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与“三量”管理bia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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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资源储量与“三量”管理
一、地质资源储量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及煤炭资源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地质工作计划
一、集团公司及矿地测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矿井地质年度工作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
二、矿地测部门每年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上报下年度工作计划。无年度工作计划的,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按检查标准降一级。
三、集团公司要定期经常检查矿地测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效果,负责重点工作的协调平衡,确保重点工作的实现。
二)、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联系及预报制度
第三条、地测部门与设计、开拓掘进、回采、安监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书)进行。
第四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地测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在接到设计部门委托后半年内交付。
2、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设计部门委托后三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补充勘探者,可同有关部门具体商量提供资料时间。
3、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回采的地质依据。
4、开拓、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提出。
5、回采地质说明书在工作面贯通后5天内提出。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零星或局部地质资料,提交期限按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执行。
第五条、地质部门应加强与掘进单位的业务联系
1、地质部门提交采区或掘进地质说明书以后,应紧密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查编录,及时掌握地质变化,不断进行修改与补充,作出地质预报,与施工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2、巷道掘进前方遇有老巷、大断层、老空区时,或接近积水、高瓦斯煤层以及进入其他危险区前,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其中岩巷揭煤安全距离如下:一般距煤层10米(垂距)前,发揭煤预报;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在岩巷掘至煤层20米(垂距),发揭煤预报。
3、遇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疑难问题,或者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
地质上判断根据又不足时,地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并提出巷探、钻探、物探等准备性意见。
第六条、加强与回采单位的业务联系
1)、在回采期间,地质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作面调查,及时填绘工作面图纸,标明工作面的进度。工作面进度的原始资料地质部门应长期保存。
2)、工作面调查时,必须认真测定采高,浮煤厚、顶底煤厚以及其他煤量损失的数据。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或工作面严重丢煤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指明回采中的问题,并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对回采单位进行罚款。
3)、工作面内部发生变化时如煤层突然变薄或增厚,出现隐伏断层等,应及时与回采部门联系,并向总工程师汇报。四、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规定要求确定,并预先在现场标定出来。停采线处如遇有地质变化或其他因素,不能达到预定位置时,回采部门应事先向地测部门提出,经共同鉴定认为需要变更时,由地质测量部门变更现场标记,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地质预报
1、包括临时性预报、月报、年报,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
2、各种预报必须有文字和图纸;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三)、矿区勘探
第八条、矿区勘探方案、设计由地测处根据矿区规划组织编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地测处根据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矿井补勘方案、设计由各生产矿井根据矿井接替计划编制,编制后报地测处汇总、平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当年维简。
第九条、凡是重大地质勘探工程,如资源勘探,补充勘探,防治水工程,供水工程等,其勘探方案、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施工。专门瓦斯勘探工程,井筒检查孔、冻结孔等专项工程,其勘探方案、设计报地测处审查后施工。勘探公司施工工程结束后,必须按期提交竣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成果资料,并将原始资料完好保存;其他勘探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除按期提交竣工竣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成果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原始资料;各项勘探工程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和成果资料验收,重大地质勘探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各项勘探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财务决算。
1、凡深部或外围井田范围的资源地质勘探的设计、施工与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一律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执行,由资料编制单位向生产单位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全套资料。
2、矿区范围内除地质补勘孔外,其余单个水文孔、灭火孔、供水、专门瓦斯勘探等工程,其设计由集团公司、矿、勘探施工单位共同审定,勘探施工单位具体设计报地测处审查后,由勘探施工单位组
织施工。施工完毕后,由勘探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勘探报告。
3、井筒检查孔由设计单位或矿方提出井筒检查孔技术要求与方案,交勘探施工单位施工,钻孔竣工后,由集团公司、矿方(或设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勘探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如果验收不合格则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4、外委地质工程,无论维简、国补或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合同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负责,集团公司地测处随时进行抽查。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前1-2天通知集团公司地测处,由集团公司地测处按有关程序牵头组织或参加验收。
5、各项勘探工程报告资料内容的编制要求,参照有关规定与细则执行。移交成果资料份数6份,其中建设单位2份、集团公司地测处4份(年终由地测处负责向集团公司档案室移交资料2份)。
第十条、年度维简计划是勘探单位施工的依据,列入年度维简计划的勘探单位必须保证完成计划,未列入年度维简计划的工程不允许施工,调整计划需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资源勘探设计、报告,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程序审批。四)、矿井资源/储量
第十二、矿井地质资源量
1、根据《生产勘探报告》),截止2011年10月31日,本次勘查共获得资源储量55.09Mt,其中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38.16Mt,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3.06Mt,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3.87Mt。已动用消耗资源储量12.25Mt;其中探明的(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