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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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隔爆电气设备失爆检查实施细则

(企业内部试行)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煤矿中动态运行隔爆电气设备的“失爆”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井下和地面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动态运行的隔爆电气设备。

本细则只涉及隔爆型而不涉及采用其他防爆措施防止爆炸危险的型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eqv IEC 60079-0: 1998)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eqv IEC 60079-1: 1990)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 1990)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neq IEC 79-19:1993)

3 失爆定义

动态运行中的隔爆电气设备(包括连接电缆及接线盒等关联设备)的某个部件(部位)有一处不符合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版)及其它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并且可能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

4 隔爆外壳

4.1 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面积在50㎝2范围内,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4.2 隔爆外壳(包含防爆接线盒)金属表面有大于实际壁厚15%或深度大于0.5㎜,面积大于1㎝2(不含漆皮)的氧化层脱落为失爆。

4.3 凡是安装有轴承转轴且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均应设置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此条只指隔爆电机)

4.4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隔爆性能,否则为失爆。

4.5 隔爆外壳上透明件(如观察窗或灯具的透明罩)破裂、松动,表面伤痕或磨损深度大于1mm(含1mm)为失爆。

4.6 隔爆外壳上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衬垫必须由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衬垫

接合面宽度:当外壳容积不大于100cm3时,不小于6mm;当外壳容积大于100 cm3时,不小于9.5mm;衬垫牢固程度:安装后的衬垫,结构上应保证不会脱落,在外壳内产生爆炸压力时也不会被挤出。其中有一项不符为失爆。

4.7 禁止用溶剂擦洗塑料透明件,不允许对透明件重新胶粘或修理。如有损坏可以使用同等隔爆性能的材料替换。

5 隔爆接合面

5.1 螺纹接合面的最小啮合扣数为5扣,当容积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8mm;当容积不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5mm;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对于圆柱形螺纹,螺纹部分至少有8mm的长度,并且至少6扣螺纹。其中有一项不符为失爆。

5.2 快开式门、盖因变形造成隔爆接合面间隙大于或隔爆接合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规定值为失爆,快开式门、盖因变形打不开均为失爆。

5.3 非螺纹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为失爆。

5.4 胶粘接合面的接合面宽度应符合表2规定,否则为失爆。

表2 胶粘接合面的接合面宽度

外壳容积V cm3 接合面宽度L mm

V≤10 L≥3 10< V≤100 L≥6 V>100 L≥10

表1 I类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接合面宽度L mm 与外壳容积V(cm3)对应的最大间隙a mm

V≤100 V>100

平面接合面和止口接合面

6≤L<12.5 0.30 -

12.5≤L<25 0.40 0.40

25≤L 0.50 0.50

操纵杆和轴b

6≤L<12.5 0.30 -

12.5≤L<25 0.40 0.40

25≤L 0.50 0.50

带滑动轴承的转轴c

6≤L<12.5 0.30 -

12.5≤L<25 0.40 0.40

25≤L<40 0.50 0.50

40≤L 0.60 0.60

带滚动轴承的转轴d

6≤L<12.5 0.450 -

12.5≤L<25 0.60 0.60

25≤L 0.750 0.750

a 参见GB3836.2—2000中表1的注2)。

b 参见GB3836.2—2000中表1的注3)。

c 参见GB3836.2—2000中表1的注4)。

d 参见GB3836.2—2000中表1的注5)。

5.5偶然机械伤痕,其深度、宽度均不超过0.5mm,其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L´不小于规定宽度L的三分之二;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有一项不符为失爆。

5.6 在L和L1的范围内,具有一段连续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L´小于表3的规定时,为失爆。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L´计算见图1。

表3 允许修复连续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单位为毫米

L或L1 40.0 25.0 15.0 12.5 8.0

L´20.0 13.0 8.0 5.0 5.0

L´——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

L——隔爆接合面规定宽度;

L1——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最短有效长度。

图1 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计算

5.7 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1mm的砂眼,在宽度L不小于15mm的隔爆接合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三个;宽度L在10mm到15mm之间的隔爆接合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两个;宽度L小于10mm的隔爆接合面上不允许出现砂眼,有一项不符为失爆。

5.8 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厚度的15%,否则为失爆。

5.9 隔爆接合面有锈迹(非云影),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失爆。

5.10 隔爆接合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杂物,否则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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