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标准,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本罚款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原则1.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
3. 罚款应公开、公正、合理,确保程序合法。
四、罚款标准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示食品标签,或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谎报、缓报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罚款程序1.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记录在案。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照本罚款标准,决定罚款金额。
3. 向违规者发出罚款通知书,明确罚款金额、原因和缴纳时限。
4. 违规者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滞纳金。
六、罚款使用罚款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食品安全事业。
七、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罚款标准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本罚款标准由XX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模板,具体的罚款金额和程序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餐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餐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餐饮行业是服务性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们口腹之欲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餐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餐饮行业的基本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该法规定了各类食品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明确了餐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国家标准,为餐饮服务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该规范要求餐饮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保证食品从采购、加工、贮存、销售到食用的全过程安全可靠。
违反该规范的行为可受到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将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纳入了监管范围。
该法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餐饮企业如果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该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餐饮企业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对于餐饮行业排放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税率等相关事项,并详细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餐饮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以上提到的几个主要法律法规,餐饮行业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防法》、《劳动法》、《税法》等。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标准。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3)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食品;(4)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和信息;(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4)未按照规定召回问题食品;(5)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生产、销售伪劣食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特别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四、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标准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违规行为罚款细则1. 食品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九)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1. 引言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进行介绍和解读。
2.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2 适度惩罚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使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要考虑到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的惩罚。
2.3 法律法规一致性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保持有序和连贯。
3.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对以下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3.1 销售伪劣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的经营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销售额,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同时还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3.2 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的生产者,根据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超标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3 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者,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4 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5 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6 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处以较高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4.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执行机制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行程序。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最轻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但情节较轻,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生产经营者必须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警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但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进行没收。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必须在15日内上缴国库,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款标准。
第二条本罚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罚款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三)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变质、过期、不合格的食品;(五)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管理;(四)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召回;(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章罚款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附件 1安徽省食品药道德政处分裁量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道德政处分裁量权,保证行政处分行为合法、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国发〔 2010〕 33 号)、国家食品药品督查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分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本质,拟定本规则。
b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分裁量,是指食品药品督查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食品增加剂、特别食品 , 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相关违纪行为作出行政处分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p1EanqFDPw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督查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相关违纪行为实推行政处分,执行裁量权时,应依照本规则。
DXDiTa9E3d第四条执行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遵守处分法定原则、公正公正原则、过罚合适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RTCrpUDGiT第五条依照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分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少行政处分、从轻行政处分、一般行政处分和从重行政处分。
5PCzVD7HxA(一)不予处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也许行为人虽推行了违纪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此免除向分。
jLBHrnAILg(二)减少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分。
(三)从轻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分。
(四)一般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的行政处分。
(五)从重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分。
违纪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
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标准。
接下来,我们将对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三倍,并且最高可达到五十万元。
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款金额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倍,最高可达到三十万元。
其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四条规定,罚款金额为五千元至三万元。
对于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疫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此外,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再次,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将相应提高。
总体来说,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罚款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
的食品安全权益。
同时,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也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面临高额罚款。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将
会面临相应的罚款金额。
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7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75条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明确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罚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罚款金额将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生产经营者将无法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活动。
3.停业整顿: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具体实施停业整顿的时间长短,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4.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执行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处罚的执行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公平公正: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适用罚则: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罚则,同时确保处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3.人为因素: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人为因素。
不得滥用处罚权力,也不能将个人恩怨或个人情感纳入处罚的考虑范畴。
4.追溯原则: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和处罚决定的时间相隔较长时,应遵循追溯原则。
即使违法行为已发生较长时间,也要确保违法者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处罚的意义和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预防风险:通过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降低违法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
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1。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
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
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
违反条款2。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现在时代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可是有很多黑心商人做一些过期的食品或者质量很差的食品拿出来卖,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经过了一些事件的教训,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只有食品安全了,才能保障我们的生活,由此国家也十分重视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个法案,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下面跟一起来看一下。
现在时代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可是有很多黑心商人做一些过期的食品或者质量很差的食品拿出来卖,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经过了一些事件的教训,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只有食品安全了,才能保障我们的生活,由此国家也十分重视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个法案,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下面跟一起来看一下。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食品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处罚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处罚原则(一)依法处罚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公平公正原则:处罚要公平公正,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维护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条处罚措施(一)警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二)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1. 一般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 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 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获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吊销许可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处罚程序(一)调查取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送达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
(四)执行处罚:被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执行处罚。
第六条申诉与复议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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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
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
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违反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一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二至四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五至七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不多且不属于重要证据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较多但尚未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导致事故调查无法进行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