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教师[2017]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7﹞1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7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对象和范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承担江苏开放大学学历教育的设区市开放大学教师,不得同时申报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凡受聘高校讲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限申报高校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等职业学校讲师、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限申报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各县(市、区)开放大学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教师不得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关于按岗申报(一)各校要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限在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申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9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级技师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并在《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范围》(附件1)所列工种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申报条件1.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等级的专业证书。

3.按规定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4.任现职期间,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文章)1篇。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

6.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高级工和技师的能力。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的要求,特制定相关工种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具体申报条件,详细内容请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三)破格条件取得技师证书以来,工作业绩突出,技术上有创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历上破格申报:1.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四至六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二至三名的。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四年级语文上册第五单元 .doc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四年级语文上册第五单元 .doc

冀职改办字〔2016〕52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7日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2016年工作要点,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16年工作安排(一)积极推进职称制度改革1、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一是7月底前完成岗位聘用工作,8月份全面完成教师过渡和岗位聘用工作总结。

二是做好今年的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工作。

从今年起实行中小学教师“评聘结合”的申报评审制度,启动全省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及评审。

根据人社部今年给我省下达的207个正高级教师指标,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报人社部备案。

省职改办根据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教师总量,按高于指标15%的比例下达申报推荐数量,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统一掌握使用。

2、卫生技术系列实行考评结合。

从今年开始,按照《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30号)要求,我省卫生技术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

凡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省卫生技术系列实践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

3、建立党校系统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9号)文件规定,建立党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党校组织全省党校系统主系列(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

省委党校要抓紧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建立评委库、组建评委会、评审等各项工作。

4、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苏人社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X苏发[2016]42号)《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建立健全符合高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聚力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扣“两聚一高”目标任务,立足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遵循高校教师成长规律,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通过改革,重点解决高校教师评价主体不够到位、层级设置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2~3年的努力,健全完善符合高校教师不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聘用人选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办人[201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评审工作的通

(苏教办人﹝2016﹞2号)
各省属高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精神,省教育厅今年将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范围
本科院校拟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和高等职业院校拟晋升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进行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资格认定,
不参加此次推荐评审。

二、推荐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截至2015年底)。

(二)新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进行推荐。

(三)高等职业院校新晋升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基本条件》(附件1)进行推荐。

(四)高等职业院校新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推荐人员原则上在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中产生。

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三、推荐评审名额
各单。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

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东南大学关于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东南大学关于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七)各院(系、所)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晋 升教师职务标准的实施细则。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人事处 师资科并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八)申报职务收费标准为:申报高级职务 300 元,申报中 级职务 100 元。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含转评、代评等)所交费用 一半留在院(系),一半上交学校。
(六)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 人〔2007〕4 号)文件精神,我校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作为过 渡,管理岗位人员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一级专 业技术职务者,其聘用岗位和工资待遇按照《东南大学管理岗位 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校通知〔2007〕187 号)的相效。凡赞成票多于或等于出 席会议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少于三分之二为否决。在表决 后,学科评审组负责人应向全体评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五)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人 员需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者,当次评 审的职务无效。
—2—
可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委托东南大学参照学校有关职称文 件组织评审。
(二)基本要求 1.我校有评审权的学科,申报人员须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我校无评审权的学科,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主管部 门以及学校的有关条件规定。 2.申请人所有个人资料的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即:已获得的最后学历学位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 正式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奖励、讲授的课程、 承担的项目和得到的经费资助、科研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外 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至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 获得的。 3.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符合上述文件及 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初定专业技术职务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期间到我校工作且正式 办理完报到手续的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符合学校初定中、初 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部门提出初定职务的申 请,经考核合格并审定通过后,予以认定。 五、其他有关说明 (一)为积极推进东南大学数字化校园的建设与使用,2016 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仍实行网上申报(注:教学岗、教师外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定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院校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1 .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申报。

2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 .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 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 .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

4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

5.市 (厅) 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 (及相应奖项) 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 .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 .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规程》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2〕9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口径(一)关于评审条件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其他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各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臵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

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申报岗位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

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同级转评除已有规定外,凡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务,比照原有职务,属跨系列、跨岗位的,均须同级转评。

(五)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规定,对近3年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在海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05文件-关于《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南工校人【2017】20号文)

