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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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
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6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6.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6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部署,为切实解决当前损害我省旅游业整体形象和游客、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旅游全域治理,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16年底开展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部门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是依法整治不合理低价、欺客宰客、强迫消费、虚假广告、价格欺诈、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旅游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旅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旅游信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旅游经营者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方式或标价方
式诱骗游客消费的行为。(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无滑雪、漂流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滑雪场、漂流点和旅游景区(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设施不完善、无安全管理制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体育部门、质监部门、安监及监管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滑雪场滑雪教练员(导滑员、陪滑员)无资质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为。(体育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司机诱导游客到景区、餐饮、购物、演艺等场所消费并收受回扣的行为;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绕道行驶、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社会人员散发街头旅游小广告,在旅游景区(点)附近肆意揽客、倒卖门票;旅行社参与倒卖或变相倒卖铁路火车票的行为。(公安部门、铁路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旅游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特价、数量和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明码标价、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旅游中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等行为。(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旅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旅行社与旅行者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
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旅游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业经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其网站首页或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对申请进入平台旅行社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旅游客运,为旅行社提供运输服务或在机场、车站等人群集聚场所非法拉客,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旅游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酒驾、疲劳驾驶,驾驶员不提醒游客系安全带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各种优惠和减免政策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六)旅游景区(点)乱涨价和未经审批随意收费以及设置“园中园”门票、强行销售联票、强行代收保险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七)旅游景区(点)、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强迫消费、欺诈消费或通过向旅行社、导游、司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八)旅游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十九)餐饮、购物等场所不使用标准计量器具、短斤少两和出租车私自调改计价器
等计量欺诈行为。(质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旅游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利用不公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