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细则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具体品种以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采购与验收
1.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由专门的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药品到货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入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存储管理
1.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专用库房内存储,库房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等功能。
2. 库房管理人员应对药品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量与记录相符。
3. 对于过期或损坏的药品,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登记。
四、分发与使用
1.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发应由专门的药房负责,严格按照医嘱执行。
2. 医生开具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并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用药指导。
3. 患者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有医护人员在场监督,确保用药安全。
五、监督检查
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2. 上级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危险性或滥用风险的药品,其管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分类、市场准入、生产流通、医疗使用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药品分类特殊管理药品按照其毒性、危险性和滥用风险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特殊管理药品。
第一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剂量极其微小的放射性药品。
麻醉药品具有较强的镇痛作用和精神麻醉作用,如芬太尼、吗啡等。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如安定、雷帕霉素等。
剂量极其微小的放射性药品主要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如碘酒、碘化钠等。
第二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毒性药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副作用,如二硼砷酸钠、砷化氢等。
放射性药品主要用于治疗肿瘤等疾病,如铀、锕等。
第三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滥用风险较大的药品,如安非他命、摇头丸等。
二、市场准入特殊管理药品的市场准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生产企业需要先进行市场准入申请,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评估后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同时,销售企业也需要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许可证才能合法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的市场准入还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和召回。
三、生产和流通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和流通也受到严格的管理控制。
生产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药品生产规范,如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范。
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药品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特殊管理药品的流通环节也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
销售企业需要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建立起药品进货和销售的记录查验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还要建立起退货和报损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1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一、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
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2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治疗罕见病、慢性病等需求相对较少但疗效重要的药品,具有疗效确切、用途明确的特点。
第四条特殊药品的调查研究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其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流通特殊药品的流通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批准文号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配送特殊药品的配送应当由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得私自配送或变相配送。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师的处方进行,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更换药品。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监测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应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药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过期使用或受潮霉变。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回收特殊药品的回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倒卖。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处置特殊药品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焚烧或倾倒,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如有修改,应当经XX机构批准。
以上为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所有工作。
三、定义1. 特殊管理药品:指具有较高毒性、危害性或易滥用性的药物,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需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使用。
2. 特殊管理药品清单:指国家、省、市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名录。
3. 麻醉药品:指用于局部或全身麻醉的药品。
4. 精神药品: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调节情绪的药品。
5.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医学放射学和核医学诊断和治疗的药品。
四、管理要求1. 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获得相关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药品供应商处采购特殊管理药品,不得擅自从外部渠道采购或使用。
2. 药品入库: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管理药品入库登记制度,对药品进行统一编号、贴标、封存,并按规定存放和保管。
3. 药品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医学诊断和评估;(2)严格按照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清单选用药品;(3)遵循相关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规定。
4. 药品发放:医务人员发放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当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处方信息和药品信息,确保发放正确。
患者只能领取自己的药品,不得代领或转售。
5. 药品使用:医务人员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当认真阅读相关说明书和标签,严格遵守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和用法用量等规定,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副作用。
6. 药品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对发生的不良反应,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和跟踪观察。
五、处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实施细则本管理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和实施,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
药品管理制度细则范本(3篇)
药品管理制度细则范本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3、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4、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5、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7、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8、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9、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0、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3、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北湖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五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4.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5.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6.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药品监督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二)一、特殊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公司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采购、保管、供应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安全全过程管理,除遵循一般药品经营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1)审批: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具有特殊功效、治疗罕见病或重大疾病的药品,不属于一般药品的范畴。
特殊药品的管理包括审批、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环节。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特殊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审批第五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研究数据和证明材料,明确特殊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8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延长审批时限的原因和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并在药品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情况。
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办理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不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提供申请复审的程序。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特殊药品。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体系要求经营特殊药品。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特殊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特殊药品的生产过程不得发生异常情况,确保生产出的特殊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溯源系统,确保特殊药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踪。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3. 特殊药品的管理应当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二、特殊药品的采购1.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
2. 采购特殊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日期等。
3. 采购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验收人员应当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批准文号、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特殊药品的储存1. 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于专用仓库或者专柜中,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2. 特殊药品仓库或者专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3. 特殊药品仓库或者专柜应当按照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等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4. 特殊药品仓库或者专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特殊药品的使用1.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使用。
2. 使用特殊药品应当建立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等。
3. 使用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双人核对制度。
核对人员应当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人等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特殊药品的销毁1. 特殊药品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进行。
2. 销毁特殊药品应当建立销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销毁人等。
3. 销毁特殊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双人监督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药品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指那些使用范围较窄、副作用较大或者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制剂、罕见病治疗药品、特疗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使用档案,对特殊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对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进行评估,确保特殊药品使用符合规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接受特殊药品治疗前,应当签订知情同意书,详细了解特殊药品的功效、副作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采购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特殊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特殊药品真实有效。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采购档案,对特殊药品的采购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与供应商签订特殊药品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特殊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采购需经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机构审批,确保特殊药品采购符合医疗应用需要。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特殊药品储存的工作人员,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特殊药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应当单独存放,避免与其他药品混淆,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要求,温度、湿度等条件应当稳定,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特殊药品的储存需定期检查,对过期或者破损的特殊药品应及时处理,避免使用。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配送管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配送管理制度,确保特殊药品按时准确送达患者手中。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合规使用。
