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居住区幼儿园配建要求
居住区幼儿园配建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也日益完善,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在居住区建设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家长的生活便利,各地针对幼儿园配建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首先,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室外活动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同时,幼儿园建筑的楼层数和高度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其次,幼儿园的建筑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幼儿园的建筑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要求,同时室内空气质量和采光等环境指标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儿童生长发育的各种设施,如室内外活动场地、游戏设备、卫生间、饮水设施等。
最后,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机构应当健全。
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教师和保育员,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总之,幼儿园的配建要求是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和家长生活便利的重要举措。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建标准和要求,确保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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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的组成要素
城市居住区的组成要素居住区的组成要素也是居住区的规划因素,主要有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套建设设施的总称,简称公建,包括下列8类:①教育:项目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②医疗卫生:项目有医院、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
③文化体育:项目有文化活动中心(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④商业服务:项目有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店、中西药店、书店、便民店等;⑤金融邮电:项目有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⑥社区服务:项目有社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居委会等;⑦市政公用:项目有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停车场(库)、消防站、燃料供应站等;⑧行政管理及其他:项目有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防空地下室等。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级)道路、小区(级)路、组团(级)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中,居住区(级)道路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小区(级)路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组团(级)路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宅间小路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此外,居住区内还可能有专供步行的林荫步道。
居住区内绿地有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宅旁绿地是指住宅四旁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是指居住区内的幼儿园、中小学、门诊所、储蓄所、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四旁的绿地;道路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道路红线内的绿地。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住区商业形态
住区商业从其形态上分类,可分为集中式商
业和沿街商业二大类。 集中式商业设计难度较大,其内部空间较复 杂,很难做到各个商铺的均好性,因此如何 提升集中式商铺的商业价值,减少商业风险 是社区商业设计中的一大课题。
住区商业面积 的控制
对于住区商业而言,单元面积宜小不宜大,据分析 一家小型服装便利店适宜的经营面积在30m2左右, 而一家小型餐饮店的经营面积一般也在50m2左右即 可。 当然商铺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小面积,面积过小,商 铺承受的业态会受到限制,使用的灵活性将大打折 扣。 现在住宅设计规范已明确规定,餐饮类商业不宜放 在居民楼内,居民楼内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商业
居住区商业服务中心宜设置在小区入口处;
居住小区服务中心,为便利居民途径使用,
可布置在小区中心地段或小区主要出,入口 处,其建筑可设于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 设置。
商业服务中心布置形式
A 沿街带状布置 B 成片集中布置 C 沿街与成片布置相结合
总体选址布局
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吸引 人流。因此,商业应设于人流量多且易于到达的区 域。 现在多数商业都集中设在居住区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且面向居住区外,形成一个商业带,这种商业设施 在商业运作上较为方便灵活,管理也能一步到位。 如果居住区出入口附近没有合适的沿街面可用,而 小区人口又较多,需要配置一定量的配套商业时, 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折中的社区商业形态——内街式 商业,即在居住区出入口内主要人流方向的一侧或 两侧设商铺。也可将小区出入口位置适当内移,在 入口处形成“U”型或“L”型广场。
卫生站:1—1.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300㎡,用 地面积500㎡。
小区幼儿园与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
小区幼儿园与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生活质量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幼儿教育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建设一个完善的小区幼儿园及其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可以满足小区居民的孩子们接受优质的教育服务的需求,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项目规划1.幼儿园的选址应在小区中心位置,便于孩子们的入园,同时注意方便家长接送。
2.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小区居民的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同时要考虑周边环境的绿化和景观布置,以及安全、卫生等要求。
3.室外附属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操场、游乐区、车停区、儿童交通道等,要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功能来规划设计,同时注意安全、卫生等要求。
三、施工方案1.选拔合适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人员,负责工程的施工和管理。
2.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和质量达标。
3.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施工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周边居民、幼儿园人员和儿童的影响。
4.严把材料质量关,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选材和使用,确保建筑安全。
