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演示稿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 弟姐妹。 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 兄弟姐妹等。
(三)长辈亲、平辈亲和晚辈 亲
1、长辈亲属 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2、平辈亲 又称同辈亲,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 3、晚辈亲 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二)家庭的特征:
1、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法律拟制 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和姻亲。 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一般为 近亲属,而并非所有的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 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分属于不同家庭。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限于夫妻、父母子女、 祖孙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3、 家庭具有共同经济,具有家庭共同财产, 共同生产消费,但这不妨碍家庭成员个人独自 拥有某些财产。 4、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
(三) 婚姻的种类
1、 要式婚与事实婚:要式婚是指同时 符合婚姻的法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 婚姻,事实婚是指仅符合婚姻的法定实 质要件,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 2、 初婚与再婚 3、 单婚与重婚
二、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一)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法律拟 制所产生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 的社会单位。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 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 (三) 教育职能
四、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 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 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合。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讲义PPT课件( 91页)
2)一方的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 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 Page-30 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
财产 关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继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学时安排:2学时。
Page-4
一、婚姻法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Page-5
婚姻 法的 调整 对象
婚姻法调整对象
婚姻关系
男女两性因结 婚而产生的夫
妻关系
家庭关系
以婚姻、血缘、收养等 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 关系
Page-6
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重点是破除 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一夫多妻、重男轻女等),建立新型的婚 姻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Page-23
习题
【牛刀小试】 女青年赵某07年2月被人贩子卖给李某,同年3月被迫与李某办 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并未限制赵某人身自由,08年5月赵某 向法院提出撤销其与李某婚姻关系的请求,请问能得到法院支 持吗?
【答案】 不能。
【解析】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以赵 某应于08年3月前。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一、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讲义将依次讲解婚姻家庭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终止,以及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效应。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它是传承人类文明的基石,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关爱、教育和支持的最主要场所。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
它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归属,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四、婚姻关系的内容1. 相互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他们有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2. 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实行男女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制和对等的财产制度;二是实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了许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死亡和宣告失踪当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存活的一方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益。
六、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1. 子女权益保护儿童是家庭的脆弱群体,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2. 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财产分割的程序。
七、结语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PPT课件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是指男女两 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承 担平等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夫妻地位平等
不同性别家庭Βιβλιοθήκη 员地位平等7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原则
(一)法律渊源:《宪法》、 《民法通则》、《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 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等。
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婚姻法是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
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
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形式意义的婚姻法是以婚姻法或 者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意义的婚姻法是以婚姻家庭
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我 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7
(3)对重婚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理 民事处理
7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定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 共同居住。过去在我国司法解 释中称为“姘居”。
7
(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区别: 双方的关系不同; 目的不同。 (3)对姘居的处理: 刑事处罚 民事制裁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和内容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7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 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7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 义与理由
(二)禁止重婚和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
7
1、禁止重婚
对离婚制度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 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 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的法律后果
•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 无效的首要原因;
•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 离婚的情形之一;
•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理由之一。
•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 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 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
• 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 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婚姻家庭法讲义ppt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讲义ppt篇一:婚姻家庭法讲义婚姻家庭法-------于彩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扶养制度监护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继承制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问题。
为学习婚姻法打下基础,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以及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及历史发展。
教学重点: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婚姻的概念(一)定义: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二)特征: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
同性的结合是不能构成婚姻的,因为同性为婚是不能繁衍人种、延续社会,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但是同性恋行为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却公然存在。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的愿望以便有利于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
这也是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及一切违法两性结合的重要标志。
3、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既一夫一妻制,这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
当今社会除伊斯兰教国家外,各国都采用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保护人类的婚姻,在原始社会是由社会习惯所确认的,自阶级社会以来一般是有法律所确认的。
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第一讲婚姻法概述1.1 婚姻法的定义和作用婚姻法是指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
