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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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估,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通过安全风险预评估达到对安全风险的预知,风险程度的认识,以便提前或按轻重缓急采取相应对策,降低或消除安全风险,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使施工项目安全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三条施工工程项目承揽或投标前的安全预评估工
作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监察部、经营部和专家进行,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安全评估报告,供领导决策或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安全风险预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技术、安全、经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职业务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项目部成立本项目的安全风险预评估机构。
第三章安全预评估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预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安全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四章安全预评估管理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原则建立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公司、项目部两级安全预评估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从上到下分级负责的安全预评估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公司的安全预评估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建立公司安全预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生产技术提出推荐名单,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安全预评估分级管理规定。
(一)以下应报建设集团进行安全预评估,评估结果报集团安全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1、公司拟投标项目。
2、安全风险因素较大,拟承揽工程公司无相关施工经
验的项目。
3、公司把握不准的项目报建设集团工程管理部门组织
会审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预评估的项目。
(二)其他施工项目承揽或投标前,原则上由公司自行组织安全预评估,公司经理审定,报建设集团备案。
第四章风险评估有关要求
第十条安全预评估的程序:
一、施工工程项目承揽或投标前的安全预评估应向集团安全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拟承揽施工项目的项目详细资料和图纸、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
(二)业主单位概况。
(三)承揽该工程的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简介。
(四)拟承揽该工程的单位以往承揽同类施工项目的相关业绩资料,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由集团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根据评估结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集团安全办公会审议。
(五)拟投入该工程的主要设备和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经理的状况。
(六)分包计划和分包队伍的选择。
第十一条施工工程项目承揽或投标前的安全预评估内容:
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从项目的业主状况、资金管理等安全风险,施工条件、施工工艺难度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安全管理水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对风险的措施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估表附后。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预评估层级及要求
一、项目级安全风险预评估
各项目部结合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工前,对项目总体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依据危险程度确定隐患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及防范措施。项目开工后,每月末根据项目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安全风险预评估,形成下月的安全风险预评估月报,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于每月23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对评估出的风险,要制定预防措施,责任要落实到人头。
二、公司安全风险预评估
公司经理每月组织风险预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对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分析,评估可能存在的危险,按照危险等级制定有效措施超前预防,重点落实,进行控制,并于每月25日前将预评估结果上报建设集团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每次安全预评估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仔细研究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要组织相关专家和安全技术人员全面掌握项目资料,对项目要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保证安
全预评估报告科学客观。
第十四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估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章管理与处罚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活动,定期组织安全评估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估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估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估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估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责令停工或安全监察部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他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