5.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配备专业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7.与当地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8.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和交接,确保工程的完好与安全运营。
四、预期效果1.通过建设小区幼儿园和室外附属配套工程,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满足孩子们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2.完善的室外附属配套工程,提供了安全、舒适的活动场所,满足儿童的游戏和交流的需求。
3.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布置,改善了小区居民的生态环境,营造出温馨宜人的生活氛围。
4.增加了小区的社区感和归属感,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友善。
1.项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费用、设备采购费用、人力资源费用等。
六、风险及应对措施1.施工期间可能出现人员安全事故,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附件1 ),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
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
1、幼儿园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幼儿园的园区应包括室内活动区、室外活动区、休息区、餐厅、洗手间、健康检查区、图书角、游戏区等。
3、室内活动区的面积应不少于每个班级30平方米,室外活动区的面积应不小于每个班级50平方米。
4、建筑结构、装修材料、空气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1、幼儿园应有专业的教师团队,教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资质。
2、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进行教学。
3、幼儿园应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游戏环境。
4、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幼儿评估,对幼儿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三、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幼儿园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幼儿园应有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资质。
3、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确保幼儿的安全。
4、幼儿园应建立家长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解决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是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标准,目的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 (送审稿)
建湖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编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苏编办发〔2013〕3号),县政府办公室《建湖县城2011~2015年幼儿园布点规划》(建政办发〔2011〕89号)、《建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建政办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县城区域内(以西塘河为界,以东部分:东至S231省道、南至南环路、北至新长铁路;以西部分:西至S234省道、南至盐徐高速、北至新长铁路)新建住宅小区或旧城改造时同步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湖县城2011~2015年幼儿园布点规划》(建政办发〔2011〕89号)文件下发后新出让土地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二是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三是财政性专项配套资金;四是原幼儿园资产盘活变现资金;五是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可由县城投公司代建或县教育局、各街道办(区)、开发商负责建设.第六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模一般在12个班左右,由相关部门(街道办、区)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幼儿园建设专项验收表》并签署意见,报住建局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待承建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七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国资委,并由县教育局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
第八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明确独立法人资格,核定事业编制,经费由财政局列入预算,独立核算.第九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模式采用教育局直接举办或委托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领办等形式,具体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小区学校配建情况汇报
小区学校配建情况汇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学校配建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资源配置模式,小区学校配建在改善教育资源配置、缓解学校拥挤、减轻学生上下学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就我所在小区学校配建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所在小区是一个新建小区,小区内配备了一所小学和一所幼儿园。
小学占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共有教学楼、食堂、操场等配套设施。
幼儿园占地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拥有教学楼、活动室、游乐场等设施。
小区学校配建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小区内孩子的入学和就读,减少他们上学的路程,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
其次,小区学校配建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教育需求。
由于小区学校的建设,孩子们可以就近入学,不用再走远路上学,减轻了家长的接送负担。
同时,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也为小区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教育资源,方便他们的生活。
此外,小区学校配建还可以促进小区的发展,提高小区的整体素质,增加小区的吸引力。
然而,小区学校配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小区学校配建的需求量大,而资源有限,导致一些小区学校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相对较弱。
其次,小区学校配建需要充分考虑小区的规划和发展,避免因为规划不当而导致资源浪费和教育质量下降。
同时,小区学校配建也需要加强与周边学校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综上所述,小区学校配建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配置模式,对于改善教育资源配置、缓解学校拥挤、减轻学生上下学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所在小区的学校配建情况良好,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小区学校配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小区学校配建政策,促进小区学校配建的健康发展,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居民子女的教育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指的是城市规划中核心地段的范围,包括市区内人口密集的区域。