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2.1 平等自愿原则根据婚姻法,夫妻在结婚时应当自愿并平等的决定选择对方为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2.2 忠实互助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互相忠实互助,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1.2.3 支持抚养原则婚姻法鼓励夫妻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第二讲结婚和离婚2.1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2.1.1 结婚的法定年龄和限制根据婚姻法,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婚龄不满22周岁需要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1.2 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面谈等。
2.2 离婚的程序和分析2.2.1 离婚的原因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或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申请离婚。
2.2.2 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程序包括提出离婚申请、调解、审理等。
第三讲夫妻财产制度3.1 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和分类3.1.1 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收入和财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3.1.2 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各自独立取得的财产,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2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和处理方式3.2.1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2.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协商或者依法划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讲子女抚养与教育4.1 子女抚养的原则和义务4.1.1 抚养权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权,应当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4.1.2 抚养费的义务夫妻分居或离婚后,无法共同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婚姻法讲义
第一章
学习重点:
◆ ◆
引论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 婚姻家庭的本质、功能 ◆ 我国婚姻家庭的立法
第一章
引 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1、婚姻家庭的概念
① 一般概念
婚姻:是被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 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以婚姻、血缘和共 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事实重婚 → 以夫妻名义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责任: 感情破裂的依据;损害赔偿的理由
五、禁止家庭暴力
1、广义的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伤害、精
神伤害和性暴力行为。其核心是动用武力和非武力
的胁迫和控制。 2、狭义的家庭暴力(我国):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伤害身体、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② 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 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的本质——社会属性 ①自然属性:即婚姻家庭赖以产生的自然因素 ②社会属性:即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3、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① 实现人口再生产(生育功能)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五、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计划生育: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再
生产。 2、意义: ① 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② 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
口素质。
(二)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 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 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第一篇:婚姻家庭法讲稿婚姻家庭法讲稿根据这次普法活动的安排,由我和大家交流下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有关内容:我国的婚姻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进行了修改,整个婚姻法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我下面就围绕这些内容,中间穿插继承法谈一下自己的工作与学习体会:第一章、总则。
主要是高度概括了婚姻法几个大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另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执行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第二章、结婚。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即便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了也是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如果结婚受到胁迫的,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案例:第三章、家庭关系:分为家庭财产关系和家庭人身关系首先讲一下财产关系:夫妻之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它情况。
婚姻法讲义1-3章
第一章婚姻家庭概述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学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首先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基本原则及亲属制度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
目前,尽管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
第二,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只有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确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其他的两性结合,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第三,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律层面的要求。
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
理解家庭的概念,应注意家庭的两个特征: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组成家庭的亲属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当然不是全部亲属构成家庭,而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家庭法讲义》课件
一、婚姻自由原那么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和内容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7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 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 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7
二、一夫一妻制原那么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 义与理由
〔二〕禁止重婚和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
7
三、男女平等原那么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是指男女两 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承 担平等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夫妻地位平等
不同性别家庭成员地位平等
7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原那么
〔一〕法律渊源:?宪法?、?民 法通那么?、?婚姻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对离婚制度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7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
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婚姻
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规定着民
事主体从事婚姻家庭活动、司法
机关从事审判活动应该遵循的根
本价值、根本观念。同时,婚姻
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可以起到弥 补法律漏洞、解释具体制度等作
7
用。
于夫妻、亲子、祖孙和兄弟姐妹。
7
〔二〕家庭的职能
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人口再生产职能; 消费职能; 教育职能。
7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 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 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关系,
而是社会关系。
7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2024版《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THANKS
感谢观看
06 婚姻家庭法的法 律责任
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 为。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 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2 结婚制度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01
02
03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婚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
结婚程序
包括申请结婚登记、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与批 准等步骤。
涉外结婚
涉及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 居民的结婚,需符合特别 规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情形
01
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
可撤销婚姻情形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
继承的种类与顺序
法定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 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 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或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教材pdf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教材pdf篇一:婚姻家庭法讲义[1]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XX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讲义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和保障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的法律规定1.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互相承担家庭义务和责任的一种特殊关系。
