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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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反馈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秋冬会战”联合检查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反馈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秋冬会战”联合检查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反馈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秋冬会战”联合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3•【字号】黑旅办发〔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反馈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秋冬会战”联合检查情况的通知黑旅办发〔2017〕214号哈尔滨市旅游委:按照国家旅游局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秋冬会战”的总体部署,11月8日至15日,黑吉辽蒙四省区联合检查组对哈尔滨市旅游市场开展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反馈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检查,共检查旅行社及分支机构119家,查获涉嫌违法案件27起,起涉嫌违法线索4起,涉嫌违法行为33个。

其中,涉嫌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行为10个,未经许可经营国内、边境、出境和赴台游业务行为9个,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为4个,服务网点涉嫌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行为3个,“不合理低价游”行为3个,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行为1个,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合同行为1个,宣传非国家出境旅游目的地行为1个,委派无资质导游带团行为1个。

二、主要问题(一)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现象较为突出。

在查获的33个涉嫌违法行为中,旅行社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的10个,所占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游业务整改的不够到位。

“暑期整顿”时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案11起,占全部案件的70%。

本次发现此类违法问题9个,占比27.3%,虽然占比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多,依然是旅游市场乱象的重点。

(三)变更地址未备案的企业较多。

检查中发现,哈尔滨永安、哈尔滨环球、哈尔滨逍遥假期、九洲假日国旅、哈尔滨招商、必爱谊国旅、金色假期国旅、黑龙江龙采、花园之旅、哈尔滨希望、黑龙江松花江新北方分公司、哈尔滨康华及师瑞门市部、哈尔滨观光及蓝海假日分公司、黑龙江中旅上和置业分公司及新视界分公司等17家旅行社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后长期不到管理部门备案,检查组根据备案信息无法找到企业,有的人去楼空,有的更换业主,给检查和监管带来极大不便。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方案(2篇)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方案(2篇)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方案____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旅游业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产业,然而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例如不合理低价团、虚假宣传、商业化改造等,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权益。

为了进一步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____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建立健全的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

2.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3.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4.推动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多样性。

三、整治措施1.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1)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完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以及行业监管和纪律惩处制度。

(2)加强旅游市场执法力量建设,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加大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3)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企业的监管,加强对价格、质量、宣传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理低价团、虚假宣传等问题的发生。

(4)建立旅游市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游客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

2.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1)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养,提高服务态度和专业能力。

加强对导游、服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入职和离职。

(2)建立旅游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进行评估,对履职不到位、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处罚和限制。

(3)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推行旅游从业人员工资保障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旅游企业的招聘和用工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进行招聘和用工,杜绝违法用工和过度用工现象。

3.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管(1)建立旅游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旅游产品的审核和验收,严格把关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doc

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doc

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文旅部召开的推进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和省文旅厅召开的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安全为重点目标,结合当前边境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旅游旺季边境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省文旅厅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旅游强省”的总目标,牢固树立以游客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重点整治边境游重点旅游市场,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不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突出问题,持续规范导游(领队)职业行为,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文明出行。

紧盯重点区域,把握重点环节,以查办案件为主要手段,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旅游旺季边境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不断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向好,切实营造让游客安心、放心、贴心、开心、舒心的旅游环境。

二、时间安排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三、工作任务(一)严厉查处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边境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二)严厉查处旅行社与游客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等行为。

(三)严厉查处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行为。

(四)严厉查处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五)严厉查处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六)严厉查处旅行社间不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七)严厉查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强买强卖等行为。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边境旅游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19.06.10
•【字号】黑文旅发〔2019〕84号
•【施行日期】2019.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文旅发〔2019〕84号各市(地)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文旅部召开的推进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和省文旅厅召开的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安全为重点目标,结合当前边境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旅游旺季边境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制定《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刘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边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8.25•【字号】黑市监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3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根据《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委网信办和哈尔滨海关等12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七大攻坚战”,并制定了《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见附件1)。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2.工作联络人统计表(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2019年8月25日附件1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按照《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强化项目管理,有序推进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食品安全方面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切的难心事、烦心事,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措施,重点精准突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幸福感。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旅办发[2015]25号【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15.02.17【实施日期】2015.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旅办发〔201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旅游“515战略”,依法打击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

现将《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意见,建立依法治旅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重点治理旅游市场欺行霸市、垄断市场、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税漏税、非法经营、欺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和“谋划长远、规划中期、计划滚动、安排当年”的工作思路,围绕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贯彻实施《旅游法》为切入点,在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盯住一个一个具体问题,一个节点一个。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黑文旅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文旅规〔2019〕2号各市(地)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龙江森工集团旅游部、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旅游组:现将《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8月29日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17〕19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原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推进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市场公平竞争,擦亮“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招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为基础,以建设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旅游市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推动。