第三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满足居民子女教育需求。
第四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注重教育公益性。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就预留教育用地,并确保适当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第六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置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人员、教学设备和教材,确保教育质量。
第八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学位,以保证居民子女的入学机会。
第九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注重学校与社区的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居民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由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
第十二条专门机构应当负责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装修、人员招聘、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教育的理解和认同。
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工作方案(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城镇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位供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公益普惠、公平发展。
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新增一批公办幼儿园,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由区教育局举办为公办性质学校。
第四条合理布局、特色发展。
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
第五条联动管理,协同分工。
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要求第六条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幼儿园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根据《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应按照小学每千人65名小学生、每班45人,初中每千人35名初中生、每班50人测算。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作者:翁羿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
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公建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政策规定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复中,“净菜超市”被注记为建议经营性,由此造成同类公配权属认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我们也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其认为公建配套批复中的注记,只是标明其用途为经营性质,并非对权属的认定。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建配套立项批复中对此已不再注记。
公建配套设施工程(3篇)
第1篇一、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定义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指的是为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对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工业区等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过程。
主要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交通、环保等领域的设施建设。
二、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重要性1.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如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了便利的生活条件。
2. 完善城市功能: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交通、环保等领域的设施建设,有助于提高城市运行效率,降低城市能耗。
3.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可以吸引投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三、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主要内容1.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教育需求。
2. 医疗设施: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店等,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
3. 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展览馆等,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4.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馆、游泳池、健身中心等,提高居民的体育健身水平。
5. 商业设施: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满足居民的购物、餐饮、娱乐需求。
6. 交通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自行车道等,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性。
7. 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绿化带等,保障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原则1. 公共性原则:公建配套设施工程应以满足公共需求为出发点,确保设施的公共性。
2. 可持续性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4. 安全性原则:确保设施在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性。
总之,公建配套设施工程对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城市建设中,应加大公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力度,为居民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以及教育部、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市规划、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布点规划编制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住宅小区独立配建的,应按照不少于12生/百户住宅的标准(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落实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
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乡开发进度同步推进,建设形式可单独进行或结合小区开发由土地受让方配套建设。