2. 严格控制:对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严格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3. 责任明确: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使用。
4. 监督到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 采购渠道:特殊管理药品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采购时应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3. 采购记录:采购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做好详细的采购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等信息。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管理1. 储存场所:特殊管理药品应存放在指定的专用仓库或专柜中,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2. 储存条件: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3. 储存记录: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储存地点、储存期限等信息。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审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药品使用的合法性。
2. 使用记录: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等信息。
3. 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管理1. 销售审批:销售特殊管理药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涉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特殊药品是指具有特殊用途、适用范围狭窄、使用风险高等特点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罕见病药品、特效药品、生物制品等。
第四条特殊药品使用应当遵循“谨慎用药、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监控反馈”的原则。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药品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药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患者病历、诊断意见、用药原因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要,审批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并出具相应批准文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档案,记录患者信息、用药原因、用药计划等内容,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储存和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应当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规定条件存放,避免受潮、受热、受潮等影响药效。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药品管理培训,掌握药品的特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配送特殊药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并注明收货人和使用日期。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医嘱进行,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更改用药途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定期对患者进行用药效果评估和不良反应监测。
第五章特殊药品的报告和追踪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药品后,应当及时向药品管理部门报告用药情况、患者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
第十五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追踪系统,定期对特殊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警告、限制使用特殊药品、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遵守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特别药品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别药品管理制度篇11、对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危急化学药品必需贮藏在专用室、柜内,并按各自的危急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一般试剂混存或随便乱放。
2、危急化学药品室、柜,必需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急特性,具有肯定的防护学问,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危急化学药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支配值班时,要把危急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危急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仔细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急化学药品进行试验前,必需向同学提出遵守平安操作规程的要求。
老师领用危急化学药品,必需提前计算用量,必需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老师送取,不得让同学代替。
6、对试验中危急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准时收集,妥当处理,不得在试验室存留,更不行随便倒入下水道。
7、危急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消失问题,除实行措施快速排解外,必需准时向学校领导照实报告进行处理。
特别药品管理制度篇21.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方法,实行特别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需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选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别药品的选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别药品的选购应做好年度方案,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选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特地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晰,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准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模版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对药品管理法规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条特殊药品的管理包括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特殊药品的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采购法规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均可使用。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进行合理选型,确保所采购的药品符合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签订正规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进行严格的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退回或报废。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要求,储存温度、湿度等参数应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分类存放,避免不同药品相互污染。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盗窃、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配送管理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配送应采用封闭式运输,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配送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配送应确保运输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确保药品的完整性。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
第十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记录,包括用药时间、剂量、疗效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九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加强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确保用药安全。
第六章销售管理第二十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禁非法销售和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药店等销售点进行。
特殊药品及贵细药品的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及贵细药品的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
1.特殊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
行,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2.二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
量供应。
处方不得涂改,必须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保留二年备查。
3.毒性药品的供应和调配,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单位公章的
正式处方供应,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调配处方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共同签(章)后方可发出,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4.设特殊药品专用柜,建立进、销、存账本,加强日常质量
检查和养护工作,有动销必须核对。
发现问题或药品短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
二、贵细药品管理:
1.贵细药品的范围:零售单价高于500元药品。
2.贵细药品必须专柜储存,上锁存放。
储存保管中,每日检
查账货是否相符,若不符立即报告店长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时查处。
3.贵重药品验收时,应清点数量,检至最小包装单位,检查
包装密封情况,包装应有封签。
贵重药品的销售应双人经手,并做好必要的收发货签收记录。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特殊药品的使用、保障员工健康和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规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程序应符合《行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
第二章特殊药品管理第四条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管制药品或临床试验药物的药品。
第五条管制药品的管理1、企业应在安全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定期审核企业内管制药品的购进和使用情况。
2、管制药品的储存、使用、销毁等活动必须有专人管理和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因工作需要,对管制药品进行从外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临床试验药物管理1、企业应在医药质量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药物实行全程管理、质量控制和监督。
2、企业内使用临床试验药物时,必须将试验要求和规定完全履行,对配合进入临床试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知情告知。
第三章责任主体第七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管制药品的购进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企业医药质量管理部门企业医药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临床试验药物的使用和质量控制。
第九条各部门的协作企业内各部门应在特殊药品使用过程中相互协作,保证特殊药品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
第四章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第十条执行程序企业内特殊药品使用的具体执行程序,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医药质量管理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1、因管制药品或临床试验药物的管理失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2、在管制药品或临床试验药物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医药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适用于中国的法律法规。
特殊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特殊药品的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对人体具有一定疗效,但同时伴随着一定风险和副作用的药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肿瘤药品、免疫抑制药品、生物制剂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特殊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使用,保证患者使用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特殊药品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安全有效。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医疗准则和患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实行“专人专管、专库专用、专门配送”的原则,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药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特殊药品的溯源追踪。
第九条特殊药品管理应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十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合理采购,保证供应量充足且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采购程序应明确,经过审批并有相应的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进行分类分区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储存条件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人专车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配送过程应记录好相关信息,确保药品的追溯性。
