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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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政策措施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集团公司和五矿、石港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必须经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五矿党委和石港公司党总支的重要决定和指示。
2、研究部署支部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党小组的设置取消、按有关规定发展和处理党员、制定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等。
3、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中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计划,研究确定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措施。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本单位各队组队长、副队长,审定本单位所属队组班组长的任用,并加强使用管理,对他们的现实表现进行评定考核。
5、审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6、其它需要由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会议议题或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经支部书记确定。除临时紧急的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使其在会前围绕议题作好充分的准备。各支部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需要,召开支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为部长助理以上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五条、应出席支委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确定不能出席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但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说明自己对会议待讨论决定问题的意见和看法,供会议参考。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支委会讨论或决定问题时,每个支部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坚持口头或举手表决通过。对表决事项同意的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时,决议、决定有效。
第七条、讨论分歧较大的,要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迅速做出决定的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第八条、支部的决议、决定一经形成,全体委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推诿。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任何人都不得公开发表或在群众中散布同决定相反的意见和言论。
第九条、加强组织纪律性。凡支委会研究和讨论的事项,没有传达任务的,不得向外泄露,以免造成工作被动。涉及到本人亲属子女以及按回避制度应该回避的,应自觉回避。
第十条、支委会议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