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宽限期
人身保险-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基本内容: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产生背景: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交纳其他各期保险费。
然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较少保险金额。
”不过,宽限期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案例:死者家属最终获理赔金吴某曾于2008年9月和12月,在绵阳中心支公司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和一份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
今年2月,吴某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但该保单仍在宽限期内。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吴某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效力并没有终止,在办理完一定手续后,仍可获得赔付。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篇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原因: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你必须要知道的保险条款中的五个“期”-
3、定期寿险
对于定期寿险目前有90天-180天的等待期,如果这个时间内疾病身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由于意外导致的身故是不受限制。
4、意外险
意外险没有等待期,但是需要注意一下生效日期,绝大多数意外险都是次日零点生效,不过也有个别产品是几天以后才生效的,购买保险的时候也要看清楚。
保险终止期: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合同终止。这种情况是在上一个复效期(2年)结束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我们只能选择退保,退保将会存在一定损失,对于投保人来说,也是不划算的。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通过网络购买意外险或者其他消费型的保险,互联网保险就像话费充值一样方便快捷,但这些产品基本只有电子保单发到投保人的邮箱,没有专门的代理人跟进。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做好电子保单的管理,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留下隐患。
保险宽限期:60天。就是在续交保费的时候,客户会出现忘记续交的情况,保险公司就设计了这样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分为两种情况,有宽限期和无宽限期。
有宽限期:长期缴费的保险产品都有宽限期,比如,重疾险。一般我们在投保的时候,大多都是选择长期缴费,10年、20年或者30年缴,如果我们忘了续交保费,但只要在60天宽限期内补交上续期保费(不收任何的利息),保单会继续有效。
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有犹豫期,期险,有的公司有,有的则没有。而各公司犹豫期设置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也有差异。
但是如果过了犹豫期的期限,选择退保的话,就拿不回全部保费,势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犹豫期有的按自然日来计算,有的是按照工作日来计算的,所以犹豫期的长短,具体还要以保险条款为准。
宽限期概念条款说明出险案例
1. 2011年6月,杨先生未缴纳当期保险费,宽限期到期后导致保单效力中止。 2. 最终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杨先生:此次保单宽限期外出险不能获得理赔。
1-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身故、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如符合主
解
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的,应当正常赔付身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保险金,
读
但需从该保险金中扣除需缴纳当期保费。
宽限期出险
“健康惠万家”之保险大讲堂第十季
目录
CONTE NTS
PART ONE
宽限期的概念
PART TWO
宽限期条款说明
PART THREE
宽限期出险案例
宽限期的概念
种类很多:缴费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贷款宽限期等
•《保险法》宽限期规定:“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自首次缴付保 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 宽限期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短期保险严格讲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2-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因发生意外或患病治疗的,如符合附加险责任 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的,应当先缴纳当期保费,再正常申请理 赔,给付相应保险金。
内容回顾页
宽限期的时间为六十天。 保单交付时点需向客户明确说明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内出险理赔原则:
主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理赔时直接扣除欠交保费; 附加险责任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先缴保费后再申请理赔。 宽限期内出险,保险责任有效;宽限期外出险,保单效力中止。
【理赔结论】
1. 由于客户发生出险事故时保单处于60天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2. 针对王先生保单情况,我司决定先办理理赔,再从理赔款中扣除当期应缴保费。2018年3月11日,王
先生收到我司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7万余元。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出售保险给社会⼤众,并且当投保⼈没有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时,保险公司会给予其⼀定的宽限时间,即保险宽限期。
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呢?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简介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保险法规定宽限期是为60天。
设定宽限期的⽬的在于避免合同的⾮故意失效。
未能如期交纳续期保费,⼤多并⾮是投保⼈故意不按时交纳,⽽是出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或因⼯作繁忙,外出,⽣病,遗忘等客观⽽未按时交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定的宽限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保险合同中途停效,关进⼀步增加合同失效和数量,如⼤多数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终⽌,是会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对投保⼈来说会使其有的保障彻底消失,对双⽅都是不利的。
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果在此期间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从给付⾦额中扣除⽋交的保险费。
但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仍未⾜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
保险中⽌后,只有提出复效,才会重新恢复效⼒。
另外,短期保险是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针对投保⼈在缴费时期可能出现的现⾦紧张、⼀时难以筹集保费的情况,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投保⼈基本上有宽松的时间筹措或向亲朋好友借钱,或调整⾃⾝理财计划筹集保费。
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即使投保⼈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
