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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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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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模板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

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并于1989, 1994, 1999, 20XX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20XX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

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

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早在20世纪5。

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着)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着)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

}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

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着《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

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保护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旅游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而且还是我们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环境。

但是,在我国城市开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了破坏,这同时也破坏了我们生存的环境。

因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制度的探究,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风景名胜的法律对比分析其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法律建议。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

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如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等自然景观以及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

截止2005年,中国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景胜区已有677个,其中归家重点风景名景胜区187个,省级风景名景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景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

在这些风景名景胜区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重点风景名景胜区一打16处,其中包括泰山、黄山、峨眉山等文明世界的风景名景胜区。

有的风景名景胜区存在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等现象;有的风景名景胜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风景名景胜区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和经营;有的风景名景胜区的珍惜资源在摄影拍摄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有的风景名景胜区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既不符合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风景名景胜区总体规划,又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所造成的危害最大,游客随便倒扔垃圾,随便攀爬历史建筑,随便刀刻历史文化墙,给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带来了不可恢复的破坏,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麻烦。

]1[二、我国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了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产权制度,法律上把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产权界定为大部分国家所有的公共产权,禁止风景名胜资源产权以任何形式转让。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古城保护的对象:(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古城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二)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四)研究保护名录及其调整方案;(五)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度建设计划;(六)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梅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梅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

梅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进行认定和保护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同时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吸引力。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认定通常由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或文化遗产专业机构负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历史建筑和遗址的数量和质量、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和保护状况、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利用情况等。

认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相关城市将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例如,国家将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经费投入,支持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鼓励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旅游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与其他城市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等。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吸引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也能够加强公众对历史文化的认知和关注,提高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特征与现实挑战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特征与现实挑战

条) 。这 一 历 史 事 件 , 志 着 我 国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标
护制 度 的正式 启 动 。
发建设 活动和 旧城 更新 改 造 , 古建 筑 、 对 文物 古 迹 及
周边 环境也带来 了一 定程 度 的“ 建设 性破 坏 ” 因而 。
18 9 6年 1 2月 , 国务 院又公布 了上海 等 3 8座城市 为第二批 国家历史文 化名城 。19 9 4年 1 , 次公 布 月 再 了哈尔 滨等 3 7座 城市 为第 三 批 国家 历史 文 化名 城 。 如果说 前两批 名单 的公 布还 是基 于积 极 主动保 护 历 史城市 的话 , 那么第三 批名城公布 时的局势 就发生 了
实上 多是在文革期 间发生并遗 留下来 的。 与 此 同时 , 国外 历 史 城 市保 护 ( i oi Ct 对 Hs r i t c y
些变 化 。时年 “ 城市 开 发建设 速 度很 快 , 些历 史 一
文化名 城 , 片面追 求 近期 经济 利益 , 在建 设 时 违反 城 市规划 和有关法规规 定的倾 向又有所 抬头 ” 因而 , , 请 示文件 的 名 称 上专 门增 加 了 “ 强 保 护 管 理 ” 表 加 的
城市发展研究 1 9卷 2 1 0 2年 9期 Ura tde 11 o 92 2 b nSu isVo. 9 N . 01

松 :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的 制 度 特 征 与 现 实 挑 战 历
北 山海关 和湖南凤 凰 ,04年增 补河 南濮 阳 ,0 5年 20 20
规划和 法规 进 行 保 护 、 失去 历 史 文 化名 城 条 件 的城
市, 应撤销 其 国家历史 文 化名 城 的名称 ; 于 确实 符 对

上海_完善政府管理机制保护城市历史风貌_伍江

上海_完善政府管理机制保护城市历史风貌_伍江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年、1994年、1999年、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32处,共2138幢、总面积约400万平方米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l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

总面积为27平方公里,占上海市老城区的三分之一。

200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平方公里。

一、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自此逐步形成。

该管理办法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11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但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讨论研究,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原则,即“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并提出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1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厦府办〔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是厦门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和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修缮责任机制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公布工作。

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等级管理制度

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等级管理制度

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等级管理制度
首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个“体系”,从这个体系中可以看出:一、文物分可移动和不可移动两大类。

可移动的文物当中又视珍贵程度分一至三级,不可移动的分国家、省、市县和镇四级。

二、有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分。

这是视历史文化遗产数量多少、成片规模大小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第七条规定:“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为全国文化保护单位,报国
务院备案。

第八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
名城。


作为一个城市,好可能是国家级或省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可能有“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成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可能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可能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应该作认真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

1.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答: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

北京大学于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为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930-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并设立专职机构,开始了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历史。

但由于政局动荡和战争频繁,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管理体制。

建国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形成阶段:从1950年始采取措施建立文物保护制度,至60年代中期初步形成了中国文物保护制度,但随之的10年“文革”使之遭受毁灭性破坏,直至70年代中期文物保护工作才逐步恢复。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

(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城市改造导致的历史文化及其环境,尤其城市传统风貌改变,使所面临的保护问题渐渐从文物建筑转向整个历史传统城市。

1982年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名城保护制度的初创。

从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名城保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保护内容由单体文物保护向文物环境及整个历史街区拓展,由物质空间结构的保护向非物质要素的保护拓展,最终形成了双层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但此时历史文化保护区尚未作为一个独立层次列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

(3)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成熟阶段:1996年屯溪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制度由此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构完成,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向着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国内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进程

国内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进程

国内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进程我国现代考古科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1922年北京大学设立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

1926年进行了中国学者的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相同的文化遗存。

1929年成立中国营造学社,开始了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

当时执政的国民政府于1930年6月2日颁布了《古物保存法》,又于1931年7月3日公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并在1932年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这些法令及机构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政策性法规和第一次在国家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

