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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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人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对特殊药品涉及到的人员应每年进行相应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 提供兴奋剂。
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 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 慎用”字样。
总结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常见药品专用标识:
麻醉药品: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例如:蒂巴因(生产盐酸丁丙诺啡的原料)
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 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
例如:盐酸丁丙诺啡(第一类精神药品)、地佐辛(第二类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的类别依据 产生的身体依赖性和 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划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专用标志
储存及安全管理:
涉及特殊药品的原料,中间体,成品,留样,废弃物均应 执行双人操作,双人交接,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合理监 控。物料存放应双人双锁管理,卡随物料存放,必须做到 帐、物、卡一致。有变化时盘点一次,填写《特殊药品盘 点记录》。
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装置。生产特殊药品之前生产车间应将 生产进度安排以及岗位操作人员名单报到EHS部,在生产 期间由EHS部设立安全监查岗位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并 做好特殊药品生产监控记录。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EHS部。
分
百度文库要内容:
原料的采购 生产 取样 贮存及安全管理
原料的采购:
1.特殊药品原料药(盐酸丁丙诺啡)的起始原料(蒂巴因) 应按生产部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与销售部的 销售需求,下达的原料药生产计划和蒂巴因采购计划,由物 资管理部在指定的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2.购买之前需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购买 信息。 3.货物由供货方通过国家指定的方式,运输单位到达指定地 点后,由公司派两名人员携带规定的资质领取货物,途中不 得停车过夜,确保货物安全,货物入库后及时向天津市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货物到达信息。
特殊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应由当事人双方保护好 现场,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保证部部长,到达现场 后对意外出现的过程调查分析,拍照,必要时回放监控录 像确认无误后,做出处理决定。(无法收集的,用大量水 稀释后冲入下水道;可收集的,收集起来等待集中销毁, 做好相关记录。)
储存及安全管理:
特殊药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如:丢失、 被盗、被抢),由发现人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本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经理和EHS部及质量保证 部汇报,主管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 即向法人代表汇报。立即拨打110。
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生产过程中物料的转移要 双人交接,核对数量无误,双方在相应记录上签字。
生产过程中应当对中间体及成品进行严格管理,存放特殊药品 的房间也要加双锁由双人管理,人员、物料进出时应填写相应 记录。
生产:
生产中应计算物料平衡并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和监控记 录。若物料平衡出现异常,按照《偏差管理规程》的程 序进行调查。批生产记录要加盖“精神药品”字样的专 用章。操作人、复核人、QA均需两人签字,批生产记录、 检验记录和留样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特殊药品管理培训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
特殊管理药品(狭义):毒(毒性药品)、 麻(麻醉药品)、精(精神药品)、放(放 射药品)等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药品。其 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 精神药品。
其他几类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广义):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条 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 许一人单独上岗操作。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
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库、生产车间暂存库(柜)以及留样室实行 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取样、留样、 退样管理制度。检验部门要严格履行领取登记手续,按需取样, 精确称重计数,做好记录,并由检验部门与被取样部门双方签字。 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样品(留样)以及可回收 利用的残渣残液。 退回的样品要称重计数,登记消耗和退回的数量,由交接双 方签字。
仓库及生产车间暂存柜(库)要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 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必须做到账 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限期满之日 起不少于5年。
特殊药品的销售记录和发货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 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有关特殊药品的相关记录应在年终时交公司档案室统一 保存。
第十七条 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电视监 控中心(室),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与防火防盗自动报警设施。企 业应当定期检查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生产区、生产车间、仓库出入口以及仓库内部等关键部位应
当安装摄像装置,监控生产的主要活动并记录。仓库应当安装自动 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生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 人。
生产应在工艺要求的房间内进行,室内设有与特殊药品生产有 关的监控设施及物料暂存柜,配双锁,双人管理负责。
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许一人单独 上岗操作。生产过程中不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岗;任何个人都不 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取走药品;工作完毕后按规程清场做好记录, 共同离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 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生 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反映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 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管理靠大家!