但如果投保⼈在宽限期后缴付保费,万⼀被保险⼈在宽限期后遭遇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作理赔。
所以,投保⼈若⼀时难以筹集保费,⼀定要善⽤“宽限期”,最好能在宽限期内想办法缴付保费,以使保单继续⽣效。
⼀旦保单由于未缴保费⽽“半途⽽废”,那投保⼈的保险利益就将遭受损失。
⾮常感谢您的阅读,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保险合同宽限期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中的7个关键时期
保险合同中的7个关键时期保险是虚拟产品,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实就是一纸法律合同,也因为此,有很多专属于保险的词语,对于很多初次接触保险的人来说,可能会觉得不明所以,本周开始我们计划做一个基础科普系列,把保险合同中一些与用户权益切身相关的词用大白话讲给大家听。
这一篇,我们就从保险合同中几个常见的时期入手开始我们的科普之路。
保险合同中几个常见的时期1.起保日期在正式起保之前,要走的一些流程,拿重疾险来说,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投保,如果被保险人符合健康告知,则可以直接投保,支付保费之后,保险公司会很快签发保险单,正式的起保日期,通常情况下在投保的时候即可确定,少数产品则以后续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如果健康告知不符合,则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核保资料甚至体检之后,保险公司给出核保结论,投保人才能进行投保。
某款重疾险,投保时即可知起保日期另一款则以后续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为准2.犹豫期某款重疾险产品对于犹豫期的说明也称冷静期,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的一个思考抉择期,一般是10或15天,常见于长期险种,短期险种通常没有犹豫期。
投保人需在此期间反复确认,该款产品是自己所需,如果投保人认为所购保险与自己需求不符,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3.等待期某款重疾险产品对于等待期的说明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等险种通常都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置一个等待期,主要是针对疾病风险,防止有些人明知将要发生保险事故而投保骗取保险金的投机行为。
此前我们曾专门撰文详解,大家可以查看“等待期出险,哪种处理方式最有利?”。
4.宽限期某款重疾险产品对于宽限期的说明宽限期常见于需分期支付的长期险产品(一些短期健康险在续保的时候也会有宽限期,但较短),在一个保单年度结束时,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为起点,60天是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若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交纳当期保险费,那么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
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篇一: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也就是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重新恢复效力。
这一制度既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了保险人的利益要求。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其对中止与复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虽然新《保险法》做出了一定修改,但保险理论界和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论。
本文对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录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
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
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保险费而失效,其效力只是暂时停止1。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第三节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
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
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标准寿险合同条款
我们刚了解到王 女士有心脏病, 可在合同里她没
如实告知。
不否定条款
(一)条款内容 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 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
1、投保人停缴保费; 2、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3、永久完全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付 4、意外死亡加倍给付
投保抵押贷款。
唉!想买 车没钱怎
理 人
么办?
保单贷款条款
(一)条款内容 如果是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
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 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 上的现金价值。如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 数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共同遇 难
共同灾难条款
(一)条款产生的原因: 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于共同的 意外事故。
条款产生原因:为了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作为共同 灾难发生时,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依据。
(二)条款内容:
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 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 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归第二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的三种处置方式的共同点: ①以保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为前提; ②必须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③以当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仅限于 后两种方式); ④变更或退保时,如有保单贷款或自动垫缴保费贷 款,均需扣除贷款本利。
二年以后……
保险人发现了女士没有如实告 知
但已经超过生效 日2年了,根据不 否定条款,我们 不能解除合同。
保险产品的特约条款
保险产品的特约条款1、不可争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的条款。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的除外;2,误告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导致多缴保费时,可以无息返还多交部分的保险费;3,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3、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4、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
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
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
华夏保单失效有没有恢复效力的可能性要看这三个时期
华夏保单失效有没有恢复效力的可能性要看这三个时期保单失效只是表示保险合同“中止”,而不是合同“终止”,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这就表示,失效的保单还是有恢复效力的可能性的。
保单失效往往是针对长期人寿保险来说的,比如说重疾险,一般会按20年或者30年分期缴费。
而一份保单如果一直不缴费,它会依次经历三个时期,即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三个“期”都有什么特点。
①宽限期:
《保险法》规定,国内长期缴费的保险都有60天的缴费宽限期,只要在这两个月内补齐缴费,保单是不受影响的。
同时,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旧会理赔。