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百户指标户数(户)班级数(班)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注合计生均合计生均12生750--150********.86224212.4630人/班1501--22509465517.24318711.802251--300012601016.69404211.233001--375015751016.69505311.23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核定。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2)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2)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 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关于推进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移交开办工作的提案
关于推进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移交开办工作的提案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幼儿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也是住宅区的配套公用设施。
近年来,我市加大城市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发展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以解决市区幼儿“入园难”和“入好园难”的问题。
但据我们了解,主城区目前有22所建好的幼儿园因产权问题未能投入使用、还有12所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无法顺利移交,极大地浪费了原本就非常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
一、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移交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小区幼儿园空置。
据了解,市区银都花园幼儿园已建成多年,由于政府与开发商对建筑面积存在争议,以及开发商与业主存在纠纷,物业侵占幼儿园用房等原因,致使幼儿园闲置多年,迟迟未能交付投入使用。
2004年建成的绿洲花园,小区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达2500平方米,至今仍未移交给教育部门使用,闲置达6年之久。
开发商不移交的原因是“与政府在城市配套设施费上还没有算清”。
市区嘉鸿花园幼儿园作为住宅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达2200平方米,计划招收9个班。
2008年建成以来,幼儿园一直空置,没有移交给教育部门。
两年来,包括四幼和宋庆龄幼儿园等多家幼儿园有意入驻,但由于产权等问题尚未理清,都无果而终。
另外,一些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由于建设单位基建手续拖延或不办而未移交。
黄龙康城一组团和五组团两所幼儿园,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
但几年来,建设单位因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没有及时移交。
此外,欧洲城幼儿园、金色上品幼儿园也因为还没有验收而无法投入使用。
2、公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出租给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擅自办理产权手续出租,另作他用。
金城花园住宅区已经建成交付9年了,作为该住宅区公共配套建筑的幼儿园,本应移交给政府成为公办幼儿园。
但开发商至今也没移交,而是将房屋出租给一家民办幼儿园。
另外,个别开发商违背有关文件规定,公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擅自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将公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归属于公司名下,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小区幼儿园与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
小区幼儿园与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一、项目概述本项目是为了满足小区居民的儿童教育需求而建设的幼儿园,以及为幼儿提供安全、舒适的户外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包括幼儿园建筑和室外附属配套工程。
1.幼儿园建筑设计:(1)幼儿园总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2)幼儿园建筑采用砖混结构,一层建筑,总共设有6个教室、1个图书馆、1个活动室、1个办公室、1个餐厅和1个厨房。
(3)幼儿园建筑要满足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每个教室和活动室都要设置合适的门窗,保证室内的舒适程度。
(4)幼儿园建筑外墙装饰采用环保材料,颜色柔和,符合儿童教育的氛围。
(5)幼儿园建筑周围设置绿化带和草坪,增加学生的活动区域。
2.室外附属配套工程设计:(1)室外附属工程主要包括室外运动场、游乐设施、围墙和大门。
这些设施和装置要符合儿童安全和健康的原则。
(2)室外运动场面积为1000平方米,采用人工草坪,以提供儿童各种户外运动的场所。
运动场地要平整、安全,设有适当的围栏和保护设施。
(3)游乐设施主要包括攀爬架、秋千和滑梯等,要符合儿童游戏和锻炼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安全和舒适性。
(4)围墙设置在幼儿园四周,高度约为1.5米,围墙要结实、美观,并考虑到儿童的安全。
(5)大门设计要宽敞、明亮,能够容纳车辆和行人的进出,同时要考虑到安全和便利性。
三、施工过程管理为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管理:1.施工人员:选派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并确保每个工种的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2.施工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每个施工工序的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以确保施工进度的合理安排和协调。
3.材料采购:根据施工计划,提前做好材料的采购工作,确保施工所需的材料及时到位。
4.施工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对每个工序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5.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规范,进行安全培训,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以确保施工安全。
公建配套及成果要求
小区规划公建配套设置1、幼儿园:按居住人口每千人一班设置(每户按照3.2人计算,班数设置按3的模数四舍五入),异地配建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宜集中设置,含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面积不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且≥100㎡)。
3、社区服务用房:按照每100户不少于10㎡配建且不得设置在地下;4、社区居家养老用房:按照每100户不少于20㎡配建,日照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5、党建用房:按照每100户不少于30㎡配建。
6、治安管理用房:设置一处面积不小于30㎡7、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点:当人口大于5000人时设置垃圾转运站;8、公厕:每1000-1500户设置一处,需设置3处及以上公厕时,必须有一处对外并宜与垃圾转运站合并沿街设置。
9、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居民健身设施应按照室内0.1㎡/人或室外0.3㎡/人设置。
10、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强、弱电配电室至少各设置一处,宜设置在地下。
并征求铁塔公司设置意见。
9、建设项目要达到《海绵城市(DB37/T5060-2016)》相关规定要求。