05文件-关于《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南工校人【2017】20号文)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南工校人[2017]20号关于《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各单位:《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南工校人[2014]6号)自2014年1月20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

现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相关资格证书1、根据《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自2017年起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取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水平要求。

2、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6]5号)文件精神,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辅导员需参加岗前培训,其他人员不做要求。

—1—3、因教师资格证认证周期一般为2年,故对近3年入职人员申请高级职务,放宽教师资格证要求,可“先评后补”。

如其通过高级职务聘任,其聘任时间自取得教师资格证证书起算。

二、资历条件1、对新引进的国内博士后,进校两年内,可享受一次不受境外研修经历、教师资格证限制的高级职称申报机会,其他要求仍按学校文件(南工校人[2014]6号)执行。

2、对《南京工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中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中第(二)款第1点调整为“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2年”;将第(三)款第2点调整为“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2年”。

三、文章认定1、对共同一作或共同通讯作者文章的认定。

对作者均为南京工业大学的,按共同一作或共同通讯作者人数折算。

2、对作者单位的认定。

本着鼓励校际合作原则,对高水平成果(一区论文),可放宽第一作者单位要求。

3、关于“通讯作者”,具有学校发文认定的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资格且名下的全日制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可视为导师是“第一作者”,但在论文中须注明导师为“通讯作者”。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人[2005]27号解读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人[2005]27号解读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人 [2005] 27 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有关高校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我厅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总体安排,拟定于2005年6月召开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

为做好今年全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2005年全省高校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教师队伍职务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上层次、上水平,更好地为提高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政策规定和我厅《2002年江苏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意见》(苏教人〔2002〕42号)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有关政策性问题(一)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问题近三年来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是指在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升格为或合并到高校的原中专校教师职务转评问题升格为或合并到高校的原中专校教师须在学校转制三年内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年内未同级转评的,可转评低一级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转聘其他岗位。

(三)关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务评聘问题担任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评聘高校教师职务。

考虑到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各分院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1.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考虑到学院的实际情况,今年可暂不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但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苏教办人﹝2015﹞6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5﹞6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2016年是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三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

为做好2016年全省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认定工作流程,按时完成认定工作(一)2016年1月底前,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

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认定流程、现场确认需提交资料、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以及体检安排、政策咨询电话等。

(二)2016年4月6日至20日期间,国考合格人员和依照我省过渡政策进行认定的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的8:30至20: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不同入口进行网上申报(如届时中国教师资格网对工作日内可申报的具体时间段作出调整,则以其最新通知为准)。

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2016年6月15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

申请人的现场确认、体格检查以及符合过渡政策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合理安排。

(四)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统筹安排各项考试,顺利完成工作过渡(一)做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1.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2015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将推迟到2016年1月9日―10日举行。

各市教育局要统筹安排,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

国考面试合格的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苏人社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高职院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2016年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2016年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学校(公章):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填表人:孙松联系电话:0511- 88962122 填表日期:2016年6月1日类别:教师1、“类别”指报省学科组评审的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有学科评议权的高校报省高评委会评审人员、有评审权及聘任制试点省属高校报批人员等五类。

2、此表按以上五类人员分别填报,每类填报两份。

3、“外语考试情况”仅指合格、免考。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情况”仅指合格、免考。

4、“现聘岗位”指教师岗、专职科研岗、实验技术岗、专职辅导员岗、双肩挑岗、管理岗。

5、“本科院校艺术类教师类型”仅限填理论型或实践型。

6、全脱产学习时间须在“备注”中注明。

7、学科评议组情况、高评委会评审情况仅限指有学科评议权、评审权、聘任制高校填写。

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学校(公章):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填表人:孙松联系电话: 0511-******** 填表日期:2016年6月1日类别:教育管理研究人员1、“类别”指报省学科组评审的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有学科评议权的高校报省高评委会评审人员、有评审权及聘任制试点省属高校报批人员等五类。

2、此表按以上五类人员分别填报,每类填报两份。

3、“外语考试情况”仅指合格、免考。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情况”仅指合格、免考。

