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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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篇一: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临颍县质监局
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为有效加强我县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工作,更好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质量分析报告的监督、服务、促进作用,使“质量分析报告”真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领导小组
组长:郑哲
副组长:宋飞杨建科李鹏杨敬宇
成员:张梓楠谢守业谢群超董理兵杨亚
军贾颍鹤谷红磊李晓伟刘会文
领导小组负责对此制度的全面协调、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质量分析主要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通过对我县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较全面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
(二)县局各股室有关人员要积极深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基础数据开展比较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分析报告。
(三)县质监局对辖区产品质量状况开展阶段性综合分析。
(四)对发现的普遍和共性问题,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帮助、指导企业提出对策、措施,改正存在的问题,有效提升整体产品的质量水平。
(五)县质监局指派专人负责,质量分析统计人员要努力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更要突出质量分析报告的针对性、代表性、全面性,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真实有力的依据。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篇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914号 1996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
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十条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五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
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五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环境监测季报、月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
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