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刑法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规制的一项法律规定。
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处以罚金,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四)》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建议下达目录规定的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罪名之一。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指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时,依据哪些标准判断是否能够立案查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必须是经过合法计算且符合合同规定的报酬。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 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必须是建议下达目录规定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议下达目录规定的劳动报酬,这些劳动报酬是依照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而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也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节必须确实且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四)》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节必须确实且情节严重。
仅仅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就立案查处,不仅极易误判,而且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因此,在立案查处时,必须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节进行认真审查,决定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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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规范性文件目录汇编汇编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王瀛杰序号标题发布日期2015.03.031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14.12.29 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4.08.28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2014.08.27 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07.1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14.05.06 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04.2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2013.07.09 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01.29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死刑、非抗诉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公安2012.12.12 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2012.12.04 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2012.09.2012 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2.08.21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准确认定国家出资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2.02.18 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审查案件审理流程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2011.11.27 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量刑程序工作的若干意见1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11.09.05 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9.12.28 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12.08 18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2009.11.25 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2009.10.10 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申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2009.09.28 及时通知有关机构的通知2009.08.17 2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07.19 2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09.06.25 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5.21 2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9.02.16 2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2009.02.09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12.29 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2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2008.11.05 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10.16 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2008.10.13 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10 3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3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8.07.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02.20 3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20083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36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2007.04.10 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3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2006.12.25 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2006.12.18 3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11.27 3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11.21 4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2006.06.07 4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4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2006.04.11 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决定2006.04.03 4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程(试行)4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05.12.28 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4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05.11.22 公安厅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4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05.03.30 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47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2004.09.152004.08.06 4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判人员就同一申诉案件两次审查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的请示的答复2003.07.10 4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及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06.17 5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20035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5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2002.07.02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2001.11.02 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09.13 5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5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被害人不服人民2000.12.08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批复2000.05.30 5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说明》的通知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1999.04.06公安厅关于及时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年龄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01.14【实施日期】2012.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时有发生。
虽然已经出台了多项法律规定和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但是依然存在个别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当前急需研究的问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置方式1. 行政处罚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未按时支付,或者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用人单位,劳动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惩罚方式为:(1)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局首先要求其改正行为,并限期支付劳动者所需的报酬。
(2)罚款或合同金额的数额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则劳动局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征收合同金额的数额处罚。
(3)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如果用人单位的恶行十分严重,已经有逃避债务行为,劳动局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2. 行政强制措施除了行政处罚,劳动局还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催讨用人单位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拍卖、委托财产管理等方式。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刑事司法中的处置方式尽管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多种惩罚手段,但是由于行政处罚力度相对比较轻微,一些用人单位的恶性行为不会收到有效的打击。
因此,刑事司法的处罚手段便成为一种有力的手段。
1. 刑罚针对极端恶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司法机关可以对其执行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构成欺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占有罪,其行为一经认定,将面临各种刑罚和惩罚。
2. 拘留一般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拖欠农民工的款项,在行政执法办法执行上,很难迫使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
因此,为了及时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分子问责,中国政府在2008年颁布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一标准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金额底线,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其次,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在立案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
这些证据将成为立案审查的重要依据,为确保立案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次,用人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
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故意拒绝支付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拖延支付的行为。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符合立案的条件。
最后,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催告。
在劳动报酬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催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只有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总的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需要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拒不支付的事实,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并且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催告。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执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新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新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首先,广东公检法对于判决裁定的拒不执行罪分类明确。
根据广东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判决裁定的拒不执行行为主要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缓刑判决罪、拒不执行暂时监外执行决定、拒不执行对符合刑事判决立即执行条件的被告人作出的监外执行决定等。
其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明确规定。
广东公检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可以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法定刑可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例如拒不执行缓刑判决、拒不执行暂时监外执行决定等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再次,对于公检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安排。
广东公检法规定,一旦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应对涉及该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公检法强调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公检法机关在调查和处罚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广东公检法也进行了明确划分,以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顺畅进行。
最后,广东公检法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预防控制措施。
广东公检法明确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司法监督、加大惩治力度等方面的措施,以减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发生。
同时,广东公检法提倡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守法意识,减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发生。
总体来说,广东公检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是比较详细和系统的。
通过明确行为的分类、处罚措施的制定以及调查和处罚程序的安排,可以更好地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拖欠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明确规定,也是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严厉打击。
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要考虑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大小,数额较大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重刑惩处,以达到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其次要考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如果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最后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比如恶意拖欠、多次拒不支付等,这些情节都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除了刑事处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民法院也会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以补偿劳动者因拖欠劳动报酬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在量刑标准上,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严格依法予以判决。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能够有效遏制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完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法释〔2013〕3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两高司法解释发布日期:2013-01-16 关键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阅读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
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明确知道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存在争议,或者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用人
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性。
比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等,都可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立案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过程中,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以便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公正的处罚。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
一项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严格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5]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
通知
(粤人社发〔201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公安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广州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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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作中,要是单位或私人老板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话,情节严重的时候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针对这个犯罪,我国在年的时候,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下面就让为您做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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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5〕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法释[2013]3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及工资收入等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3日
来源: /fg/detail20261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