全省各级旅游部门共同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依法监管,社会共治。

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企业和从业者诚信经营、自我约束。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针对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31•【字号】黑政发[1997]73号•【施行日期】199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7]7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997年10月31日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依据1996年7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做到政府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复议应诉,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

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抓紧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以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振兴基础产业、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使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法规(草案)、规章起草责任制,抓好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6•【字号】黑政办发[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月16日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2001年1月5日)为有效整治我省道路客货运输中存在的营运车辆增长过快,实载率下降,运力、能源浪费;部分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客运客车和货车超载严重;一些路段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超标准、超项目收费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尽可能减轻旅客和经营者的负担的原则,针对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为经营者创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力争使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我省道路客货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文旅发[20XX]33号)文件精神,决定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绿色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全方位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超越主题,加强旅游市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全面提升旅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旅游领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目标有效整治“低价游黑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市场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竟争的旅游市场环境,维护“放心游”品牌形象。

摸清违法违规活动规律特点,综合施策,从根源铲除“低价游黑链”等旅游乱象的生存土壤。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旅游产业高质量稳定发展。

三、整治时间即日起至8月30日止。

四、整治重点(一)旅行社相关业务。

无证导游、非法运营车辆司机等未经许可的个人、企业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团组织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康养活动等名义,售卖“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旅行社低价揽客、低于成本操作、不签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诱骗游客消费、购物等。

(二)在线旅游经营者。

安全风险防范不到位、意识形态安全责任不落实、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产品及信息;平台经营者未核验、登记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

(三)导游人员相关活动。

未取得导游资格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擅目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市场运营管理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3]4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9.12【实施日期】2003.09.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市场运营管理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市场运营管理专项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市场运营管理专项推进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全省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全面加强土地市场运营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解决土地市场运营特别是开发区(包括工业、农业、商贸、旅游、高新技术、大学城等各类园区,下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市场运营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认真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我省现阶段暂时停止审批各类开发区,同时,对现有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

1.做好各类开发区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对各级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未经批准而私设或扩建的各类开发区的用地审批情况、批准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招商项目及规模、现有优惠政策、管理体制等逐项进行清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8]5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9.04【实施日期】2018.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确定的“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切实维护我省冬季旅游市场秩序和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树立黑龙江旅游良好形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旅游服务环境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冬季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一)突出整治重点。

旅行社经营秩序方面。

严厉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欺客宰客等冬季旅游市场顽疾;查处超范围经营、挂靠承包问题;查处委派“黑导”提供导游服务、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问题;查处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将自费项目纳入合同、拒绝履行合同及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经游客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问题;查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问题(省旅游发展委牵头负责)。

严厉查处“黑社”(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严厉查处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问题,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查处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问题,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导游服务方面。

严厉查处“黑导”;严厉查处强迫、变相强迫、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问题;查处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问题;查处私自承揽旅游业务问题;查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索要小费问题;整治不及时变更执业地信息问题;整治用语不文明、不规范问题(省旅游发展委牵头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长期整改任务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长期整改任务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长期整改任务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黑建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关于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长期整改任务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发〔2017〕5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总体安排,按照省委第一巡视组巡视督察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会议要求,解决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乱象丛生,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展秩序混乱等问题,我厅制定《关于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长期整改任务的整改工作方案》。

现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10日省住建厅关于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长期整改任务的整改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责任分工确定的长期整改任务第五项:工程建设领域乱象丛生,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秩序混乱,随意调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规转包分包大量问题发生。

按照省委省政府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务求整改实效,认真查找各领域存在问题,坚决杜绝随意调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的发生,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和房地产开发秩序。

二、整改内容、措施和时限针对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责任分工确定的长期整改任务第五项的问题。

对2016年年底前已完成销号的台账问题要进行重新确认,逐项立卷归档,档案要包括整改销号主要措施及相关佐证材料。

对2017年以来新发现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领导和牵头部门和整改时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9•【字号】黑政办发[2001]64号•【施行日期】200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64号2001年9月29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转发给你们,(原文详见2001年《黑龙江政报》第17期第17页),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巩固和扩大我省文化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省政府决定自9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文化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任务是查处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及印刷业;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

二、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整顿和规范,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文化市场整顿和规范的指导综合和协调。

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配合。

整顿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经贸委、公安厅、外经贸厅、通信管理局、工商局配合。

整顿歌舞娱乐场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文化厅、工商局配合。

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公安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局配合。

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由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牵头,省公安厅、文化厅、哈尔滨海关、省工商局配合。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行动背景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快速发展,旅游产品日益丰富,旅游消费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与此同时,旅游市场秩序问题也日益凸显,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