参考资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管理法》 2019年兴奋剂目录
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 制度,对出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区域的人员、物品与 车辆实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库房与车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交接制度。制剂车间应当坚持“领料不停产,停产不领料”的原则, 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中间体、成品严格 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要在车间暂存的,要设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原料药专库(柜)。生产过程中要按需发料,成品及时入 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以及生产车间暂存库(柜)要建立专 用账册,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必须做到 账物相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取样:
特殊药品取样时出遵循《物料取样标准操作规程》 外,至少有两名QA人员和两名生产人员在场;取样 完毕,填写“特殊药品取样台账”,两名QA检查员 将样品转交QC检验员时,也应至少两名QC检验员在 场,复核重量后签字交接。
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必须位于库区建 筑群之内,不靠外墙,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 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制保险库门。第二类精神 药品原料药以及制剂应当在药品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存放。 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建立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仓库保管人员凭专用单据办理领发手续,详细记录领发料和出入 库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入 仓库,必须由双方当场签字、检查验收。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对特殊药品涉及到的人员应每年进行相应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 提供兴奋剂。
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 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 慎用”字样。
总结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常见药品专用标识:
麻醉药品: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例如:蒂巴因(生产盐酸丁丙诺啡的原料)
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 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
例如:盐酸丁丙诺啡(第一类精神药品)、地佐辛(第二类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的类别依据 产生的身体依赖性和 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划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专用标志
储存及安全管理:
涉及特殊药品的原料,中间体,成品,留样,废弃物均应 执行双人操作,双人交接,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合理监 控。物料存放应双人双锁管理,卡随物料存放,必须做到 帐、物、卡一致。有变化时盘点一次,填写《特殊药品盘 点记录》。
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装置。生产特殊药品之前生产车间应将 生产进度安排以及岗位操作人员名单报到EHS部,在生产 期间由EHS部设立安全监查岗位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并 做好特殊药品生产监控记录。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EHS部。
分
百度文库要内容:
原料的采购 生产 取样 贮存及安全管理
原料的采购:
1.特殊药品原料药(盐酸丁丙诺啡)的起始原料(蒂巴因) 应按生产部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与销售部的 销售需求,下达的原料药生产计划和蒂巴因采购计划,由物 资管理部在指定的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2.购买之前需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购买 信息。 3.货物由供货方通过国家指定的方式,运输单位到达指定地 点后,由公司派两名人员携带规定的资质领取货物,途中不 得停车过夜,确保货物安全,货物入库后及时向天津市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货物到达信息。
特殊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应由当事人双方保护好 现场,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保证部部长,到达现场 后对意外出现的过程调查分析,拍照,必要时回放监控录 像确认无误后,做出处理决定。(无法收集的,用大量水 稀释后冲入下水道;可收集的,收集起来等待集中销毁, 做好相关记录。)
储存及安全管理:
特殊药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如:丢失、 被盗、被抢),由发现人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本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经理和EHS部及质量保证 部汇报,主管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 即向法人代表汇报。立即拨打110。
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生产过程中物料的转移要 双人交接,核对数量无误,双方在相应记录上签字。
生产过程中应当对中间体及成品进行严格管理,存放特殊药品 的房间也要加双锁由双人管理,人员、物料进出时应填写相应 记录。
生产:
生产中应计算物料平衡并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和监控记 录。若物料平衡出现异常,按照《偏差管理规程》的程 序进行调查。批生产记录要加盖“精神药品”字样的专 用章。操作人、复核人、QA均需两人签字,批生产记录、 检验记录和留样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特殊药品管理培训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
特殊管理药品(狭义):毒(毒性药品)、 麻(麻醉药品)、精(精神药品)、放(放 射药品)等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药品。其 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 精神药品。
其他几类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广义):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条 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 许一人单独上岗操作。生产工序交接应当实行两人复核制。
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库、生产车间暂存库(柜)以及留样室实行 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取样、留样、 退样管理制度。检验部门要严格履行领取登记手续,按需取样, 精确称重计数,做好记录,并由检验部门与被取样部门双方签字。 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样品(留样)以及可回收 利用的残渣残液。 退回的样品要称重计数,登记消耗和退回的数量,由交接双 方签字。
仓库及生产车间暂存柜(库)要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 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必须做到账 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限期满之日 起不少于5年。
特殊药品的销售记录和发货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 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有关特殊药品的相关记录应在年终时交公司档案室统一 保存。
第十七条 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电视监 控中心(室),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与防火防盗自动报警设施。企 业应当定期检查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生产区、生产车间、仓库出入口以及仓库内部等关键部位应
当安装摄像装置,监控生产的主要活动并记录。仓库应当安装自动 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生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 人。
生产应在工艺要求的房间内进行,室内设有与特殊药品生产有 关的监控设施及物料暂存柜,配双锁,双人管理负责。
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车间的生产岗位,不允许一人单独 上岗操作。生产过程中不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岗;任何个人都不 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取走药品;工作完毕后按规程清场做好记录, 共同离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 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生 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反映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 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管理靠大家!
参考资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管理法》 2019年兴奋剂目录
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 制度,对出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区域的人员、物品与 车辆实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库房与车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交接制度。制剂车间应当坚持“领料不停产,停产不领料”的原则, 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中间体、成品严格 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要在车间暂存的,要设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原料药专库(柜)。生产过程中要按需发料,成品及时入 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以及生产车间暂存库(柜)要建立专 用账册,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必须做到 账物相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取样:
特殊药品取样时出遵循《物料取样标准操作规程》 外,至少有两名QA人员和两名生产人员在场;取样 完毕,填写“特殊药品取样台账”,两名QA检查员 将样品转交QC检验员时,也应至少两名QC检验员在 场,复核重量后签字交接。
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必须位于库区建 筑群之内,不靠外墙,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 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制保险库门。第二类精神 药品原料药以及制剂应当在药品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存放。 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建立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仓库保管人员凭专用单据办理领发手续,详细记录领发料和出入 库日期、规格、数量并有经手人签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入 仓库,必须由双方当场签字、检查验收。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