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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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3.一夫一妻制。

五、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发生的继承关系。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以他所取得的实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不限定继承:继承人须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婚姻家庭法(3-4章)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3、4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

(一) 婚姻自由原则

学习要点:婚姻自由的含义。法律的具体规定。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增补了保障父母实现晚年再婚自由权利的内容,并且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的实质条件和结婚的形式条件,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和程序,这些约束对实现婚姻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

学习要点: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一夫一妻的历史条件。现实状况。法律具体规定。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妇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其含义是: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恩格斯曾指出,性爱是排他的,"既然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他还预言,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姘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增加了因为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 男女平等原则

学习要点:男女平等的含义,以及在婚姻法条文中的体现。

男女平等,即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不许有性别歧视。男女平等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在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贯穿在各章各条之中,并且突出了对实际生活中女性地位不平等的某些状况加以特别的规定。(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学习要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含义与特点。虐待和遗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补充。为此,婚姻法在离婚程序方面、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助等规定中,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和完善。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为此,《婚姻法》具体规定了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

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老年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社会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日显重要。为此,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綁、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五) 计划生育原则

学习要点:计划生育的含义与历史条件。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其目的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实现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其内容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1年12月颁布,是指导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计划生育法是通过法律规范生育权的行使。婚姻法把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共同义务,这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学习要点:该原则的立法意图。

这一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也是针对我国婚姻家庭现实存在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是建立和维护文明、有序、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法律增加此项规定,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七) 家庭成员敬老爱糼、互相帮助的原则

学习要点:结合相关原则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该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要点: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异同。

大体有个人本位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地位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其中各国普遍采取的,最为突出的是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原则。

三、继承法基本原则

学习要点:各原则的含义,特别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具体体现。

我国继承法的原则有:保护公民和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糼、照顾病残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合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亲属制度

学习要点:亲属的概念、特征、分类、亲系、亲等的计算。

(一)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从生物学上看,亲属是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从法律学上看,亲属除血亲外,还包括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是: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亲、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我国现代法学理论对亲属的划分

1、血亲。因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三)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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