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和农村幸福院等。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六)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第七章老年人教育服务第八章扶持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冀政办字〔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四章保障激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满足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应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服务。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五)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主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管理、医疗卫生与保障工作,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冀政办字〔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监管机制,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养老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目标(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1.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全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养老托育整体解决方案,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省内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按标准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
确保对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
增加城市养老服务供给,到2025年,新建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2000个以上,覆盖率达到100%,构建城市地区“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冀政[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冀卫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2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增加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群多样化、差异化的迫切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月14日河北省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要求,进一步增加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详见附件1)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群多样化、差异化的迫切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解决老年人看病就医难点痛点,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居家医疗服务,逐步建立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依法合规、有序规范为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三、工作内容(一)规范居家医疗服务行为1.开展首诊和评估。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此外,河北省省将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与京津合作,推动实现京津冀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共建பைடு நூலகம்共享。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条例
01 条例全文
03 防范能力 05 床位建设
目录
02 服务设施 04 高龄津贴
2021年5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情 况。条例于7月1日起实施。
“突出抓好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条例落实。”省民政厅副厅长吴进军表示,我省完善居家养老支持体系,促 进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向老年人周边、身边和床边聚集,让家庭日间照护暂时困难的老年人,能够就近就便享受到 社区托养、健康管理、文化娱乐等服务。
聚焦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增强补贴的精准 度和有效性。以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重点,建立居家社区定期探访制度。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 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津贴补贴范围。
床位建设
河北省还将提升机构照护能力,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支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增 强长期照护服务能力。
同时,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 展合作,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河北省养老新政实施方案
河北省养老新政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河北省提出了一系列养老新政
实施方案,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利、优质的养老服务。
首先,河北省将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养老机构
的服务质量。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的引导,加快养老机构的建
设进度,提高养老设施的标准和品质,确保老年人居住的环境舒适、安全。
其次,河北省将建立健全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
更全面、更可持续的护理保障。
通过建立统一的护理保险基金,将
个人、家庭和社会资源有效整合,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护理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居家护理、医疗护理等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
同时,河北省还将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养老服
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通过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和
评估,确保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为老年人提
供更加专业、周到的养老服务。
此外,河北省还将积极推动老年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加强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需求。
总的来看,河北省养老新政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养老服务,有力推动了养老事业的发展和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升。
相信在政府的倡导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河北省的养老事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老年人营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
“河北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6则
“河北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6则作者:暂无来源:《共产党员·下半月》 2018年第12期河北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通过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该《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也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
同时,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此外,家庭成员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条例》还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人民日报》)容易读错的姓氏我国有很多姓氏,看起来都是常见的字,一写就会,可是一读,就不是那个样子了,往往读错,让人啼笑皆非,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就拿“仇”来说吧,用在姓氏上,它就不是仇恨的“仇”字读音了,应该读“求”。
如果你把历史名人仇览、仇博、仇台、仇远、仇英的“仇”都读成仇恨的“仇”,还不让人笑掉大牙。
还有黑暗的“黑”,在姓氏上有时读“贺”,元代任丹阳县达鲁花赤的黑的儿,清代任象山协副将的黑鸣凤,还有曾任山西大同守备的黑永德,这里的“黑”都读“贺”。
佛教的“佛”在姓氏上有时读“弼”。
在古代,“佛”和“弼”互相通假,均有“辅助”之意。
“盖”姓,有时应读“葛”,不读覆盖的盖。
《词源》云:“战国齐盖邑,汉置盖县,属泰山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
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
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3.05•【字号】冀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冀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以及2016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进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结合民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期,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民政事业从理念到方式的重大转变。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加大民政政策法规宣传落实力度,不断推动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但也要看到,全省民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民政干部法律观念仍然比较淡薄,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缺乏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应有意识;机关内部管理松懈,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群众的诉求不答复,或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加,造成工作被动;民政法制力量薄弱、法制机构不够健全问题仍较突出,目前全省仍有6个市民政局法治建设工作由办公室或其他科室代管,且存在工作职责不清、人员严重不足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站位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迫切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务实有效的举措,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充分发挥法治对民政工作的重要保障作用。
