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植物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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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修改关于防止危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有害

生物传入欧共体并在欧共体境内扩散的保护性措施的欧盟理事会指令2000/29/EC

(2002年11月28日欧盟理事会指令2002/89/EC)

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共体条约,尤其是第37条的规定;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①;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②;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③。

鉴于:

(1)2000年5月8日欧盟理事会有关防止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及其在欧共体内扩散的保护措施④第2000/29/EC号指令制定了欧共体植物健康的有关制度,并限定当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入或在欧共体范围内调运时,必须符合植物健康条件、程序及手续。

(2)关于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欧共体时必须符合的程序和手续,应给出一些说明,某些方面需要更为详细的规定。

(3)应在海关放行前完成植物健康程序及手续。由于植物及其产品货物在同一成员内办理海关放行时,无须通过植物健康程序或手续,因此应在官方负责机构及海关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及信息合作系统。

(4)为改进预防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及其在欧共体内扩散的保护条件,各成员应加强所要求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在整个欧共体内以一种协调有效的方式进行。

(5)检验费用应以一种透明的计算方式为基础,尽量在所有成员之间协调一致。

(6)根据经验,应随发展需要对第2000/29/EC号指令的一些其他规定进行补充、阐明或修改。

(7)自从内部市场条件执行以来,欧共体范围内的植物及其产品营销不再使用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规定的植物健康证书。但各成员按IPPC要求保持证书的标准化仍然十分重要。

(8)各成员的”专一机构”是负责协调及接洽欧共体植物健康系统具体业务,其某些职能要求专门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因此,委派人员必须尽可能地专业对口。

①2001年8月28日官方公报OJ C 240 E,第88页。

②2002年2月28日官方公报OJ C 53 E,第179页。

③2002年2月8日官方公报OJ C 36,第46页。

④2000年7月10日官方公报OJ L 169,第1页。委员会第2002/36/EC号指令最近修改的指令(2002年5月3日,官方公报OJ L116第16页)。

下卷·欧洲·欧盟1311

(9)当前委员会有关第2000/29/EC号指令附件的修改及废除所采纳的程序规定中含有某些多余的或不再合理的要求。应以附件的修改为依据,更明确地讲,修改理由在技术方面与相关风险有害生物相符也是必要的。采纳紧急措施的程序并不表明含有迅速采纳符合特殊紧急情况临时措施的可能性。因此,应对这三种程序的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

(10)鉴于新的实践经验使植物健康领域不断扩展,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组织的植物健康检验任务范围也应予拓宽。

(11)有必要对提供有助于欧共体植物健康的融资程序的某些方面予以明确。

(12)自1993年6月1日起,第2000/29/EC号指令(第3(7)条1、2和3小段)及第7、8和9条的某些规定已被其他规定所替代,因此,多余的规定应予删除。

(13)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第4条,委员会在某些条件下必须承认协议其他方的植物健康措施的等效性。应在第2000/29/EC号指令内规定承认植物健康等效性的程序。

(14)根据1999年6月28日理事会有关执行授予委员会权利第1999/468/EC决定的第2000/29/EC 号指令的必要措施①。

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第2000/29/EC号指令特此修改如下:

1. 第1条修改如下:

(a)第1段第2小结应增加以下两点:

“(d)国家植物保护公约成员签发的“植物健康证书”及“转口植物健康证书”或其电子文件的模式具备同等性。”

(b)以下内容替换2000/29/EC指令第4段:

“(4)对有关本指令包括的事项,各成员应保证一种密切、迅速、直接有效的合作。在这方面,各成员应建立或指定专一的机构。它至少应负责与此类事宜相关的协调和接洽工作。IPPC的官方植物保护组织最好承担此任。

该机构及任何今后的变动应通报给其他各成员及委员会。

根据第18(2)条提及的程序,可授权专一的主管机构任命或委派其他部门来协调或接洽本指令所含的、涉及植物健康范围的任务;”

2. 第2(1)条修改如下:

(a)修改如下:

(i)以下内容替代第1小段:

“植物的含义应为:活体植物及其特定的植物活体部分,包括种子;”

(ii)第2小段修改如下:

第6缩行后插入以下第7缩行:“花瓣、树叶”;

现有第7缩行变为第8缩行;

①1999年7月17日官方公报OJ L 184,第23页。

1312

主要贸易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增加以下第9缩行:“活花粉”;

增加以下第10缩行:“芽木、插枝、幼芽”;

增加下面第11缩行:“按第18(2)条提及程序所指定的植物的任何其他部分”;

(b)以下内容替换(e):

“(e)有害生物的含义应为:对植物及其产品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种群、物种或生物属型;”

(c)第18(2)条替代第8条第3小段(f);

(d)(g)修改如下:

(i)第1小段的点(i)中“行业”一词由“组织”一词替代。

(ii)以下内容替换第5小段:“第1(4)条提及的指定机构应通知委员会有关成员内的官方负责机构。委员会应将该信息转达给其他成员”;

(e)第3小段(h)的第二句话及第5小段内的“书面”一词应插在“向委员会”及“通报”两词之间;

(f)以下内容替代第1缩行第1小段(i):

“在签发与植物健康证书及转口植物健康证书,或其等效的电子版证书有关的说明或措施时,通过第三国官方植物保护组织的代表,或由其负责的其他技术合格的、并由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正式批准的公务人员;”

(g)增加以下几点:

“(j)入关点的含义应考虑为: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首次带入欧共体海关的地方,包括:空运情况下的机场、海运或河运情况下的港口、铁路运输情况下的火车站,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运输情况下,负责欧共体内陆边界交接地区的海关站;

(k)入关点官方机构的含义为:一成员入关点的官方负责机构;

(l)目的地官方机构的含义为:一成员负责…目的地海关‟区域的官方机构;

(m)入关点海关办事处的含义为:上述(j)点确定的入关点海关办事处;

(n)目的地海关的含义为:委员会第2454/93号法规①第340b(3)条含义范围内的目的地海关办事处;

(o)批量的含义应理解为:通过其成分及来源一致性的确定,组成整批货的一部分的众多单个产品;

(p)货物的含义为:海关手续要求的一份文件或其他类,如一份植物健康证书或一份其他可选文件或标志所包括的一定数量的货物;货物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

(q)海关认可处理或使用的含义为:1992年10月12日理事会有关制定欧共体海关法②(以下简称欧共体海关法)第2913/92号法规4条15点所提及的海关核准处理或使用;

(r)国境的含义为:货物在海关监督下,由第2913/92号法规第91条提及的欧共体区域海关范围内的一地点到另一地点的调运。”

3. 第3条应修改如下:

(a)以下内容替代第3段:

“3. 依照按第18(2)条提及程序确定的条件,在除用于播种外的植物受附件I部分A,或附件II 部分A列明有害生物的轻微污染,或对附件II部分A第II节列明的预选播种植物有危害的有害生物规

①(6)1993年10月11日官方公报OJ L 253,第1页。第(EC)2787/2000号法规最近修改的法规(2000年12月27日官方公报)(2000年12月27日,官方公报OJ L 330,第1页)。

②1992年10月19日官方公报OJ L 302,第1页。欧盟议会及理事会第(2700/2000)号法规最近修改的法规,(2000年12月12日官方公报OJ L 311,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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