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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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培训教案(2014年6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
第二章、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节、“安全生产”项目考核内容和标准 (4)
第二节、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500元: (5)
第三节、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400元: (5)
第四节、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300元 (6)
第五节、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200元。 (6)
第六节、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100元 (7)
第三章、起重机的基础知识 (8)
第一节、起重机 (8)
第二节、起重机分类 (8)
第三节、桥式起重机 (8)
第四节、起重机的基本类型: (8)
第五节、起重机的基本参数 (8)
第四章、起重机的组成 (8)
第五章、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10)
第六章、安全起吊程序及人员职责 (10)
第一节、起吊程序 (11)
第二节、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1)
第三节、人员职责 (12)
第七章、起重作业的一般注意事项 (12)
第八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 (13)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必须做到先确认,后操作,若有安全隐患应禁止工作,进行排除。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中不打闹,不打瞌睡,监守岗位,上班前和工作中不饮酒。
2、进入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旋转机床、焊接等工种工人的工作服应规
范,操作旋转机严禁戴手套。袖口、裤脚与衣角应扎紧。进入作业现场,不准穿戴高跟鞋、拖鞋、短裤、头巾或围巾;不准赤脚、赤膊或敞衣工作。
3、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
不随意动用他人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4、在禁火场所应设有“禁止烟火”明显标志,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对危险品、爆炸品应设
立专储仓库,并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5、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要害部位。
6、各种安全装备、环保设备、检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准随意拆除、改
动。
7、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记录完整,做到不清不接,不接不走;下班前必须清理场
地,切断电源,关闭门窗,清理或熄灭火种。
8、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9、对机电设备必须执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在实验、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指定响应的安全措施。
10、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的操
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定期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操作。
11、公司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对作业现场、生产设施、工作条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
查出的隐患必须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12、废料和垃圾必须及时清除,送到指定地点存放。
13、工件、工具和材料的放置要稳妥整齐有序,不得妨碍操作,不得占用通道。圆柱状物件
的堆放要有可靠的防止滚动措施。
14、堆放的物品,应自上而下拿去,不准抽取。
15、禁止在有毒害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休息或饮食。
16、不准在单个房间里单独一人操纵易触电或易绞伤的机电设备。
17、必须制定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下列范围内作业:
18、距变压器(3Kv及以下)围栏3米范围内及其上空;
19、距电线杆、消防栓、上下水井、地沟周围2米范围内;
20、距输配电线路2米范围内及其上空;
21、距铁路中心线3米范围内及其上空。
22、对起重机工作的场地,严禁任何人员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件下面通过或停留。需到
较高地点作业而影响起重机运行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应提前通知起重机司机,采取安全措施。
23、安全仪器、仪表及装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检测或整定,保持灵敏、准确、
可靠。
24、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25、对产生有害物质或高噪音的场所和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环保装置,并保持完好有
效。
26、公用设备和机具,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保持状态和性能良好。
27、对压缩空气、蒸气、氧气、煤气和供水等压力管道及其设施,必须有明确的分工管理规
定。对管道及其设施进行引伸、增容、分接和拆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28、熟配电设施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线路的引伸、分接、拆移、增容或停送电,未经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2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建筑物进行间壁、增减门窗或依附
建筑、凭借建筑物支重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30、厂区交通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行道和车行道应保持平坦、畅通。
31、道路照明和交通标志必须保持完好
32、因施工占用交通通道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地段要设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
夜间要加设红灯。
33、车间内的通道要有明显的标界,通道内不得放置任何物件,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
米,机动车辆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6米。
3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客、有电气设施的主机机身和起重机轨道,应按要求接地(或接零)
可靠。接地装置每年要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5、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方可使用。
36、机床、钳工台的照明灯和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器内或潮湿处工作的行灯电压
不得超过12V。行灯接线要使用橡胶电缆。严禁用普通灯头代替行灯专用灯头。
37、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和电力装置,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38、有蒸汽、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性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
场所,应使用与其环境相适应的防暴型电气设备。
39、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装修、调整或故障处理,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施工。
40、严禁湿手操作电气开关。操作低压刀闸开关时必须站在开关的侧面。操作高压设备时,
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操作台上操作。
41、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或设专人看管。警示
牌必须谁挂谁取,非操作人员禁止合闸。合闸前要详细检查,确认无人检修、设备正常后,方准合闸。
42、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在明显处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禁止带入火种。
4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应由公司防火部门按公安部颁发的《仓库放火管理规则》
制定管理细则,贯彻执行。
44、使用的易燃气体、液体,应由主管部门根据防火条件核定安全周转存放量。禁止用塑料
容器盛装汽油。废液应集中回收,不得随意乱倒。
45、安设火炉或室外生火,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46、非生产使用电热炉、电热器,必须有电气主管部门发放的“用电证”,并有防范措施。
47、应按消防规范在指定地点设置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经常保
持性能良好。非紧急情况不准随便动用。
第二章、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考核项目中洗煤厂分为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机电管理、文明生产4项,每个单项满分为100分,在合计总分中,各占25%。
各项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安全生产”项目考核内容和标准
1)发生死亡事故,单项分全免。
2)发生一起路外、表外死亡事故或重伤、重大未遂事故,责任单位单项分减50分。
3)发生一起性质危险或伤情较重的伤工事故:采掘开准等单位减30分,机、运、通单位减50分,其他单位单项分全免。
4)每发生一起轻伤,采、掘、开、准等单位减2分,机电、机采、井运、通风等单位减3分,其他单位减5分。
5)发生二级以下非伤事故减5分,发生二级以上非伤事故减50分。
6)发生一人次严重“三违”,减3分;一般“三违”,采、掘、开、准减0.5分,井下辅助单位减1分,井上单位减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