止危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并在欧共体境内扩散的保护性措施的欧盟理事会指令2000/29/EC(2002年11月28日欧盟理事会指令2002/89/EC)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共体条约,尤其是第37条的规定;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①;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②;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③。
鉴于:(1)2000年5月8日欧盟理事会有关防止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及其在欧共体内扩散的保护措施④第2000/29/EC号指令制定了欧共体植物健康的有关制度,并限定当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入或在欧共体范围内调运时,必须符合植物健康条件、程序及手续。
(2)关于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欧共体时必须符合的程序和手续,应给出一些说明,某些方面需要更为详细的规定。
(3)应在海关放行前完成植物健康程序及手续。
由于植物及其产品货物在同一成员内办理海关放行时,无须通过植物健康程序或手续,因此应在官方负责机构及海关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及信息合作系统。
(4)为改进预防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及其在欧共体内扩散的保护条件,各成员应加强所要求的检验。
这些检验应在整个欧共体内以一种协调有效的方式进行。
(5)检验费用应以一种透明的计算方式为基础,尽量在所有成员之间协调一致。
(6)根据经验,应随发展需要对第2000/29/EC号指令的一些其他规定进行补充、阐明或修改。
(7)自从内部市场条件执行以来,欧共体范围内的植物及其产品营销不再使用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规定的植物健康证书。
但各成员按IPPC要求保持证书的标准化仍然十分重要。
(8)各成员的”专一机构”是负责协调及接洽欧共体植物健康系统具体业务,其某些职能要求专门的科学或技术知识。
因此,委派人员必须尽可能地专业对口。
①2001年8月28日官方公报OJ C 240 E,第88页。
②2002年2月28日官方公报OJ C 53 E,第179页。
③2002年2月8日官方公报OJ C 36,第46页。
④2000年7月10日官方公报OJ L 169,第1页。
委员会第2002/36/EC号指令最近修改的指令(2002年5月3日,官方公报OJ L116第16页)。
下卷·欧洲·欧盟1311(9)当前委员会有关第2000/29/EC号指令附件的修改及废除所采纳的程序规定中含有某些多余的或不再合理的要求。
应以附件的修改为依据,更明确地讲,修改理由在技术方面与相关风险有害生物相符也是必要的。
采纳紧急措施的程序并不表明含有迅速采纳符合特殊紧急情况临时措施的可能性。
因此,应对这三种程序的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
(10)鉴于新的实践经验使植物健康领域不断扩展,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组织的植物健康检验任务范围也应予拓宽。
(11)有必要对提供有助于欧共体植物健康的融资程序的某些方面予以明确。
(12)自1993年6月1日起,第2000/29/EC号指令(第3(7)条1、2和3小段)及第7、8和9条的某些规定已被其他规定所替代,因此,多余的规定应予删除。
(13)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第4条,委员会在某些条件下必须承认协议其他方的植物健康措施的等效性。
应在第2000/29/EC号指令内规定承认植物健康等效性的程序。
(14)根据1999年6月28日理事会有关执行授予委员会权利第1999/468/EC决定的第2000/29/EC 号指令的必要措施①。
通过本指令:第1条第2000/29/EC号指令特此修改如下:1. 第1条修改如下:(a)第1段第2小结应增加以下两点:“(d)国家植物保护公约成员签发的“植物健康证书”及“转口植物健康证书”或其电子文件的模式具备同等性。
”(b)以下内容替换2000/29/EC指令第4段:“(4)对有关本指令包括的事项,各成员应保证一种密切、迅速、直接有效的合作。
在这方面,各成员应建立或指定专一的机构。
它至少应负责与此类事宜相关的协调和接洽工作。
IPPC的官方植物保护组织最好承担此任。
该机构及任何今后的变动应通报给其他各成员及委员会。
根据第18(2)条提及的程序,可授权专一的主管机构任命或委派其他部门来协调或接洽本指令所含的、涉及植物健康范围的任务;”2. 第2(1)条修改如下:(a)修改如下:(i)以下内容替代第1小段:“植物的含义应为:活体植物及其特定的植物活体部分,包括种子;”(ii)第2小段修改如下:第6缩行后插入以下第7缩行:“花瓣、树叶”;现有第7缩行变为第8缩行;①1999年7月17日官方公报OJ L 184,第23页。
1312主要贸易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增加以下第9缩行:“活花粉”;增加以下第10缩行:“芽木、插枝、幼芽”;增加下面第11缩行:“按第18(2)条提及程序所指定的植物的任何其他部分”;(b)以下内容替换(e):“(e)有害生物的含义应为:对植物及其产品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种群、物种或生物属型;”(c)第18(2)条替代第8条第3小段(f);(d)(g)修改如下:(i)第1小段的点(i)中“行业”一词由“组织”一词替代。
(ii)以下内容替换第5小段:“第1(4)条提及的指定机构应通知委员会有关成员内的官方负责机构。