DB13_T1838-2013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ICS03.080.30A 12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T 1838—2013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2013-12-24发布2014-01-15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廊坊市广阳区万众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阳区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扬、李美华、胡丽霞、赵建华。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0647.8 社区服务指南 第8部分:家政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3 术语和定义GB/T 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并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用餐、洗衣、日托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式。
4 基本要求4.1 总则4.1.1 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均要明示。
4.1.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
4.1.3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础设施,并保持整洁的环境卫生条件。
设施建设应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要求。
4.1.4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4.1.5 应对各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6•【字号】冀政[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2010年6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立足各地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
在做好困难老年群体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养老方式,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老年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养老服务中的问题和矛盾,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应急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支持养老服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九章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老年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养老服务中的问题和矛盾,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其他】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废止条款】本条例施行前本省有关养老服务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解释权】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养老服务提供融资支持。
第三十条【社会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章【国际合作】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养老服务理念、技术和人才,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服务质量】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为实现老有所养提供法律保障——写在《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人 口老龄 化 ,是 我 国经济 社会 发展 业 渠道 和促进 经济 增长 的重 要途径 。” 面 临的一 个不可 回避 的重 大国情 。河北 河 北省 人大 常委会 法工 委副主 任陈金 霞
省与 全 国其他地 区一 样 ,面 临着人 口老 介 绍 , 目前 ,河 北省 居家 养老还 存在 供 龄化 的形 势 。据 专家 预测 ,河 北省 老年 给 不合理 、比重偏轻 、质 量不高等 问题 , 人 口比重到 2 0 2 0 年将达到 1 8 %,2 0 3 0 年 不能满 足老 年人 日益增 长的 服务需 求 。 按照 “ 问题 引导立 法 ,立法解 决 问题 ”
的工作 原则 ,推动 居家 养老 服务立 法 ,
神慰 藉服务 ;为 老年人提 供安 全指导 、
紧急 救援服 务 :为老年 人提供 法律 咨询 和法 律援 助服务 ;开展有 益于 老年 人身 心健 康的 文化娱 乐 、体 育健身 、休 闲养 度老龄 化社会 。
享受 机构 养老服 务 )养 老服 务模 式 ,到
怎么看 ?生活 谁来 照顾 ?会不会 老无 所
养 、老无所依 ? 2 0 1 7年 1 月 1日,经河 北省 十二 届
具体化的规定 ,突出了河北特 色。
列 举性 规定居 家养 老服务 六
人大 常委会第 二十 四次会 议表 决通过 的
为实现老有所养提供 法律 保障
写在 《 河北省居家养 老服务条例 》施 行之际
◆本刊 记者 薛 兰英
老有所养 , 是广大百姓 的热切期 盼。 年 近 8甸 的李 大爷 无 儿无 女,一 人 独 居在 石家庄 市桥西 区一 老旧居 民 区五 楼 的一 套单 元房 内。随着 年龄 的增 长 ,
所依 的现 实选择 ,是提升 居家 养老服 务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8-09-20【生效时间】2018-12-01【关键词】劳工,综合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
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等领域开展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家庭访问制度,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以及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志愿服务活动,调解涉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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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和农村幸福院等。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六)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规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按照养老服务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具体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三)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四)在社区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协助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
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农村居家养老可以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会开放,加快改革转型升级,提升其社会化运营能力和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水平,使之成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支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培养农村养老护理人才,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居民间的养老互助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引入家政、物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委托运营、公开招标等方式运营。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定计划,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安装。
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养老服务工作者。
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减免学费;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及报销制度,保障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村)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二)开展社区(村)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四)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医养结合的原则兴办护理机构,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及社会组织借助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构建、运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网络,集成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线上线下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低价或者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场所、设施,也可以自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暖、燃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户价格。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投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政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老年人家庭成员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和更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名录,并提供查询服务;对经过考核评估达不到服务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从名录中删除或者予以注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应建面积所需费用总额的罚款。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社会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