尽管成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文物保护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但是由于政局动荡,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管理体制,而且各地方政府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因此,在各地的各类大量文物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后来由于战乱,该法规基本没有得到执行。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发布了有关文物保护的政令,7月6日又发出《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

在此之前,1只9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印发了梁思成先生主编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此《简目》成为1961年3月国务院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

建国初期,由于战争,使大量的文物遭到破坏,并有许多文物流失海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首先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文物制止流失的法令和法规。

1950年颁布了《关于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关于古文物建筑保护的指示》,基本上制止了1840年以来中国大量珍贵文物外流的现象。

其次在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方面,中央和地方都设置了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在中国科学院设置了考古研究所,从此,开始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由国家领导进行的大规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与规定。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正面临着保护难题。

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是我国宝贵的历史遗产,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城市化进程带来的规划建设需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商业化开发的推动下,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风貌逐渐消失,文化遗产受到破坏。

政府管理不善、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公众对历史文化保护的漠视也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寻找有效的对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2. 正文2.1 问题一:城市化进程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矛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一方面,城市化的规模扩大和人口增长导致了对土地资源的大量需求,这就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带来了压力。

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建筑被拆除重建,甚至被高楼大厦取代,使得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逐渐丧失。

城市化进程也带动了旅游业和商业化发展,这些商业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文化价值构成了威胁。

商业化开发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中,如何在城市化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城市化进程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和社会参与,实现保护与发展的统一。

2.2 问题二:商业化开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冲击商业化开发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原有建筑被改建或拆除。

为了满足商业需求,许多历史建筑被改变原有结构,甚至被完全拆除重建,导致历史文化价值丧失。

一些历史古城内的传统建筑被改建成商业街区,原有的文化氛围和历史风貌被破坏。

商业化开发带来了过度商业化的问题。

为了吸引游客和商家,一些历史文化名城过度发展商业活动,商业氛围过浓,严重影响了历史环境的原有特色。

全国导游考试《旅游政策法规》第八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

全国导游考试《旅游政策法规》第八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概论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一节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及划分依据 1 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2 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3 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AAAAA(5A)、AAAA(4A)、AAA(3A)、AA(2A)、 A(1A)级旅游景区(点)。
概论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一节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机构和权限
第二节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协商及补偿制度
既要严格保护资源,又要调整当地居民的产业结构,为 此建立协商机制。
因设立风景区对其内的土地、森林、房屋等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给予赔偿。
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
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和 管理制度
核心与目的 包括:保护的原则,保护机构及其职责,居民及游览者 的义务,开展活动的范围和限制,重大建设工程的审核及审 批。
厂、仓库等
4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概论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三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 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 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稿 2021.03.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内容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泉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优秀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泉州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护对象】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历史城区和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山体水系,历史建筑,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区、古井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对象。

第四条【保护原则】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续泉州历史格局与山水环境,传统风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正确处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安排保护资金,研究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批准公布保护名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实施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加强保护巡查,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做好辖区服务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非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活动的管理,提供修缮等建设活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传统材料和市场的管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匠的认定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摘要: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讲,开展城市保护规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是合理开展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重要举措。

所以在城市规划期间应着重注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遵循相应的基本要点与原则,完善有关的保护规划框架体系,提出工作的标准性要求与基础性的要点,这样在合理开展保护规划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预防出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一)历史文化名城方面的政策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相关文件中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强调保护古城,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环境的同时保护并且发扬历史文化特色,将现代化与历史文化相互整合,彰显城市的整体价值。

我国多数古代城市都是按照具体的规划进行建设,部分城市虽然没有发现较为明显的规划意图,但是,也形成了特色性的布局形式、地域性的路网结构,蕴含着城市发展过程中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在此期间进行城市的保护,就形成了关于历史文化名城方面的保护政策。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了关于保护历史名城方面的政策,主要就是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化的建筑群体、小镇、村落等等,起到了一定的历史文化保护作用。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政策首先,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政策来讲,难以进行城市历史风貌完整性的保存,而对于保护区政策来讲,可以通过局部性的历史文化、历史风貌保护,来维护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其中涉及到相关的保护标准、保护要求等,都能够促使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和维护。

其次,部分城市并非是历史文化名城,此期间落实保护区的政策,能够基于一定的法定保护名义,实现区域之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作用。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意义(一)文物古迹的保护作用具体的城市规划工作层面,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文物周围的环境,按照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应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区域之内明确需要建设控制的部分,确保文物的安全性,使其风貌不会受到影响。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保护传承营建高品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保护传承营建高品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保护传承营建高品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保护传承营建高品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南京是国务院1982年公布的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着近2500年的建城史和累计约450年的建都史,有“六朝古都”“十朝都会”之美誉,在中国乃至世界城市发展史中具有重要地位。

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0多年来,南京积极保护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名城特色不断彰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迈上新台阶,加快营建更有特色、更有活力、更有温度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珍视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立足城市内涵品质提升,加强老城保护、塑造古都特色、激发名城活力,营建高品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工作原则——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

全市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坚持保护优先、应保尽保。

不断丰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持续挖掘历史文化价值,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严格保护与管控,确保各时期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全面性保护,坚守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底线。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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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规划等手段,保护、修复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遗产,维护城市的传统风貌和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保护:通过立法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等,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法律保护。

2. 规划管理:制定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和建筑遗产,确保城市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 修复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建筑、文物和传统街区进行修复保护,恢复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和城市更新,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环境和建筑风格得到保留和弘扬。

4.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开展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 文化传承: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和展览,组织文化活动和传统节庆,提升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同感和文化自信心。

通过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发展中保持与传统的连续性和活力,同时也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促进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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