第十七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确认,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十九条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效果监测,确保用药效果。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特殊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行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对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麻醉药品:2.1.1 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2.1.2 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有安全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2.1.3 按照具体品种的性质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2.1.4 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1.5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1.6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精神药品:2.2.1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双人双锁保管,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库柜内;2.2.2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2.3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2.4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得随意处理;3、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3. 1医院药房和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严防丢失,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医疗用毒性药品要仓位,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特殊管理药品仅限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因科研需要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空安瓿或废贴的回收和记录;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因癌症以及长期、慢性疼痛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到本院医务科办理专用病历;专用病历存放在门诊药房,患者到药房取得病历后,至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处诊治并开具专用处方;第二章处方的开具1、电子处方用于开具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需在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另外开具纸质处方;第一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急诊处方当日有效;第二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如结核、慢性肝、肾疾病、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病、老年病或因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门诊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告知患者长期服药时应注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简单的处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毒性中药品种生用的必须在处方上注明,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按炮制品调配;第三条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专用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专用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五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六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七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八条医师开具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用量说明时,不得使用立即,必要时等不确定的用法表述,要明确使用剂量和用法如隔几小时服用qxd,特殊管理药品需单独开具处方;第九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第六、七、本条第一款中所涉及的麻醉药品每日剂量,除了上述常规规定外,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逐渐增加,直至缓解疼痛;第十条盐酸哌替啶为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第二一条对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十二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其格式和内容的要求与手写处方一致;备注: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权时间为日前;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院统一参照执行本制度;。
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临床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中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三、管理职责1. 医院成立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殊药品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药学部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日常工作。
3. 各临床科室负责特殊药品的使用,严格执行本制度。
四、采购与验收1. 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采购规定进行。
2. 采购员需对特殊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并做好验收记录。
3. 验收不合格的特殊药品不得入库,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储存与保管1. 特殊药品应专库(柜)存放,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2. 特殊药品库(柜)应设置明显标志,明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3. 特殊药品库(柜)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光,确保药品质量。
4. 定期检查特殊药品库(柜),确保药品数量、质量、有效期等信息准确无误。
六、发放与调配1. 特殊药品的发放需凭处方或医嘱,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2. 药师应核对患者身份、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药途径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发放特殊药品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包括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发放时间等信息。
七、使用与监控1. 临床科室应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的使用规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 定期对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包括患者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用药效果等。
3. 发现特殊药品使用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八、报损与销毁1. 特殊药品因过期、变质、损坏等原因需报损时,应填写报损单,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
2. 销毁特殊药品时,应做好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
九、丢失与被盗1. 特殊药品发生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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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细则
为严格管理特殊药品,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各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我院所涉及到的科室和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总则
1.“榆阳区中医医院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教部、药剂科、护理部、主管领导组成。
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2.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实行“批号管理”和“三级管理”——药库、药房、使用部门。
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药品要实行“五专管理”: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药剂科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各部门精麻药品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精麻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精麻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药剂科每个月对使用精麻药品的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7.精麻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立即启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医院购买的精麻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9.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精麻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精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1)对门(急)诊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医院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其余患者不需建立“专用病历”。
(2)医院在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于医教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资料存档留医教部备案。
2、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制度:
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医教部审核并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教部备案保存。
(1)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专用门诊病历。
(2)医生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在医教部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和专用卡。
(3)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4、处方用量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具有专用病历的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药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药房的药品、处方及帐册保存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帐物相符。
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2)药房应当配备保险柜,调配窗口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7、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1)门诊及病区药房应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
(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
(3)各药房向药库领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需要领用。
科室内部门之间调拨须经科主任批准。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的登记工作。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要求。
(6)医院因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7)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在药袋或标签上注明患者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8)发药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交待患者下次配药时把贴膜的废膜和空安瓿带回;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患者在门、急诊就诊配麻醉药品注射剂时,药剂人员不发注射剂实物,交待患者到注射室注射。
急诊室或门诊注射室护士根据相关依据和空安瓿来门、急诊药房调换,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空安瓿回收、销毁并详细登记。
(10)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
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无偿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办理“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本”。
(1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储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2)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须核准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上报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分管院长批准,到药库或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药库或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否则不得备用。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有备用针剂的科室凭电脑医嘱单、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品凭电脑医嘱单和专用处方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贴膜。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医院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剩有残余液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
病区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交回药剂科统一销毁;手术室使用后的空安瓿必须由二人在场销毁处置。
以上销毁处置必须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注液销毁记录”。
(6)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
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在案。
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执行“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7)效期管理:药剂科每月1次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不用应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三、监督管理
1、药剂科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启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法则处罚。
附件1:麻精药品采购流程
附件2:麻精药品领用、发放流程
附件3:麻精药品报损、销毁流程
附件4: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附件1:麻精药品采购流程
附件2:麻精药品领用、发放流程
附件3:麻精药品报损、销毁流程
附件4: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