为此,我们决定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二、行动目标1.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

2.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3.增强旅游行业自律,构建诚信旅游环境。

三、行动措施1.加强旅游市场监管(1)开展旅游市场巡查,对旅游企业进行检查,严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1)完善旅游合同范本,明确旅游产品价格、服务内容等,确保游客知情权。

(2)加强旅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限制其业务范围。

3.提升旅游服务质量(1)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2)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4.增强旅游行业自律(1)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2)开展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倡导企业诚信经营。

四、行动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个月)对旅游市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旅游市场秩序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整改落实阶段(2个月)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旅游企业进行整改。

3.规范提升阶段(3个月)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提升,推广优秀经验,提升整体旅游服务质量。

4.长效监管阶段(长期)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旅游市场秩序稳定。

五、组织保障1.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六、预期成果1.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游客满意度显著提升。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夏秋季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夏秋季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夏秋季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黑旅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夏秋季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旅办发〔2017〕111号各市(行署)旅游委(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抚远市旅游局:现将《全省夏秋季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全省夏秋季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期整顿”的通知》和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要求,为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向好,省旅游委决定联合省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开展夏秋季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专项行动以强化旅游市场诚信经营为导向,重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侵权违约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不诚信行为。

(一)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行为。

保持对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的高压态势,加大对参与“不合理低价游”的旅行社、导游、购物店、“黑社黑导”等市场主体的打击力度。

重点打击赴俄、赴泰、赴日和赴港澳台等出境旅游线路存在的诱骗或强迫购物、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以及境外甩团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整治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打击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的行为,特别是保健品销售企业和保险企业将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作为促销办法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侵权违约行为。

重点整治旅行社与旅行者不签订旅游合同、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机制,对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推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有效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工作应基于事实和数据,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

2、突出重点原则考核内容应重点围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突出工作成效。

3、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单位的工作特点和职责,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激励约束原则考核结果应与奖惩机制相结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督促整改。

三、考核对象1、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2、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3、与旅游市场秩序相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四、考核内容1、组织领导(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2)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市场监管(1)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黑社”“黑导”“黑车”“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规范旅游合同签订和履行。

(4)加强对旅游投诉的处理,及时解决游客反映的问题,提高游客满意度。

3、服务质量提升(1)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2)推动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建立旅游企业诚信档案,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3)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4、宣传教育(1)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高游客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18]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17【实施日期】2018.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切实解决扰乱我省冬季旅游市场、侵害游客权益的突出问题,营造群众满意的旅游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冬季旅游工作电视电话会、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暨“文明旅游龙江行”主题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冬季旅游市场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旅游案件及线索转办督办、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进一步完善“12345市长热线”服务功能,确保游客拨打“一个电话”实现“有诉必应”。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监管和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工商等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

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打击涉旅行业的“黑店”“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

处理相关投诉及案件,及时转办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和个人,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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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
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6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6.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6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部署,为切实解决当前损害我省旅游业整体形象和游客、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旅游全域治理,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16年底开展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为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部门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是依法整治不合理低价、欺客宰客、强迫消费、虚假广告、价格欺诈、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旅游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旅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旅游信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网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旅游经营者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方式或标价方
式诱骗游客消费的行为。

(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无滑雪、漂流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滑雪场、漂流点和旅游景区(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设施不完善、无安全管理制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体育部门、质监部门、安监及监管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滑雪场滑雪教练员(导滑员、陪滑员)无资质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为。

(体育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司机诱导游客到景区、餐饮、购物、演艺等场所消费并收受回扣的行为;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绕道行驶、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社会人员散发街头旅游小广告,在旅游景区(点)附近肆意揽客、倒卖门票;旅行社参与倒卖或变相倒卖铁路火车票的行为。

(公安部门、铁路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旅游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特价、数量和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明码标价、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旅游中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等行为。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旅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旅行社与旅行者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
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旅游部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业经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其网站首页或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对申请进入平台旅行社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

(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旅游客运,为旅行社提供运输服务或在机场、车站等人群集聚场所非法拉客,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旅游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酒驾、疲劳驾驶,驾驶员不提醒游客系安全带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各种优惠和减免政策的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六)旅游景区(点)乱涨价和未经审批随意收费以及设置“园中园”门票、强行销售联票、强行代收保险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七)旅游景区(点)、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强迫消费、欺诈消费或通过向旅行社、导游、司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

(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八)旅游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

(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十九)餐饮、购物等场所不使用标准计量器具、短斤少两和出租车私自调改计价器
等计量欺诈行为。

(质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旅游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利用不公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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