委员会应将该信息转达给其他成员”;(e)第3小段(h)的第二句话及第5小段内的“书面”一词应插在“向委员会”及“通报”两词之间;(f)以下内容替代第1缩行第1小段(i):“在签发与植物健康证书及转口植物健康证书,或其等效的电子版证书有关的说明或措施时,通过第三国官方植物保护组织的代表,或由其负责的其他技术合格的、并由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正式批准的公务人员;”(g)增加以下几点:“(j)入关点的含义应考虑为: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首次带入欧共体海关的地方,包括:空运情况下的机场、海运或河运情况下的港口、铁路运输情况下的火车站,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运输情况下,负责欧共体内陆边界交接地区的海关站;(k)入关点官方机构的含义为:一成员入关点的官方负责机构;(l)目的地官方机构的含义为:一成员负责…目的地海关‟区域的官方机构;(m)入关点海关办事处的含义为:上述(j)点确定的入关点海关办事处;(n)目的地海关的含义为:委员会第2454/93号法规①第340b(3)条含义范围内的目的地海关办事处;(o)批量的含义应理解为:通过其成分及来源一致性的确定,组成整批货的一部分的众多单个产品;(p)货物的含义为:海关手续要求的一份文件或其他类,如一份植物健康证书或一份其他可选文件或标志所包括的一定数量的货物;货物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q)海关认可处理或使用的含义为:1992年10月12日理事会有关制定欧共体海关法②(以下简称欧共体海关法)第2913/92号法规4条15点所提及的海关核准处理或使用;(r)国境的含义为:货物在海关监督下,由第2913/92号法规第91条提及的欧共体区域海关范围内的一地点到另一地点的调运。
”3. 第3条应修改如下:(a)以下内容替代第3段:“3. 依照按第18(2)条提及程序确定的条件,在除用于播种外的植物受附件I部分A,或附件II 部分A列明有害生物的轻微污染,或对附件II部分A第II节列明的预选播种植物有危害的有害生物规①(6)1993年10月11日官方公报OJ L 253,第1页。
第(EC)2787/2000号法规最近修改的法规(2000年12月27日官方公报)(2000年12月27日,官方公报OJ L 330,第1页)。
②1992年10月19日官方公报OJ L 302,第1页。
欧盟议会及理事会第(2700/2000)号法规最近修改的法规,(2000年12月12日官方公报OJ L 311,第17页)。
下卷·欧洲·欧盟1313定适当的限量,或与代表成员植物健康领域的当局达成协议,或根据一项相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情况外,第1和2段不再适用。
”(b)以下7、8和9段替代第7段:“7. 依照第18(2)条提及的程序可采纳执行规定,以确定传入成员并在成员扩散的以下生物的条件:(a)怀疑对植物及其产品有危害的,但尚未列入附件I和II的生物;(b)附件II列明的、但发生在该附件列明品种外的植物及其产品上,且怀疑对植物及其产品有害的生物;(c)附件I和II列明的、处于隔离状态下,且认为在此状态下对植物及其产品有害的生物。
8. 依照按第18(2)条提及程序,对尝试性或科研目的及品种筛选工作确定的条件,第1和5(a)及第4段段不应适用。
9.第7段规定的措施采纳后,依照按第18(2)条提及程序,对尝试性或科研目的及品种筛选工作确定的条件,该段应不再适用。
”4. 删除第7、8和9段;5. 第10条应修改如下:(a)第1段应修改如下:(i)第1小段中,删除“取代第7或8条提及的植物健康证书”等词;(ii)第1小段后应插入以下小段:“但在6(4)条提及的种子情况下,当依照第18(2)条提及的程序确定按欧共体有关官方认可的种子营销规定所签发的文件证明符合第6(4)条提及的要求,无需签发植物护照。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文件应作为第2(1)(f)条规定含义范围内用于所有目的的植物护照”。
(b)第2段第1小段中的“不可流动”及第2小段中的“不可引入”之前,插入第6(4)条提及的“及种子”等词。
6. 第11(2)条的段尾增加以下内容:“及可使用一份植物护照。
”7. 以下内容替代第12条:“第12条1.各成员应依照以下规定组织官方检查,以保证符合本指令,尤其是第10(2)条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来源规定的无歧视性常规检验:·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流动的任意时间及任何地点,进行抽查检验;·在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种植、生产、储存或销售及购物场所进行抽查检验;·在对除植物外的其他原因对其他任何文件进行检查的同时,所进行的抽查检验。
依照第10(3)及13c(1b)2条规定,在一官方注册簿列明的场所必须定期进行的检验,及按第6(6)条规定,在一官方注册簿列明的场所可以定期进行的检查。
如果事实表明本指令的一或多条规定没有被符合,则该类检验需具有针对性。
1314主要贸易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2.当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的订购商作为与植物生产有专业联系的最终用户时,应保留有关的植物护照至少一年,并在有关记录中加注参考说明。
检验官可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所有阶段获得到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
他们有权利进行与官方检验,包括对植物护照及记录文件的检查有关的任何调查。
3.各成员在官方检验中可得到第21条提及的专家的协助。
4.当依照第1和2段规定进行的官方检验确定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有传播有害生物风险时,应按第11(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官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