–婚姻的基本条件包括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禁止婚姻的法律限制等。
2.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律程序,需要夫妻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民政局申请登记。
–婚姻登记的作用包括确认婚姻关系、保障夫妻双方权益、便于享受婚姻法律福利等。
3.婚姻的解除–婚姻可以通过离婚程序解除,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
–离婚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庭判决离婚。
三、家庭的法律规定1.家庭的法律定义–家庭是由一对合法夫妻和其直系亲属组成的社会单位。
–家庭的基本职责包括抚养子女、维护家庭稳定、互相支持和帮助等。
2.家庭的法律权益–家庭成员享有平等、自由、民主的权益,在家庭中应该相互尊重、合作共建和谐家庭。
–家庭成员的法律权益包括精神权益、经济权益、人身权益等。
3.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心理伤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对家庭暴力作出严厉惩罚。
四、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1.夫妻的互助义务–夫妻在婚姻中应互相扶持、尊重、支持,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夫妻应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2.父母的抚养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律责任,包括提供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条件。
–父母应尊重子女的权益,关心、爱护并正确教育子女。
3.子女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应有赡养年老、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子女不得对父母进行虐待或者冷落等行为。
五、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1.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种类–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
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3.一夫一妻制。
五、继承制度概述(一)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以他所取得的实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不限定继承:继承人须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婚姻家庭法(3-4章)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3、4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
(一) 婚姻自由原则学习要点:婚姻自由的含义。
法律的具体规定。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增补了保障父母实现晚年再婚自由权利的内容,并且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的实质条件和结婚的形式条件,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和程序,这些约束对实现婚姻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学习要点: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
一夫一妻的历史条件。
现实状况。
法律具体规定。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妇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其含义是: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恩格斯曾指出,性爱是排他的,"既然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他还预言,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
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姘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并增加了因为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 男女平等原则学习要点:男女平等的含义,以及在婚姻法条文中的体现。
男女平等,即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不许有性别歧视。
男女平等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
在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贯穿在各章各条之中,并且突出了对实际生活中女性地位不平等的某些状况加以特别的规定。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学习要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含义与特点。
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补充。
为此,婚姻法在离婚程序方面、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助等规定中,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和完善。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为此,《婚姻法》具体规定了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老年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社会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日显重要。
为此,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綁、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五) 计划生育原则学习要点:计划生育的含义与历史条件。
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其目的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实现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的发展。
其内容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1年12月颁布,是指导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
计划生育法是通过法律规范生育权的行使。
婚姻法把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共同义务,这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学习要点:该原则的立法意图。
这一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也是针对我国婚姻家庭现实存在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是建立和维护文明、有序、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
法律增加此项规定,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七) 家庭成员敬老爱糼、互相帮助的原则学习要点:结合相关原则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该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习要点: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取向。
与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异同。
大体有个人本位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地位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其中各国普遍采取的,最为突出的是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原则。
三、继承法基本原则学习要点:各原则的含义,特别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具体体现。
我国继承法的原则有:保护公民和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糼、照顾病残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合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亲属制度学习要点:亲属的概念、特征、分类、亲系、亲等的计算。
(一)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从生物学上看,亲属是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从法律学上看,亲属除血亲外,还包括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是: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亲、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我国现代法学理论对亲属的划分1、血亲。
因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
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三)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国际上计算亲等的方法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之分,其中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
我国婚姻法用"代份"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类似于寺院法的亲等制。
区别在于我国计算法将已身作为一代,比寺院法的亲等数要多出一等。
掌握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和我国的代份计算方法。
(四)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学习要点:亲属发生的原因。
亲属效力的具体表现。
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亲属因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配偶和姻亲而产生。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
这些法律效力在婚姻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方面都有所表现。
亲属关系的终止因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自然血亲因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相对终止;拟制血亲因死亡而相对终止,因解除拟制关系而绝对终止;配偶关系因死亡或离婚导致婚姻终止而消灭;姻亲关系一般也因当事人婚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第5章)一、结婚制度学习要点:结婚的概念。
特征。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事实的婚姻。
(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
结婚的特征有: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有: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时的禁止条件(消积条件)是: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关于拟制血亲之间的通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主要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患者。
(四)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登记和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规定了结婚的必经程序,是结婚的形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