②中止期:
如果在宽限期结束后依然没有缴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时间是2年,此时就是我们所谓的“保单失效”。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期间如果发生了风险,我们是没办法获得理赔的,因为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段时间内,我们依然可以补交保费和利息,也就是申请复效。
但是,复效会涉及很多麻烦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你重新核保,核保成功才能延续保单;另外,成功复效后,有些险种还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比如重疾险复效后,在180天(或90天)内出险,保险公司依然是不予赔付的。
如果保险公司不接受复效申请,那我们也只能选择退保,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所以,不建议大家拖到这个时候才补缴费用,中止期复效会让我们陷入相当被动的局面。
③终止期:
中止期(2年)结束后,如果依然没有申请保单复效,则合同就进入终止期,永久失效,成为一张废纸。
保单终止后我们只能选择退保,而退保得损失是巨大的,只会返还你保单的
现金价值。
保险知识:续期服务技巧
23
三、续期服务技巧—上门服务要点与技巧
什么样的客户需要上门服务? 大单客户、年龄35-45岁之间的客户、电话催缴时态度较好且能及时缴费 的客户、有保险需求的客户; 有疑难问题的客户; 留存电话不对、催缴3次以上未交费的客户; 需要办理保全业务的客户(体现服务); 即将失效、永久失效的客户。
28
续期业务是公司价值和利润的重要来源,续收渠道有 着公司的“金矿”--客户资源,续期业务是“会长大的业 务”,续收渠道的发展决定着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离 不开你我的共同关注!
29
感谢聆听
9
三、续期服务技巧
清单的核对与整理 合理制定收费目标 电话的提醒与催缴 上门服务要点与技巧 问题件的处理 失效保单管理
10
三、续期服务技巧—清单的核对与整理 核对清单与整理清单区别是什么?
1、核对清单:收到应收/未收清单后,检查保单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有错误 ,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
2、整理清单:收到应收/未收清单后,将清单进行分类整理。
20
三、续期服务技巧—电话的提醒与催缴
常见拒缴保费的处理话术
➢客户:保险公司不是有两个月的缴费宽限期吗?我到宽限期最后日子再交保费。 ➢服务经理:您对公司规定的了解真是太专业了!我真佩服您的理财能力。但是宽 限期是公司为一些特殊情况发生所设定的,比如投保人出差,生病或经济发生困难 时,就像是公共汽车上为老弱病残所设置的特需专座一样。为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公司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收缴保费,需要至少三个工作日才能收到您缴纳的保费, 如果您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费,或者恰逢节假日,可能会造成您保单的失效,给 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请您尽量在应缴日前将保费存入您的账户。
整理保险60天宽限期怎么算
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以及各类诊所、门诊部,均不属于我们认可的医院。
整理丨尼克
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7.效力中止与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0日)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年月日
A4打印Hale Waihona Puke 可编辑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投保本保险产品,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您就以下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相关事项予以确认。
产品名称:中信保诚「明爱」定期寿险
1.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
1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二、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仅仅同意返还180元的保 险费。 •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 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在投保当时就患有 肝癌。投保人的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该部分合 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有告 知义务,投保人没有把父亲患有肝癌的事情告诉 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再之,保险法 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 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 观点1、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对于水蜜桃 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合同 中还规定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是免赔的。保险公司只对约定的责任承担赔偿, 对没有约定的责任不赔偿。 • 观点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保险合同中关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约定,不明确。同时,保险 公司也没有对此条款向投保人做具体的解释和说 明。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 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解释,也 没有向投保人询问相关情况,就允许投保 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签了字。 • 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五、受益人的变更
• 乔某的次子不服,起诉与法院。 • 现有两种意见: • 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乔武保险金。 如果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做有效批注,之 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乔某在生前没有这样 做。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把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第三节人寿保险标准条款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
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
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宽限期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_______。
本保险合同宽限期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金到期应付之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为或事项给予宽限或宽容。
在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继续享有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宽限期的适用范围:
本宽限期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2. 宽限期的期限:
本宽限期自保险合同到期之日起,持续__________个月/天(具体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3. 宽限期的通知:
在宽限期内,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 宽限期的终止:
宽限期结束后,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5. 其他条款:
本宽限期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受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保险合同宽限期的范本,具体内容和条款以实际合同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人联系。