4、“现聘岗位”指教师岗、专职科研岗、实验技术岗、专职辅导员岗、双肩挑岗、管理岗。

5、“本科院校艺术类教师类型”仅限填理论型或实践型。

6、全脱产学习时间须在“备注”中注明。

7、学科评议组情况、高评委会评审情况仅限指有学科评议权、评审权、聘任制高校填写。

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学校(公章):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填表人:孙松联系电话: 0511-******** 填表日期:2016年6月1日类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说明:1、“类别”指报省学科组评审的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有学科评议权的高校报省高评委会评审人员、有评审权及聘任制试点省属高校报批人员等五类。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苏教师[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3﹞10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现就2013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审工作依据依据2009年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27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开展推荐评审工作。

各地、各校要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和评聘结合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

二、推荐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说明(一)教师资格。

申报人员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视作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社区教育中心(农村成人教育中心)教师具有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也可申报。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或“大学普通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在国外取得的学位,须经教育部学历认定中心审核认定。

(三)资历要求。

受聘讲师(或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由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同级转评讲师(或中学一级教师)的,中级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应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同级转评高级讲师的,需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四)继续教育。

申报人员原则上近五年应完成各级各类培训累计240学时。

从2015年起,申报人员五年内必须达到360培训学时要求,培训学时计算依据《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1号)。

2016年职称评定通知

2016年职称评定通知
(二)教师外专业技术岗位推荐单位成立教师外评议推荐 组,由组成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一线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代 表组成,人员必须 7 人以上(含 7 人),可外请专家,负责评价 推荐教师外各系列岗位人选。
(三)学校成立教师系列专家评价组和教师外系列专家评价 组,由学校领导、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一线专业技术岗位 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教授岗位和教师外系列岗位推荐人选进行 初步评议,向学校评聘委员会提出初步评价推荐意见。
2
级岗位须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 5 年;申报评聘副高级岗位须在 中级岗位上任职满 5 年(获博士学位的须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 2 年);申报评聘中级岗位须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满 4 年(获硕士学 位的须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满 2 年)。申报初级及以下岗位任职年 限,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任职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四)学校成立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单位(部门) 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根据教师系列专家评价组和教师外系列 专家评价组的评价推荐意见进行评价表决,确定拟聘任人选。
(五)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今年凡属学校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人才政策规定引进的泰山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关于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业 务 条 件 的 规 定 ( 试 行 )》( 济 大 校 字 〔2015〕93 号)中确定评聘条件的教师,不占岗位指标限额。
2. 评聘推荐单位划分表
8
附件 1
2016 年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日程安排表
时间
工作内容
主持单位
6 月 16 日
校长办公会研究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文件及工作安排。
校长办公会
6 月 16-19 日 准备评聘有关文件及相关表格材料。
人力资源处

江苏省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

江苏省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

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23年版)一、评审依据(-)评审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5.《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职称评审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1)32号);6.《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5号)。

(二)评审标准1.《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1号);2.《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L62号);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3号);4.《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4号);5.《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5号);6.《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2017年版);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

(≡)评审办法L《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2.《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

二、高校制定职称评审工作规程高校应组建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对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苏教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2〕11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苏教科〔201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规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关于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举报投诉,是指有关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江苏省教育厅及高校反映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涉及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提倡和鼓励举报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举报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载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提供证据和查核线索。

第四条高校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处理。

凡涉及学术不端的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反映其他问题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鉴定。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对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向江苏省教育厅推荐申报。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高校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条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含有关部门的转办件),依法应当由学校处理的,学校应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15【摘要】<正>苏人社发[2016]20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4号)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提出如下意见:【总页数】2页(P49-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525.1【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 [J],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J],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4.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 [J],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2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教师[2016]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5.05
【实施日期】201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6﹞14号)
各市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科高校教师及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一)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南京师范大学等22所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通知》(苏教师〔2014〕19号)、《关于授予南京财经大学等19所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通知》(苏教师〔2015〕10号)、《关于授予有关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通知》(苏教师
〔2016〕13号),从今年起,所有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下同)均具有教师系列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称学科评议权。

学校完成学科评议工作后,需将申报材料及学科评议结果报省高评委会审定。

(二)各本科院校要严格按照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学科评议工作。

评议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高职高专教师及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一)关于按岗评聘。

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各校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推荐条件。

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开展推荐工作,各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评审政策和条件。

对存有疑义和在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专门机构的认证证明。

(三)关于推荐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学校校园网公开推荐条件、申报岗位、申报人员《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推荐结果,严格校内推荐程序,充分接受监督。

三、教师及教育管理系列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其中《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论文论著代表作需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

凡复印件均须经学校人事部门逐件审核确认,审核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