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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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夏〔2012〕164号
关于印发《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部):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江夏学院 2012年9月18日
附件
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学科竞赛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为了激励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指导、培训各类学科竞赛的积极性,扩大学校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经教务处审批同意,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学科(含学术、科技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可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参加艺术、体育竞赛活动的奖励办法由相关院(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奖励范围。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二)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三)国际性学科竞赛:指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性大学生科技竞赛。其中,参赛国家分属在3大洲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全球性竞赛;参赛国家在5个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区域性竞赛。
第三条奖励等级与标准。
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并取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学生代表及指导教师,除获得相应赛区组委会奖励外,学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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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和指导教师获得以上奖励后,在其它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算。
代表学校组队(团)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的参赛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学校在相关经费预算中列支。具体报销事项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条奖励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和指导教师须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见附),并附组委会竞赛通知、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复印件各1份),报所在院(部)审核汇总,由院(部)报送教务处审定并公示。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申请的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者,可向教务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奖励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办理奖励相关事宜,审核报销事项,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附则。
竞赛作品由学校提供经费完成的,作品产权应归学校所有,由院(部)收集、保存,不得私自让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2.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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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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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福建江夏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2份,学生所在院(部)、教务处各存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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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印发—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