规划方案成果要求(一)现状图(标明用地范围、地上附属物、道路管线、高程等);(二)总平面规划图(含道路交叉口渠化方案,建筑编号、用途、层数(例如1D+P+8F+1)、标高、公建配套等);(三)平面定位图(坐标与现状图一致,含道路交叉口渠化方案);(四)建筑密度分析图(闭合的PL线及面积计算明细表);(五)绿地面积计算图(闭合的PL线及面积计算明细表、标明植物规格、种类)(附绿地面积计算规则);(六)车位统计图(地上、地下分别标注,每500个地下车位设1个出入口,含统计明细表);(七)日照分析图(附日照分析报告);(八)竖向规划图(按照《海绵城市(DB37/T5060-2016)》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设计);(九)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标明接入市政管线位置);(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图(公共配套宜集中设置,应标明位置、规模及统计明细表);(十一)交通分析图(含地上临时停车位、地下车库范围线、地下车库出入口、非机动车停车位,并标明车位数、道路交叉口渠化);(十二)鸟瞰图(日景与夜景);(十三)各个沿街透视图及典型单体效果图;(十四)亮化效果图专篇(细化到亮化材质);(十五)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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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承办合同书
合同编号【】
设施名称:
设施地点:
甲方:
乙方:
签定时间:
公建教育配套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
承办合同书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乙方: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探索建立政府办学和社会办学共同发展的格局,建立新型办学体制和教育投入体制,经过对承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程序,确定由乙方有偿承担办学。
根据《转发区教育局关于承办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02】81号文)和《关于转发白云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国有资产占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04】102号文)精神以及幼儿园的招投标文件的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一)地点和权属:幼儿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
号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
幼儿园的产权属于甲方,房地产登记证号为。
(二)规模和时间: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为个班。
承办时间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若办学效果好,期满后的考核结果可
考虑作为下一办学期承办权招投标的加分依据。
(三)服务范围:幼儿园的服务范围是住宅开发小区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邻区域,主要对象是在服务范围内居住,并有该地段正式户籍的适龄儿童。
(四)国有资产占有金的收取:按本合同第四条执行。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行使对乙方承办该幼儿园办学方针、执行政策法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督导评估、财务审计,甲方视需要有权派巡视员驻园。
(二)每年对幼儿园下达服务范围内的以及政府指令性的招生任务。
(三)对幼儿园的收费依法实施监督,依法纠正幼儿园在收费和财务、园产管理上的错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维护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乙方承办的幼儿园与政府办的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教职员工、学生在受表彰、评先进、职称评定和参加业务进修、教学研究、各项竞赛方面享受与政府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学生的同等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教育法规。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及人员任用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幼儿园教育管理规定》,结
合该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服从当地街道、镇政府的管理。
(二)乙方在申请并得到《办学许可证》后,方能正式招生开办。
幼儿园建设的基本要求及教学设施、设备设置的基本要求必须达到《广州市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
并在签订合同两年内按广州市一级幼儿园评估方案的标准配备好幼儿园的场室和设备设施。
(三)幼儿园为独立法人,负一切民事责任,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负责幼儿园的全部办学经费,享有幼儿园的财政自主权。
幼儿园以合理的培养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办学条件和出资人合理回报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物价部门审批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审计部门对财务、财产帐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享有幼儿园人事管理自主权。
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行依法选聘和解聘园长、教职员工。
依照有关法规决定园长、教职员工的工资安排及其工资、福利待遇。
(五)维护园长、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重视师资培训,努力提高师资素质,对教师的业务进修,职称评定提供物质和精神的支持和鼓励。
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
四、国有资产占有金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一)国有资产占有金以租金形式收取,每年按10个月计算,由幼儿园的承办者交纳。
(二)幼儿园的租金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每月收取(大写元)。
(三)租金从年月开始收取,从年开始租金标准按每两年递增5%的幅度收取。
(四)租金由各街镇的教育管理事务中心收取,每半年(分别在9
月30日前、3月30日前)收缴一次。
(五)收取的租金由甲方统筹安排,用于改善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投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收回幼儿园另竞投举办者:
(一)连续两个学期未交纳租金。
(二)本合同规定乙方承办时间期满,又未签续约。
(三)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四)乙方违反教育法规或违反办学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不改正。
(五)经市或区的督导评估认定保育教育质量低下,未达到保育教育的基本要求;或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
(六)幼儿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场地、园舍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的办学用途。
(八)乙方签定本合同后一年内还未开办幼儿园的。
六、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的管理
(一)幼儿园的园舍及设施属国有资产,合同签定后三天内甲乙双方进行移交,乙方应按时清点造册并报甲方确定,要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流
失。
(二)甲方收回办学权时,乙方应归还园舍、场地给甲方。
因乙方使用、管理不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改建原有园舍、设施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办学期间投资建设的园舍和固定设施,甲方认为有需要的,可折价购买,甲方不折价购买的,乙方有权拆除,但应恢复原状。
七、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一方未积极履行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违约方。
(二)违约方除了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外,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八、幼儿园的招投标文件,经双方另行协商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和各镇、街办事处各执一份,一份送区财政局。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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